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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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3

地方教育基金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每人每年30元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由单位代扣代缴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除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外的区县适用

六政发[2004]109号

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税务征管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在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按照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口径:

1、月工资收入在400-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

2、月工资收入在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

3、月工资收入在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

4、月工资收入在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

5、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

每年7月和12月按半年征收

六合区

溧政办发[2007]63号

凡溧水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月工资性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的每月征收1元;

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

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

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

800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

每年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按半年征收

由单位代扣代缴

溧水县

4

义务植树统筹费及绿化费

《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3]19号)

在南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每年4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管理费用

5

人防建设资金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人防建设资金征收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1]148号)

《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02]285号)

凡在南京市市区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驻宁部、省属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5元标准缴纳

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缴纳的,管理费用;

事业单位缴纳的,“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

7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4]161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申报缴纳。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

40%。

3、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每年分两次征收

8

防洪保安资金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66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征收;

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企业缴纳的,营业外支出;

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六政发[2008]161号

1、本区内(原六合县)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其他企业(含省、市及外地驻六企业单位等);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

5、个体工商户;

6、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征收标准;

3、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

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6、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

(市局无)7、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单位季度末征收,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后于每年9月申报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溧政发[2007]67号

凡在溧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1、企业按上月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征收;

2、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月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千分之零点六征收。

按月征收(每月1-10日)

营业外支出科目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高政发[2009]35号

在本县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1征收,批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05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3、事业单位分别按当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0.001征收.

4、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0006征收.

5、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00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0.001征收.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00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不低于50元/年标准的定额征收.

按月申报征收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高淳县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按月征收,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10

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企业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费率:

根据宁劳社险[2002]9号文件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1%,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1%。

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11

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大病医疗救助费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其他应付款

13

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助费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个人帐户缴费标准:

由首次参保单位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在职职工200元/人,退休职工300元/人。

首次参保单位为职工一次性缴纳

14

失业保险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均按2%。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

15

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按行业风险、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规定了1.2%、0.8%、0.5%三类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16

生育保险费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令发布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规定为0.8%,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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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宁委办发[2002]44号)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市委老干部局向市地税部门提供有关缴费单位的具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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