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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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2
农业农村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规定,取消审批。
1.修订拖拉机驾驶培训教材,在培训环节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
2.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拖拉机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记录、提高培训水平。
3.严把拖拉机驾驶证件考试关口,完善考试大纲,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持证人员掌握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法规知识。
4.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拖拉机的驾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规驾驶行为。
3
应急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消防救援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规定,取消审批。
1.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2.加强对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对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3.对投诉举报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4.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4
公安部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县公安机关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的规定,取消审批。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5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取消审批。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无
该事项事权在国家部委
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乙级)
7
交通运输部
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取消“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初审)”。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经营审批”,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3.建立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我市权力清单中无此事项
8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取消“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初审)”。
1.通过交通运输部实施的“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对原初审审查事项进行审核。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海运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9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市商务部门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取消初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相关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提高检查频次。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0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取消审批。
11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取消初审。
12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取消审批。
13
市场监管总局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批准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关于“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的规定,取消审批。
1.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证结论负责。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
3.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工厂检查员黑名单制度。
4.督促认可机构加强认可管理。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14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企业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食品经营许可
15
海关总署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企业开展报关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同时,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1.市场监管部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海关,海关做好对备案信息的核对工作。
2.加强信用监管,综合运用稽查、缉私等方面数据,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3.加强报关企业年报管理。
16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设置审批”的规定,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
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同时,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
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
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4.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诊所设置审批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的办理项之一
17
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执业登记”的规定,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诊所执业登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办理项之一
18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市卫生健康部门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备案。
1.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机构,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有关医疗机构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19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主管海关
改革后,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1.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利用通关数据校验有关信息。
2.强化海关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加强信用监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
4.通过企业年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管。
20
中国民航局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核准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航地区管理局
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改革后,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应按要求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备案。
1.依法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台执照核发、驾驶员资质管理、飞行计划审批、飞行活动信息统计等工作,对非经营性航空活动的实施主体、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活动地点、时间、过程等各环节、各要素实施全面管理,实现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持续安全管理。
2.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的信用约束。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行使
21
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批
准予许可的批复
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
改革后,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及机场,应按要求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备案。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完善民航企业及机场年度报告制度。
3.加强信用监管,对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2
应急管理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市、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实行告知承诺:
1.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对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情况和需要提供的消防安全制度等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
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23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对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外方投资者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许可的经营者,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例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4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市通信管理部门
1.对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和服务能力(包括主体、人员、场地、设施、信用、安全等)实行告知承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健全有关管理平台,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包括变更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例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理。
2.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督促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不同业务类型、信用水平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4.对社会关注度高、有不良记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5.加强行政执法,对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结果。
6.加强信用监管,公布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5
保安培训许可
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市公安机关
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保安培训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人员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或者申请人未达到法定条件即开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2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像片、略图、名册)。
28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审核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29
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市财政部门
1.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持有执业许可、人员和业务规模、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分支机构人员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2020年底前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电子化。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30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区县财政部门
1.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2.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2020年底前实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化。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2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