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办理流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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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3、审查核准
(1)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符合有关规定;
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
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核准。
市拆迁办对区、县拆迁办上报的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核准意见。
准予拆迁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办理
(一)申报须知1、申请拆迁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局内传递);
(4)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
(5)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2、拆迁安置计划和方案的内容
(1)拆迁红线范围内房屋面积、户数、性质、用途等基本情况;
(2)拆迁方式;
(3)拆迁期限;
(4)还建方式和还建期限;
(5)产权清晰的安置用房证明;
(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及预算资金制度。
3、填报表格填写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
符合条件的,依法收取拆迁管理费,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按上述法规规定,建设单位的正常报建程序是必须在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才能申请办理拆迁审批手续。
为了节约建设用地单位申报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同时,拆迁管理中心根据土地移卖的工作联系单可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
1、房屋拆迁前期工作的内容
(1)对拟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审查。
(2)建设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拆迁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平均补偿价格进行初步评估,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结果测算应实施监控的资金数额。
(3)办理资金监控的相关手续。
2、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手续办理程序
(1)在调查摸底资料基础上确定监控的资金数额;
(2)拆迁管理部门、实施监控的银行、建设单位鉴定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使用协议书;
(3)建设单位将应监控的资金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入;
(4)银行对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
3、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向拆迁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审批手续,除提交上述规定的5个方面的资料外,另补充提交所委托的拆迁代办单位和评估机构资料。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拆迁管理中心完成拆迁许可证审批工作。
具备条件的,发放拆迁许可证;
不具备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办理结果及下步工作通知办理结果:
核发拆迁许可证或不同意办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下步工作:
拆迁人组织实施房屋拆迁,并与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可依法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完毕,申请验收。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二、办事须知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手续,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填写城市房屋拆迁申请审批表,向政务中心窗口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
(三)审查核准1、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1)提供的资料齐全是否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是否具备拆迁资格;
(3)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5)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6)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补正资料,待齐备后重新申报。
补正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局住宅建设科复审。
3、局住宅建设科复审后,经局领导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
崇文区房管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事项办理程序作者:
佚名来源:
北京市崇文区信息网添加日期:
07年06月26日项目名称:
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编号:
BJXCXSAGT001-2002-01(北京崇文行审A类国土001号-2002年-01版)责任单位:
拆迁管理科事项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第七条;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第九条。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第777号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申办程序:
(一)受理条件:
一、申请拆迁的项目应当已列入本年度拆迁计划。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9条)现包括:
(1)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2)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11条)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具备上述条件后,拆迁管理科向申请人提供项目编号,申请人登录北京拆迁信息网()建设单位入口进入拆迁审批页面。
在申请拆迁许可证20日前,先行办理拆迁范围内暂停事项公示,对应当实行委托拆迁招标的,进行网上公开招标。
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齐全后打印一份,加盖申请单位章,随同所需提交的文件报送拆迁管理科。
本岗位责任人:
本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7条)
(2)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8条)(3)拆迁计划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9条)(4)拆迁方案,内容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
拆迁补偿方案汇总表应按照上述内容制作。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10条)(5)资信证明:
按拆迁补偿、补助预算,足额打入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依据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第1条)本岗位责任人:
本科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初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批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8个工作日(三)复审标准:
同初审标准本岗位责任人:
本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10个工作日(四)审定标准:
局主管领导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在拆迁信息网上填写审批情况,报市局备案后,获取拆迁许可证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拆迁人与我局签订拆迁工地环保责任书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个工作日(五)告知与发证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初审、复审、审定人员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齐全。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4、制发拆迁许可证正确有效。
5、及时办理收费,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拆迁许可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属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报市建设委员会复审同意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制作拆迁许可证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要求归档。
个工作日。
办理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拆迁人以书面形式向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管理科)递交办理拆迁许可证的申请。
二、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五个要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条例规定。
四、收费标准按拆迁补偿总金额0.3%-0.6%收取拆迁管理费。
五、办事人拆迁管理科长:
孙海根六、咨询监督电话:
2962112市拆迁管理办公室20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