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讲刑事诉讼法律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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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适用调解)2.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都有权以书状或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和解。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7)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8)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2011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
A.委托辩护人B.在判决宣告后撤回自诉C.申请鉴定人回避D.在判决宣告后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答案】C【解析】
(1)选项A:
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非“辩护人”);
(2)选项BD:
判决已经宣告,再撤诉、自行和解何意?
(3)选项C:
自诉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考点4】辩护律师的权利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述(4)至(7)项中:
被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1)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如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并提出意见。
(2)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2018年新增)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登记、提讯笔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2018年调整)
【提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018年新增)(4)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7)认为回避对象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8)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9)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非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1)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2018年调整)(3)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2018年新增)
【2013多选题】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享有多种诉讼权利。
下列关于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B.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C.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提交的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D.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E.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答案】ACD【解析】
(1)选项B: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不需要经许可)。
(2)选项E: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且在侦查期间,否则不需要经许可)。
【考点5】辩护人的义务
(1)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不能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更不允许弄虚作假,欺骗司法机关。
(2018年调整)
(2)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2018年新增)(3)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4)认为公检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予以保密。
但知悉委托人或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6)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考点6】强制措施种类期限拘传持续期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可多次拘传)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拘留3个“24小时”:
(1)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除特定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3)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提请逮捕
(1)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拘留】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18年调整):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
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
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考点7】证据制度1.证人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电子数据(2018年新增)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提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3.证据的审查
(1)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提示】证据具有合法性的条件: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018年新增)(3)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8年新增)(4)电子数据的审查(2018年新增)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的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
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
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标注清楚;
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
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
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收集、提取程序有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包括:
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有其他瑕疵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4.证据的认定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2)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考点8】侦查侦查机关及措施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侦查措施的种类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技术侦查措施(8)通缉1.讯问犯罪嫌疑人
(1)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3.侦查羁押期限
(1)起算一般:
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提示】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2)期限情形期限总结一般羁押期限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21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前述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2+1+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2+1+2+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3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17多选题】下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行为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有()。
A.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B.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的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的D.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E.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不予释放、解除或变更的【答案】ACDE【解析】选项B:
属于正常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5.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4)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考点9】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1.先起诉,后立案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3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即前述自诉案件范围列示的内容);
缺乏罪证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4条,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3.审理要求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调解与和解自诉案件,原则上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审理期限
(1)被告人未被羁押:
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被告人被羁押:
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
【2007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对自诉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B.对自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继续审理C.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缺席审理D.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答案】D【解析】
(1)选项AB:
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选项C: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10】一审简易程序1.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2.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考点11】上诉1.上诉权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经同意方可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上诉权);
(4)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上诉不加刑”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17单选题】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必须由特定主体提起才能启动。
下列上诉、抗诉的提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被害人提出上诉B.被告人提出上诉C.被告人的近亲属未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D.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抗诉【答案】B【解析】
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无权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经同意方可上诉);
(3)选项D: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近亲属)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考点12】死刑复核程序1.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死刑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2.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多选题】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按辩护律师请求听取其意见D.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E.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ACDE【解析】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选项BC: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选项E: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总结】有关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程序审理期限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一审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45日内二审程序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一审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程序
(1)判决: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2)裁定:
立案之日起30日内刑事诉讼公诉一审普通程序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自诉案件
(1)被告人未被羁押:
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2)被告人被羁押:
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3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审程序2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