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207072 上传时间:2023-01-18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4.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作心得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三,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庭审活动应当成为审判活动的横向中心,审前程序(包括侦查、起诉程序等)、庭外程序(包括法官自行调查核实程序等)均应依托庭审程序进行。

这种三层次的分析模式逻辑周延,揭示了应然状态下理想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体现了法治精神。

但是如果单纯从以上三点理解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未免不足。

因为诉讼模式的改革不是应然状态的程序设计,而是实然层面的运行变化。

当书本上的法律面对实施时,法的效力与规范的实效永远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鸿沟。

三层次的审判中心主义内涵分析是应然层面的审判中心主义,体现在法的效力角度,而缺乏实效的考量,这与本轮司法改革的初衷相违背。

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活动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也就是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终局裁判功能,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病案”筛选出去,从而倒逼侦查、审查起诉工作质量,促使办案人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进而实现各案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分析改革的实现路径可以发现,保证审判的终局裁判功能和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是本次改革的核心环节,决定了改革的效果。

终局裁判功能与制约引导功能其实是刑事审判的应有之意,实现这两大功能其实就是审判活动的实质化的过程,所以本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的实质化过程。

(二)庭审的实质化是实现终局裁判功能的保证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具有天然的弱势地位,只有在庭审过程中,其所享有的辩护、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才能有效行使。

要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维护审判者居中裁判,必须将一切与被告人定罪量刑相关的实质性问题全部放在庭审中解决,以举证、质证、认证作为庭审中心进行审判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审判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庭审活动的实质化,实质化的庭审活动是发挥审判程序的终局裁判功能的核心。

(三)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的统一化、明确化是实现制约引导功能的前提“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本次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指导侦、控、辩、审四方开展诉讼活动。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定案证据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实践中,面对具体案件的不同公检法三机关往往是各有各的标准,各有各的把握,甚至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对同一问题的解释结论也会冲突,更别提地域不同、审级不同造成司法判断标准的不统一。

这都会影响刑事实体公正的实现,更制约审判程序引导功能的发挥。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若要实现,必然要求司法判断标准的统一化、明确化,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应当根据该标准依法进行侦查行为,决定侦查走向、收集相关证据,保证关键证据收集的全面性,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审判活动对于审前程序的引导功能,从而在将真正罪犯绳之以法的同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动力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绝非改变该原则,而是面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情况,强化审判活动的监督引导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运行驱动力,并非法院一家,而是由法院、公安、检察、辩护律师等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合力。

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脱离了侦查、起诉等环节,审判就成了空中楼阁,所以“中心论”与“阶段论”并非矛盾关系,而是辩证的统一。

公、检、法均应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动者。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质证的影响质证是指控、辩双方为了确定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与质问的诉讼活动,是对证据进行筛选、识别的过程。

庭审质证程序是一个多元的法律概念,可以从不同层次进行理解:

作为司法证明过程的中间环节,其是取证、举证的继续,是认证的前提与枢纽;

作为一项诉讼权利,其实现与否影响到个案处理的公平正义;

作为一项庭审程序,其是法庭调查的核心,关系到审判功能能否实现;

作为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其有利于裁判者辨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从上述不同层次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庭审质证程序是多种审判制度的交点,集中体现了不同价值。

在证据裁判原则的背景之下,质证程序是法庭调查的核心,即深入显示证据内容、补充示证,又固定证据范围、影响认证,还可能发现新证据线索、引导取证。

有鉴于此,保证法庭上的公平质证不仅是国内法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还成为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家公约判断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是否保障人权,审判是否公正的国际标准。

经过201X年、201X年的两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多处规定了质证程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的细化与完善,明确强调了质证程序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地位,强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措施和法律后果,探索了侦查人员、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规则,细化了质证过程中的发问、质问、辩论规则,以及发现证据疑问后的补正、说明规则。

通过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刑事诉讼质证程序。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实践层面,实质意义上的质证对抗并没有真正实施和运行,这使得质证程序虚化的情况比比皆是,裁判者对卷宗的依赖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辩方在证据认定过程的影响实在有限,实质、有效的质证过程无从谈起,这都造成近年来一些荒诞、看似可笑的错案时有发生。

本次诉讼制度改革正是瞄准了这些运行问题,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利用审判程序的整体实质化“治疗”质证程序虚化、形式化的顽疾。

本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会对庭审质证程序以及公诉机关会产生以下影响:

(一)庭审实质化造成公诉人说服义务增加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存在一种案卷中心主义倾向,也就是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卷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地位,随着诉讼阶段变换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传递,审判程序中法官心证形成、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范围确定、认证的过程,并非基于庭审示证、质证,而是通过阅卷完成,这就造成庭审程序虚化、示证虚化、质证虚化等一系列现象。

在这种体制下,不管辩护人提出何种质证意见,公诉人当庭如何应对质证,对法官心证的形成都影响不大。

因为要么在庭审前法官已经阅卷完毕,心证意见早已形成,证据矛盾、证据质疑已经初步解决或者有了补强方向,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只是对于法官内心证据矛盾、质疑的重复,公诉人当庭应对好坏也不会影响定罪量刑;

要么法官并未阅卷完成,质证意见需要庭下阅卷时再行核实,公诉人当庭的应对好坏也不会影响定罪量刑。

此种审判方式下的质证程序,其程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公诉人的庭审义务更多在于出示而非说服。

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进行,庭审实质化就要求法官内心确信及自由心证的形成重新回归庭审环节,摒弃对案卷笔录的过分依赖,把审判方式从“以间接闭庭阅卷为主”拉回到“以直接调查审理为主”。

改革后,公诉人在庭审中不仅要出示证据更要直接面对辩护人甚至是审判人员对证据的质疑,需要就定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辩护人进行辩论,说服审判人员形成心证,认定犯罪事实,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二)健全非法证据排除造成的程序证明义务增加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可以说任何一个冤假错案的发生都离不开刑讯逼供的影子。

为了根治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四章第八节专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非法证据的外延、排除程序的发起、公诉机关义务、调查程序、排除后果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本次“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强调“健全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也就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见改革之后的庭审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会进一步增加适用,部分地区出现的法庭上“审公诉人”的现象可能普遍发生,如何提高庭审质证中对非法证据的应对能力、补强能力,即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滥用、恶意拖延诉讼,又保证排除真实存在非法证据,是改革后公诉部门质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挑战。

(三)探索直接言词原则造成的当庭质问增多审判中心必然导致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亲自接触证据材料、直接感受证据材料;

言词审理原则要求诉讼材料必须以言词陈述或者问答形式而显现于庭审之上。

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辩方质证权利无法保障的情况。

本次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要求,目的就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

这说明在未来的庭审过程中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说明问题、提出意见会常态化、制度化,改革前普遍存在的“宣纸证”、“质纸证”的现象会大幅减少。

(四)完善辩护制度造成的辩方举证、证据质疑增加刑事辩护制度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法庭审理过程就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过程。

若要庭审过程发挥实际效果,承担起疑点发现、争议消除、事实查明的作用,就离不开真实、有效的辩护行为。

辩护行为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收集、出示无罪、罪轻证据以及质问、质疑有罪证据两个方面,无论是新证据的提出还是对原有证据的质疑都会给公诉机关实现控诉职能提出新的挑战。

三、公诉机关如何应对庭审质证模式变革质证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这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新的挑战。

要适应这种新的情况,必须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抓住改革的具体走向,端正态度,勇于探索,在诉前主导、庭前过滤、庭审控制、庭下补强、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转变执法理念、改革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进而在最短时间内适应新形势对公诉工作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一)诉前主导,从源头上减少“病案”“病证”造成的质证被动侦查是刑事指控的基础,肩负着收集、固定证据的重任。

正当、充分、合理、合法的侦查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侦查受到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抓人破案轻证据定罪,造成一些案件在证据收集时就具有“先天不足”,非法证据、证据不充分等问题严重,进而造成庭审质证时公诉机关的被动。

即可能使原本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又可能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逃脱法网。

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公诉机关应当主动出击,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适时、适度介入,将起诉的标准带入侦查,以起诉的标准指导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适于审判的意见,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从而构建出一种新型诉侦关系,从源头上改善证据不好,减少“病案”“病证”的发生。

(二)审查过滤,防止“病案”“病证”进入审判程序审查起诉是公诉工作的重点,也是之后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

全面审查各种定罪、量刑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严格审查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仔细甄别证据矛盾及疑问,综合判断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及时补正证据瑕疵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点。

实现审查起诉对庭审的过滤功能,为庭审质证做好准备应当做到以下几个点:

1.自觉树立证据意识,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后,公诉部门应当将工作的标准转变为面向审判、服务出庭,使证据可以经得起法律、历史的考验。

若要在庭审质好证必须有完整的证明体系、客观的证据材料作为依托。

所以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注重把好证据关,全面审查涉及定罪、量刑的一切证据材料,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防止“病案”进入审判环节。

2.科学构建证明体系,保证庭审的确定性与口供、证言不同,客观证据更具有稳定性,要使证明体系经得起庭审程序的质疑,就必然要求证明体系的构建从主观性过强的口供中心、人证中心,转向客观证据对口供、人证进行验证的综合证明体系。

因此,在审查起诉中就应当重视审查物证、书证、现场痕迹等实物证据的取得、保管、鉴定过程,在保证客观证据真实的前提下,以客观证据为核心,以印证原则、口供补强原则为纽带,将客观证据与其他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稳固的证明体系,从而保证庭审质证中的可预测性。

3.突出证据合法性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确立增加了公诉机关的程序合法性证明义务。

为了减少庭审质证中辩方的合法性突袭,在审查起诉中应当突出审查关键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报告、供述稳定性、供证关系等多个角度分析关键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对确系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坚决排除,对因工作疏忽产生的瑕疵证据及时补正。

4.善于倾听辩护意见,科学预测质证走向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善于倾听辩护人意见、嫌疑人辩解,利用庭前会议、单独会见律师等方法全面了解辩方的证据收集情况、质证意见,掌握辩方争议焦点,以便充分利用辩护信息,查漏补缺,补强证据锁链,完善证明体系,适当调整庭审预案,有针对性进行质证应对,实现庭审效果。

5.周密设计庭审预案,应对可能质证风险在全面审查证据,科学构建证明体系之后,公诉人应当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结合庭前获得的辩护意见,分析可能存在的庭审风险,设计质证策略,制作质证提纲,论证证据三性,排除证据矛盾,同时统筹讯问、询问、示证、质证等多个环节,共同化解证据质疑,反驳辩方观点,以论证与反驳相结合的方法证明指控。

(三)控制庭审,增强质证应对能力1.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充分体现质证目的公诉质证活动的目的是使合议庭最终采信公诉证据,进而认定事实,实现指控。

所以,公诉机关在进行庭审质证中应当紧紧围绕案件指控事实,目的明确,逻辑清晰,即就证论证,强调具体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又时刻将单个证据纳入证明体系中进行分析论证,发挥证据之间的印证优势,强调质证答辩对证明体系构建的阐释、说明作用,澄清证据链条中的疑点和矛盾,促进法官心证的形成。

2.区分不同证据特点,熟练掌握质证方法证据类型的不同可能造成质证方法、策略的差异。

当辩方对物证、书证、生物痕迹等实物证据提出质疑时,可以从取证主体、手段合法、收集保管链条等角度证实该证据的真实性;

当辩护人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在具有鉴定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科学鉴定的方式证实其未经剪辑,进一步证实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当辩方质疑鉴定意见时,可以通过鉴定人身份、鉴定资质、鉴定方法、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多个角度进行答辩,适当情况下也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出庭,解答鉴定疑问,强化法官心证;

当辩方质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可以从证人、被害人陈述的自愿性、程序合法性、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等多个角度进行答辩;

当辩方指出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时,可以从证人与本案利害关系、取证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认知能力、证言与其他证据印证程度等多个角度进行质证分析;

当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多份供述之间存在矛盾时,可以通过印证程度、翻供理由合理性、有罪供述自愿性、供证关系等多个角度分析口供的真实性;

当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时,可以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同步录音录像、入所健康检查记录等多个角度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应对。

总之,证据类型不同、质疑角度不同,当庭应对的方法也会有所出入,公诉人应当熟练掌握类型证据的质证方式,灵活选用多种应对方法,从不同角度区别质证,保证质证效果。

3.根据庭审变化方向,灵活运用质证策略庭审活动始终处于一种动态运行的过程之中,可能受到多种内外因素交织干预,难免遇到被告人翻供、临时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临时申请证人出庭、出庭证人翻证、辩方证据突袭、申请精神病鉴定等超出公诉人预测的特殊情况,造成庭审走向变化甚至逆转。

在面对此种情况时,公诉人应当灵活运用质证策略,对于不影响原有证明体系的新证据、证言变化、供述变化,应当简单应对,大胆质证,不作过多纠缠;

对于与现有证据出现矛盾的,应当掌控质证主动权,立足现有证明体系、证据链条,当庭驳斥,强化法官心证;

对于可能影响刑事责任承担,但是又无证据可以驳斥的,公诉人应当本着客观、理性的态度,认真对待合理辩解,寻找其中矛盾之处,予以反驳,必要时还可建议延期审理,庭下核实补正;

对于临时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情形,公诉人应当根据申请出庭所希望达成的证明目的的不同,有针对性的向审判长提出是否出庭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主动申请本方证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质,以对抗辩方诉讼行为对法官心证的影响。

4.合理运用庭审语言,增强质证感染力庭审活动以语言为载体,语言表达方式的差异会影响庭审效果的实现,质证程序也不例外。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造成说服义务增加、直接言词原则适用都需要以口头表达作为载体实现,所以合理运用庭审语言是公诉人实现庭审指控功能、应对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庭审质证过程中,语言选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规范准确。

公诉人在法庭之上代表国家行使追诉职能,用语应当力求准确、客观。

尤其是质证环节,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气氛紧张,切忌感情冲动信口开河,应当注意用词规范严谨,表达准确恰当。

第二,详略得当。

公诉质证的核心是通过对辩方质疑的答辩,进一步揭示指控事实的证明体系,强化法官的心证。

所以质证并非对示证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辩方已有观点的驳斥,这就要求其语言注意详略得当,抓住辩方质疑、质问的核心进行答辩,突出答辩重点,强化法官内心确信。

第三,论证严谨。

无论是质疑辩方证据还是质证答辩,公诉人质证的目的都在于说服法官、强化心证,所以在质证中要突显逻辑严谨性,充分说理,强化论证,在最短时间内让法官了解论证逻辑,产生内心确信。

5.强化当庭询问技巧,应对出庭作证增多庭审询问的目的在于两点:

第一,表述案件事实;

第二,反驳辩方观点。

所以,庭审询问既可以视为示证的组成部分,又可能作为质证的逻辑延伸。

如前所述,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会使庭审更多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出庭作证情形增多。

面对此种情形,庭审询问的成败会更多的影响案件的走向,所以公诉人在庭审询问中要注重内容选择,简洁明了,详略得当,有针对性的展开询问,根据辩护人的问话、证人的应答及时调整询问角度,从逻辑上批驳辩方的观点,佐证起诉事实。

同时还应当注意询问策略的取舍,适当选择提问方式和节奏,控制证人作证思路,辅助证人准确表达案件信息。

6.创新多媒体质证模式,强化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信息化和科技手段运用有利于提高出庭质量和效果。

以往公诉机关大多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示证,将书证、案卷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拍照后做成幻灯片在法庭上播放。

这种多媒体示证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示证的流畅性,但是不利于体现具体证据之间的关联,无法满足抽象显示证明体系,形象阐释证据锁链的庭审要求,应当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尝试创新使用多媒体手段,将证据联系、证明体系、证据链条在庭审过程中形象显示,尤其是对不易表述的资金流向、特殊死因等问题均可以用多媒体手段形象表现。

比如在我处承办的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的死因较为特殊,死因鉴定运用大量科学术语进行论证,普通人无法轻易了解其中原理,造成辩方质证过程中多次要求重新鉴定,公诉人面对此种情况,当庭播放了模拟死因的动画录像,即批驳了辩方的质证意见,又澄清了法官的疑虑,提高了审判效率,顺利完成了出庭公诉任务。

四、小结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以制度的手段防范冤假错案,其主要路径是审判的实质化,这就为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应对审判实质化、发挥审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决定作用就是新时期内公诉工作的重点。

在这个过程中,公诉部门应当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可能面临的困难,正确认识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有效履行自身的证明义务,保证控诉达到法定标准,运用多种方法妥善应对辩护人的证据质疑,通过庭审质证中的反驳、质疑阐释原有证明体系,证实指控事实,从而保证庭审效果,在严惩犯罪与防范冤家错案之间寻找出一条适当的解决之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