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和习题精解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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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掌握法理学考点的尤其可靠和尤有权威的办法,是分析国家司法考试的试卷,明了这些试卷上到底都考了哪些原理和知识点。
从国家司法考试举办以来的法理学试题看,已考的法理学原理和知识点覆盖和包涵下面这些问题。
2002年度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体系的概念;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3)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4)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5)法律责任同法律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
(6)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7)法的指引作用;
(8)立法是否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9)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是否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10)什么是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11)影响法律秩序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12)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13)实行法的移植应注意什么;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
(1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16)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含义;
(17)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基本内容;
(18)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有哪些;
(19)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20)法律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
(21)如何理解宪法的指引作用。
2003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摩尔根和恩格斯有关法的产生的观点;
(2)法律解释的方法;
(3)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4)法治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5)法和宗教的关系;
(6)法和道德的关系;
(7)法和科学技术的关系;
(8)法和政治的关系;
(9)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
(10)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11)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
(12)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
(13)如何理解法律意识的含义;
(1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一般关系;
(15)法律职业的独特性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16)法律思维的涵义;
(17)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思维的关系;
(18)合法性和合理性;
(19)法和道德的关系。
2004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2)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作用的基本观点;
(3)法律思想史上关于法和道德联系的基本观点;
(4)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的区别;
(5)关于法律原则的基本知识;
(6)法律规则的分类;
(7)法的效力冲突和默示废止方式;
(8)法治和法制的含义和区别;
(9)执法和守法的区别;
(10)辩证推理;
(11)限制解释;
(12)法律事件;
(13)法的空间效力;
(14)立法法关于法的效力和法的适用的规定;
(15)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根本原因的观点;
(16)西塞罗关于人定法源于自然法的观点;
(17)法的移植对象;
(18)法的继承对象;
(19)马克斯。
韦伯关于法的分类的观点;
(19)法同原始社会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
(20)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继承关系;
(21)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
(22)“法的社会化”同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
(23)法和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方面的区别;
(25)科学技术的法制对法的影响;
(26)法律关系的主体;
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28)法和道德相互关系;
(29)科学技术同法的关系。
2005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与利益关系;
(2)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
(3)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
(4)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冲突;
(5)相对权利和相对义务;
(6)法律责任的承担;
(7)可否依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
(8)法的正式渊源的适用;
(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0)事实判断;
(11)司法解释;
(12)演绎推理;
(13)任意解释;
(14)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5)法律事实;
(16)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
(17)立法解释;
(18)法律解释的效力;
(19)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0)法律后果同法律制裁的关系;
(21)法律责任的设定及其同法律制裁的关系;
(22)法律责任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23)如何理解“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说法;
(24)如何理解“恶法亦法”的观点;
(25)如何理解“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
(26)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27)如何理解有关法源的说法;
(28)如何理解法的对人的效力;
(29)如何理解法律规则;
(30)法的正义价值;
(31)法的价值冲突和个案平衡原则;
(32)如何理解行为能力;
(33)如何理解法律事实;
(34)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客体;
(35)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规定;
(36)根据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判例法制度和我国的相关实践,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2006年的考点依次包括:
(1)法律原则;
(2)法的正义价值;
(3)法的价值冲突;
(4)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5)法与宗教的区别和联系;
(6)法与宗教的关系;
(7)如何处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冲突;
(8)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9)如何理解和处理法律责任竞合;
(10)法和科技的关系;
(11)法律解释与法律职业;
(12)法律解释方法;
(13)法律解释的意义;
(14)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性;
(15)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种法律关系;
(16)法律事实中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分辨;
(17)法律关系主体;
(18)实体法律关系;
(19)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20)法律与风俗习惯的位阶;
(21)法律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22)制定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23)现行法律与传统观念的冲突;
(24)法与道德是否完全重合;
(25)立法是否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26)法的适用过程是否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27)如何理解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
(28)如何理解任意性法律规则;
(29)如何理解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
(30)如何理解演绎推理;
(31)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运用价值导引方式;
(32)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体系解释;
(33)如何理解法律解释中的目的解释;
(34)如何理解事实判断;
(35)如何理解“解释学循环”;
(36)结合实际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37)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
“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
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
(38)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涵义及效力根据;
(39)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以上是五年来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试题所真实展示的法理学的考点。
这些考点虽然还未全部包括所有法理学的考点,但其覆盖的考点已非常广泛。
掌握这些考点,以这些考点为基础,再附以其他尚未考到的考点,考生在考试中必然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
三、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方法根据
法理学这门学科的特质,特别是根据国家司法考试的实践经验,要学好法理学,从而在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需要特别注重下列诸端:
(一)要善于抓住重点一般地说,考生通常总希望学习和复习的范围小一点、再小一点。
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但由于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以系统阐述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为重要特征,它所阐述的都是基本问题,它的各个部分都有可能考到。
同时,法理学比其他学科的逻辑性和整体性更强,要解决一个问题,尤其是阐明试卷四中的分析论述题,往往既要理解这个问题本身,又要理解同这个问题相关的其他问题。
要适应法理学的这种特性,就要注重全面学习和系统掌握,这样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做到不论考什么,都有所准备,从容不迫。
然而,在注意全面学习的同时,考生更要善于抓住重点,亦即善于抓住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特殊性,避免对每个问题平均用气力。
这是因为:
其一,法理学虽然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专业基础学科,但它在司法考试中的题量同民法和刑法等学科相比,要少一些,命题时只能是尽可能地选择更重要更基本的原理和知识点。
这就要求考生要在更重要更基本的原理和知识点上投入更大的注意力。
从近年来司法考试法理学的真题来看,所涉及的大多都是这些更重要和更基本的原理和知识点。
这也就是说,抓住重点,首先就是要抓住真题所涉及的这些考点。
其二,法理学虽然属于理论学科的范畴,在通常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考试中,法理学考试总是非常强调理论性。
但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务实性,因而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试题,大多是偏重于务实的那些原理和知识点,这一点从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真题所涉及的原理和知识点,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考生应当偏重于关注法理学中那些更为务实的原理和知识点。
其三,法理学尽管是比其他学科的逻辑性和整体性更强的学科,但它毕竟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专业基础学科,因而它通常都是更加注重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的阐释,更加注重这些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的阐释。
同样的,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试题,大多也是更为关注这些“三基三点”。
因此,考生在学习和复习法理学时,务必更为重视这些“三基三点”。
要抓住重点,需要注意从整体上和不同层次上认识和把握重点。
根据目前《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由四章构成。
在正常的年头,第一章法的本体约占法理学总分35%;
第二章法的运行约占法理学总分30%;
第三章法的演进约占法理学总分15%;
第四章法与社会约占法理学总分20%。
每章又有重点节和重点问题。
这些重点章、节和重点问题,构成了一个不同层次的重点体系。
考生要善于从不同层次上把握重点,对不同层次的重点给予不同的注意力。
在各层次的重点中,有的重点是稳定的,有的则因时而异,考生在全面把握各层次重点的同时,要注意结合当年的具体情况,准确地把握重点。
应当懂得,抓住重点同全面学习有密切的关联。
全面学习可以使考生在考试中处于主动地位,把握重点便能在考试中向纵深进军。
只有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出哪些问题更重要,才能更好地把握重点,真正学好和考好法理学。
(二)要重视新老两个侧面司法考试的大纲和考点,一方面应当渐趋稳定,另一方面又需要不失时机地与时俱进。
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就使司法考试的内容必然呈现出新老两个侧面。
新的一面,是指大纲和考试中往往增加新的内容;
老的一面,是指大纲中具有稳定性的那些内容往往一再在考试试题中出现。
对新老两个侧面,都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具体而言,就是要高度重视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要高度重视一再考到的具有稳定性的重要的原理和知识点。
一般说,司法考试大纲和官方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中新增加的内容,通常是当年试题的重要的命题素材,至少也是考官在命题时注意打它的主意的素材,因而应当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例如,《2005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在法的价值的主题下,新增加了法律利益方面的内容,该年试卷一法理学试题的第一题所考的就是有关法律利益的内容。
该题为:
“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
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
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
”如果考生是聪明和敏感的,认真对待了当年新增加的法律利益方面的原理和知识,此题的分数就自然是考生的囊中之物。
考生通常都是注意做练习题的,但大多数考生总是喜好不断地做新的练习题,而不一定喜好反复地做真题练习,不一定喜好反复地揣摩真题的意蕴。
这不仅是有失偏颇的,而且是颇为遗憾的事情。
实际上,每一门学科,就是由那么一些原理和知识汇集起来的,其中有一些原理和知识更基础和更重要,考官命题时总是更加注重从这些更基础更重要的原理和知识中选取素材,而不会因为顾忌这些原理和知识中有些已经出题考过就不再选取这些素材出题了。
这样就必然在试卷中反复出现相当数量的表现同一原理或知识的试题,许多原理和知识甚至是每年都考的内容,还有一些原理和知识甚至在同一年的试卷中会多次考到。
如果考生注重真题的练习,注重反复揣摩真题的意蕴,必然会在考试中得到相当大的意想不到的收获。
关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原理和知识,就是2002年举办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每年都考的内容。
2002年试卷一第2题所考的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2002年试卷一第84题还考了法律权利的内容是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的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83题,再一次考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方面的原理和知识,该题为:
“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2004年试卷一第83题,再一次以法律关系主体的绝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主题。
2005年试卷一第3题是一道包涵多项原理和知识的试题,其中就包涵了相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知识。
2005年试卷一第6题,也是一道包涵法律关系方面多项原理和知识的试题,其中就包涵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关系的知识。
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每年都考到的。
例如,2002年试卷一第36题,考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有多大的问题。
2002年试卷一第83题,考过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2003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84题,考过法律解释同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的关系。
2004年试卷一第53题,考过法律推理中的辩证推理问题和法律解释种类和方法中的限制性解释的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法律推理中的形式逻辑推理方法问题和法律解释中的行政解释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5题,考过司法解释、演绎推理和任意解释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7题,考过立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效力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93题,考过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限范围问题。
2005年试卷四最后一题更以25分的高分,考过“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问题。
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方面的原理和知识,在2002年、2004年和2005年的试卷一中,也都考过。
2002年试卷一第31题,考过近代法律责任与权利和义务可否相互转移的问题,以及法律制裁是否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32题,考过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3题,考过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4题,考过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
2005年试卷一第52题,考过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以及是否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问题。
关于法和道德这一主题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迄今以来每年的司法考试都考到的。
2002年试卷一第4题,考过法和道德的区别和联系问题。
2003年试卷一第5题,也考了法和道德的区别问题。
2004年试卷一第2题,考过有关学派在法和道德的联系问题上所发表的观点。
2005年试卷一第6题,再一次考到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问题。
此外,有关立法法、立法权限、法的渊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的适用、法治、法的起源、法律事实、法律移植、法的分类、法律思维、法的继承、法与科技的关系、违法行为的构成等主题方面的原理和知识,也是司法考试试卷中反复考到的内容。
考生如欲在司法考试中获取好的成绩,务必高度重视这些一再考到的内容。
而要重视这些一再考到的内容,就需要高度重视真题的练习和揣摩。
(三)要注意试题的跨越性覆盖方式法理学同民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一样,也是法学体系中一门非常重要的分支学科,有大量的原理、概念和知识可以命题。
但在目前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试题的总分值不及民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
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试题如果是每题只考一个原理或知识,就无法尽可能地反映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大局或整体面貌。
为此,不少试题就不宜仅仅覆盖或包涵单个的原理或知识,而需要覆盖或包涵多项原理或知识,以便在有限的分值里面,尽可能地反映法理学的大局或整体面貌。
这样,法理学的命题方式就逐渐呈现出一个较为显著的特征:
在覆盖或包涵法理学原理和知识方面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
以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为例。
试卷一中有16道法理学试题,其中9题就是综合性地覆盖或包涵多项法理学原理或知识的。
例如第3题就覆盖了“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原则”、“法的正式渊源”等4个方面的原理和知识。
“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
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
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
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
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
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
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
再如第52题就覆盖了”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条文“等4方面的原理和知识。
”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
在其他年头的试卷中,也都有此种情形。
例如,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53题就包涵了辩证推理、限制性解释、法律事件、法的空间效力等4个方面的原理和知识。
“下列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司机白某在驾车途中因突发心脏病,把车停在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