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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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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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格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证据来源和证人、证人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

民事起诉状

(一)

控告人:

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死者之夫)。

被告人:

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萬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萬伍仟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前胎曾作剖腹产术),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

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因当夜停电)。

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

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

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

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

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

至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

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

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被告YY,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要想看病无经济压力,还少不了医疗保险今后将更显重要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

后果严重,影响极坏。

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李XX

代书人:

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附:

1.《XX市卫生局X卫字[84]第05》一份。

2.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另呈于XX市人民法院。

4.证人凡XX,女,40岁,XX区卫生院妇产科医师,家住本院。

证人吴XX,男,40岁,XX区卫生院外科医师,家住本院。

证人朱XX,女,31岁,XX区卫生院保健员,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

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

张XX,总经理。

电话:

010-XXXX

被告:

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

李XX,总经理。

电话:

010-X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100元及违约金50766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合计202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100元。

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

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

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北京XX技术有限公司

20xx年7月4

民事起诉状范本

(一)

被告人褚xx,男,70岁,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华宁县人,身份证号码:

(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7年2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7月10日由云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马x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罗以军,男,45岁,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身份证号码:

(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王xx、何京,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乔xx,男,57岁,汉族,研究生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身份证号码:

(略),原系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住玉溪卷烟厂职工宿舍。

因贪污一案,1997年8月8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逮捕,由云南省公安厅分别执行拘留、逮捕。

现关押于云南省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宦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罗xx、乔xx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共同贪污

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28570748.5美元。

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年6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多万美元进行私分。

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00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60-70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经理刘瑞麟(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儿,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由褚时健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向盛大勇、刘瑞麟转达了褚时健的旨意,盛、刘二人同意要钱。

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174万美元,罗以军为68l061美元,乔发科为68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麟45万美元。

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大勇立即办理。

7月19日,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了新加坡商人钟照欣账号上。

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了褚时健、乔发科。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扣押。

二、被告人褚时健贪污

1995年11月中旬,褚xx指使罗xx将xx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50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

褚时健决定自己要1150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叫罗xx把钱转存到该账户。

罗xx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找到xx公司总经理盛xx,叫盛xx立即办理。

1996年1月23日,钟xx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1156万美元。

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被本院追缴。

三、被告人褚x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1995年8月至1998年4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本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省偃师市等地,扣押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详见附表)。

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人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

其余财产计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及照片予以证实。

被告人褚xx、罗xx、乔xx亦作了供述和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褚xx、罗xx、乔xx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贪污公款3551016美元,褚xx还单独贪污公款1156万美元;褚xx共计贪污公款1330万美元,罗xx贪污公款681061美元,乔xx贪污公款68万美元。

褚xx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为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差额巨大。

褚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

(1)项、第395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罗xx、乔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l)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褚xx健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属从犯。

褚xx在被捕后,如实供述其组织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具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以自首论的情节。

褚时健在预审中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备《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罗以军也有立功表现。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

检察员:

毛××

检察员:

郑××

xxx年X月31日

民事起诉状范本

(二)

原告:

韩××,女,1968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

现住址:

蠡县××村。

电话:

******

身份证号:

*****

被告:

齐××,男,1966年出生,汉族,蠡县××村人

现住址:

蠡县××村

电话:

******

案由:

离婚纠纷。

请求事项: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女孩齐××、男孩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3、分割共同财产,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费用。

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我与被告齐××于1996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齐××现年13岁;男孩齐××11岁。

婚后夫妻关系不好,主要是被告游手好闲,睹博和购彩票为业,输了钱后向我要,我只要不给或者提出异议就会招来毒打,例如:

1998年5月因口角被告将洗脸盆砸在我的头上,致头皮损伤缝合十数针,现仍留有疤痕。

2008年12月,被告买彩票向我要钱,我因无钱被被告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致口腔破裂缝合二十多针。

致今留有伤疤。

令人不可容忍的是:

被告生性多疑,游手好闲的同时,胡乱猜疑我与他人有作风问题,四处诽谤我,使我在心灵上肉体上都受到了严重的屈辱和伤害。

2018年7月22日,被告为监视我的电话抢了我的手机,我骑自行车追赶时,他突然将摩托车掉头向我撞来,连人带自行车被撞倒,用脚朝我的腰部狠踢,自行车被撞坏,还将我的腰椎踢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为此,在高阳县医院住院15天花去5000多元(期间被告始终未去医院看望,我二人一直分居)。

派出所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在案,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共同财产状况:

我们结婚后的1997年共同出资盖北房五间,买空宅基地三块,摩托车两辆,电脑一台,电视机两台,冰箱一台。

鉴于上述,我与被告的婚姻无法再维持下去,感情已经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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