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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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督办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3.1以下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立项督办。

3.1.1市政府布置的月度重点工作。

3.1.2市政府领导班子会议、党委会、市政府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生产经营调度会、经济活动分析会等会议部署的重要事项。

3.1.3市长、市委书记对外部来文来电、内部文件、签报等作出的批示要求。

3.1.4市长、市委书记在调研考察、现场办公时要求的重要事项。

3.1.5省、市地方政府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

3.1.6市长、市委书记交办的其他事项。

3.2以下督办事项,由机关部门负责立项督办。

3.2.1市政府布置的行政年度重点工作由企业管理处负责立项督办;

市政府布置的党群年度重点工作由党委工作处负责立项督办。

3.2.2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部署的重要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负责立项督办。

3.2.3市政府其他领导对外部来文来电、内部文件、签报作出的批示要求,在调研考察、现场办公及其他临时交办的重要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项主管机关部门负责立项督办。

4工作程序

4.1立项

4.1.1机关部门要按照督办事项范围,及时立项督办,做到应督必督,逐项督促落实。

必要时,可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发起督办。

4.1.2督办立项时,要对督办事项进行再思考、再研究、再深化,明确工作计划及目标、承办单位、办理要求等,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复核。

4.1.3办公室复核主要对督办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市级督办的规范性、严肃性。

审查内容包括:

检查督办事项是否为市政府领导班子决策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的内容,是否存在同一事项重复督办的情况,设定的督办条件是否符合管理规则等。

4.1.4督办事项设定的工作计划要具体、明确、可操作,工作目标要准确、清晰、可衡量,表述严谨规范、言简意赅。

督办单位可以在立项前与承办单位就计划目标进行沟通,也可以在立项后要求承办单位补充填报计划目标。

4.1.5每个督办事项只能设定一个主办单位,如确需多个单位主办,应当分别立项发送不同单位;

协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数量不受限制。

4.1.6督办事项命名规则。

督办事项为会议纪要内容的,命名为“X年X月X日《会议纪要名称》(会议纪要编号)”;

督办事项为公文内容的,命名为“X年X月X日《公文名称》(公文文号)”;

督办事项为领导批示内容的,命名为“XX同志X年X月X日在《批示件名称》上的批示要求”,多位领导进行批示的,命名为“XX、XX同志在《批示件名称》上的批示要求”;

督办事项为领导调研内容,命名为“XX同志赴XX单位调研时的有关要求”;

督办事项为专项工作内容的,命名为“关于XX工作的部署要求”。

4.1.7立项时限要求。

月度重点工作督办,应当在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下发后1周内完成立项;

年度重点工作督办,应当在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下发后1月内完成立项;

常规督办事项,应当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正式下发或领导作出批示指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

紧急督办事项,应当于当日立项。

4.1.8办理时限要求。

督办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为单节点跟踪或多节点跟踪。

对于办理时间长、办理难度大的督办事项,应当设置多个节点进行长期跟踪,过程节点中每两个节点相隔不能超过3个月,最后节点一般不跨年度,便于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

对于单节点跟踪的督办事项,办理时限一般设定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在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中已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设定办理时限。

紧急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办理时限。

4.1.9市政府领导布置的月度重点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立项督办。

依据市政府领导布置的月度重点工作意见,办公室组织各单位逐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主办单位,设定控制节点,制定年度和阶段性计划目标,经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立项督办。

4.2承办

4.2.1督办单位通过督办管理系统,将完成立项的督办事项送达承办单位。

现场督办、调研督办及特殊情况下,可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将督办内容和要求通知承办单位。

4.2.2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后,应当对督办事项内容、计划目标、办理时限等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督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通过督办管理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意见提交督办单位,督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督办事项进行调整。

4.2.3承办单位领导应当亲自批办督办事项,提出明确的落实意见,指定具体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按照督办事项要求,积极推动工作,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对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其它重点、难点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专题研究,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

4.2.4主办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协办单位提出协办要求,必要时,可组织协办单位进行会议研讨、现场调研。

协办单位对协办要求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4.3跟踪

4.3.1督办单位应当主动跟踪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推动工作落实。

对办理进展缓慢的督办事项,督办单位可通过电话、邮件、催办单等形式,对承办单位进行提醒和催办。

4.3.2跟踪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

要督、帮结合,积极帮助承办单位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3.3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遇重大政策调整,预计无法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经督办单位确认后调整计划目标。

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目标调整,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4.4反馈

4.4.1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节点时限要求,及时向督办单位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协办单位应当按照协办要求明确的时限,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协办工作办理情况。

4.4.2要严格按照督办事项计划目标反馈办理情况,反馈内容应当语言精练、表述严谨,重点报结果、成效、问题和建议,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承办单位要对反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部门领导要严格审核把关。

4.4.3在反馈办理情况的同时,要对办理情况进行自评价。

阶段性节点的自评价标准为“达到阶段性目标、未达到阶段性目标”,最后节点的自评价标准为“完成、视同完成、未完成”。

4.4.4对于办理时限内无法办结的事项,应当重点总结当前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简要说明下一步工作措施,以及最终完成时间。

督办单位据此继续跟踪督办,确保该项工作最终完成。

4.4.5督办事项提前完成计划目标的,承办单位可提前反馈办理情况,经督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结处理。

4.5评价

4.5.1督办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

审核内容包括:

是否严格对照计划目标反馈,是否客观真实的反映工作进展,是否准确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等。

必要时,督办单位可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查验。

对于不符合反馈要求的,督办单位应当提出明确意见,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并重新反馈。

4.5.2督办单位应当结合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和自评价意见,对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主办单位应当结合协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对协办要求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5.3对督办事项的评价采用“一事一评”的方式进行,对单位督查督办工作的评价根据承办的所有督办事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方法详见附录A《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细则》)。

4.6呈报

办公室定期汇总整理市级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评价结果,形成专项或综合报告,呈报市政府领导。

报告重点反映督查督办工作整体情况、异常情况、问题和建议。

4.7考核

4.7.1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企业管理处落实考核。

4.7.2办公室配合人力资源处,将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纳入对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

4.7.3督办事项考核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以事项反馈时间节点为考核点,如有年度重点工作等办理时间长,反馈节点多的事项,每个反馈时间节点为1个考核节点。

4.7.4过程考核。

对超过督办反馈时间节点2个工作日内反馈事项进度的,每节点考核200元;

督办单位退回承办单位要求补充事项进展情况,承办单位未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提报的,每节点考核200元。

4.7.5结果考核。

对超过督办反馈时间节点2个工作日以上的事项,无论是否反馈,均按未完成督办事项考核,每节点考核300元;

督办事项进度未达到工作目标要求或质量不高的,由督办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根据督办事项办理周期和最终办理结果,考核500-1000元。

5管理要求

5.1关于督办通报。

办公室将按照月度汇总市级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和评价结果,在市政府大调度会进行通报。

5.2关于问题整改。

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敷衍塞责、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等问题,督办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据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5.3关于归档要求。

对于督办事项办结后形成的文件材料,督办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档案管理有关制度要求及时归档。

5.4关于保密要求。

各单位开展督查督办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保密制度。

5.5关于专岗调整。

各单位需要调整督办专岗时,应当将接替人员有关信息报总经办备案后调整。

6附录

附录A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细则

附录B业务职责分工表

 

附录A

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细则

督办事项评价采用“一事一评”的方式进行,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根据承办的所有督办事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原则

只扣不加,对事项办理情况评价只扣分不加分;

质量优先,在及时性评价和质量评价中侧重质量评价;

结果导向,在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中侧重结果评价。

二、评价内容

(一)主办单位

按照“抓过程保结果”的要求,对主办事项办理情况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进行评价。

其中:

过程评价权重占40%,主要对主办事项的反馈及时性、准确性和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结果评价权重占60%,主要对主办事项最终办理结果是否达到整体目标要求进行评价。

(二)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根据协办单位反馈的及时性和办理结果,对协办单位进行评价。

三、评价标准和方法

1.过程评价标准

每个主办事项初始分100分。

按时反馈办理情况不扣分,未按时反馈每次扣4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40分;

办理情况达到阶段性目标不扣分,未达到每次扣6分,虚报、瞒报每次扣10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60分。

2.结果评价标准

主办事项最终办理结果按照完成、视同完成、未完成三种情况进行评价,对应分值为100分、100分、50分。

如发生虚报、瞒报的情况,该事项结果评价计0分。

最终办理结果达到整体目标要求的,评价为完成;

未达到整体目标要求,但还原客观因素影响后(包括原油、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重大预算、投资、生产经营等计划调整,不可抗力等),达到整体目标要求的,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评价为视同完成;

最终办理结果还原客观因素影响,仍未达到整体目标要求的,评价为未完成。

3.事项得分

主办事项得分M=过程评价得分*40%+结果评价得分*60%

1.评价标准

每个协办事项初始分100分。

主办单位对协办单位按照满意、不满意两种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为满意不扣分,不满意每次扣10分,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100分。

2.事项得分

协办事项得分m=100-(10*扣分次数)

(三)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得分

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得分=[(M1+M2+..+MN)+(m1+m2+..+mN)]/(N+n)。

四、评价周期

督办事项的过程评价随反馈节点进行,结果评价在督办事项办结时进行;

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按年度进行。

五、评价程序

(一)督办管理系统自动按跟踪节点对反馈及时性进行评价。

督办单位按跟踪节点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及反馈准确性进行评价。

(二)督办事项办结时,督办单位根据督办事项最终办理结果和承办单位自评价意见进行结果评价。

(三)每年年底,办公室对各单位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年度督查督办工作考核意见。

业务名称:

市级督办管理主管部门:

办公室

阶段

程序及步骤

工作时限

责任部门

(单位)

职能

责任

风险管控

责任人

责任领导

程序

步骤

(内容)

风险

控制

内控点

立项

发起

年度重点工作督办

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下发后一个月

企业管理处

党委工作处

根据制度划分的工作范围和部门职责,对重要事项进行立项督办

对立项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部门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主要

领导

常规督办事项

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正式下发或领导作出批示指示后,3个工作日

机关部门

市政府相关

紧急督办事项

当日

复核

对督办立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对督办立项的合规性进行把关

部门负责人

承办

主办单位确认

对督办事项内容、计划目标、办理时限等进行确认

如有异议2个工作反馈督办单位

承办单位

确认、承办督办事项,牵头组织落实督办事项

承担主办事项的确认和组织落实责任

协办单位确认

对协办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确认

协办单位

确认协办要求,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协办工作

承担协办要求的确认和具体落实责任

跟踪

跟踪事项进展情况

督办单位

主动跟踪督办事项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推动工作落实;

向市政府相关领导报告发现的问题和困难;

对计划目标变更申请进行确认并调整。

承担过程督促、协调责任

反馈

反馈事项办理情况

主办单位

及时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对反馈情况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及时反馈协办工作办理情况

自评价

对办理情况进行自评价

对照计划目标对办理情况进行自评价

对自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负责

对照协办要求对办理情况进行自评价

评价

审核

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

对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开展现场复核等

对办理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把关

对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

评价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对事项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评价协办单位的工作办理情况

呈报

将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呈报市政府领导

按月度报告督查督办工作情况

对督办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政府领导

及时报告有关督办事项办理情况

考核

将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办公室、企业管理处

办公室提出督办考核意见,企业管理处落实考核

对考核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办公室主任、企业管理处处长

办公室、人力资源处

将督查督办工作评价结果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评

对考核结果应用负责

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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