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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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示例

一、公共行业标准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别》及其第1号修改单

(一)粘贴通用要求

1、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地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其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车辆后部粘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得少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原则上不允许中断)。

2、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3、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任何一种颜色材料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15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至少各一个单元。

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应不小于100mm。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

4、采用一级反光膜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反光膜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5、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为红白相间的条状反光材料,其宽度应不小于50mm(常见规格为50mm、75mm、100mm)。

6、由于红色是警示色,但其逆反射系数通常较同一级别的白色反光材料低,建议选用红色单元比白色单元长一些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7、当无法粘贴50mm的车身标识时,可以平行粘贴两条25mm宽的车身标识。

8、材料应与车身表面牢固、可靠地粘结。

粘贴后应与车辆外观协调,结构允许时尽可能采用水平方向粘贴。

9、车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反光膜材料时,应将反光膜材料先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安装到车身上。

10、每辆车上粘贴的反光膜材料总面积应小于2m2。

11、车辆安装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原有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二)粘贴车型分类、示意及说明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2.7”、“8.2.8”条明确要求:

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

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A406的规定。

半挂车类产品,从对汽车产品《公告》的查询情况看,目前这类车辆从1轴至3轴,其标注总质量均不低于10000kg,按照标准规定这类车应在车身的侧面和后部同时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对于整车类产品,总长不小于10m的车辆应在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总质量不超过12t的整车类产品,可以不在尾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上述产品,在《公告》的正侧45°照片和车辆尾部的照片中均能通过目测识别。

从车辆的分类和实际用途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6类车型需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分别是:

普通栏板式货车(整车及半挂车类)、厢式货车(整车及半挂车类)、自卸货车(整车及半挂类)、罐式货车(整车及半挂类)、仓栅式货车(整车及半挂类)、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低平板运输半挂车这几类车型。

有关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意如下:

1、普通栏板式货车及普通栏板式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尾部

补充说明:

如因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未达到0.1m2,建议在货厢栏板的轮廓边缘进行补偿,勾勒出轮廓,如下图所示。

2、厢式货车及厢式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尾部

注:

当每个侧面粘贴的反光标识未达到0.2m2,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未达到0.1m2,建议在车厢的轮廓边缘进行补偿,勾勒出轮廓,如下图所示。

侧面尾部

 

3、仓栅式货车及仓栅式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尾部

注:

当侧面粘贴的反光标识未达到0.2m2,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未达到0.1m2,建议在车厢的轮廓边缘进行补偿,勾勒出轮廓,如下图所示。

 

 

4、自卸货车及自卸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尾部

 

注:

自卸类货车由于其特殊装卸用途,粘贴在尾部正下方的车身反光标识极易磨损和失去反光效果。

为此,如条件允许可在车尾部车厢两侧垂直粘贴以体现其尾部宽度。

或在反光面积不足时在车厢的轮廓边缘进行补偿,勾勒出轮廓,如下图所示。

 

 

5、危险品罐式货车及罐式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尾部

注:

目前,这类车辆《公告》内的粘贴方式主要有以上两种,都是符合标准的相关条款要求。

这类车辆目前也是发改委汽车产品《公告》审查的重点,目前对这类车辆是要求在侧面及后面均应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图中的“毒”、“爆”文字标识仅作为示意,具体应粘贴何种规格、尺寸、形状的文字标识应参照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加以粘贴。

罐式车辆反光带、标志牌及安全标示牌位置示例

标志牌

标志牌

反光带

反光带

 

安全标示牌

 

厢式车辆反光带、标志牌及安全标示牌位置示例

反光带

反光带

标志牌

标志牌

 

 

安全标示牌

6、非危险品罐式货车及罐式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尾部

 

注:

这类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应尽可能粘贴于罐体中部最宽处以增加夜间视认效果。

如底盘承载面宽度和罐体宽基本一致,也可粘贴在底盘的承载面边缘。

 

7、低平板半挂、框架式集装箱车(整车及半挂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

尾部

注:

对尾部安装有爬梯的低平板运输半挂车,建议按图示要求进行粘贴,如无爬梯可在尾部适当位置粘贴以体现车辆尾部宽度;侧面粘贴时应尽可能体现半挂车整车长度。

对框架式集装厢运输半挂车,由于车身过窄,建议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粘贴在侧防护栏部位,必要时可通过在车头部位粘贴以增加视认效果。

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粘贴位置示意

侧面

注:

这类车辆粘贴时应尽可能沿底盘承载面位置粘贴,如特殊需要可在侧防撞护栏处补充粘贴。

9、特殊罐的粉粒物料运输车

注:

对特殊的形状的罐体建议按其形状轮廓沿突出边缘部分进行粘贴,如上图所示。

(三)车检把关注意事项

首先,应按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2.7”、“8.2.8”条款要求对车辆类型进行识别。

可通过上网查询、查验行驶证或实车量取实车长度等方式,掌握该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满载总质量、车身长度等。

对挂车类产品按GB7258及汽车产品《公告》审查要求,这类车的侧、后方均应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整车类产品,总长不小于10m的车辆应在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如总质量不超过12t,则可以不在尾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上述产品,在《公告》的正侧45°照片和车辆尾部的照片中均能通过目测识别。

实车量取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离地高度应不低于380mm,侧部粘贴及尾部粘贴方式参照图例及相关文字说明,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尾部反光标识应尽可能采用在同一水平面上粘贴,如确有需要可采用沿垂直方向粘贴,如低平板运输半挂车。

对于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鉴别,目前,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0日发布,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7:

2005)第“11.2”条款要求,对这类产品,应对其产品本体的白色单元表面进行目视检查,看其表面是否加施清晰、持久的标识。

标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制造商标识或商标;   b)认证标志;   c)产品等级

认证标志

如下图所示:

产品等级

工厂代码

工厂代码

认证标志

产品等级

商标

注:

当前符合GA406标准并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其本体表面均有花纹图案。

(四)车身反光标识应用粘贴指导

1、车身反光标识必须应用在干净,涂漆的表面;

2、有两种结构的车身反光标识:

第一种是单层金属镀铝微棱镜结构,它可以随意剪贴,本身具有防水性能,无需封边;第二种是双层结构,上下两层材料中间有空气微囊,该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封边等防水处理,不能随意剪裁。

3、车身反光标识应用在防护栏上时,应防止被油布遮盖,如果确被油布遮盖,油布上应设置相应的反光标识。

4、使用商业溶剂清洗待粘贴表面,并完全干燥;用抹布配合异丙醇清洁待粘贴表面,并使用另外一块抹布干燥,防止有残余物。

5、剥离底纸,在两端定位;用刮板从里向外刮。

 

二、汽车和挂车侧、后部防护要求

(一)《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

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相关定义及范围

侧面防护装置定义:

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入车轮下的装置。

侧面防护装置安装范围:

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

2、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要求:

(1)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

(2)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安装的螺丝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

(3)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间距不大于300mm,且截面高度:

N2和O3车类车辆不小于50mm;(N2和O3指:

总质量大于3500kg小于12000kg的货和总质量大于3500kg小于10000kg的挂车;N3和O4类车辆不小于100mm;(N3和O4指:

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和总质量大10000kg的挂车)

(4)对于N2和N3类汽车:

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对于全挂车:

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500mm的范围之内;对于半挂车:

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mm处,但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

(5)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O3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50mm,对于N3和O4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mm;

(6)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可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mm;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应不超过350mm;

(7)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

(二)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相关定义及范围

后下部防护装置定义:

通常是由横梁组成的安装或连接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后下部防护装置范围:

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含在用车,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除外)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

2、后下部防护装置要求:

(1)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朝后。

横向构件的端部成圆角状,其端头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

(2)后下部防护无论在任何位置上,都应与车架或其他类似部件相连接,后下部防护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3)后下部防护装置不能调整的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护装置可以调整的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

(4)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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