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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为保障四多公路工程施工生产人员及沿线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并根据本项目建设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所有参建单位,在实施中,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实施细则,做到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主要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订安全保证计划;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对有高空作业、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爆破作业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九条各单位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施工安全目标;

(二)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

(三)安全计划实施;

(四)安全计划验证;

(五)持续改进;

第十条项目安全保证计划的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保障体系、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技术措施、自检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防火、防爆、防洪、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疫、防污染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向承担施工的作业队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和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二)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应能针对性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承包单位项目部应保存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定期对安全保证计划的实施进行自检,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检查隐患并对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记录。

第十四条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安全控制不力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予督促整改。

第三章施工准备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

一、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施工,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不稳定山体、泥石流等危险区域,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三、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生产生活设施、材料堆放、易燃易爆品仓库、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规化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四、施工现场应设安全标志,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要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及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五、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距离,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电焊房与其它房屋间距应不小于15m,生产生活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六、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配电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易燃材料修建。

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护栏。

七、工地上较高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火工品仓库、油库、发电房、龙门架,塔吊等,应加设避雷装置。

八、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在远离居住区较为空旷的地点。

第十七条施工测量

一、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并需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

二、测量打桩要注意周围行人安全,不得对面使锤。

三、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

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及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场内交通及临时便道

一、场内道路应与交通量相适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

出料道路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小于10m。

二、主线施工临时便道应具备良好视线,经常维护,跨越主线的便道要保持通视,尽量减小坡度。

三、跨河便桥要进行荷载验算,便桥两边要设限载,限高及其它禁令标志,并须经常检查维护。

跨河便道要保持原河道的使用功能,并做好防洪预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水电设施

一、河沟取水,地下取水作为生活用水的,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二,电工作业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牌。

凡有自备电源的,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

三、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四、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两级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应为50~100mA以下;开关箱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

五、临时用电线路使用需超过6个月的,一律按正式线路架设,施工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及其它支撑杆件上。

凡屋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装防水箱并加锁,并在操作处加绝缘垫层。

六、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中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光源应远离易燃物,工作场所不得只设局部照明,所有线接头严禁裸露,室内照明线路宜用瓷夹固定,接头牢固绝缘,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低于2.4m,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大于15A,所有的保险装置与用电负荷匹配;在特别潮湿的作业环境、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临时照明,其电源电压应小于36V。

第二十条施工机械与停置场

一、所有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所持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严格执行例行保养和强制性保养,强制性保养必须有记录。

二、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超负荷运转;严禁在机械操作室内携带易燃易爆品。

三、施工机械停置场地应平坦,无防碍工作和正常停靠的障碍物,应避开低洼、陡坡、悬崖、山体失稳段落、河道等,且与生活区分开,周围易燃物要及时清理。

第四章路基工程

第二十一条土方工程

一、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开挖土方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在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以及暴雨、雷电、山洪暴发等情况,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械。

三、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在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坍落。

四、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

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进行开挖,坡面上松动的土、石应边挖边清。

五、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应先排水,后开挖;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六、配合机械清底、平整、修坡等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

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作业,机械应待机制动。

七、挖掘机作业时,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工作位置需平坦稳固,挖掘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土石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的,则需进行人工处理。

八、拖式铲运机作业前应将道路刮平,其宽度应大于机身2m,行驶中严禁将铲斗及斗门提升至最高点,在新填路堤作业时,应离开土堤边沿1m以上,靠路堤边沿填筑时,必须保持外侧高内侧低和纵向基本平顺。

多台铲运机作业,前后净距不得小于10m,左右净距不得小于2m。

九、自行式铲运机行车道必须平整密实,单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车宽的1.5倍,会车净距不小于1m,多台机械纵队作业前后间距不小于20m,严禁在大于15°的横坡上行驶,不应在陡坡上进行危险性作业。

十、推土机作业时,纵坡不得大于30°,横坡不得大于10°;在陡坡高坎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多机同一作业面作业,前后净距不小于8m,左右不小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平行推土时,刀片间应保持20~30cm,同速同步直线行驶,后退时,应分前后。

十一、平地机作业时刮刀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十二,自卸车必须保证具有良好的转向灵敏性和制动可靠性,禁止超限,车厢内严禁载人,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突然加速和紧急制动。

第二十二条石方工程

一、石方爆破作业,爆破器材的管理、加工、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均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执行。

二、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凿打炮眼时,应清理现场障碍物,人工打眼时,严禁对面使锤;机械凿眼严禁用胸部和肩紧抵把手。

三、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序号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石的最小安全距离(m)

1

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400

浅眼爆破法

300

2

浅眼爆破法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3

浅眼药壶爆破法

300

4

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5

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6

浅眼底扩壶

50

7

深孔孔底扩壶

50

8

峒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注:

(1)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大50%。

(2)同时起爆或毫秒延期起爆的裸露爆破装药量(包括同时使用的导爆索装药量),不应超过20Kg。

四、爆破器材储存室宜采用平房,窗门必须是设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门窗;雷管储存库必须单设,储存室之间相距20m以上,必须严密,防止鼠害;储存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库内有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独立的发放间;储存库区必须设有专人值班看守。

各类爆破器材的存放还必须遵守下表规定:

爆破器材名称

铵梯炸药

铵油炸药

铵松蜡炸药

铵沥蜡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乳化油炸药

水胶炸药

浆状炸药

导爆索

电雷管

火爆管

导火索

非导爆系统

铵梯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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铵油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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铵松蜡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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铵沥蜡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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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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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化油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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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胶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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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状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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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爆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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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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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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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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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导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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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类内横行的某总爆破器材与竖列的某种爆破器材二者可同室存放;“-”号则表示不可同室存放。

(2)当室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爆破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室存放的要求。

(3)硝胺类炸药包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锑黑炸药。

五、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3)变质的或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入库或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六、地面作业点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看管;

(2)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3)深孔爆破或峒室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

(4)雷管及起爆体不得和炸药放在一起,相距不小于25m;

(5)爆破器材堆放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并标设醒目的警示牌;

七、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警戒区四周必须设专人警戒,爆破后必须确认已经解除警戒,作业面上的悬岩、危岩也经检查处理后,清理石方人员方准进入现场。

八、撬动岩石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撬落,严禁上下双重作业,不得将下面撬空使其上部自然坍落。

撬棍的高度不宜超过人的肩膀,不得将棍端紧抵腹部或放在肩上施力。

第二十三条防护工程

一、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抬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防滑条。

二、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不得上面砌筑,下面勾缝。

三、挡墙挖基应视土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放安全边坡,否则应设相应的围壁支撑。

基坑壁坡度可参照下表设置:

坑壁土质

坑壁坡度

基坑顶源无载重

基坑顶源有静载

基坑顶源有动载

砂类土

1:

1

1:

1.25

1:

1.5

碎卵石类土

1:

0.75

1:

1

1:

1.25

轻亚黏土

1:

0.67

1:

0.75

1:

1

亚黏土

1:

0.33

1:

0.5

1:

0.75

极软岩

1:

0.25

1:

0.33

1:

0.67

轻质岩

1:

0

1:

0.1

1:

0.25

硬质岩

1:

0

1:

0

1:

0

注:

本表适用于基坑深度在5m以内,无地下水,土质结构均匀的情况。

四、人工挖基作业时从基坑内抛上的土方应边挖边运。

用土台分层抛掷传运土方时,台阶宽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大于1.5m。

基坑上边缘暂时堆放的土方至少应距坑边0.8m以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第五章路面工程

第二十四条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人员应远避,以防烫伤。

第二十五条拌合站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拌合站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具有足够承载力、坚固、稳定的基座上。

操作处应设作业平台及防护栏杆;

二、拌合站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

机械设备外漏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搅拌站的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要检查离合器、制动器、升降器是否灵活可靠;轨道滑轮是否良好;钢丝绳有无断裂或损坏等,并经试转,全部机械在达到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装卸、洒铺及翻动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轻拌轻翻减少粉尘。

散装粉状材料宜使用粉料运输车,否则车厢上应采用蓬布遮盖。

装卸尽量避免在大风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沥青操作人员均应进行定期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

第二十八条沥青操作工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存放,严禁穿戴回家和进入集体宿舍。

第二十九条沥青洒布车(机)工作地段应有专人警戒,现场障碍物要清理干净,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

洒布车上消防器材要齐全。

第三十条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备有湿式除尘系统的水泵应完好;卸料斗处于地下底坑时,应防止积水淹没电器元件;拌和机启动、熄火、停机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关机后应及时清除皮带、料斗、除尘装置内外的残余积物。

第三十一条拌和站料斗升起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检查料斗时应将保险链挂好,拌和站需经常检查的部位应设置铁爬梯。

第三十二条沥青混合料摊铺机作业时,驾驶台及作业现场视线要开阔,清除一切有碍工作的障碍物。

第三十三条用柴油清洗推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

第三十四条压路机碾轮刷油或洒水的人员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必须跟在碾压轮行走的后方,并要注意压路机转向。

第六章桥涵工程

第三十五条一般规定

一、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包括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三、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按国标《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的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四、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结构件起重吊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六条明基开挖

一、开挖基坑如对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如有机械在坑顶进行作业时,机身距坑边安全距离不小于1m,基坑壁安全边坡要考虑动载。

三、开挖中,当坑沿顶面有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时,应加固防护。

四、基坑需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且安放牢靠。

五、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道便桥,并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筑岛、围堰

一、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

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

施工中发现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

二、基坑较深时,四周应悬挂人员上下扶梯。

三、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或流冰,应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钻孔灌注桩

一、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

二、正、反循环钻机及潜水钻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经常处于水、泥浆浸泡地应架空搭设。

挪移钻机时,不得挤压电缆线及风水管路。

三、潜水钻机钻孔时,一般在完成一根钻孔桩时要检查一次电机的封闭状况。

钻进速度应根据地质变化加以控制,以保证安全运转。

四、钻孔使用的泥浆,宜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并注意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

五、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不得滞留孔内。

六、对于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第三十九条挖孔灌注桩

一、挖孔灌注桩,宜在无水或少水的密实土层或岩层中施工,挖孔较深或有渗水时,应采取孔壁支护及排水、降水等措施,严防坍孔。

二,人工挖孔,对孔壁的稳定及吊具设备等,应经常检查。

孔顶出土机具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高出地面的围栏;孔口不得堆集土渣及沉重机具;作业人员的出入,应设常备椅子;夜间作业应悬挂警示红灯;挖孔暂停时,孔口应设置罩盖及标志。

三、孔内挖土人员的头顶部位应设置护盖。

取土吊斗升降时,挖土人员应在护盖下面工作。

相邻两孔中,一孔进行浇注混凝土时,另一孔的挖孔人员应停止作业,并撤出井孔。

四、人工挖孔除应经常检查孔内的气体情况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孔人员下孔作业前,应先用鼓风机将孔内空气排出更换;

②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对含量不超过规定的,作业人员有呼吸不畅时,亦采取通风或换班;

五、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当使用风镐凿岩时,应加大送风量,吹排凿岩产生的石粉。

人工挖孔最深不得超过15m。

六、挖孔桩内岩石需要爆破时,应采用浅眼爆破法,严格控制炸药量。

第四十条墩台工程

一,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

墩高在10m以上时,应加设安全网。

二、吊斗升降应设专人指挥。

落斗前,下部的作业人员必须躲开,不得身倚栏杆推动吊斗。

严禁吊斗碰撞模板及脚手架。

三、施工中发现支撑杆有弯曲变形时应及时加固。

四、操作平台的水平度、倾斜度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五、墩上养生人员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条上部工程

一、装配式构件(梁、板)的安装,应制定安装方案,并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

施工难度、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组织培训。

二、单导梁、墩顶龙门架安装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导梁组装时,各节点应联结牢固,在桥跨中推进时,悬臂部分不得超过已拼好导梁全长的1/3;

②墩顶(或临时墩顶)导梁通过的导轮支座必须牢固可靠。

导梁接近导轮时,应采取渐进的方法进入导轮;

③导梁上的轨道应平行等距铺设,使用不同规格的钢轨时,其接头处应妥善处理,不得有错台;

④墩顶龙门架使用托架托运时,托架两端应保持平衡稳定,进行速度应缓慢。

龙门架落位后应立即与墩顶预埋件关结,并系好缆风绳;

⑤构件在预制场地起重装车后,牵引至导梁时,行进速度不得大于5m/min,到达安装位置后,平车行走轮应用木楔楔紧;

⑥构件起吊横移就位后,应加设支撑、垫木,以保持构件稳定;

⑦龙门架顶横移轨道的两端应设置制动枕木。

第四十二条跨墩龙门架安装构件时,应根据龙门架的高度、跨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构件起吊和横移时的稳定。

构件吊至墩顶,应慢速、平稳、缓落。

第四十三条吊车吊装简支梁,板等构件时,应符合“起重吊装”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安装大型盆式橡胶支座,墩上两侧应搭设操作平台,墩顶作业人员应等支座吊至墩顶稳定后再扶正就位。

第四十五条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就地浇筑时,作业前应对机具设备及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

对施工工艺及技术复杂的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细则等,应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十六条就地浇筑的桥涵上部结构,施工中应随时检查支架和模板,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条悬臂浇筑采用桁架挂篮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挂篮组拼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

二、在墩上进行零号块施工并以斜拉托架做施工平台时,在平台边缘处,应设安全防护设施。

墩身两侧斜拉托架平台之间搭设的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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