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详解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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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
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
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例如,甲作家与乙出版社签订出版其文学作品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违反合同,擅自将作品改编为剧本出版发行,后剧本改编人丙又与某影视机构丁签订合同,将该剧本拍成电影。
这其中既有作家甲与出版社乙之间的出版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作家甲与改编人丙之间就改编作品的权属法律关系,还有甲与影视机构丁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另外出版社乙与改编人丙、改编人丙与影视机构丁也有各自的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纵横交错,错综复杂。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其次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
再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4、取证和举证困难
以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例,通常情况下,原告首先应针对自己著作权来源的不同情况,准备如下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如没有登记,应提供作品原件或已出版作品的版权页;
(3)如系委托作品,应提供委托创作合同;
(4)如系法人作品,应提供按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证明;
(5)如系职务作品,应提供执行职务而完成作品的证据;
(6)如系合作作品,应提供合作作品原件等证据;
(7)如系继承、受让作品,应提供权利继承或受让的证明。
(8)此外,原告还应提供被告侵权的证据,如侵权作品;
(9)主张财产损失的,还应提供损失计算方法的证据;
(10)主张精神损失的,还应提供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据。
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共列举了6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5、46条共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形式。
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结论: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上述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专门化,没有接触过知识产权诉讼或缺乏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或法官,很难把握知识产权诉讼诸多的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点。
知识产权诉讼的这种专门化特点,不仅源于各有特点的知识产权实体法,而且也体现在诉讼程序中诸如管辖、审理程序、证据制度、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中,知识产权诉讼的专门化,使得律师和法官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有着相同的认识和诉讼思路,久而久之,使他们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理论基础。
如专利诉讼中的“等同原则”,商业秘密诉讼中的“接触加相似原则”等等。
另外,知识产权诉讼的上述特点,也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大大提高,以在中国的专利诉讼为例,一个复杂的专利诉讼从取证开始到诉讼完结要数年时间,甚至长达五六年,中间的调查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当事人的差旅等等花费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最终往往由于专利被无效或者技术鉴定出现不完全相同的结论而不了了之。
国外专利诉讼更是这样,美国因为专利诉讼而拖垮公司的例子比比皆是,个别经过马拉松诉讼而胜诉的例子(如宝丽来诉柯达,最终法院判柯达赔偿9.9亿美元),也导致公司元气大伤、消费者为知识产权买单。
所以,近年来国际大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往往以和解告终。
第二讲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三、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
1、当事人
(1)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
权属诉讼和合同诉讼中,职务发明纠纷的当事人为单位及其职工
(2)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相应的诉前停止侵犯商标权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几乎相同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此类规定同样适用于侵权诉讼中。
值得注意的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经过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这比诉前禁令的要求宽一些。
(3)被告和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以及与争议的知识产权有利害关系的人
2、管辖(截至2008年12月)
(1)专利诉讼:
最高法院指定的71个中级法院专属管辖,
(2)商标诉讼:
所有中级法院和经高院指定的61个基层法院
(3)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经高院指定的61个基层法院
(4)植物新品种诉讼:
38个中级法院专属管辖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讼:
43个中级法院专属管辖
3、证据
(1)举证责任: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第57条第二款
(2)专业鉴定:
在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技术合同等案件中大量采用
(3)评估和审计:
对知识产权价值以及损失数额,大量采用评估和审计
4、强制措施
(1)诉前禁令:
目前只适用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0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
(2)证据保全:
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使用的措施
(3)财产保全:
对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01]1号)
5、诉讼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九~十二条
四、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
1、当事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1)不服确权机关行政裁判的专利、商标申请人
(2)不服确权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3)不服地方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的权利人或者行政相对人
2、管辖
(1)北京一中院:
专利、商标确权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2)北京二中院: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引起的行政诉讼
(3)71家具有专利纠纷专属管辖权的地方中级法院: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一、二条
五、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
1、公诉: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至今立案的几乎没有
3、辩护:
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第三讲专利诉讼流程
六、专利侵权诉讼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制造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产品
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销售专利产品
进口专利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此外还有,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十七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3、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分解全部必要技术特征A+B+C+D
列出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A+B+C+D……
特征对比:
(1)特征相同,即A+B+C+D=A+B+C+D,侵权成立。
(2)特征多,即A+B+C+D+E>A+B+C+D,侵权成立。
(3)特征等同,即A+B+C+D’=A+B+C+D,且D’=D,侵权成立。
(4)特征少,即A+B+C<A+B+C+D,侵权不成立。
(5)特征不同,即A+B+C+E≠A+B+C+D,侵权不成立。
4、专利侵权抗辩
(1)主体资格抗辩
(2)权利瑕疵抗辩
(3)专利无效抗辩
(4)先用权抗辩
(5)共知技术抗辩
(6)权利用尽抗辩
(7)不相同抗辩
(8)诉讼时效抗辩
(9)合同抗辩
(10)善意使用抗辩
(11)科学实验抗辩
(12)临时过境抗辩
(13)法定许可抗辩
七、专利归属诉讼
1、职务开发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委托开发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合作开发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后续开发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5、共有专利权纠纷
适用于民法通则关于共有的规定
6、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7、发明人、设计人奖酬纠纷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八、专利合同诉讼
1、专利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其中,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种都属于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简称专利合同。
专利合同纠纷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绝大部分。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
《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3、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诉讼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分售实施许可合同
交叉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4、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和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九、专利行政诉讼
1、专利确权诉讼(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针对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所依据的理由有12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确权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诉讼(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二)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三)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四)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十六)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十八)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十九)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的诉讼。
3、专利行政调处决定诉讼(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为被告)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四讲商标诉讼流程
十、商标侵权诉讼
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实践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十四种: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五条:
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