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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购储备肉作省级储备。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RMB20000000.00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2014年9月日起至2015年9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5.1.1项:

5.1.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贷款利率,利率为6.00%。

5.1.2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下浮)/%,利率为/%。

5.1.3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调/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5.2.2项约定执行:

5.2.1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季/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

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5.3.2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5.4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5.4.2项约定执行:

5.4.1不调整。

5.4.2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和结息

5.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不计收(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月/季末月)的20日。

5.6.5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9.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2.12014年9月19日,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0.00);

6.2.22014年10月19日,金额(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0.00);

6.2.3/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2.4/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2.5/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6.3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10日提款。

6.4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7.1本合同项下借款当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提款数额超过1000万元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余借款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7.1.1/;

7.1.2/。

7.2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提款申请及支付委托中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7.3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7.3.1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为准,提款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3.2上述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一经提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

7.4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7.5集团客户将贷款转入其异地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需提供与贷款用途相符的支付依据。

7.6对于存在资金支付代理的信贷业务,资金划拨行要与资金支付代理行签订资金支付监督协议。

7.7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的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有权要求借款人每壹个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7.8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在借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7.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8.1.2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8.1.1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8.1.2还款计划如下:

8.1.2.12015年9月日,金额(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RMB20000000.00);

8.1.2.2/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1.2.3/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1.2.4/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1.2.5/年/月/日,金额(大写)/(小写RMB/)。

8.2除本条8.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贷款人有权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划收还款。

8.3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8.4贷款人在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达到下列条件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8.4.1/;

8.4.2/。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9.2项:

9.1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9.2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9.2.1最高抵押合同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44011000-2014营本(抵)字0014号;

9.2.2/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9.2.3/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9.2.4/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第十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和提款方式提取、使用借款,保证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10.3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10.4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5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0.6按照贷款人要求每壹个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10.7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账号为:

XXXX,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在贷款人要求时,与贷款人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接受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的监管。

账户监管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10.8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10.9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遵守下列关于财务指标约束的规定:

10.9.1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10.9.2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持续/年为负;

10.9.3;

10.9.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限制的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0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贷款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每壹个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10.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0.13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1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少注册资本、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10.15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10.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0.17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0.18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借款人对借款合同同时违约,并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0.18.1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10.18.2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10.18.3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10.18.4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

10.18.5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

10.18.6将其资产或财产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10.18.7危及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况。

10.19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1.1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壹个月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1.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1.3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1.4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5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6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融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11.7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活动。

11.8贷款人有权根据银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或指导性的规定或指引所加贷款人的义务,在通知借款人后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11.9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1.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4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2.5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任何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2.6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或未按约定方式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2.7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2.7.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2.7.2未遵守承诺事项;

12.7.3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6款约定;

12.7.4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7款约定或资金回笼情况达到本合同第八条8.4款约定的条件;

12.7.5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8款约定;

12.7.6突破本合同第十条10.9款约定的财务指标的约束;

12.7.7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12.7.8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0款约定;

12.7.9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1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2.7.10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2款约定;

12.7.11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3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7.12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4款约定;

12.7.13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5款约定;

12.7.14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6款约定;

12.7.15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7款约定;

12.7.16发生本合同第十条10.18款约定的重大交叉违约事项;

12.7.17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2.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3.3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赔偿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1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4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3.3.2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5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3.3.3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6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3.3.4违反本合同第十条10.17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3.3.5连续叁个月(月/季)或累计叁个月(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3.3.6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3.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3.5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14.1.1项方式解决:

14.1.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1.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5.1。

15.2/。

15.3/。

第十六条附则

16.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任何文本、通知、法律文书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通过专人递送、预付邮资的挂号信(附回执)、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各方地址。

因一方变更前述通讯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文本、通知、法律文书等文件无法送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负责。

16.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6.4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6.5本合同一式伍份,借款人壹份、贷款人壹份、抵押人壹份、

抵押登记部门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2014年9月日2014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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