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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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工作支接触线、承力索不得有接头,非工作支接头不得超过1个。
接触线弹性应保持均匀,跨中与定位点处的弹性偏差不超过15%。
第18条合理地布置电分段,对较大的车站应分场分束供电。
对机务段、折返段须保证上下行线不同进路的接触网能单独停电检修。
线材、材料及零部件
第19条接触网大修必须采用新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耐腐蚀、抗疲劳、高强度、轻型化的零部件和金具,应满足免维护、少维修和逐步实现状态修的要求。
应符合现行的建设、设计、
施工、运营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20条接触网零部件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器材管理办法》(科技技函[2003]39号文)规定执行,必须经铁道部认可的专门机构检查验收后方可上网使用。
线材也必须经铁道部认可的专门机构检查验收后方可上网使用。
第21条接触网大修设计选择线材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接触线应采用铜合金接触线。
铜银合金接触线应优先采用连铸连轧工艺生产的接触线。
二.承力索应采用铜合金绞线,且单丝不得有接头。
三.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等线索的材质、截面(包括与其相应的支柱、设备、零部件等),除符合国家、铁道部和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运输任务的增长、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等,在供电能力、安全可靠性方面留有裕度,保证运行到下一个大修期。
四.吊弦采用心形环带短接线的整体吊弦,吊弦材质宜采用整体铜合金软绞线,股数不少于7×7×0.5(相当于10mm2)。
尽可能少使用可调式吊弦。
五.附加导线应采用铝包钢芯铝绞线或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第22条接触网大修时,一般情况下零部件(包括附加线索的金具等)应随设备本体同时大修更换。
特殊情况必须由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批准后,个别零部件方可不大修更换,但必须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运行到下一个大修期。
第23条接触网主要受力零部件,如接头、下锚件、接触线终端、套管双耳、定位环及腕臂底座等不得使用可锻造铸铁件,应采用钢件。
导流类零部件应采用铜或铜合金件。
第24条软横跨吊线、定位管吊线、软定位器拉线等接触网吊(拉)线应采用不锈钢软钢丝。
第25条腕臂、定位管、防风支撑等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铝合金管。
腕臂应采用加强型,钢管厚度不小于4毫米。
支持、定位、补偿装置及支柱、基础
第26条腕臂柱应采用绝缘旋转水平腕臂支持结构。
定位装置应采用铝合金限位(组合)定位器。
支持、定位装置应设防风支撑,风口或大风区段应设腕臂支撑。
承力索应采用承力索底座固定。
第27条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下时,车站仍采用软横跨。
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时,车站应采用硬横梁和定位立柱。
第28条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下时,支柱仍采用横腹杆式预应力混凝土支柱。
列车运行速度160Km/h以上时,应采用环形等径预应力混凝土支柱(或钢柱)。
预应力混凝土支柱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50。
第29条接触网支柱基础应根据支柱承载荷重、土壤倾覆力矩等因素,由设计、计算确定。
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下时,拉线仍采用锚板式。
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时,应设置拉线基础。
第30条隧道口、区间和站场困难处所应采用无拉线钢柱下锚。
补偿装置应采用大轮径滑轮组或棘轮式。
补偿绳采用不锈钢丝绳。
绝缘、防过电压、接地和其他
第31条双线电气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带电体间的距离一般不小于2000mm,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1600mm。
实行“V”形天窗的区段,上下行分段绝缘子或绝缘器泄漏距离应不小于1600mm。
第32条接触网绝缘泄漏距离一般应不小于1200mm。
重污区及隧道内应不小于1400mm,应采用硅橡胶或其他有机合成绝缘子。
棒式绝缘子抗弯强度应不小于8KN。
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绝缘泄漏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33条接触网大气和操作过电压保护应采用氧化锌避雷器,设置位置应由设计和现场调查而定,一般为:
一.吸流变压器一次侧(原边)。
二.分相及车站绝缘锚段关节处。
三.超过2000m的隧道两端
四.超过2000m的供电线(包括高压电缆馈线)和AF线与
接触网连接处。
第34条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附近的金属结构应按照下列原则接地:
一.工作接地
1.接触网支柱和隧道内悬挂及定位应采用回流线或架空地线集中接地。
2.当支柱连续超过五个及以上无回流线或架空地线时,应增设架空地线集中接地。
3.钢柱悬挂回流线或架空地线时,应尽量采用绝缘方式。
混凝土支柱悬挂回流线或架空地线时,是否采用绝缘方式,应根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供电计算结果确定。
4.接触网支柱单独接地在有信号轨道回路区段应采用接地极接地。
无信号轨道回路区段可直接接钢轨。
5.信号轨道回路区段的吸上线应接在扼流变压器线圈中性点,无信号轨道回路区段的吸上线应与钢轨直接连接。
二.安全接地
1.在距接触网带电体5m以内的金属结构(如:
桥栏杆、信号机等)应单独设接地极接地。
2.接触网安装设备的处所(如: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避雷器、吸流变压器、越级变压器等)应单独设接地极接地。
3.接触网钢柱应设架空地线集中接地或单独设接接地极接地。
4.架空地线自然锚段下锚处或长度超过1000m的锚段中间处应设接地极接地。
5.所有接地处所均应有跳线或连接线连接接地,其截面符合设计规定。
接地极应采用铜、铜包钢或扁(角)钢制成。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架空地线下锚拉线应做绝缘处理,严禁下锚拉线作为接地线。
第35条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下时,应采用器件式分相绝缘器,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时,应采用锚段关节式分相绝缘器或采用自动过分相装置。
第36条接触网线岔应采用交叉式线岔,两支接触悬挂的补偿方向尽可能保持一致,线岔始触区内不得装设任何线夹。
第37条支柱侧面限界应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困难时应不低于原设计标准。
第四章项目、周期
第38条接触网大修的项目和范围为整锚段地更换接触网、附加导线,更换支持、定位悬挂、补偿装置及其他接触网设备、器材、零部件、金具等,更换或修理不达标的支柱和基础等。
一.接触线:
接触线普遍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或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时,必须大修更换。
周期:
15—20年。
二.承力索普遍锈蚀、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或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时,必须大修更换。
周期:
15—20年。
三.供电线、吸上线、回流线和其他附加线普遍锈蚀、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或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时,必须大修更换
周期:
15—20年。
四.横腹杆式钢筋混凝土支柱漏筋超过4根、长度超过400mm时,支柱翼缘与横腹板结合处裂纹及横腹板裂纹宽度超过0.3mm时,必须大修更换。
环形等径预应力混凝土支柱横向裂纹超过0.2mm,长度超过1/3圆周长,纵向裂纹宽度超过1mm时,必须大修更换。
金属支柱及硬横梁各焊接部分裂纹、开焊,主角钢弯曲超过5‰,副角钢弯曲超过两根以上,锈蚀严重且变形时,必须大修更换。
周期:
凡发现上述问题的支柱必须大修更换,其余支柱视其具体运行状况确定,一般20--40年。
五.软横跨和硬横梁上下部固定绳锈蚀、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时,必须大修更换
周期:
15—20年。
六.支持、定位、悬挂、补偿装置及其他接触网设备、器材、零部件和金具等应与接触网一并大修更换。
周期:
15—20年。
七.接触网支柱基础、拉线基础和隧道埋入杆件应通过鉴定,视其具体运行状况,确定是否大修,周期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
接触网大修也可做单台设备和局部大修。
第五章建设、计划和审批
第39条接触网大修建设应由铁道部或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机务处和供电段)负责,大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全面负责实施接触网大修的各项工作。
对接触网大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管和安全全面负责。
第40条接触网大修计划应由铁道部或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机务处和供电段)共同编制。
编制时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41条接触网大修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线别、所属局(集团公司)和段别、建设时间、投运时间、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运行时间、设备状态、承修单位、安装地点、建议大修的时间、数量、标准、费用等。
第42条接触网大修计划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或铁道部审批。
经批准的大修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更不得大修计划的时间、处所、数量、项目、标准和费用,也不得无计划、超范围、超标准大修。
遇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章设计、施工和监管
第43条接触网大修应由具有国家或铁道部工程建设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
局部和单项、单台设备的大修、费用不超过200万元时,可不做设计,应制定大修方案,由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审查、审批。
第44条接触网大修设计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应执行国家、铁道部和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设计单位负责现场勘查定测、计算、编制设计文件、图纸和概算等。
按照建设程序进行技术交底、配合施工,对设计安全、质量终身负责。
第45条接触网大修施工应由具有国家或铁道部工程建设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承担。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图纸施工。
第46条接触网大修施工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各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行车组织规则”及《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的各项规定和标准。
第47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程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协议、施工公法和工艺、事故抢修预案、结合部安全管理办法等,负责制定竣工文件、图纸资料。
对施工安全、质量终身负责。
第48条接触网大修施工应由铁道部或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负责审查、审批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协议、施工公法和工艺、事故抢修预案、结合部安全管理办法及隐蔽工程的签认等。
对施工安全、质量负责。
第七章验收和交接
第49条接触网大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技术总结、备齐竣工文件,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设计文件、图纸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大修工程已按设计工作量全面完成,工程质量达到要求的标准,并能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时,施工单位方可发出竣工报告或电报。
第50条验收前必须成立接触网大修工程验收小组,由铁道部或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机务处、财务处、供电段、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组成。
负责大修工程验收,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存在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确定交接的时间、区段和设备。
第51条验收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严格按照《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各项规定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交接验收。
自验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初验和交接验收由接触网大修工程验收小组负责组织。
单项、单台设备和局部大修工程验收由设备监管单位负责组织。
第52条在接到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或电报、自验总结和竣工文件后(竣工文件包括:
开、竣工报告及竣工设备数量表、符合实际情况的竣工图、工程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主要设备、器材和零配件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等隋代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器具、主要的电气性能测试记录、需移交的备品备件、工程小结和自验报告、竣工交接验收报告),大修工程验收小组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的规定,结合国家、铁道部、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及《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进行大修工程初验。
第53条初验时,应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是否执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核对竣工工程数量和竣工资料,处理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单位的不同意见,制定未完工程、克服缺陷的措施、步聚和期限,初步评定工程质量。
第54条交接验收时,确认初验中的所有问题已解决,未完工程已完成、缺陷已克服,评定工程质量,决定工程是否可以交付使用,确定交付日期,签认验收交接记录,办理正式的竣工交接手续,自确定的交付之日起24小时后,设备管理单位接管运行。
第55条本规程的解释及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