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构建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构建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构建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Abstract
Therightofcontractualmanagementofruralland,istheimportantrightoftherelationshipbetweenfarmers,ruralandagriculturaldevelopment,whichgivesthefarmertherighttopossess,use,profitanddispose.Amongthem,thecirculationoftherighttothecontractedmanagementofruralland,astherighttodispose,closelyrelatetoarationalallocationofrurallandresourcesanddevelopmentutilization.Butatpresent,Chinahasnotyetestablishedaperfectlegalsystemofrurallandcontractualmanagementrightstransfer,andthustherighttoexercisefacingmanyobstacles.Thisstudywillexplainthedefinitionoftherighttocontractedmanagementofrurallandcirculation,revealitsessence,andthenanalyzestheproblemsinthecurrenttransfermode,givetherootofproblemsacomprehensiveexploration,putforwardsuggestionstoimprovetherurallandcontractandmanagementrightsandconsummatethecurrentsystem.
Keywords:
landownershiplandcontractualmanagementright
transferofrightsconstructionoflegalsystem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目录III
引言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定义2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及存在问题分析3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分析3
1、租赁模式3
2、土地信托模式4
3、土地入股模式4
(二)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因素分析5
1、土地产权不清晰5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有限6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权现象严重6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构建分析7
(一)明晰土地产权归属,确定决策主体所在7
(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放宽土地再次流转用途限制8
(三)强化信息服务建设,建立多元解决机制8
(四)明晰权利转让途径,确定权利流转规模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引言
土地,有史以来即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关系着农民生活、农村建设以及农业发展。
土地的有限性,催生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开发利用。
众所周知,我国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农业生产为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的重要制度性政策。
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调动了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巩固了我国农业发展基础。
更为显著的意义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其稳固架构了我国土地制度基础,而成为化解“三农”问题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变革,一成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已经难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一方面,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促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劳动力资源基础发生着深刻变革。
另一方面,农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土地耕种等农业生产活动向大规模、集成化、科技化方向改变,小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以不能满足这种趋势的需要。
另外,我国正在向现代化农业发展迈进,生产要素的重新优化配置迫在眉睫。
正因如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建构,既是我国“三农”建设的必经之路,也是当前农业深化改革的终南捷径。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重要确权,即“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此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奠定了理论根基。
但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该规定虽然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可行性,但未在法律层面建立完善的、专门的、系统的实施机制。
目前,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仍存缺陷,未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门法律。
基于这一前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存在诸多障碍。
例如,土地产权纠纷频繁出现,流转渠道狭窄且形式单一,规模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难以成型。
因而,在现有的权利流转体系中,农民得不到应有的利益,甚至有些农民碍于程序繁琐等因素自发放弃正当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是关乎农民生存发展、农业规模进步的大问题,其是否能够妥善解决,事关国计民生,绝不容小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并非我国历史自有,而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结合国内外农业生产经验、摸索我国农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于法律角度构建科学土地制度的典型成果。
阐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的相关定义,是架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重要结构基础,对于研究现存问题、分析未来策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这也即从国法角度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
这里所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新世纪之初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整体完善。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行使,同时兼顾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方利益;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农村土地”,应当是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
种类涵盖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所有土地;
第三,法理上普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基于承包而取得的一项物权,又是因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债权。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理解为“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农民对土地享有进行生产经营,并获得土地收益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从法律角度来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有效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流出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移转给他人(即流进方)的行为。
基于对此概念的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涵盖以下特征:
首先,权利的流转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为条件,即流出方要对土地享有完整可转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权利;
其次,土地权利流转并不改变所有权归属以及土地用途,只是一种基于合同且有期限的经营土地并获得农业收益的权利;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不一定是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可以只流转其中一部分权能,权能的具体内容由合同进行规定。
从现实角度来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依法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不违反法律硬性规定的基础上,这种流转行为的内容可以完全由合同进行规定和制约。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称之为是一种以权利为合同标的、以双方协商为合同内容的债权合同。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及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农业经济态势的好转,改革开放在农村发展的成果得以凸显,我国农业领域也出现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在此种情形下,农村土地开始出现规模化经营苗头。
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相应提高,流转范围也逐步扩大。
我国农业用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针对不同地区土地流转现状的差异,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有典型土地流转模式进行综合利弊分析,并且着重考虑现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分析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转包、转让、租赁、互换、抵押、信托、入股”等七种模式。
囿于笔者研究视野与研究目的,本文将重点剖析租赁、信托和入股这三种典型模式。
1、租赁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是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模式。
在租赁模式的框架下,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在剩余的承包期内租赁给他人经营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租金。
该流转模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具有严格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目前租赁模式已经普遍运用,典型成功的案例是长沙县北山镇的圣毅园农庄。
该农庄租赁散户稻田共计1万亩,连租17年。
所涉及四个自然村的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农庄,农庄按每亩一年325公斤稻谷的标准,以市场价格支付租金给农民。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的土地收益随着市场粮价波动而变,推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发展。
租赁模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弊两分。
从互利角度来看,权利出租方可根据市价得到土地租金,既从土地上解放了劳动力,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然而承租人可以较小的代价,获得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便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使土地得到最大程度的高效利用。
当然,租赁模式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租赁合同的契约稳定性较低,土地承包期限受到限制,不利于长期发挥土地效益。
2、土地信托模式
土地信托作为新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尚处于摸索与起步阶段。
但土地信托模式符合如今资源市场化发展趋势,善加利用必将发挥其最优效益。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是在不改变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户(委托人)将其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受托人),由信托机构再将零散、小块土地集中起来出租给农业公司、种田能手或者是其他经济组织,将租金付给农户。
信托模式的典型成功案例是中信信托和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合作的土地流转信托计划,该项目的期限是12年,其中涉及流转的土地面积达5400亩。
参与该计划的农民,在获得基准地租的常规收益以外,还可以获得每年地租增值部分70%的利润分成。
新颖的土地信托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土地所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的三段式分离,可以真正做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责明晰化。
同时,由于土地信托模式涉地面积广,其使用主体具有敏锐市场嗅觉,因而能够及时把握市场信息,便于发展科学配套产业。
但是,土地信托模式也有其桎梏,土地信托法律在我国建立时间较短,尚不完善,缺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全面考虑,而且欠缺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3、土地入股模式
土地入股模式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役土地使用权,与投资者共同组成经济实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其土地所占股份分红,并可行使股东权利。
此模式的典型案例是重庆市麒麟村农地入股。
2006年麒麟村的508户农民以其510亩土地21年的经营权,每亩作价5000元入股,澳门恒河果业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成立了重庆宗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成立后和恒河果业公司签订30年包销合同,生产柑橘。
村民除了获得股利分红以外,还可以参加公司生产,从而获得工资收入。
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使用权入股作价分红,土地即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
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公司掌握土地经营权,而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
优势在于,一方面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保障农户的土地收益:
另一方面延长了土地收益链,有效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生产。
入股模式也存在劣势,主要在于农民以土地入股,须承担以认股土地为限的有限责任,农民利益与公司利益、市场经营息息相关,因而承担了较大的市场风险。
(二)制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因素分析
1985年,中国第一次在土地政策中允许土地有偿转包,开辟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天地。
198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解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被允许的坚冰,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
从那时起,中国在《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陆续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条框进行了初步架构。
但是,目前我国专门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尚未成型,《物权法》对该项权利流转做出法律性质定位的进程也十分缓慢。
这些法律上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弊大于利。
总结来说,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土地产权不清晰
土地产权归属的清晰明确,不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基础,而且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显著标志。
但囿于我国土地传统观念的阻碍,以及国家土地法律的不完善,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多种多样,一些土地难以确定产权归属,甚至已经出现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空置虚位现象。
土地产权不清晰,俨然成为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首要因素。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
”而颁布时间较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内涵界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上述法律条文的交叉,说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样化,乡镇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乃至村民小组,都有成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可能性。
但无论所有权主体是谁,所有权的行使最终都要委托给自然人。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一方面,法律尚未对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之行为框架做出明确规定,给自然人滥用所有权埋下了法律隐患;
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虽依法划归集体所有,但土地征用权、总体规划权等实质权利仍然由政府掌控。
权利与权力的交叉博弈,甚至使政府的行政权力一度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归属十分复杂,无疑为有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布下产权陷阱。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有限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如果受让主体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就受到准入限制。
严格控制流转主体身份,并不利于促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入市场化轨道。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态势良好,农民、农村乃至农业的发展应当握准市场经济的发展脉搏。
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应当适当采取较为宽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准入制度。
这样才能丰富市场主体,搞活土地经济。
单纯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范围,只能压制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变相增加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成本。
主体受限,是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羁绊。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侵权现象严重
首先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主体,从理论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属于权利人处分权利的一种,理应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策主体应当是土地承的包经营权人。
但是,一些地方基层干部或者乡村组织,违背土地经营权人的自主意愿,滥用行政权力强行干涉农村土地流转,剥夺了农民自主决策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
其次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决策程序来看,这些个人或组织假意以农业规模生产为目的,强行低价租用农户承包地,甚至再以曲解政策的手段将土地“反租”给农户。
一些人以个体身份独自决策农户承包地的流转走向,完全不透明的决策程序,为其攫取利益提供了空间。
最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看,土地法律在基层农村的贯彻并不彻底,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缺乏有效制约监督机制,不能合理监管农村土地流转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总而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严重侵权行为,虫蛀般侵蚀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基。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构建分析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发展农村经济对于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土地制度强力支撑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从土地制度实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称之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中流砥柱,其权利流转关系到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甚至关涉农村社会的稳定。
承前所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有针对性地探寻解决对策,创造性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一)明晰土地产权归属,确定决策主体所在
明晰土地产权归属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其关键在于取消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产权分化,推进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统一化建设。
农村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从实践角度来看,可以看作是土地所有权以及地上承包经营权的集成。
因此,明确土地产权则须分别明确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归属。
具而言之,可以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明确归属于个人所有(所有权是不可能有期限的,而且这必须修改宪法)。
这样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所有权同归一人所有,则土地产权在承包期内即归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有利于化解土地产权纠纷,理顺土地流转进程。
另一方面,土地产权归个人所有,必须明确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
这样既能有效化解土地流转弊病,从长远角度来看,又能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存在某些基层组织或个人越俎代庖、强行流转农地的现象。
因此,确定决策主体所在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首要解决问题。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建设过程中,要着力确定流转决策主体所在,以法律条文化方式将农地流转的决策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消某些经济组织的土地流转决策权。
以享有完全土地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流转决策主体,能够切实保证农民享受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权属收益,可以确保农地流转在“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指导下进行。
(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放宽土地再次流转用途限制
我国农村土地大体分为耕地、草地和林地三类。
这三类农村土地,有着明确的功能划分。
在大规模机械化农业发展的影响下,流转之后的土地大量进行规模化生产。
此种条件下,土地面临用途更改的风险。
例如,规模化耕地种植,可能需要部分土地改变其耕地用途,用于厂房建设,或者耕地变林地使用等。
这种土地用途的更改,极有可能侵蚀我国的农地资源,因此要进行合理的土地用途规制。
一方面,土地流转之后的用途,要在流转合同中写明,一旦违规用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法律要规定土地流转后用途更改的限度,例如,可以规定农地流转后可以进行厂房建设,但建设面积不能超过总流转土地面积的5%。
基于法律与合同的双重规定,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坚持保障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项长期发展课题,需要持续性构建多元化流转法律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的出让,还牵涉到实体土地的出让。
如欲使这项权利在法律框架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应当适当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机制。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受让方,以自己所受让的土地权利为限,再次出让给第三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次流转,虽然给土地的经营使用带来了一定风险,可能使土地面临多次流转却荒废的困境。
但是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流转,对于活跃土地流转市场具有难以比拟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价值。
因此,构建明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机制,应当成为完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重要议题。
(三)强化信息服务建设,建立健全的解决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项长期发展课题,需要持续性构建多元化流转服务体系。
一方面,农村信息流通的闭塞会阻碍农地流转进程,政府要做好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元信息服务,积极发布农地流转信息,为农民提供流转地前沿投资方向与策略。
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离不开流转纠纷解决机制的辅助。
土地立法不仅要着眼于权利人流转权利、土地流转方式的完善,还应着力创建土地法律践行机制。
首先,市、县、乡三级均应成立专门的土地法律援助部门,免费为辖区农民提供农地流转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宣讲国家土地法律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法律制度;
其次,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健全独立的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从受理、审查、调查到解决,全方位进行规范性制度保障。
例如,可以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单独的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通过专业性强、针对程度高的仲裁方式,减轻相关各方因农地流转纠纷产生的诉累;
最后,立法机关要加快专门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的建设步伐,规范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解决程序,从调解、仲裁再到诉讼,可以开辟专有绿色通道,完善相关的争端处理机制。
(四)明晰权利转让途径,确定权利流转规模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处分权利,其在流转过程中不能所有扩大,应该限于现今的权利范围。
但其流转方式除前文所述的“转包、转让、租赁、抵押、入股、互换、信托”等七种自主协商方式外,还涉及到权利的用益物权流转、诉讼强制流转等问题。
首先从用益物权流转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质押流转,是尚待商榷的问题。
一方面,质押要求质押人出让质押物的占有权。
因此,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则土地在质押期限内归属于质押权人。
但是,普通动产的质押只允许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而不允许使用、收益乃至处分。
因此,抛开不动产不能质押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后,质押权人不能利用土地,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荒废。
因而,囿于土地资源面临荒废危险以及不动产不可质押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质押。
而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通过拍卖强制转让也是一大问题,此问题的根源是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