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林局其他行政权力类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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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林局其他行政权力类责任清单模板

县环林局其他行政权力类责任清单共9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的审核,林木采伐伐区验收和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验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林业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责任主体

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资源站

(1)立项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解释备案责任:

制发同意书;信息公开;建立档案;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1-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3-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3-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3-3.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4-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4-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5.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6.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无植物检疫对象苗圃审核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森检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责任主体

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植物检疫站

(1)立项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解释备案责任:

制发同意书;信息公开;建立档案;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1-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3-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3-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3-3.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4-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4-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5.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6.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病虫害预报

实施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点,负责森林病虫的动态监测;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应确定兼职测报人员,负责本乡、镇或本单位森林病虫害的调查和监测。

并按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调查和监测情况逐级上报。

责任主体

若尔盖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植物检疫站

(1)立项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

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解释备案责任:

制发同意书;信息公开;建立档案;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1-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2-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3-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3-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3-3.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4-1.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二十七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4-2.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5.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三条“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6.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划分森林病虫害常灾区、偶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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