冷却塔采购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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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却塔采购合同范本
冷却塔
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签订日期:
20年月日
签约地点:
(注:
在签订合同时按工程所在地填写)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2
第二条合同价款3
第三条付款方式3
第四条履约及预付款保函3
第五条税和关税4
第六条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技术文件4
第七条包装及运输4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转移和保险5
第九条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5
第十条验收与质保期6
第十一条现场培训7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7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8
第十四条转让条款8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8
第十六条免责条款9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9
第十八条合同的修改或补充9
第十九条其他10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10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10
附件1:
产品及价格清单12
附件2:
技术要求13
附件3:
廉洁协议14
附件4:
售后服务承诺书15
附件5:
结算资料文件清单16
冷却塔
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的冷却塔采购等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
1、甲方所需的冷却塔机组(含相应的控制柜和控制系统、补水水箱、冷却塔本体(含控制箱)、附属管道与阀门、支架及吊架等,具体设备及配件按设计图纸为准)及相应的专属配套辅助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2、冷却塔机组范围:
自冷却塔本体外的给水管第一个给水阀门(含该阀门)、冷却塔本体、补水水箱、冷却水循环管的第一个阀门(含该阀门)止;包括冷却塔本体、给水管第一个给水阀门、冷却水循环管的第一个阀门、补水水箱等之间的管道、阀门连接及相应的支架、吊架等;包括各配件之间的管道、阀门、支架、吊架等;包括相应的控制箱和控制系统,以及控制箱、控制系统、冷却塔本体之间的线管、线缆等。
3、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向甲方供货(具体详见“附件1:
产品及价格清单”),各项产品综合单价价格已包括如下费用:
(1)包括设计与制作、出厂验收(指境内出厂验收或进口货物到岸验收)、装箱、装卸、场内外运输、保险、保管、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现场组装及调试、负荷试运行、通过甲方及工程所在地技术质监部门现场验收、技术支持(包括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及图纸的提供)、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费用;
(2)如为进口设备时,还包括报关费及代理费等费用,但不包括甲方人员境外出厂验收所需的费用;
(3)包括设备及控制柜现场组装、就位及现场调试费用,包括设备与控制柜之间的线缆及桥架(线槽)敷设与连接所需费用;
(4)如设备以汽油、柴油为燃料时,还包括现场调试所需的燃料费用;但负荷试运行时所需的燃料费用,则由甲方负责;
(5)设备负荷试运行正常并移交甲方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润滑油、液压油等油料(除燃料外)符合设备标准要求所需费用;
(6)设备基础预埋件由甲方负责制安,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如设备基础预埋件为非常规件时,则由乙方负责提供该预埋件。
4、乙方各项产品价格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汇率、甲方需求货物的增加或减少等因素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暂定):
(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2、各项产品综合单价:
详见“附件1:
产品及价格清单”。
第三条付款方式
1、合同经各方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无条件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后,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2、全部货物到货、办妥到货手续,且通过甲方的到货验收,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的到货验收合格文件,经甲方审核及确认后,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同时,甲方在本期次应付乙方款项中扣减甲方已付乙方的预付款,并将乙方所提交的预付款保函退返乙方,乙方则将甲方所开具的相应预付款保函收据退还甲方。
3、货物现场组装、调试运行正常,经甲方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甲方审核及确认后,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4、货物通过负荷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工程所在地技术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且乙方完成甲方的人员培训工作、全部技术及档案资料移交甲方,甲乙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且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并通过甲方的最终验收后,甲方于15日内将扣除由甲方支付在质保期间内因乙方货物质量或安装质量而发生的费用后的余款付清给乙方。
5、乙方每次收取款项时,均须提交以甲方为抬头的国内合法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相应顺延。
6、如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时,则按开票银行同期贴现利息(以开票当日所实施的贴现利息为准)补息。
7、如因甲方要求缓期或暂停供货期时(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则按已到货的货物总价款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计算基数。
如缓期或暂停供货期未超过1年时(含1年)(注:
起始日以甲方书面通知签发日为准),需缓期或暂停供货期的货物所涉及的保函、设备保管等增加的费用风险由乙方承担;如超过1年时,则由双方另行协商。
8、如甲方要求乙方供应的货物数量有增加或减少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金额的计算基数亦作相应调整。
调整依据为:
货物综合单价×增加或减少的货物数量。
第四条履约及预付款保函
1、合同经各方签订后,乙方于10日内向甲方提交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预付款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此两份保函均为向甲方提交的、由银行开具的、受益人为甲方的、无条件的且不可撤销的。
2、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预付款银行保函时,向乙方开具相应的保证金收据。
3、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其任何直接损失。
4、履约保证函有效期直到负荷试运行运行正常,经甲方及工程所在地技术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之日为止。
5、货物通过负荷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工程所在地技术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取得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甲方于7日内将履约保函退还乙方。
同时,乙方将甲方开具的相应保证金收据原件退还甲方。
第五条税和关税
1、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对乙方或其人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2、本合同执行有关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外发生的应属于乙方义务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技术文件
1、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可正常使用的、检测合格的合格产品;
2、标准:
所有货物应符合“附件2技术要求”所述的技术规格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
3、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须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方可装卸至现场。
4、货物到货验收时,乙方须提供的如下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许可证、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代理证明(进口货物)、ISO认证、货物出厂合格证、检验及检测合格证、设计图纸(2套)及技术说明书等;如涉及压力容器时,亦需提交压力容器合格证书。
如为进口货物时,乙方还需提交中文版。
5、设备现场组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乙方于7个日历天向甲方提供包含保证甲方能够正确进行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和运作所需要的所有内容的技术文件(含电子文档)一式六套;如为进口货物时,乙方还需提交中文版。
同时,乙方还须提供专用操作维修工具各一套。
6、甲方完全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指导所进行的任何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或设备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7、乙方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甲方可以延迟付款,直至乙方补齐有关技术文件。
第七条包装及运输
1、包装和运输
(1)货物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同时,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且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工程所在地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以确保货物安全完好地抵达甲方现场指定地点。
(2)乙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货物运输准备,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确定,货物的包装、清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期间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在产品价格中。
(3)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4)每一个包装箱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做出标记。
标记内容包括:
箱(件)号、毛重、尺码(长宽高用mm表示)、净重(kg)、到货地址、收货人名称、合同编号以及“勿近潮湿”、“小心轻放”、“此边向上”等字样,以及其它运输标志,所需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
2、装运单证
以下运输单证原件在交货同时交给甲方,其单证副本(或复印件)则应在交货前三天交给买方:
(1)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名称、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2)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及数量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3)如为进口部件时,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关税完税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的复印件。
3、装运通知
(1)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具体的到货时间。
(2)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后24小时内,将装运详情资料包括提单、发票复印件传真告知甲方。
如为进口设备时,海关报关单据及提货单原件由乙方持有,复印件报甲方。
(3)乙方被认为已经对甲方现场的交通情况和现场所在地政府关于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转移和保险
1、货物交付之前的所有保险费用(按货物总价的110%价值投保)和派往甲方进行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他有关险种,由乙方负责,且相应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
2、在货物现场组装及调试正常运行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且相应的风险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风险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交货时间、地点及安装工期
1、计划全部货物现场交货日期:
年月日;计划完成现场组装日期:
年月日;计划完成调试日期:
年月日;计划验收日期:
年月日。
甲方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权对上述日期作相应调整,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但甲方须提前15个日历天(相对于上述需要调整的日期)以书面方式将调整后的具体日期通知乙方。
2、乙方按甲方“订货通知”确定的交货时间将产品运送到(注:
在签订合同时按工程所在地填写)。
3、乙方须根据甲方安排的工期完成所有设备的现场组装、调试、联动调试运行、验收交付甲方使用。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须按甲方“订货通知”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交货。
乙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承担约定交货时间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5、乙方接受甲方对交货期调整、暂停交货、恢复交货的要求,具体方式为:
甲方提前15日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及加盖甲方法人企业公章的书面通知,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即按通知内容执行,对此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条验收与质保期
1、验收
产品的到货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