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发大学实用法律基本第二单元自测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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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C
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D
老师点评:
2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3
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4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5
案例评析题:
请根据以下材料,并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写一篇分析短文,不少于400字。
王某和李某夫妻两人将王某70岁的老母亲赶出家门,不承担赡养义务。
你认为王某的母亲可以采用什么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0分
33分
学生答案:
我认为王某的母亲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老人何时能获取子女的赡养权或子女对老人达到多大年龄开始承担赡养义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年龄段的规定。
法律规定是“无劳动能力或是生活困难的老人有权利要求子女尽其赡养义务”。
对老人年龄的法律规定,在《老年权益保障法》第二条作出了规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子女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家庭责任、人伦道义;
也是法定的责任义务,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也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
6
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10分
10分
丧失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这里要注意必须是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但继承人的配偶或其他亲属独立实施杀害行为的,不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后果。
但是,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出于其他的动机,其虽会受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会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均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的,并不都丧失继承权;
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但是,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故本条又称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目的是为了促使继承人改恶从善。
而第一、二、四条均是绝对丧失继承权,不存在挽回的余地。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被继承人的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正确
7
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列入遗产的范围?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8
离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夫妻人身关系方面。
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解除、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的权利又得以恢复。
2、子女抚养关系方面。
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3、财产关系方面。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婚前、或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9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人们在婚姻关系上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这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
一般说来,古代社会不知婚姻自由为何物。
恩格斯指出: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
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权属于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长。
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
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实际内容。
关于婚姻的解除,则实行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子专权离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现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
在欧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发于文艺复兴运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从思想、文化领域扩及政治、法律领域。
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1791年宪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
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则及其必然产物——共诺婚制,相继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共诺婚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依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对于婚姻自由来说,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允许人们可以违反法律、道德为所欲为。
我国婚姻家庭法为结婚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理由,这些规定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正当地行使,而不能滥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中的规定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思想基础,包括动机和目的等,只能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加以评断。
(二)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一夫一妻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
法律保障:
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一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男女平等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从历史上来看,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
广大的劳动妇女身受来自剥削阶级和男权制度的双重压迫。
剥削阶级中的妇女,也受男权制度的束缚。
不论是封建制代替了奴隶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代替了封建制,男女两性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是以男女平等相标榜的,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和社会的其他领域,法律地位有在形式上渐趋平等之势,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两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仍有相当的距离。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
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
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
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
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
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从家庭方面保护儿童、老****益的规定。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系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
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条规定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
但它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