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使用导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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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树贤、闪淳昌、白殿一、梁小珍、刘诚朴、马春华、夏川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安全标志牌的设置原则,目的是使安全标志的使用规范化,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厂内运输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10436-89微波辐射作业安全标准
GB10437-89甚高频辐射作业安全标准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15565-1995图形符号术语
GB/T15566-1995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3定义
3.1环境信息标志(H)environmentalinformationsign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GB/T15565中3.3]
3.2局部信息标志(J)partialinformationsign
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GB/T15565中3.4]
4安全标志的使用
表1
表1(续)
表1(续)
5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型号见附录A)
5.1工地、工厂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5.2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5.3车间内设4型或5型。
5.4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5.5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6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备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7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7.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
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7.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
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7.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
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
如图1。
图1标志牌平面与视线夹角α不低于75o
7.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7.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7其他要求应符合GB15566的规定。
8检查与维修
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表A1
注:
允许有3%的误差。
附录B(提示的附录)
汉语拼音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