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235352 上传时间:2023-01-21 格式:DOCX 页数:110 大小:122.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0页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0页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0页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0页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1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汇算清缴Word文档格式.docx

【案例1】有些客户要求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即开具发票给他们,但是,产品未交付甚至还未生产完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

如果先开具发票,会计上需确认收入,所得税上也要缴纳,但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不符;

如果不允许提前开具发票,但这会对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请问我们企业该如何处理?

【分析】

(1)关于发票开具时限

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4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由于在开具发票时,产品还未完成生产,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未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

上述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也不应确认收入,故不需作税会差异调整。

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

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结】流转税、所得税、会计处理

1.流转税:

不考虑对应的成本,多数贯彻纳税资金能力原则

2.所得税:

考虑对应成本,但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

3.会计处理:

考虑对应成本,还要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

【案例2】某企业2011年7月、8月发生一笔属于当期的咨询费,作账:

管理费用20万

贷:

应付账款—XX事务所20万。

附件:

有合同,有发票。

2012年税务局检查发现,上述款项仍未支付。

税务处理决定:

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应调整所得。

请思考:

税务局的处理方法正确与否?

1.权责发生制原则运用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理解:

(1)“发生”是属于“权责发生制”的“发生”,权责发生制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即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

(3)存在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工资薪金支出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一条 “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所以,实际发生不一定要实际支付;

至于发票问题,发票开具时间是指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权责发生制原则费用方面理解:

  原国税发【2000】084号: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②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

六、关于计提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

计提的利息费用能否扣除,还是要按实际支出扣除?

答:

按照《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

一般而言,一项费用得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属于当期费用

(2)是实际发生的支出:

已现金支付或已形成企业的到期债务

(3)取得合法凭证:

征税范围内的应取得发票,但发票开具方若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到而暂不能开具发票,可暂允许凭其他凭证扣除,但最终必须取得发票,否则要调整。

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预提费用特殊规定: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浙江地税、宁波地税,均明确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际发生但未支付的物业费、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

1.计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3.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纳税风险成本与规程管理的相关性;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苏州商业地产开发商,与韩国S公司的销售合同约定:

甲公司销售一整幢写字楼给S公司,房屋标准层单价为每平方米10000元,车库单价为0元,车库套内面积为0平方米。

同时约定,该幢写字楼下的业主共用地下车库16410.46平方米,甲公司为S公司提供可续展20年使用权直至土地权期限届满。

如果地下停车位在苏州可以办理产权证,甲公司配合S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发生的稅费按相关法律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甲公司利用地下空间16410.46平方米实际划出车位194个全部交付S公司。

【稽查】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认为,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人将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即需要按市场价核定车库的计税价格,并按计稅价格的5.6%要求甲公司补营业税及附加;

每个车位10平方米,地下车位市价每平方米8000元;

预计补税金=194×

10×

8000×

5.6%=869120(元)。

1.税怎么缴不是财务的账做出来的,而是业务做出来的,是业务部门产生的税,财务部门只是核算出来去缴税。

【提示】合同----业务-----缴税

2.应纳税额的多少与财务无关,税额的大小是由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经济业务所决定的;

事后让财务人员考虑税后问题,实质是逼着财务人员造假、偷税漏税。

3.企业如何加强规程管理降低纳税风险成本

(1)由财务控制到全员控制;

(2)由结果控制到过程控制;

(3)由执行层面到决策层面;

【案例】签合同的问题

南京某水泥厂对外销售水泥,委托运输公司承运。

后来由于运输公司的价格比较高,公司决定委托当地的个体运输户承运,并与个体运输户签订了“运输合同”。

但是,这些个体运输户都是挂靠在当地某运输公司上的,个体运输户到水泥厂用运输公司的发票运费进行结算。

水泥厂取得发票后,将运费以现金形式付给个人。

将发票用于抵扣7%的进项税,抵扣额为23万元。

【稽查】合同、结算方式、业务承运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进项税23万元不得抵扣。

【案例】付款的问题

A公司向B公司购买煤炭,应当支付货款117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示意A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C公司,以冲抵B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A公司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给了C公司。

物资采购----B公司

银行存款----C公司

【稽查】税务机关认为,依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地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判定该项进项税额170万元不允许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指出,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合同管理中涉及财税问题的主要关键节点

(1)票据实质合法问题的明确约定

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约定由于对方提供的票据不合法而导致买方损失的,对方必须赔偿。

(2)按时取得发票

合同中约定,付款时收款方应提供合规的发票或收据,否则,买方公司有权拒绝付款,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收款方承担后果。

(3)提前取得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预提成本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公共配套除外),除此以外没有发票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再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票的成本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决算后,乙方应向甲方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含质保金),以此来降低甲方公司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及企业所得税风险。

(4)财务部参与合同会签

业务部门对商业条款的合理更加精准,律师对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违规行为把握更为专业,财税人员对合同涉及的税收或财务风险有自己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可以帮助公司从财税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风险。

当然部分涉税合同条款可通过标准合同条款的方式固定化到公司的所有格式合同中。

【提醒】发票开具与接受原则

开票原则:

尽量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的人

受票原则:

给谁付款就管谁要发票

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否则可能是虚开。

取得试点地区发票,要增票,可抵扣(供货商资格审查。

如何应对小规模的认定?

多办执照。

三、解决税企争议时的规程要求

(一)态度决定沟通的成败

●东星航空负责人兰世立获刑4年

2010年4月9日被武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东星航空公司一直欠缴税费,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依法对其先后多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拒不缴纳。

逃避追缴欠税共计5000多万元。

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兰世立曾以24亿元的财富排名福布斯富豪榜第97位,成为湖北首富。

沟通成功案例:

宗庆后案例分析

2007年8月¡

°

税务研究爱好者¡

±

,举报宗庆后;

总局督杭州地税局查办;

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2007年10月补缴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缴而未缴的税款只剩下数百万元;

宗庆后个税案中,偷税和偷税罪的区别。

企业可能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最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七)》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受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企业涉税问题以哪些可以沟通?

✓税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沟通:

罚款

✓税收任务完成可以沟通。

✓税务管理规定不清可以沟通。

✓没有执法风险情况下,可以沟通。

✓企业困难重重、没有缴税能力可以沟通。

(二)税务人员拷贝企业电子账是否可以?

如何应对?

实施检查时,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23条。

(三)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依据《征管法》第32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7条规定,税务人员执行税务检查任务时,应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核算地点查阅帐簿和凭证及其他资料。

若税务检查人员不能在当地有效地完成查阅工作,须将有关账簿、凭证等带回税务机关查阅时,应由经办人填写《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经主管税务局长批准后送交纳税人,才可将有关帐簿、凭证或其它资料带回税务机关。

(四)正确应对检查人员的笔录、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五)税务局让提前、延期如何处理?

1.提前报税

税务征收分局因本年征收计划不能完成而要求企业提前报税的,12月多报的税尽量不要超过次年1月估计应报的税款总额;

12月多报税款后,次年1月必须立即作等额减报,并在档案中予以说明,以备应付税务稽查。

2.延迟报税

税务征收分局因本年征收计划超额完成而要求企业延迟报税的,延迟申报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才能够免除纳税人的责任。

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按法定程序正式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由税务局审批后,全额申报,但延迟1-3个月交钱;

(2)不进行网上申报,改为按实际应纳税额手工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交征收局盖章后取回存档(发生税务稽查时,企业据以免除责任),由征收局自行录入电子申报数据并减报12月应纳税额,再在录入次年1月申报数据时等额加报,补征入库;

(3)征收局提供其他的书面指示,企业据该指示延迟申报。

第二章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中的关键点解析

所得税预缴和汇算衔接的相关政策关键点把握

与收入相关的重要政策关键点提示

与扣除项目相关的重要政策及关键点提示

与资产项目相关的重点政策关键点提示

特殊业务相关的重点政策关键点提示

一、所得税预缴和汇算衔接的相关政策关键点把握

(一)预缴所得税可以弥补亏损吗?

利润总额

加: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减: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实际利润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4号公告。

1.房地产业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问题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解释,“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2.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处理

【案例】A公司持有M公司40%股份,采取权益法核算,2012年5月,M公司年报确定2011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A公司记账,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

投资收益400

 【分析】第一,该400万元不属于税法收入,不应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6行“不征税收入”;

第二,400万元属于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应该在年末汇算清缴时调减,季度预缴申报未涉及该项调减项目;

该400万元不能在季度申报时扣减,对企业的影响是提前缴税。

(二)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关系问题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

1.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提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规定,纳税人季度多缴税款的,应当退税,但征得纳税人同意后,也可抵税。

在目前税务机关强势的现实情况下,缴税是那么的容易,而退税何其难也!

(三)预缴时的合法凭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提示】依据2012年15号公告,调整为五年。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涉及的法律责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规定,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与收入相关的重要政策关键点提示

(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处理

【案例】甲企业2011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0万元,成本80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如果乙企业2011年12月15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

发出商品800借:

应收账款170

贷:

库存商品800贷: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0

在申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也未申报。

【分析】在申报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0万元;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

1.财会【2003】16号文件规定:

关于一次性入网费,规定应该记入“递延收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2.国税函【2008】875号: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实务做法:

(1)吉地税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入网费必须一次性全部计入所得税收入;

(2)江苏省内部会议纪要,按照一次性计入收入(内部掌握);

(3)冀地税函【2010】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应该在3年内均匀计入收入,支出的费用应该不短于3年摊销;

(4)河北国税(2010)规定:

按照收益期分期确认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税务处理政策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税【×

×

】×

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

【思考】非法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思考:

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