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第三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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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协议订立时间:
总造价及让利:
合同总造价(暂定价)小写:
元;
大写:
人民币:
分;
其中包括乔木、灌木种植费、养护费总价的2%总包配合费和0.8%水电费用,在进场施工时交给总包(两家总包单位各50%),并获得收款凭证,在工程结算时与结算资料一起提供给甲方。
■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金额为本合同总造价的10%。
本合同只有在提交履约保函之后方具法律效力。
■履约保函必须是在施工期间始终有效之银行履约保函。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工程竣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后三十天内退还履约保函。
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要求:
优良。
本工程所有园林植物的成活率要求达到100%;
植物枝叶的修剪要符合甲方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为了成活率随意修剪,否则按照不合格处理,甲方可不予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有关施工说明等设计文件为准。
确保种植质量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2000.3.21,《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2000.5.31要求。
园林建筑和水电安装的质量也必须达到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各项规范。
3、工程质量要求:
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并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具体见合同条款第四条)。
如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要求范围内进行整改。
若在工期要求范围内未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可以按整改所需费用的5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4、本工程竣工后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评定,并取得优良级。
所有质检、竣工资料、备案(如需要)费用由乙方负责。
5、种植土内不得含有建筑垃圾及其他不利于植物生长的物质,栽植以前应按照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种植土细整,并经过监理或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栽植。
种植土回填标高:
绝对标高7.60M至种植设计图纸完成标高(车库顶板结构标高为7.00M)。
6、草坪种植要求平整,严格按照以下做法进行施工,不得以工期为由造成草坪平整度不佳。
灌木、乔木树坑周围满铺草坪和草本植物,做到土不见天。
草坪做法:
土方细整后铺沙垫层5cm,压实,同时掺2-3cm厚细沙,充分浇水沉降后铺草皮。
验收时,沙垫层,沙厚度6-7cm人站立无明显脚印,方为合格。
冬季需追播黑麦草。
7、施工过程中不得由于乔木和灌木种植破坏防水层。
8、大型苗木栽植12小时内,必须做好支撑措施:
胸径10cm以内乔木需搭设杉木扁担撑;
胸径10cm以上乔木及部分冠径大于3.5M灌木需搭设杉木三角长桩。
9、其他相应施工措施需严格按照乙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所承诺的相关措施严格执行。
工期要求:
1、本工程工期为100天,暂定.10.10—2008.1.20(甲方有权提前安排乙方进场施工);
具体开工日期自甲方书面通知日期算起
2、若不能按甲方要求总工期和各个时间段工期完工,因乙方原因每拖延工期1天,扣除工程合同总价的0.5%,如果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超过10天,则每多拖延一天,扣除工程合同总价的1%。
3、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2日内,组织人员进场进行园路等划线工作。
4、具体开工时间段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5、若工程中增加的工作量及完成后因甲方原因进行变更的工作量之和减去减少的工作量,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以上所有的对于工期的要求均不做变更。
当增加的工作量及完成后因甲方原因进行变更的工作量之和减去减少的工作量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30%后,再增加的工程量,每超出工程合同总价的2%,给予顺延工期一天。
6、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及监理共同确认,乙方在某些工种上人员明显不足,经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若不能按书面通知的要求增加人员,甲方和监理有权利处以1000元/次以上的处罚。
7、工程若需提前竣工,经甲方书面通知合同工期缩短(在15天以内),乙方需无条件接受。
若乙方在工期缩短后,也要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
8、若某项阶段性工期延误5天以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撤出此区域并更换施工单位,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9、过年期间乙方撤场和进场的时间及进场人数必须经过甲方书面批准,否则甲方有权收取合同价款10%以内的违约金。
工程施工验收:
1、验收规定: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施工,施工后的效果必须达到甲方认可,否则在合同标准范围内无条件服从甲方调整。
施工及验收按国家现行规范执行,隐蔽工程须经甲方代表和监理查验签字后才能隐蔽,否则甲方有权复查,复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若损坏或污染已完工程,乙方负责赔偿。
本工程竣工后需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评定优良级且在市(区)园林质检部门备案。
所有质检、备案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乙方以往工程的实物照片,要求乙方的工程质量不低于实物照片中的质量,否则,乙方无条件整改。
整改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拒绝整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此部分工程造价的双倍损失,同时有权更换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
应完全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竣工的图纸资料(一式二份)应与工程实物同步交甲方代表。
乙方负责免费拍摄施工各阶段形象照片,并和竣工资料一并交甲方全套备存。
工程竣工结算:
1、本工程按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竣工结算所有子目(包括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价严格执行乙方绿化种植投标报价单中苗木费单价及相应费率,新增苗木费由甲方进行实时限价,运输费、种植费、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严格执行乙方绿化种植投标报价单中相应费率。
乙方施工的苗木必须达到苗木清单中的三个规格,如果只达到一个或两个主要规格,且得到甲方认可,其余两个或一个规格高于清单中的价格,则结算单价不调整,如果其余两个或一个规格低于清单中的规格,则结算单价下浮。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编制整理结算资料,工程竣工后20天内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90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结算审核包括甲方初审,乙方与造价咨询单位核对以及甲方最终审核确认的三个过程),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在咨询公司进行结算核对过程中,乙方不得向咨询公司人员赠送钱物、行贿,亦不得向咨询公司人员请客送礼,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咨询单位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甲方将无限期推迟结算审核工作。
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6%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4、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南京市的预(结)算规定及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在造价咨询单位或甲方结算审价过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
5、乙方在计算工程量时必须按竣工图分区、分专业计算,竣工图以外的变更签证分专业另行计算。
变更签证凡已在竣工图上标明的,不得重复计算,否则,对乙方处以每处费用五倍的罚款,该款在结算款中扣除。
6、所有与乙方正式领取的施工图纸做法有变化的地方,乙方必须如实在竣工图上表明,竣工图与施工图所有不同之处,结算时乙方均必须提供甲方成本人员确认的相关资料,并在竣工图相关位置标明资料名称以便查找,否则不予计取(如变更减少,乙方未反映到竣工图上的,处以乙方每处减少造价五倍的罚款,该款在结算总价中扣除)。
7、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对工程进行变更,如乙方认为按甲方要求完成签证工程的施工,将引致合同造价外的金额而要求补偿时,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15日内将签证单(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所有会导致合同造价外而要求金额补偿的联系单,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等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得到甲方成本人员的确认(且事后不予不办),否则结算时不作为计价的依据,此部分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同时所有新增苗木在施工前单价必须得到甲方成本人员
的确认,否则结算时不予承认,此苗木视为乙方让利。
8、针对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隐蔽工程及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
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办理签证时,变更、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附一份结算书。
一份签证单上只能申报一项内容。
签证原件一式六份,乙方保留三份,监理一份,甲方两份(工程部一份,成本管理部一份)。
10、现场签证统一使用万科地产制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单格式(格式形式见附件),此单须由施工单位填写,甲方及监理经办人审核工程量和单价,经总监、甲方项目经理审定后方为有效;
违反本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
11、为避免签证出现混乱、重复结算,乙方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间、签证的编号等,否则不予办理。
12、乙方违约金、罚款等应扣款项,由甲方办理扣款单,在结算总价中扣除。
13、结算时的垫层厚度、种植土厚度以现场钻孔实测的厚度为准。
14、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劳动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交纳。
15、其他事项按工程造价计算规定执行。
工程付款方式:
1、履约保函提交后、合同签订,支付工程合同价的10%预付款;
2、土方全部平整完成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
3、乔木全部进场并种植完成,付至完成工作量的70%;
4、灌木全部进场并种植完成,付至完成工作量的70%;
5、全部种植完成,竣工验收付至完成工作量的70%;
6、若有示范区,示范区施工完成,按完成工程量的70%付进度款;
7、付至合同金额的80%暂停支付工程款;
8、结算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0%(质量、工期扣款等扣钱在结算时扣除);
9、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10%,在保修(养护)期结束后,经招标单位验收合格后,扣除中标单位责任扣款后一次结清;
10、每月10日、25日是甲方付款日,乙方须在付款日前至少7天上报付款资料,以便甲方及时付款。
11、付款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与付款金额等额的合法发票,支付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等;
12、支付结算款时乙方应提供结算总价10%的保修金的发票。
资源要求:
1、乙方在本项目工程的全体管理人员从工程开工到竣工均须在职在岗,乙方管理人员以报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人员为准。
2、甲方有权对乙方全部工程管理人员监督,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有权驱逐其出现场。
3、乙方如因工程质量、场容等责任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驱逐,一次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5%。
4、施工现场不提供施工人员食宿用地,施工人员食宿必须在场外自行租地解决,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考虑。
工作用房及材料堆放场地由甲方指定。
材料供应:
1、甲指乙供材料:
苗木等。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乔木改为甲供,乙方不得有异议。
工程中增加的材料品种的供应方式由甲方确定。
2、乙方负责对甲供苗的起挖、包装、装车、卸车、运输、种植、养护成活等。
相关费用、利润、税金等取费的费率参照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
3、甲供材料、苗木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苗木的成活率向甲方负责。
4、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7、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或工程竣工交付前甲供材料丢失时,应负全部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8、与施工单位清算甲供材料:
a)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现场签证数量,确定甲供材料的合理使用量。
b)根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供货单,确定甲供材料实际合格产品的供应量。
c)根据以上两项的差额,向乙方开材料扣款单。
多供甲供料扣款=材料单价(甲方供应量-乙方使用量)工程分包:
1、除甲方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转包,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如现场发现未经甲方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每次。
2、甲方同意的,部分工程可以分包,但不能解除乙方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负责分包商管理,承担进度、质量责任。
3、在招标书或甲方许可范围内甲方同意的分包,乙方需事先将分包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其他业绩介绍、进退场时间等资料报监理审核,甲方审定,延迟申报的,视为第一条。
4、乙方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5、乙方分包合同不解除乙方对该分包工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分包现场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
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均视为乙方违约。
6、乙方应积极配合现场其他单位的施工,有义务保护其他单位的施工内容,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单位施工质量的破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进一步处罚,配合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负责对其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有义务制止现场其他单位在绿化施工范围内的不安全和不文明现象,及时将现场垃圾清理出工地范围,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每次500—1000元的罚款。
水电费用管理办法:
1、乙方从施工进场到工程竣工退场这一期间内的现场施工用水电费用自行解决承担或按乔木、灌木种植费、养护费总价的0.8%交给总包单位,甲方协调总包提供水、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供水管线至施工现场。
2、工程养护保修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已按正常养护需要由乙方自报而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定期及时向甲方或物业单位交付费用。
3、乙方不得偷水偷电,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甲乙双方责任:
1、本工程甲方代表为:
李明煦
乙方代表为:
姚毅健
2、本合同工程的指令及通知需经本合同工程的甲方代表发出,乙方不得拒绝,其他人发出的通知一概无效,合同的工程量的审核由本合同工程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生效;
3、乙方代表及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全天在岗,若外出3小时以上,必须事先向甲方请假并得到批准。
若出现脱岗行为且未经甲方批准,每人次罚款500元整。
4、甲方负责提供本工程现场定位资料给乙方,负责对乙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负责本工程的竣工验收;
5、甲方负责为本工程的施工提供临时水、电接口,但所需水、电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自备配电箱、电表、水表;
在土建总包单位退场前经甲方通知后,标段内现场水电管理由乙方统一进行,并必须确保各分包商的现场接电、接水及相关安全事宜。
6、对于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乙方需无条件执行;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的口头通知,乙方也应无条件执行,甲方代表应在口头通知后3天内下发变更通知。
7、乙方材料要求:
a.乙方应按照设计样品规范要求采购所需乙供材料,在验货前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监理验收,并有义务协助甲方接受甲供材料设备,组织报验。
b.乙方需将乙供材料的厂家、规格、价格及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标准复印证提供甲方备案。
c.甲方有权对不合格产品要求更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工期和经济索赔。
d.乙供材料质量需经甲方代表和甲方监理书面签字认可。
e.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现场保护措施,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保护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材料实施成品保护,所花费从工程款中扣回,并处以双倍罚款。
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而导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员受到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应遵守政府部门有关卫生、噪音、交通等规定。
如有违反,后果由乙方承担。
10、在施工中,乙方应爱护万科光明城市场区及以外的道路、绿化及其他设施,并遵守甲方及现场总包单位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1、文明施工:
a.室内施工要求材料、工具堆放整齐,做好落手清工作,垃圾袋装化。
b.施工材料进场后短驳地点必须由甲方指定,严禁堆放在室外道路和公用部位。
c.乙方落实指定责任人及辅助人员(含专职清洁工)负责外围环境、公共部位及室内的清洁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洁管理规定,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同上报甲方。
d.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按要求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上报甲方,否则,每有一次,要支付违约金500元。
严禁出现高空抛物和随地大小便现象,发现一次要求支付违约金500元。
e.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食宿自理,不得留宿万科工地。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于万科工地的每人发现一次要支付违约金200元。
f.施工人员统一别胸卡进入施工场地。
胸卡由乙方统一办理,并经甲方认可后开始使用。
佩戴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安全帽。
着统一的工作服。
现场不得有抽烟、随地大小便现象,一经发现,乙方每次要支付200元违约金。
12、如果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甲方有权更换安全文明管理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200—2000元的罚款。
13、甲方有权根据现场需要增加或减少本标段内任何工程量,乙方不得有异议。
工程保修:
1、绿化部分的保养期为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在保养期内出现苗木、草皮死亡或长势明显不良,应无条件更换、补植,并且补植的苗木、草皮的保养期从其补植之日起仍为一年。
2、除绿化部分外的保修期限:
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
3、保修范围:
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双方会议纪要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的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漏水、渗水、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5、其余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无须重新施工的,在查看情况后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
须重新施工的,由乙方提出时间表后并在得到甲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施工,并作到工完场清。
若维修现场未作到清理干净,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6、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甲方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三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每次每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在维修期满后也应继续维修,保修款在三个月后支付。
争议:
1、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包括对甲方代表的观点指示、决定等产生争议时,乙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在收到信件后的7天内必须将其决定通知甲方主管部门和乙方。
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a.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b.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c.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d.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b.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招标文件中十四-2、十四-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15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六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印章及公章后生效,至办理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
3、本合同未尽事宜,一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协议与合同有歧义,则以最新约定为准。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三期绿化工程合同,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甲方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及时、足量地支付乙方变更签证的价款。
第二条: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一)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
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二)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格式,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三)甲、乙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甲、乙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三条:
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一)变更、签证的计价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