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暨回收再利用推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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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提升生活污水处理暨回收再利用推广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生活污水處理暨回收再利用推廣輔導計畫」案評選須知
96年12月12日修正
壹、投標廠商資格:
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
三、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四、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計畫之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接受本署之委辦案及研究案至多兩項,或承接政府委託計畫之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單件金額2,000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計畫協同主持人同一期間則以四項為限。
五、廠商不得以本署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
貳、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
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以及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
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參、評選辦法:
一、投標廠商應提出15份服務建議書參與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經提出後概不退還或更換、補件,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且需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
另為維護環境,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以不超過150頁,並以再生紙及雙面印刷為原則。
二、投標廠商經本署審查資格條件符合後,由本署成立之評選委員會,擇優排定優先順序。
三、本署依下列方式與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手續:
(1)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定優先順序。
(2)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三)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四、經本署通知參加評選之廠商應準備中文工作簡報,並回答評審委員所提各項疑義。
簡報之日期由本署通知,簡報順序於會場抽定。
廠商無法參加簡報時,以服務建議書為評選之依據。
評選時,各投標廠商所答覆內容及承諾事項,如確定經本署委託辦理後,均列為合約之一部分,有關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須與服務建議書及評選簡報中承諾之人員一致,非經本署同意不得變更。
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停止其投標權: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六、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
(一)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二)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三)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
七、經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
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八、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9、得標廠商履行本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本署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保證金如係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方式辦理,定期存款單如有「本存款得按月付息」之約定,則承商所提出「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申請書」必須載明「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貴行領取。
」等字樣。
肆、收件截止日期:
投標廠商應將評選須知規定之文件,書面密封並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以本署總收文時間為憑),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伍、收件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信封應書明應徵計畫名稱。
陸、計畫目標:
1、檢討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成效問題,研擬問題改善對策,並辦理相關對策執行工作。
2、辦理提升水源區、非下水道區域學校生活污水妥善處理率方案,並完成推動5處污水改善先期規劃及相關顧問調查工作。
3、成立「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技術服務團」,協助受理10處污水回收再利用問題諮詢及設置輔導工作。
4、追蹤評估8處示範場址設置後續成效,建立各場址污水回收再利用安全管理機制。
柒、計畫工作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檢討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成效問題,研擬問題改善對策,並協助辦理相關對策執行工作
(1)檢測並分析調查國內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成效,至少完成不同類型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至少20處,檢驗項目包括SS、BOD、COD、大腸桿菌等項目,並研擬建議提升建築物污水處理之方法。
(2)檢討辦理建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公證人查驗制度,協助辦理相關法令修正評估及法制作業,並完成相關部會或相關公會研商會議。
(3)檢討推動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安裝流程查驗制度,確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4)協助推動社區管理人員建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之相關訓練及講習認證管理制度。
(5)協助彙整分析污水改善處理計畫成效檢討及協調工作,協助定期進度追蹤及管制各單位跨部會聯繫會報,建立相關之協調機制及相關表單。
二、規劃提升水源區、非下水道區域學校生活污水妥善處理率方案,並協助推動方案先期工作
(1)完成非污水下水道區域污水減量營造整體初期規劃分析及策略研擬作業。
(2)進行水源區內非下水道區域內大專院校生活污水污染調查分析,並完成至少5處非目前營建署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及區域學校附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情形,評估學校可能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位置地點。
(3)前述評估規劃應將納入學校附近可納入收集處理範圍之社區污水量,並規劃後續經營管理方式。
(4)分析評估前述地區設置優先順序,並協助與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協商推動,同時配合本署及所在地縣市政府細設工程經費籌措情形協助推動設置事宜。
(5)本項評估、規劃、分析及策略等成果應辦理專家學者、政府機關等意見諮詢會議,並參考意見完成規劃修正,增進規劃內容可行性。
三、成立「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技術服務團」,協助受理污水回收再利用問題諮詢及設置輔導工作。
(1)工作團隊應至少含3位任教於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或具5年以上從事水回收再利用相關實務經驗之專家組成「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技術服務團」,協助受理至少10處各種場所申請執行污水回收之諮詢輔導。
(2)完成常見5類場所生活污水回收使用技術規範及設置評估作業準則,並發展成簡易自我初評電腦程式,提供各界下載自我檢查評估可設置回收利用設施。
(3)前述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技術服務團成立後,應定期辦理技術服務團會議,研析服務團運作方式及各項技術準則,執行污水回收再利用輔導工作。
(4)前述至少10處各種場所申請執行污水回收之諮詢輔導工作,得由執行單位被動受理申請或主動提供具備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潛勢之場所輔導意見。
(5)設置生活污水收再利用推廣諮詢資訊網頁,提供生活回收再利用技術及法令諮詢資訊平台,宣導本署過去推動回收再利用示範場址設置成效。
四、追蹤評估示範場址設置後續成效,建立各場址污水回收再利用安全管理機制
(1)95-96已完成設置示範場址8處之生活污水水質、水量調查分析,水質分析項目至少應含「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所列之水質項目,每一場址至少採2次原污水及再利用水質,若有不符合者,請協助分析及提出改善建議措施。
(2)已完成之示範場址設置後續成效評估(含環境成效展現、承受水體污染削減量評估、經濟效益分析),並完成建立各場址污水回收再利用安全運作機制,協助各示範場址運作常態化。
(3)研擬生活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示範場所、技術、效益宣導手冊設計稿。
(4)協助辦理其他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推廣相關事宜。
捌、預算經費:
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350萬元以內(含各項賦稅),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50萬元以內,以新台幣報價及計價,本計畫97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或未獲通過,本署得不予開標或決標;如低於決標金額時,本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逕向受委託單位辦理減價手續,如受委託單位拒絕,本署得重新依法辦理招商。
玖、計畫執行期間:
自決標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完成。
拾、保證金: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交付合約總價款10﹪作為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確實履行本合約之義務。
得標廠商期末報告經本署認可結案,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
如得標廠商有違反合約約定之義務時,本署即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懲罰性違約金。
壹拾壹、計畫書格式,以中文(橫式)書寫,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背景。
二、年度目標。
三、工作方法。
四、預期效益。
五、預定進度及查核重點。
(每項計畫工作內容以甘特圖表示預定執行進度;規劃關鍵項目查核時間點,列表說明查核點編號、預定完成時間及查核內容。
進度及查核點內容之書寫格式範例如附件8,並於簽約時確認,做為期中及期末審查驗收之依據。
)
六、分項計畫經費需求概算。
七、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
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
`
壹拾貳、計畫契約書如附件,由得標廠商負責印製,計畫書若欠明確或具爭議時,以本署解釋為準。
壹拾參、本評選須知未載明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壹拾肆、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署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本署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
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壹拾伍、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及單位名稱:
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2)29188888,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二、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
(02)27328888,檢舉信箱:
台北郵政60000號信箱。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8789-7548、傳真:
8789-7554,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
8789-7530,傳真:
87897514)提出申訴。
五、本署政風室檢舉電話:
(02)2311-8232、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0樓。
壹拾陸、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需繳納代金者,其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
一、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1﹪。
二、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除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營業部
(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本署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本署不另辦理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