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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板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一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0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医疗卫生

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

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3.0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注:

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上报规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第二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工程管线布置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低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1.0H(平)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8米

≥8米

1.0H(平)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4米

高层位于南侧:

1.0H(平),且≥20米

≥12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0.25H(高)且≥14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平),且≥27米

0.25H(高),且≥13米

次要采光面

≥8米

10米

≥8米

≥12米

≥10米

≥15米

≥13米

多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1.0H(平)

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以内],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1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0米

高层位于南侧:

1.0H(平),且≥23米

≥13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23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平),且≥27米

0.25H(高),且≥13米

次要采光面

≥8米

≥13米

≥10米

≥15米

≥13米

中高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0.5H(平),且≥25米

≥18米

0.5H(平),且≥27米

≥18米

次要采光面

--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18米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4米

高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0.5H(平),且≥27米

0.25H(次)≥18米

次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宽度,且≥17米

注:

1、H(高):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H(平):

相对建筑平均计算高度H。

H(次):

次要采光面建筑计算高度。

2、南向高层建筑其主要采光面南偏东、南偏西方位角不得超过30°。

3、点式高层建筑按0.9折减计算,但必须大于表中所定最小值。

第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2控制

表2

多(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主要采光面

次要采光面

多(单)层建筑

主要采光面

0.8H(低)且

≥10.0米

10.0米

1.0H(多),

且≥15米

≥15米

次要采光面

8.0米

≥11米

≥11米

高层

建筑

主要采光面

≥23米

≥17米

次要采光面

≥15米

注:

1、H(多):

多(单)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

较低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100米计算。

第十五条当相邻建筑、主采光面(正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

1、夹角小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平行布置。

2、夹角大于或等于60°时,最窄处按主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布置计算。

第十六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1要求控制。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2要求控制。

第十七条重要建设项目及城市核心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其具体方案按程序上报规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物沿用地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拟建多、低层建筑位于地界东、西、北侧其主要采光面离界距离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5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4米。

临界外已有建筑物未退足规定距离时,新建建筑物应退足表1、表2规定距离;

2、拟建中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离界距离须不小于16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9米。

拟建高层建筑物位于用地界线南侧时,其离界距离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8米,其余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且不小于14米;次要采光面不小于11米。

3、建筑与用地界线成夹角时,当主要采光面与地界交角小于6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计算后退距离;当夹角大于或等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后退距离。

4、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临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并应满足安全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下列要求控制:

1、超高层建筑其主体的退让在不低于17米基础上,超过100米部分高度每增加10米,其退让道路红线增加1米以此类推;超过200米高度部分按200米高度进行退让。

2、点式高层建筑与道路平行布置时,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2米;

3、板式高层建筑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7米;道路红线宽度<50米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次要采光面宽度不大于20米)临街布置时,按点式高层进行退让。

5、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

6、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7、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上,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应按相邻两条道路中最宽一条道路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基础上增加3米标准执行;

8、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低于3米。

9、临街多、低层建筑,其建筑最突出部分按多层建筑应退道路红线距离进行退让;临街高层建筑允许建筑在应退道路红线距离上外挑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该阳台及雨篷等各种附属构件进深不超过2.1米,且其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6米;临街梯步、地下室等高出室外地坪的各类构筑物,按相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20米,其余临街部分退让不低于10米。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及商场,其主要入口处退让道路红线不低于12米。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建筑临街为道路带状绿地及街头绿地的,将绿地边线视为道路红线并按第十九条规定退让。

2、其它按用地界线退让。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居住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架空层。

2、底层架空部分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筑层高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m,套型建筑面积144m2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高时除外,但通高部分不得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高度不超过7.2米;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2、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9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3、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5.9米(含底商),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除外。

第二十四条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建筑面积的20%;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超过部分纳入容积率计算;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6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第二十六条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各类房间外需设置阳台的,该房间进深应不小于2.7米;各种形式阳台外不得设花池、飘窗等附属构件。

第二十七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

第二十八条停车位按下表配置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汽车

非机动车

多、低层居住建筑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1.0

2

高层居住建筑

车位/户、车位/百平方米

1.0

1.5

行政办公

车位/百平方米

1.0

2

商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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