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联合运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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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联合运营合同
餐饮联合运营合同
立合同书人
特许者:
(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
(营业执照注册号:
)
当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经营者:
(以下简称乙方)
(如是个人请填写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为共同发展餐饮事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宗旨
乙方自愿申请“”,甲方根据经营及发展需要,同意乙方之申请,授予乙方经营“”之权,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区域执行特许经营。
第2条乙方的法律地位
2.1合作期间乙方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主体,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依法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2经营企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一切风险及一切费用。
经营企业必须在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必须遵守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2.3乙方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乙方应对特许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间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4双方的关系是合作关系,各自责任各自承担。
乙方及经营企业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雇员或合伙人。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加大甲方的责任,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和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乙方及经营企业正常经营,甲方授予乙方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七只猫酸辣鱼”的标记,作为营业场所的门眉、招牌使用,但必须明显地标明店字样。
(2)经营和服务范围、内容以附件一所列为准;
(3)合作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重合同,重信誉,维护品牌形象
2、通过考察或平台垂询,熟悉合作政策
3、合作法人需自行取得营业所需相关批文、证照
4、用良心做健康饮食,为顾客安全负责
5、熟悉当地餐饮市场,认同与经营管理模式
6、避免经营区域交叉重置,要求店距2公里以上
7、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尊重其他合作区域利益
注:
不得擅自更改非指定食材及产品结构,如有违反保证金全额扣除,造成品牌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责任
(4)选址建议
1、面积:
30-100平方米
2、结构:
单层
3、层高:
不低于2.8米。
4、位置:
居民密集居住区、成熟商圈、校区、医院、商务楼集中地段。
5、店招:
宽度不小于3.5米。
第4条区域
4.1乙方使用授予特许合作经营许可的权利只能在下列区域中行使。
省市区。
4.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4.3乙方不得限制甲方在本条第4.1项区域外另行设置或特许他人设置同类企业。
第5条专属性
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承诺:
(1)、不将本特许经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
(2)、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同行业的全部服务项目;
(3)、合作期限届满后,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特许的各项内容,包括特许经营企业名称。
第6条期间
本合同于签字之日生效,为期年。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继续合作。
第7条名词定义
各方应本着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甲方特许经营制度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规章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第8条遵守国家法律
双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乙方同时还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业习惯。
第9条甲方的相关标准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可供乙方使用的牌号商标形象,应保证完善和谐。
为此,乙方特别应遵守下列规定:
9.1营业场所:
9.1.1乙方提供营业场地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在装修和建筑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都应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条件。
9.1.2在乙方获得甲方的经营权后,甲方将提供门头、灯箱等装修建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9.2授予的各项权利:
9.2.1乙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第3条所规定的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乙方除了提供经营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外,不得为了别的目的,使用这些权利。
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这些权利。
9.2.2乙方在营业场所内可自费添附特许经营的明显标志,包括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的店铺标志。
9.2.3乙方在使用自己合法的法律身份时,不得损害甲方名称、标记或标志的形象。
9.3关于特许经营企业的形象:
为了维护连锁品牌和商标的形象,乙方应当:
(1)、按照适用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从事特许经营;
(2)、保持商品品质、质量;
(3)、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聘用必要的职工,并保证这些职工仪表、技能等方面能符合甲方的要求;
(4)、严格认真地遵守职业道德;
(5)、不得出售和提供可能损害连锁品牌形象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6)、将自行制定的广告计划事先提交甲方书面同意;
(7)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并及时地向甲方通报。
9.4关于品牌广告和促销活动必要时由甲方统一布署,费用由乙方承担。
9.5监督程序
甲方有权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展开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10条保护甲方的各项权利
10.1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有义务将侵犯或滥用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通知甲方。
10.2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应及时地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原始资料、证据,以便帮助在处理争端或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
第11条不允许竞争
11.1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地域内:
(1)、直接或间接地,代表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义,进行特许经营企业具有类似经营性质的任何商业活动,特别是为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
(2)、接受甲方竞争者给予的金融援助或投资。
如果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没收全部保证金,且甲方无须任何事先通知乙方。
11.2如果乙方决定在其他地点开一家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公司,必须事先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此种情况终止,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12条商业秘密
12.1乙方在与甲方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12.2乙方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传达给任何第三者。
12.3甲方保证本人或下属任何工作人员或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使用商业秘密信息于本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
12.4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信息之前应该遵守秘密信息的机密性和禁用的义务,如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一样。
他们的就职合同应该包括如下条款:
保密规定未得遵守时,甲方有权对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直接行动。
12.5乙方对特许经营企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其工作人员透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信息完全负责,甚至在他们的就职合同终止以后或这些雇员离职以后的三年内同样受限制。
12.6只要商业秘密信息尚未公开,乙方不得透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第三部分履约保证金及合作费
第13条保证金
13.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乙方如果违反本协议或致使甲方受到损失(包括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拖欠货款等),甲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或受到的损失额,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并就保证金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向乙方追偿。
13.2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解除、转让时(在无须扣款的情况下)退还一半;合同终止、解除、转让一年后(在无须扣款的情况下)退还剩余部分。
第14条合作费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间内,乙方应支付特许经营合作费人民币万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合同届满或任何理由、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及合同转让的,甲方无须退还。
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第四部分品牌、商标(专利)
第15条非独家使用权
甲方按本合同第3条的规定和第4条关于地区的规定授予乙方以合作品牌、商标为非独家权利,甲方可以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外任意设置与本合同特许经营企业相同的企业,乙方不得干涉。
第16条广告宣传
16.1甲方保证:
(1)、第3条所述之品牌和商标系自己合法拥有,并有资格授予乙方使用的权利。
(2)、乙方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16.2甲方应积极宣传品牌或商标。
16.3乙方应根据本经营的需要,在特许经营企业所在的地区内外宣传品牌和商标,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6.4双方同意相互协商,以提高品牌和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第17条技术培训
17.1甲方的义务
17.1.1甲方应保证乙方的初始和后续的培训,甲方应对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职工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技术和管理程序。
培训共天,由甲方通知日期和地点。
组织培训的费用及差旅费和食住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17.1.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应在年度基础上在个月内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由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雇员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研讨会将按甲方择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组织此类培训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但旅差费和食住费用由乙方负担。
17.2乙方的义务
17.2.1.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职工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7.2.2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17.2.3承担培训的旅差费和食住费用。
第18条产品供应
18.1本合同期内,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下列原料进行经营:
(1)、汤料的主要原料
(2)、酸菜
(3)、外卖包装产品
(4)、统一标志的物品
第19条甲方的义务
19.1.1甲方可根据货源情况,结合特许经营企业的订单向特许经营企业配送原料。
19.1.2甲方向特许经营企业供应原料的价格可随行就市,但不得牟取暴利。
19.1.3甲方向特许经营企业供应的原料,必须保障质量。
19.2乙方的义务
19.2.1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应当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特定的供应商处排他性地采购、获得本合同第
18.1规定的原料、产品。
如果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2.2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所需的原料,应最迟在每次要货前一个月前向甲方发出订单。
19.2.3乙方及特许经营企业必须提前五日将所需供应的货款付给甲方。
第20条合同的转让
20.1甲方可以转让本合同中的任何或所有权利与义务。
甲方转让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20.2本合同是在考虑了乙方的本人情况后订立的,因此,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分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20.3如果甲方同意乙方转让,乙方应当先向甲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对新店进行培训和协助的费用。
乙方在第4条规定的区域内遵守第11条不得竞争条款。
20.4特许经营企业转让后,乙方仍对转让前的债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5保证金、合作费按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执行。
第21条合同的终止
21.1不可抗力
如果甲方和乙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终止。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十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其他有效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1.2提前终止
如果符合本合同解除、终止的约定或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挂号信、传真等方式,通知对方解除、终止本合同。
解除、终止合同的决定在通知到达立即生效,但不妨碍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第22条其他
22.1本合同产生双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且替代此前存在的任何合同。
22.2本合同中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条文来更改和修正。
22.3任何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履行合同本产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2.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2.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