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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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宜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县范围内10个以上的乡镇(场)发生疫情;或在全县范围内有20个行政村发生或者10个以上的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县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县5个乡镇(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县范围内有2个以上的乡镇(场)发生疫情;或在全县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县内有2个乡镇(场)或者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县范围内5个以上乡镇(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县范围内有5个以上乡镇(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发生丢失。

(6)县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场)范围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场)范围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应急指挥部。

  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畜牧水产局、宣传部、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贸总公司、交通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商业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武警中队各一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负责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的计划安排。

县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监察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救济工作。

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防疫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负责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县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通信畅通。

县商业局负责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并协助做好场地消毒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加强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并通报有关疫情。

县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

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屠工、加工厂、贩运户的管理。

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徒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经贸委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应急物品生产工作。

县外贸总公司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有关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队伍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各乡镇(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强制免疫,疫区疫点的消毒,疫病动物的扑杀、处理等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执行县应急委员会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以及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与职责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支持。

  县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特别严重、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及我县的实际需要,建立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

县畜牧水产局和各乡镇(场)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乡镇(场)、各乡镇动物防检站、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实行逐级上报疫情。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防检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省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进行诊断。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时报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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