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方案与关于撰写党员个人党性分析材料的几点要求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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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9月底前,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民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
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动上升为法规制度。
针对民政法治建设和深化改革存在的不相适应问题,做好法规政策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使之与深化民政改革相衔接,促进民政法规政策制度优化升级。
对立改废释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加强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一)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
县、乡(镇)民政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建立各级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民政职能体系。
XX年10月底前,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严守权力边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得好,把管理事务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严格执行《XX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凡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制定程序的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本单位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或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以及涉法涉诉事务的研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决策风险。
XX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县、乡(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民政厅制定的裁量标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按照省厅要求,推行统一的民政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建立民政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
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建立健全公正文明规范行政执法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方式,禁止野蛮、粗暴执法,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XX年要做好执法证换发工作。
四、健全民政法治监督体系
(一)强化检查监督制度。
认真落实《XX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围绕重点工作的推进,联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
强化民政部门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建立重大执法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民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
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
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
(三)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
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
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
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层级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五、努力促进社会诚信
(一)推进民政部门依法诚信施政。
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诚信实施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制度,把民政部门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完善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
(二)健全社会组织、民政服务对象守法信用记录。
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以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推动实现全县公民和组织信用记录全覆盖。
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把社会组织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登记管理、等级评估、日常监管各环节。
加快完善民政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及电子政务网络,建立民政服务对象守法信用记录制度。
完善行业守法诚信褒奖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虚报、冒领民政专项资金以及采取隐瞒财产收入骗取民政专项资金的,及时纳入“黑名单”。
依法向社会开放失信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
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违规失信会员实行惩戒。
(三)加强诚信教育。
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引导社会组织和民政服务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一)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好即将出台的《XX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明晰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
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预防化解民政领域社会矛盾。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治渠道。
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引入第三方介入矛盾纠纷的调解。
落实社会矛盾依法预防化解责任制,对预防工作不落实、化解矛盾不得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查究事发地方、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引导群众依法逐级信访,教育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进一步厘清信访职能边界,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纠纷和争议。
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和信访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制度。
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及时受理回复初信初访,规范初信初访受理办理程序;
对不按要求办理初信初访事项而引发信转访、重复访或越级访的,实行责任查究。
对信访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依法查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对信访人的无理非法诉求,做好疏导解释劝告工作,切实纠正和防止“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
对缠访闹访者或信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
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对合理合法诉求已解决到位,并经信访部门依法审定予以终结的信访事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改进信访工作考核机制,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情况、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作为信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推进民政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落实各级民政机关办公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服务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救助管理站、烈士纪念设施、殡仪馆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完善各级民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视频监控工程建设。
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整治,严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
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公共安全案(事)件问责制度,对发生影响公共安全重大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查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强化民政法治保障体系
(一)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法治民政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法治民政建设工作。
将法治民政建设与民政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民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
民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问题,以法律规则、法律机制处理问题,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
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通过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各级民政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三)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民政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培训。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方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当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要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
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法制干部队伍。
落实法制工作经费,确保法治民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五)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内开展民政法制培训和对外开展民政法制宣传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法制培训制度。
针对领导干部、民政工作人员和执法岗位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将法制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集中学习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
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编制并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增进民政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六)加强对法治民政建设的考核评估。
将法治民政建设的成效纳入对本机关和下级民政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简便易行的法治民政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并逐步提高在综合考核指标中的权重比例。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领导班子及个人学法守法、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关于撰写党员个人党性分析材料的几点要求
编者按
当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转入分析评议阶段,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中,一方面着力于找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也在考虑如何撰写党员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组党支部根据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单位的做法,结合本单位和党员个人岗位的实际,归纳了几点要求,现摘录如下,仅供参考。
党员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是党员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报告自身党性状况,不同于述职报告,也不同于工作总结。
一、党性分析材料自述性和分析性的要求
一是自述性。
党性分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自己以往思想和工作的回顾和思考,通过回顾,反思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什么问题,达到正确认识自我的目的。
这就要求党性分析材料使用第一人称,采用自述的方式,向党组织报告自己的真实情况。
二是分析性,党性分析要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要求,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党员的党性状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和剖析,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因此,党性分析材料要求对个人在党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危害、后果,以及克服、纠正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说明。
党性分析材料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应有标题和正文组成。
党性分析材料的标题,常见的写法有两种:
一是文种式标题,只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即可;
二是复合式标题,由正标题和副标题组合而成。
党性分析材料的正文,由开头、主体两部分组成。
开头部分,一般先交代本人入党时间、工作及任职情况,再写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即学习动员阶段通过学习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和思想认识上的收获,这部分要求简明扼要.
主体部分,是党性分析材料的核心结构.主要包括查摆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内容。
一是查摆问题与不足。
这部分按照“比着尺子量不足,照看镜子正衣冠”方法,根据中央和党组织关于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具体要求,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特别是xx同志最近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提出的“六个坚持”等要求,总结自己近年来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突出问题,从党性的高度全面总结自己近年来的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工作态度、群众观点、学习情况、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并从世界观的高度认真剖析思想根源。
撰写的思路可归纳为“五查五看”:
即查思想,看理想信念坚定不坚定,党员意识强不强,执政意识强不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不强,带领群众前进的能力强不强;
查宗旨,看群众观念牢不牢,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意识强不强;
查廉政,看自身形象正不正;
查作风,看干群关系亲不亲;
查纪律,看遵纪守法的模范作用好不好。
二是剖析思想根源。
这部分要根据找出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剖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度剖析。
以剖析自己不怕严、吸纳意见不怕刺、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的精神,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后果、危害逐一进行分析,并上升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性原则的高度上来看待和审视,从而做到就事说理,使对问题的剖析具有一定的深度和高度。
三是提出整改措施与思路。
这部分也应对照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要在坚持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的路线方针、履行民主决策、群众路线、勤政廉政诸方面有新的、具体的打算,把整改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落款。
落款部分写上分析人所在单位、姓名和撰写日期。
署名可放在标题之下,也可以置于文尾。
二、撰写党员个人党性分析材料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党员个人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时,要做到查摆问题要准确,解剖思想要深刻,整改措施要到位,要注意多谈思想,少谈工作;
只谈自己,不谈别人;
多谈主观,少谈客观;
只谈本单位,不谈社会;
多谈根源,少谈表象。
一是查摆问题要准确。
党性分析是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批准问题是写好党性分析材料的前提。
写作中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实际,联系群众评议的情况,找准自己的问题。
把重点放在查找党性方面的突出问题上。
查找问题时不可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避免“假、大、空”,敷衍应付。
二是解剖思想要深刻。
搞好自我剖析是
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关键,严格解剖思想根源便成为写好党性分析材料的重要环节。
剖析时,要从思想上去剖析自己,这就需要紧紧抓住在坚持理想信念、党的宗旨、民主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做到切口小、挖掘深。
不仅要摆出问题。
更要上升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找原因、挖根源,真正实现增强党性修养、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
三是整改措施要到位。
整改提高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的,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要表明改正态度,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来源:
国务院扶贫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