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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连带责任所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大,其基本概念也产生明显变化。

连带责任制度主要是对连带责任人的确定和规定。

连带责任的概念并不是无水之源,早在秦国商鞅变法中,就制定了连坐制度,是连带责任的最初概念定义。

按照当代社会中民商法规定,连带责任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相互掌握对方的存在,在具体社会活动中随机的两个或多个主体出现让与或担保等情况。

在此基础上,民商法对于多个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规定主要是指,受同一原因影响而造成的连带责任人的权益的损失,其中产生多个责任。

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人不仅要对民事上所规定的责任进行承担,还要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同时,只要有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起所有责任,最终使所有债务责任所依附的责任消失。

连带责任的特殊性意义,能够对风险评估和经济利益维护项目中的债务人产生明显的保障。

总之,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连带责任人人数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纠纷和利益缺损之后,任一主体都必须承担全部的外部责任;

二是连带责任人对外部责任的承担不具有上诉争辩的权利,即说明连带责任具有强制性特点;

三是连带责任的适用要基于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例,不能将法律体系中的不同连带责任制度规定进行混淆使用,也不能因此模糊连带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总之,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能够实现社会活动中任一主体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因而,连带制度是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坏的重要法律制度。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同所有法律制度一致,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也具有模糊性。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经济纠纷冲突也频繁凸显。

连带责任因此使用的频率也不断增加,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情况要求民商法相关制度对此进行审查认定。

因此,实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认定思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思考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广泛地应用连带责任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的判定具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存在,即民商法中尚未存在明确的规定认定什么情况下使用连带责任法律制度。

主要的原因在于民商法对于相关制度的描述具有模糊性,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是连带责任的误判为非连带责任;

而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被误判为连带责任。

不管如何,都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而要对非真正连带责任进行有效认定。

首先非连带责任是在债务人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且所有债务人给付的责任相同,因而在纠纷产生时,共同侵权人之间都需负担连带责任。

但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具有细微的差距。

首先,是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具有共同性,如共同的侵权活动、共同的侵权协议、共同的侵权合同等。

因而在连带责任中,这些连带责任人承担着相同的身份,即共同侵权人,因而,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法律目的不同。

即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中连带责任人要根据不同的利益出发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不相同。

最后,是认定标准不同。

连带责任不能单单根据连带责任的共同目的性和差异性进行区别认定,要从具体问题中出发。

而非连带责任制度则可以从其概念入手进行司法认定。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在实现连带责任认定后实现。

由于连带责任的司法审判中具有主观模糊性,所以实现连带责任认定后,连带责任的具体归属问题认定主要通过连带责任人相互协商,按照责任分配制度进行归属认定。

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按照协商进行的责任分配制度进行责任归属认定往往会引起对其他诉讼关系的连锁反应,扩大案件的影响力。

如债务案件中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协商失效等和后期债务追还等问题的判决未能实现,导致司法审判失去其实际效能。

因而对与连带责任的归属认定要求具有准确性、清晰性。

要求不仅要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保证连带责任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

实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归属的认定能够提高司法审判的高效性,避免继发性问题的产生,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增加公民对审判的满意度,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诉讼时间的认定当前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中缺少对诉讼时效的具体认定。

即案件容易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增加诉讼的复杂程度。

所以民商法要本着司法规定一致性的前提条件,对连带责任人的权利合理主张实现明文认定,确保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权利终止诉讼合理时效,确保司法审判的一致性、规范性。

维护法律尊严,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三、民商法中集中常见连带责任探究通过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思考可以得知,民商法连带责任产生原因、连带目的都具有一致性。

因而通过分析民商法中常见的原因导致的连带责任进行探究。

(一)连带责任人在共同行为下造成连带责任在经济活动中,连带责任人的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等。

首先,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的情况。

民商法中规定连带责任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对他人利益的侵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因而要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对于主观原因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难度。

因而实现对主观的辨析是连带责任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问题。

因而司法审判活动中,将根据实际案例对共同侵权活动进行有效的认定,从而采取实事求是的连带责任判定。

其次,连带责任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下的连带责任。

主要是连带责任人存在危险行为,同时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人的情况下导致他人行为受损,这时要采取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下的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具有明文规定,因而对于这种连带责任的实际操作,能够丰富侵权行为判决的相关实证研究。

最后,是在共同责任下产生的连带责任。

我国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一般适用范围在于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

由于领导部门的管理问题而产生的侵权活动,例如,在施工建设中,管理部门未能形成科学管理,导致施工人员从高脚架上坠落,造成对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

在司法中要求根据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施工方、管理部门和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产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活动中的连带责任主要发生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

同时,在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对自己违法行为具有自觉性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代理行为,连带责任也由此产生。

因而,常见的代理行为活动中的连带责任的探究能够有效监督代理活动。

例如,某化妆品代理人员A明知自己代理的化妆品具有有害物质,仍然对客户推销化妆品,最终导致客户因为严重过敏住院治疗。

在这一案例中,代理人A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连带责任通常情况下,承担保证情况所导致的连带责任是由于在合同和保证书中未能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导致后期中,当一方未能履行职责,而导致责任问题出现,在此情况下,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但如果,承担保证活动中为产生巨大责任,则要求承担者对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负起责任。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对于由于共同侵权合同协议的明确责任规定,能够有效保证企业公司的顺畅运行。

四、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体案例问题解析通过上文对民商法的相关概念认定和具体连带责任探究,可以初步掌握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问题和所发挥的作用。

以下进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具体司法案例进行解析,增加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使用的准确性。

例如,2010年某天,成都一位老人横穿马路被一辆汽车撞到在地,先后遭到多辆汽车碾压致死。

由最后一辆车的驾驶员A在碾过老人后报警。

在这一案例中,所有肇事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和相关问题分析。

在本案例中,老人在驾驶员A碾压时,老人还有身体体征。

在送往医院后,老人真正死亡,因而驾驶员A的碾压是导致老人死亡的最终原因。

但同时,其他逃逸驾驶员具有连带责任。

通过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分析。

本案的司法判定主要依据连带责任制度中无意识联络多人侵权的连带责任。

即表示,碾压老人的驾驶员互不相识,但做出了同样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样的损害结果,属于累积因果关系。

各个累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结果的不同,使连带责任人相互之间可以实行追偿权利。

另外根据无意识联络多人侵权的按比例责任,在民商法中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各个驾驶员之间的责任按份负责。

这种方法间接连接了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本案中出现了先后碾压,无法确切分配各个驾驶员的责任大小,则按照平均承担的连带制度。

五、结语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法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对于民商法中的相关制度研究能够更为准确地指导社会侵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遍布在民商法的各个角落中,其概念、认定和执行方面都缺少独一性。

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探究主要从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制度的特点实现对其的初步认识,同时要求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进行解析和解决,当前主要有关于连带责任和非连带责任的认定、连带责任归属认定和连带责任诉讼时效认定,实现各个概念的认定问题的处理,能够增加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使用的正确性,增加司法实际的严肃性。

另外在对连带责任常见的几种连带责任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连带责任维权的正确性。

在最后,通过具体案例中的具体连带责任制度的使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参考。

以期增加民商法维护公民权利的效率,维护债权人的权利的能力,提高法律的公平性,扩大法律对公民的影响力,推动公民知法、懂罚、守法,最终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

注释:

黄松波.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15).286+289.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法制博览.2015(23).263.吴兰.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法制博览.2015(27).125-127.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5).56-58.姜希.试论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鄂州大学学报.2015(11).15-17.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7).60-61+103.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232.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343.阿米娜斯依提.试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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