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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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导论
第一章国际贸易实务导论
【教学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初步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了解国际贸易中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为学习以后各章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国际贸易业务的基本流程。
【教学难点】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
第一节国际贸易实务概述
一、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首先要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是以国际性商品交换为核心,研究国际性商品买卖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国际性商品买卖的具体流程和各环节的操作方法。
国际贸易中交换的商品包括货物、服务、技术,而货物贸易是最基本的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的一些做法是从货物贸易中演化出来的。
所以,本书是以货物贸易为基础来介绍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关于商品买卖活动是否具有国际性,即该买卖活动属于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争议或违约处理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判定一项商品买卖活动是否具有“国际性”,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所使用的标准是不同的,主要标准有: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
(2)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3)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的国家;(4)货物须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为标准。
根据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国际贸易交易程序及贸易方式。
(一)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需要通过交易磋商来明确货物交接的地点、货物运输中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如何划分、货物运输手续和保险手续由谁办理、进出口手续由谁办理、各种费用(运费、保险费、进出口捐税、各项手续费及杂费等)由谁支付,以及其他各项事宜。
贸易术语就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所承受的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的专门用语。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ContractClauses)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了运用国际贸易术语表示各自的一部分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要确定一些主要的交易条件,这些交易条件就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主要有:
商品条款、运输条款、运输保险条款、价格条款、货款支付条款、争议和违约处理条款等。
(三)国际贸易交易程序
国际贸易交易程序(InternationalTradeOperations&Procedures)是指国际贸易实务操作的顺序和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交易前的准备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阶段、合同的履行阶段。
(四)贸易方式
贸易方式(ModesofTrade)是指为了达到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调动贸易伙伴的积极性、获得更多的贸易利益等目的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采取的特定做法。
除传统贸易方式外,当今贸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主要的贸易方式有:
包销、经销与代理、寄售和展卖、招标与投标和拍卖、期货交易与套期保值、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及电子商务。
二、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贸易具有涉外活动特点,实践性很强,它不仅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还涉及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交易条件及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一)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更多
交易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
(二)国际贸易业务操作更复杂
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
不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风险。
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三)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更大
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很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上当受骗,导致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外,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在长途运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风险,加之国际市场千变万化,从而加大了国际贸易的风险程度。
(四)国际贸易所受的限制更多
国际贸易易受各种政策、经济形势和其他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加剧、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所受的限制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三、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学习方法
(一)注重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的结合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学》、《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国际贸易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程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
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法律纠纷裁决的结果也不相同,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三)加强外贸专业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
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
因此,应加强英语的学习,多掌握外贸专业术语。
(四)注重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
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将各门知识综合运用。
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该去了解商品学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该去了解价格学、会计学和金融学的知识;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内容时,就应该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的知识;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该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等。
(五)加强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学习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规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实例分析和操作的训练,并注意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
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过程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学与实践相联系,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二节国际贸易业务的基本程序
国际贸易分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两部分,但是,无论出口贸易还是进口贸易,一般都包括三个阶段,即交易前的准备、合同的商订和合同的履行。
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包括:
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制订出口贸易计划。
出口贸易前开展国际市场调研的目的在于把握国际市场,寻找有利的出口贸易机会。
国际市场调研的内容很多,主要有:
国外的商品供求、产品结构、价格趋势、市场竞争、贸易限制、社会文化、客户资信等。
在进行国际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口贸易计划,确定一定时期内出口贸易的设想、做法,如产品系列、目标市场、客户选定、贸易方式、价格和支付条件的掌握、成本及经济效益的核算等。
制订计划有利于出口业务的管理,从而使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可以更好地协调配合,顺利进行。
(二)出口交易磋商和出口合同的订立
根据出口贸易计划,与客户进行接触联系。
在与贸易对象建立业务关系之初,为了简化今后交易磋商的内容,可以先与客户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
交易磋商是指对出口交易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谈判,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货款支付等。
交易磋商可以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当面谈判等口头形式进行。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
询盘、发盘、还盘、接受。
在交易磋商中,有一方的发盘和另一方的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还应签署一份书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有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履行程序依据合同规定的交易条件而定。
如果合同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则出口方履行合同需要做的工作及程序如下。
1.准备货物,落实信用证
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之前准备好货物。
落实信用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
催证是指合同订立后,出口方催促进口方尽快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是出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保证。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审查信用证,如果发现信用证中有与合同不相符合而且又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向进口方提出,由进口方要求银行修改信用证。
2.商品检验,申领出口许可证
货物准备好之后,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或有关的法规,报请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并获得商检证明后,才能出口。
另外,根据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规定,有些商品的出口需要获得国家颁发的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
因此,需要提前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手续。
3.安排运输,办理保险
货物出口需要运输。
出口企业一般委托运输代理机构办理运输事宜。
运输代理机构根据出口企业对运输的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的要求,找运输公司洽谈,办理运输手续。
安排了运输,明确载货工具后,出口企业要及时办理运输保险。
4.申报通关,装运货物
货物出口前要通过海关的检查,因此,出口企业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可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并从运输公司那里取得有其签发的运输单据。
然后,向进口方发出货物已装运的通知,以便进口方准备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等事宜。
5.缮制单据,收取货款
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要着手缮制和备妥各种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包括发票、汇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主要单据以及其他单据。
然后,把这些单据交给银行进行议付。
银行审查这些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如果没有问题,银行就把货款支付给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收取货款后,合同履行完毕。
6.收汇核销,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货款收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银行出具的、盖有“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结汇水单、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核销之后,出口企业填写出口产品退税申请表,并按规定持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商品购进发票、银行出具的出口结汇水单、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到当地商务管理部门稽核签章,然后,报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上述出口交易基本程序可以用图1-1表示。
图1-1出口贸易基本流程图
二、进口贸易的基本程序
(一)进口贸易前的准备
进口贸易前的准备包括国际市场的调研和制订进口贸易计划。
进口贸易前开展国际市场调研的目的在于把握国际市场,寻找有利的进口贸易机会。
国际市场调研的内容主要有:
国外的商品供应情况,品质及价格水平的比较,国外市场的销售渠道,出口国的政策及法律,国外供应商的资信情况等。
在进行国际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制订进口贸易计划,确定一定时期内进口贸易的设想、做法,如产品系列、供应商的选定、贸易方式、价格和支付条件的掌握、进口成本、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经济效益的核算等。
制订计划有利于进口业务的管理,使进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可以更好地协调配合。
(二)进口贸易磋商和订立进口合同
进口贸易磋商和订立进口合同的做法及程序与出口贸易基本相同。
在与国外出口商建立业务联系之初,可先就一般贸易条件达成协议。
贸易磋商的内容也是各项贸易条件。
贸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等都与出口贸易差不多,不同之处主要是对贸易条件提出的要求不同。
最明显的是出口时设法提高价格,进口时设法降低价格,从不同的立场提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
(三)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若有违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履行程序依据合同规定的交易条件而定。
如果合同规定采用FOB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则进口方履行合同要做的工作及程序如下。
1.申报进口
如果属于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进口前需要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2.开证、改证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
如果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经审核发现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提出修改,进口方则要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3.托运与投保
进口方办理运输事宜,由运输公司派船到合同规定的出口方交货的装运港去接货;另外,还要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4.审单和付款
收到开证银行提交的出口方的交货单据后,进口方要对这些单据进行审核。
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要向开证银行交付货款,收取单据。
5.提货、报关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进口方凭运输提单向船方交单提货。
货物进口要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的审核,并缴纳进口关税。
报关纳税后,货物才能进入关境内。
6.商品检验
进口方收到货物后,按合同规定可以行使货物的检验权,即向国内的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合格,进口方须接收货物;商品检验不合格,进口方可凭检验证明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上述进口交易基本程序可以用图1-2表示。
图1-2进口贸易基本流程图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及其适用
一、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
各国有关买卖法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和商法之分,英美法系国家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这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大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
在英国,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于1906年制定了《统一买卖法》,后来,由于这部法律已不能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942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制定了《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二编就是买卖法的法律规定。
但这部法典并不是美国国会通过,而是由民间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样板法。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有关贸易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所以各州对于是否采用《统一商法典》有完全的自主权。
但是这部法典比较能够适应美国的经济发展,所以除了路易斯安那州外,所有的州均已通过立法采用了这部法典。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买卖法纳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的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这些国家只有一种买卖法,它既适用于国内货物的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
我国曾将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分别立法,制定了《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但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我国于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
目前我国也只有一种买卖法。
二、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
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InternationalTreatyorAgreement)是缔约国之间为确定相互经济贸易关系所缔结的协议。
它是缔约国之间开展经济贸易往来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由于各国的货物买卖法有所不同,发生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这对于发展国际贸易是不利的。
因此,统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一直是世界各国、各种贸易团体追求的目标。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经过十多年酝酿起草的,于1980年通过。
截至2011年8月,已有76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为不同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国家提供了平等的、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家都已加入该公约,其已经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核心。
在我国,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构成我国法律的一部分,具有国家法的效力。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即当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地区或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
某一组织、协会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是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补充现有的法律不足,明确合同条款具体的含义,更好地确认当事人的意图和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国际贸易惯例促进了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了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的种类和方面。
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贸发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海洋运输公司制定的提单条款;在保险方面,有《协会货物条款》等。
另外,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是新的惯例。
四、国际贸易法律、条约和惯例的适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法律是合同法。
按照合同法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无论是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会按照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但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一般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以避免产生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一般也是实体法。
合同当事人选择用于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某国的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惯例。
由于合同内容的广泛,不同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规范。
因此,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同时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法律适用涉及法律冲突、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适用限制等问题。
(一)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一致,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处理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从而引起的法律选用上的矛盾状态。
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国内法与外国法对同一种民事关系的调整规定不同;二是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二)法律适用规范
法律适用是指当面对法律冲突时,必须从不同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一种法律来处理涉外民事关系,否则问题就得不到解决,这种法律选择被称为法律适用。
究竟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这需要由法律适用规范(或称冲突规范)来解决。
法律适用规范并不直接确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只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根据法律适用规范的指示而找出的应适用的法律叫准据法,它是用来处理具体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采用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共同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解决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的依据。
2.客观标志原则
客观标志原则指在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客观标志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合同的客观标志主要有订约地、履约地、法院地或仲裁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3.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律不具体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只规定一个原则,即“最密切联系原则”。
由法官依据这一原则,选择一个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和适用国际惯例原则。
(三)法律适用限制
1.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ofPublicOrder)是指法院地国按照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将违反国内公共秩序,就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适用外国法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日本《法例》第33条规定,适用外国法的,如果该外国法规定的适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可以不适用之。
2.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EvasionofLaw)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逃避本应对其适用的某一国法律,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连接点具体事实的方法,使得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性质,涉及法律规避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避行为是有效的;相反的观点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国多数法律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
首先,规避本国强行法的行为一概无效。
其次,对规避外国法是否有效的问题,要个案分析,区别对待。
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合理正当的规定,应该认为规避无效;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中的不合理的规定,则不应否定该规避行为的效力。
3.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
(1)反致(Renvoi)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国内法(实体法),便构成“反致”。
例如,一个在日本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在中国遗留有动产。
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日本法院起诉。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则,继承本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则却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日本法。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了自己本国继承法判决了案件,就构成了反致。
(2)转致(Transmission)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实体法),便构成转致。
例如,一位住所设在意大利的丹麦公民,在葡萄牙去世并在葡萄牙留有遗产。
根据法院地葡萄牙的国际私法的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丹麦法;而丹麦国际私法规定,继承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即意大利法。
如果葡萄牙法院最终适用了意大利法,则构成转致。
(3)间接反致(IndirectRemission)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还是指定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法(实体法),便构成间接反致。
例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