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RL财务报告体系的特点与启示 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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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用的三大报表为根基,信息使用者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喜好,定义符合自身需求的报表,有利于决策分析。
会计报表生成格式的统一,为信息使用者进行会计信息筛选、对比、组合提供了便利。
E时代会计信息化教学现状
会计信息化本科教学在我国已有长达20多年的历史。
综观会计信息化教育的发展,虽然获得不少成绩,培养了大批优秀的会计信息化人才,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在信息技术日益进步的今天,会计信息化应当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技能被广大财务人员所掌握。
目前,许多高校侧重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式,但对于会计信息化的本科教学,在教学理念、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等方面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对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要求之间尚存在着明显差距。
《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财务人员的会计信息化能力等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会计信息化的三大特点
一是综合性。
会计信息化是一门在手工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使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来处理会计信息的新兴学科。
它既要应用会计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又要应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使得使用者不能通过部分认识整体,具有学科的复杂性。
二是边缘性。
会计信息化是大量借助计算机应用技术发展起来的综合性课程,而计算机技术又处于实时的更新换代之中。
随着软件的更新换代和会计信息化的边缘性特征,会计信息化课程也必须保持经常性的版本更新。
三是多层次。
会计信息化既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的基本原理、软件实际应用,又包括会计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设计与维护等三大方面的体系,教学过程体现多层次的特点。
教学现状相对滞后
在我国,会计信息化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登上历史舞台,并于2005年正式替代会计电算化的概念。
在2009年指导意见出台后,会计信息化在全国更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在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今天,学术界对于高校会计信息化专业设置及其培养目标、《会计信息化》课程的普及推广、会计信息化教学需要达到何种水平以及相关课程如何调整和改革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也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会计信息化实务发展的需要。
此外,在高校会计信息化实验设施配备方面,部分高校还存在着教学设备简陋落后、实验书籍资料缺乏以及实验室不足等问题。
部分高校虽然配备了现代会计信息化教学所需的多媒体教室和网络实验室等基础设施,但由于会计信息化教学师资缺乏,会计信息化教学的实验效果仍然不够理想。
亟待改进的三大现实问题
随着现代化教学成为学校提升层次和培养现代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标志,会计信息化必将成为我国高校财务管理、审计学和会计学等财会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必将对与会计信息化相关的财会类专业课程教学产生进一步影响。
会计信息化教学质量的高低,关系到能否培养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级实践型和应用型人才。
因此,必须加强对于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中会计信息化教学问题的研究,找出主要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一是教学思想相对陈旧。
我国会计信息化教学思想及认识普遍停留在以往的会计电算化阶段上。
实际上,会计信息化是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和现代管理发展而产生的,是为了支持企业管理和决策,充分强调会计输出结果的效率和增值性。
而会计电算化则主要是为了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效率而注重会计核算业务、强调财务会计处理及报告。
这两者之间有着显著差异。
目前,在许多高校的专业设置及课程安排中,《会计电算化》课程始终占据着财会类专业课程中的重要地位。
如果这种现状不能够改变,我国会计信息化教学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二是教学模式落后。
在对会计信息化教学理论缺乏充分研究的当下,会计信息化教学思想的错位,也通过不合时宜的教学方法表现出来。
会计信息化教学应当侧重于对学生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在教会学生会计信息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应当加强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会计信息化的能力。
这些能力,学生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和实践运用才能领会、获得和提高。
而这一切都决定了会计信息化教学模式必须以实践为主,强调教学互动。
目前,多数高校专科阶段会计信息化教学一般是沿袭传统的讲授教学模式。
实验教学内容也只是要求学生按部就班地完成既定内容,而且往往多年一成不变。
学生则一味依赖教材和教师,只要能够接受教师传授的理论知识,并在教师指导下完成既定实验项目就万事大吉,自身缺乏足够思考,其会计信息化实践与运用能力发展受到了极大妨碍,会计信息化教学自然也失去了应有效果。
三是师资不足。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财会类专业学生人数不断增多,从事会计信息化教学的师资力量明显匮乏。
由于目前我国设置会计信息化方向本科和研究生的高校很少,能培养的会计信息化人才有限,高校在短期内难以获得足够的会计信息化师资力量进行补充。
迫于教学需要所带来的压力,在高校从事会计信息化教学的专业教师中相当一部分是“半路出家”。
因此,建议高校应该在适应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前提下,根据现实的需要对传统会计教学的方方面面进行调整与改革。
薪酬制度改革的会计视角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预示着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将有所下降。
但是,在解读出降薪信号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降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其背后更加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权责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
多方专家均表示,薪酬制度的改革最终可能将走向政企分开管理的道路。
政府在央企中将扮演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的角色,企业的经营行为或将在未来全部交给职业经理人来打理。
而差异化的薪酬制度将在此过程中得以建立和自然形成。
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差异化的薪酬制度也正是对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一次解读。
薪酬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此次对央企高管薪酬的改革,将在很大程度上给我国财会理论和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玉明表示,首先我国会计准则的建设应该在接下来对薪酬这一部分做出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范。
“一方面,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应当更明确地区分高管与一般员工的薪酬,因为无论结构、确定原则还是套路,高管与一般员工的薪酬都不一样。
另一方面,准则的制定或修订还应当更明确地区分基本薪酬与激励薪酬。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池国华表示,任期激励收入的指标比较值得业内进一步探讨。
他表示,目前年度绩效考核的某些指标是可以用在任期激励收入考核中的。
“比如说股价,上市企业的股价在短期内作为年度绩效指标不合适。
但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的股价应该呈现出上扬的态势。
这一点对上市公司来说可以视为为股东创造价值这样的标准来衡量管理层的能力。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岳衡则认为,此次央企高管薪酬的改革或许对管理会计理论建设也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他认为,薪酬本身的设计与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是直接相关的,那么,此次薪酬改革或许会推动企业成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来制定薪酬。
而且,薪酬本身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也会提出一定挑战,高管的薪酬设计无论过高还是过低,对下级员工的薪酬设计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几乎所有的受访专家都表示,薪酬制度的改革对财务理论和会计理论建设都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胡玉明就表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从理论上而言应当属于利润分配,这一理论研究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账务处理,从而影响信息披露,进而影响社会对薪酬的认知。
此外,高管与员工之间薪酬差距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研究显得更为重要。
在此基础上,池国华表示,薪酬的支付方式是现金还是股权也同样值得探讨,如果其是股权支付,那么,相应的配套措施、指标考核的设计等问题都需要更加深入地进行挖掘。
而岳衡则提到,任期激励收入的确认和支付的时点问题,是接下来财务会计理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决策成本法:
让企业决策有"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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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由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原主席拉里·
怀特领衔的研究团队率先完成了决策成本法概念框架。
这是一个由原则、概念和约束条件组成的标准体系。
企业可以据此选取最有效的成本计算方法,以提供组织内部所需的成本信息。
近日,怀特应邀到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分享了这一最新研究成果。
什么是决策成本法?
决策成本法的概念框架的目标是要提高决策会计的价值。
更好的成本信息能够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使其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成功。
决策成本法到底意味着什么?
怀特说,这当中涉及到很多容易混淆的概念。
第一个常用的概念是成本会计。
这是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所定义的,就是要衡量一个企业和组织当中的成本,并且利用这样的成本信息来帮助各个企业制订内部财务报表。
监管机构对财务报表提出了诸多要求,比如针对资本市场、监管需求等需要形成合规的财务报表。
成本会计所涉及的就是公司内部的成本信息。
第二个重要概念是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是由管理会计师协会和世界上其他许多机构进行定义的。
事实上,这个概念并不是和成本紧密相连的。
它定义了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管理会计师及其职责,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而所谓的决策成本法就是通过成本信息来帮助和支持管理决策,从企业战略层面来帮助企业优化运营。
因此,决策成本法是完全关注企业内部的。
怀特分析说,概念框架重点关注的是用现有的财务表现来优化企业的表现。
他的目标是根据企业情况进行建模,并且提供相应的成本信息来支持企业可持续的价值创造。
决策成本法的两大目标
然而,为什么需要决策成本法的概念框架?
怀特说,这背后有两大原因。
一是出于信息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考虑。
所有会计准则都有一个概念框架,其成为会计准则的基础。
全球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协调会计准则时,都是首先建立起一个项目,并在这个项目中将概念框架整合到一起。
二是出于企业决策的需要。
怀特分析说,不少企业在决策时都面临一个巨大的真空地带。
当决策层需要指导时,他们不知道该从哪里需求答案。
在组织中进行成本计算时该有什么样的基础?
使用成本法得出的分析数据到底该由谁来使用?
……诸多问题有待解答。
不少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直接采用财务会计的那一套成本分析方法和标准。
“其实,公司外部和内部的会计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
”怀特坦言,如果我们关注外部体系标准的概念框架不难发现,这一概念框架主要是向外部债权人提供公司内部信息的。
所以内外是有区别的。
企业该如何运用?
针对这一概念框架,企业该如何应对?
怀特表示,IMA认为这种概念框架可以很好地帮助管理层。
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概念框架作为指导,明确它们所需要考虑的原则、概念和限制,帮助企业更好地建立内部成本系统。
“如果一个公司使用了错误的原则来做内部成本计算,最后得到的信息肯定是错误的,也会影响其决策。
”怀特说。
尤其是用外部成本的计算标准或是财务标准来做内部成本计算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个是出现扭曲的现象。
比如在这种计算方法下,企业将营销成本等与产品不相关的成本放在产品成本当中。
二是透明度问题。
一家公司大部分的管理者管理的都是流程和资源。
但在看外部财务报告或公司总账时,关于资源和流程的信息,管理者是看不到的。
三是建立模型。
怀特说,其实资金是很容易建模的。
因为可以把它划分成很小的单元,然后让它以想要的各种方式进行流动。
但是真正的资源其实没有那么灵活,因此在建模时要更加小心,这样会有助于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
四是能力管理。
很多经理人大部分的工作就是带来额外的价值。
也就是说在工作时要做得更好、做得更快,不断提高效率。
而且他们如果带来多余的产能,公司就可以用同样的资源做更多的事情。
而外部财务报表往往会把多余的产能隐藏起来。
“我们需要有独特的概念和原则才能够更好帮助公司组织进行决策。
因此,IMA认为,决策成本法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工具。
”怀特分析说。
决策成本法的四大价值
怀特认为,决策成本法的目标是提供商业资源使用后的财务反应,并且提供过去、现在、未来公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因果关系信息。
此外,决策成本法也希望帮助管理者进行分析和决策,支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施。
在怀特看来,决策成本法有四大核心价值。
第一大价值是“反映”。
怀特用“镜子”一词形象地比喻决策成本法的这一重要价值。
在他眼中,决策成本法能够最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源和流程。
第二大价值的关键词是“因果”。
因果信息指的是可以帮助管理层决策的信息。
通过此类信息,管理层可以直接了解某项运营行为带来的资金影响,从而判断决策的好坏。
怀特认为,对一家公司而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找到运营活动中的因果关系。
第三大价值的关键词是“帮助”。
怀特说,信息本身并不会做决定,但决策成本法却能够帮助管理层综合纷繁复杂的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四大价值是优化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怀特解释说,使用“优化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这一表述,而不是优化价值、优化利润的提法,表明IMA希望这个框架能够适用于所有的组织,不论其是营利机构或是非营利机构。
三大秘诀规避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当前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家诸多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
与企业所得税相比,企业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复杂程度相对较低,故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企业重组的核心税种。
本文重点阐述兼并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内重组——特殊重组范围仍有不确定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
59号文件和4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
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模式的国际经验(如美国税法中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股东利益持续等要求),初步规范和建立了企业兼并重组过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兼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务处理的条件是:
兼并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经营期限限制(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持股期限限制(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标的资产、股权比例要求(占总体资产股权不少于75%),股权支付限制(股权支付不低于85%)。
但特殊重组并不是永久免税,而是税法特别许可的纳税递延,体现了税收不妨碍企业正常重组业务的中性原则,因为企业在特殊重组中通常没有或仅有很少现金收入,若是强行要求相关方企业均按一般重组缴税,则明显会给相关企业带来现金流压力,从而妨碍企业从商业需要出发开展重组业务,最终导致全社会经济效率损失。
虽然上述文件体系明确了适用特殊重组的情形条件,但后续有关的说明、解读和释例仍有待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中,通常将所得区分为一般所得和资本利得,一般所得适用一般税率,而对于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分别征税,而中国所得税法未加以区分,故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承担更重税负。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穿透”规定的影响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
69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六条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698号文件对跨境重组的税务处理有直接影响。
698号文件重申了中国税务机关可视情执行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境外中间控股公司存在的权力,即意味着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另一非居民企业)从而间接转让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中间控股公司缺乏在当地的商业实质,则可能被认定为是通过“滥用组织形式”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最终该股权转让会被视为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而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从全国多个执行案例可以看出,只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被转让的中间控股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地无商业实质(即没有或极少当地资产、当地雇员和当地缴税),通常税务机关就要求转让方企业就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值得一提的是,698号文件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完善股权转让来源地规则的补充规定,以堵塞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税收征管漏洞。
但由于59号文件特殊重组对非居民企业的规定相对狭窄,直接导致同一控制下的跨境集团内部重组即使没有任何现金流收入也必须适用698号文件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依据,作为股权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必须就股权转让产生的评估收益缴税。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2014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
14号文件针对当前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诸多障碍和难题,如审批多、融资难、税负重、服务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提出了多项解决措施,包括落实完善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的意见,如“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预计2014年底前财税部门将完成对有关文件的修订,发布新规则,进一步放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情形条件。
兼并重组中的企业常见问题
很多企业集团基于产业整合、上市、地域布局调整等商业目的,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重组交易;
某些企业集团在重组规划中完全忽略59号文件及698号文件所构成的新税收法规体系,依旧照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已全文失效)固定思维,认为只要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集团内重组行为就不发生纳税义务。
结果,股权重组相关方完成工商登记后,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被税务机关发现而要求补缴税款;
此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同意缴税,往往还会与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价格确认上发生争执,企业认为应是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净资产,而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股权评估的办法来确定(特别是采用收益法),这就往往大幅提高视同股权转让价格,负面影响企业现金流。
除补缴税款后果外,对于完全发生在国内的股权重组行为和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如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加收滞纳金;
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由于转让行为是否属避税行为需层报总局审核确定,因此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知书下达前,通常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地域差异
通常而言,兼并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对于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不是一项常规税务业务,在缺少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判断标准和参照示例情况下,容易产生执行的地域性差别。
例如:
如何判断企业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能够适用特殊性重组必须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由于缺乏更加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参考案例,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个案中更多依赖经办税务人员判断甄别能力。
事实上,对于非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收购,可能不仅仅出于税收上考虑,还可能出于投资环境、外汇管制、项目审批和营运灵活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这就需要全面考察企业重组各方面因素。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公开征求《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的社会公众意见(要求截止2014年8月1日前回复),其中第四条描述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是:
(一)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二)安排的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
对避税安排的特征描述分别强调安排目的和交易实质两个重点,具有较好的逻辑性和合理性,这个定义完全可以作为“合理商业目的”的反向定义,即不具备避税安排的这两个特征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如何规避兼并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一)提升尽职调查质量,及早发现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5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债务(包括欠税或可能的偷逃税)的风险。
在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下,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显然会负面影响并购后企业的损益。
因此需要加强对重组交易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全面提升尽职调查质量。
应当在全面了解被兼并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税务合规性进行详细调查。
首先,全面收集目标企业所处行业、运营模式和交易对手信息,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复核。
在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基础上查核目标公司否存在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等虚增损益的情况;
其次,专项核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在合理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基础上,重点交叉比对交易合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的信息,察觉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偷逃税或不适当享受税收优惠等不合规情形,形成目标企业税收风险控制和纳税义务履行全面评估报告。
(二)在规划股权架构时重视合理商业实质,防范未来的反避税调查
合理规范的税收规划可以最大程度降低交易前后的现金流,节约重组的税收成本,提高并购竞争力和并购效益。
但是,税务机关在处理重组事项时,越来越关注相关方企业重组交易是否以逃避应缴税收作为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因此,在规划重组安排时,必须充分考虑如何合理安排企业的商业实质。
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