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59全国煤矿防治水害事故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的汇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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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生重大透水事故4起、死亡或下落不明48人,占今年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57.1%和49%。

对这些事故有关地方和部门初步进行了问责和处理,有关事故初步原因和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4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

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掘进过程中掘透采空区积水。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对该矿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技术矿长、生产矿长等采取强制措施。

吉林省按有关规定对该矿井予以关闭。

吉林煤监局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大屯能源公司孔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

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不到位,在未彻底疏放老空水的情况下就掘进作业,导致透采空区水。

江苏煤监局正在开展事故调查,中煤能源集团已撤销该矿矿长职务。

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并蓄意隐瞒、谎报9人被困井下。

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由于没有矿长下井带班,出现透水征兆后未能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皮带巷掘进透老窑积水。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已对襄垣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驻善福联营煤矿安检站站长等7名公职人员以玩忽职守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已对该矿法定代表人等13名人员刑事拘留。

山西煤监局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该起事故存在无领导带班入井行为,将按照处罚上限,对矿井处200万元罚款。

山西省煤炭厅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1年7月已被吊销),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针对该起事故存在瞒报谎报行为并贻误事故抢救,对矿井处300万元罚款,对瞒报谎报事故的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月14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

该矿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废弃井筒与上部采空区联通并有大量积水,复采工作面运输巷布置过近,造成溃入。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对该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等5人刑事拘留;

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对所属煤矿立即进行停工停产整顿。

河南煤监局及各分局对该公司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专篇全部重新进行审查。

4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人死亡、9人仍被困井下,事故仍在抢救中。

该矿没有按照批准技改工程组织施工,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在系统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以掘代采,放炮导通采空区积水。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对该矿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矿长、承包人等4人刑事拘留;

贵州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对该矿井予以关闭。

同时,决定对全省已批准恢复建设的217处技改煤矿一律停止建设。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对该起事故存在无领导带班入井行为,将按照处罚上限,对矿井处20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终身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5月2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峻源二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仍被困井下,事故仍在抢救中。

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了事故救援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该矿违规开采大矿防水煤柱,在工作面上隅角距地面56米,且上方有老塌陷坑并有积水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工作面落煤、放顶时与地表老塌陷坑冒通,造成积水和泥沙等溃入工作面。

事故发生后,鹤岗市委已决定对兴安区政府主管副区长给予免职处理,兴安区给予区煤炭局局长撤职处分,公安机关已对煤矿实际出资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黑龙江省按有关规定决定对该矿井予以关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针对该起事故存在迟报瞒报行为并贻误事故抢救,对矿井处300万元罚款,对瞒报谎报事故的人员,依法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就如何认清当前煤矿水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做好下一步工作讲了两方面意见。

(一)清醒认识当前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察执法,扎实推进“打非治违”、瓦斯防治、整合技改、基础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

截止5月8日,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6.3%和21%;

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2.9%和42.6%;

没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但重大事故发生7起,死亡99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45人。

今年煤矿重大事故同比上升的主要原因是近期煤矿重大水害事故频频发生,特别是进入4月份以来,连续发生6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造成61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占同期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的75%;

其中发生的4起重大事故,全是水害事故。

接连发生的重大水害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和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着非法违法开采,超层越界,私挖滥采保安煤柱,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等严重问题。

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存在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的问题。

分析当前水害事故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空喊安全第一,实质上是赶进度、抢产量、争效益;

有的煤矿企业无视法律法规,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二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煤矿水害的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提起煤矿重大灾害只想到瓦斯爆炸,而对水害威胁存在侥幸心理。

(地区层面)一些地区对区域内的煤矿防治水工作缺乏统一部署,缺乏有效措施,小煤矿在防治水害工作上各自为战,难以应对严重、复杂的水文地质状况;

(企业层面)部分煤矿企业在水害防治工作上仍处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状态,有的煤矿违法转包且以包代管,盲目追求产量和效益;

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乱采滥挖,采空区边界不清,图纸资料与井下开采实际严重不符,增大了防范水害事故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事故后抢险救灾工作的难度。

三是一些煤矿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没有专门的机构、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没有专用的设备,防治水制度也不健全,责任无法落实,更谈不上在采掘工作中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和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相当数量的小煤矿连基本的探放水钻机都没有,根本谈不上对采掘工作面周边水患情况进行排查治理。

四是一些地方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不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措施、工作部署没有落实到企业,没有落实到煤矿;

一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不严、工作缺位。

水害威胁严重,该开展防治水专项监督检查的没有及时开展,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落实情况监督不够;

对一些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盗采防水煤柱、存在重大水患整改无望的小煤矿,没有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二)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扭转近期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

(1)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总局、煤监局印发的《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在煤矿安全领域取得实效。

(2)全面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已经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防治水专项治理。

(3)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良好工作局面,加大煤矿防治水害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推进煤矿防治水害各项工作的落实。

(4)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对近期发生的4起重大水害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已挂牌督办,这四个省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抓紧开展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在事故查处上,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追究责任。

二要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应关闭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要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原则上重大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按期结案。

(5)进一步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近年来,极端天气多发,并引发了多起煤矿事故灾难。

目前已进入汛期,大家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严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三、根据本次视频会议精神,我厅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提出如下要求:

1、认真贯彻本次煤矿水害防治专题视频会议精神,特别是付建华局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尽快向有关领导汇报,并以文件形式传达贯彻落实到所有煤矿企业,进行严格传达登记,真正传达煤矿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每一位员工。

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5月25日上报省煤炭厅。

2、各煤矿企业对省政府专项行动中提出的煤矿防治水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制定切实有力的措施,采取过硬、管用、有效的手段,尽快整改,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3、扎实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制定防治水专项治理方案,认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主体责任,把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

要做到“十个一律”,即对没有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或没有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上报的,一律停产整顿;

对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矿区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设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探放水制度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水文地质资料和老空水情况不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超层越界、开采煤柱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并严格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防治水培训、职工不掌握透水预兆常识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没有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进行演练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雨季“三防”工作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对水害严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煤矿,一律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通过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使煤矿企业能够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4、按照省厅晋煤行发[2012]239号文件精神,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建立专业专职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健全防治水有关制度,通过物探、化探、钻探等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区范围及周边老空水、小窑水、采空区水,并在采掘工作中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和省厅“探掘分离”的管理规定,必要时省厅将进行专项检查或互检。

5、加强雨季“三防”工作。

已进入汛期,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严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一要建立预报预警机制。

煤矿企业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并与周边相邻矿井互通信息,当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组织撤人并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二要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在雨季来临之前,备好必要的物资准备,积极组织力量对地面排洪沟、井下水仓及水沟进行清挖疏通。

井口低于最高洪水位的工业广场要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洪水灌入矿井。

三要加大巡视检查力度。

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和周边的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视。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和停产撤人制度,井工煤矿在雨大时要停产撤人,确保安全,并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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