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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节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顺大桥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

 

编制单位:

编制:

复核:

批准:

发布日期:

 

一、目的与作用

为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件)进行有效处置,发挥团队应急救援抢险工作优势,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其目的是:

①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件)进行有效处置,尽快排除险情,恢复生产。

②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③使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分工明确,各项救援工作按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

④提前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实现。

二、预案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参加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顺大桥工程所有参建单位安全预警和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①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全力救援,控制态势;降低损失;恢复生产”的应急救援准则。

②承包人是实施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独立启动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建设办、总监办应积极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③当安全事故可能殃及相邻单位时,要立即通知相邻单位。

④当承包人的应急救援人力、物力、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时,建设办有权实施统一调动,实行团队支援。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组织体系

在建设办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1)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顺大桥工程建设办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担负本项目安全险情及紧急情况(含安全事故)的应急领导职责,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险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进行总体组织和协调。

2)总监办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所监理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承包人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险情及紧急情况反应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向建设办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协助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承包人的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抢险救护组织,定期演练。

配合建设办、总监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2、各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建设办成立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

电话:

副组长:

电话:

成员

工作职责如下:

①传达上级有关的指示、指令;

②负责制定和发布应急救援预案;

③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应急预案;

④根据险情处置需要负责调用其它单位人员、物资、设备等进行支援;

⑤负责应急救援协调和应急处置,协助事发单位联系专业救援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2)总监办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总监办应急领导救援小组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成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组长:

电话

副组长:

电话

成员:

根据总监办实际需要确定有关人员。

工作职责:

①负责制定所监理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负责审核批准所监理标段的各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参与演练;

③检查承包人应急救援预案中所需的人、机、物到位情况;

④发现险情和安全事故时,立即向建设办报告,并协助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⑤配合建设办做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

3)承包人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承包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详见表一:

承包人应急领导小组表),其成员要求如下:

组长:

电话

副组长:

电话

成员:

承包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施工的安全险情和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本预案规定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建立内部各级应急反应组织和各种应急处置、抢险小组,合理分工,责任到人。

③做好各种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机具的准备工作。

④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⑤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安全险情和安全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展开抢险救灾工作,当险情和事故可能殃及相邻单位时,立即通知相邻单位。

⑥负责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安全险情和安全事故分类及处置

1、一般安全险情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般安全险情和安全事故是指事态比较简单,涉及范围较小,可能或已经对人员、财产造成威胁,事发单位只需要调动本部的力量就能有效控制和处置的事件。

2、重大安全险情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重大险情和安全事故是指事态复杂,涉及范围广,可能或已经对人员造成重大伤害,对工程、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调动其他单位的人力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的紧急事件。

对于重大险情和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在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自救的同时,立即向建设办和总监办报告。

建设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承包人的请求,调动其他单位人员、物资、设备、机具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

六、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

施工现场无论发生何种等级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在组织抢险救护的同时,应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立即向建设办和总监办报告。

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在向建设办和总监办报告的同时应向当地海事、航道部门报告;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向119报警;有人员伤亡时向120求助,以便实施抢险救护。

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快报、详报、事故处理报告等形式,报告时限要求如下:

口头报告:

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报告事故概况;

快报:

在1小时内以电话或者口头向建设办和总监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概况,财产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

详报:

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办和总监办报告发生事故的详细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办和总监办提供完整的报告(含事故成因、发生的经过、抢险救护过程、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事故处理结果、教训、整改措施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现场责任人应立即设立事故区域警戒线,安排专人警戒,清理二次事故发生源,即刻施行救援。

3、总监办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紧急措施指令,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同时,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建设办。

4、建设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反应救援(联动)预案,同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汇报。

5、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建设办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经核实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责任分析、处理意见的详细书面报告。

6、事故发生后,建设办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情况及性质,建设办下发全线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的指令。

7、事故原因查清楚、安全隐患排除、相关责任人处罚处理落实以后,工程才可以复工。

复工时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复工申请,经总监办审核,建设办批准后,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复工令。

 

八、广佛江快速通道江顺大桥工程防抗台风应急预案

当气象局发布台风预警信号时,各单位应立即进入相应级别防台状态。

险情及紧急

情况分类

建设办应对方案

总监办监督落实方案

承包人处置手段

防台准备(台风季节)

 

1、传达上级有关“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

2、及时了解和传递台风信息

3、检查防台预案、措施和各项准备工作

1、传达建设办关于防台各项要求。

2、根据台风预报督促承包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3、安排专人收听台风信息。

4、督促检查组织防台教育、演练。

1、修订完善防台预案、措施。

2、落实检查防台所需的人、机、物准备情况。

3、安排专人收听台风信息。

4、根据台风预报合理安排生产计划。

5、组织防台教育、演练。

三级防台

1、宣布进入三级防台。

2、检查、要求各项目经理部全面实施处置手段。

3、安排设立防台值班。

4、传达上级指示和台风信息。

1、安排专人值班。

2、即时传达建设办防台作息。

3、督促检查承包人停止抗风能力差的施工作业及施工船舶进入防台锚地情况。

4、全面检查承包人防抗台准备工作

5、安排专人每12小时向建设办报告各承包人防台准备落实情况。

1、停止抗风能力差的施工作业。

2、全面落实防抗台准备工作。

3、召回防台骨干人员,据实成立抢险小组。

4、降低可活动设备的高度,缩小招风面,加固设备、设施、清除可能被吹动的小型物件。

5、适时安排船舶进入防台锚地。

6、安排专人值班。

每8小时向总监办、建设办报告防台情况。

二级防台

1、宣布进入二级防台。

2、专人全时值班(领导带班)。

3、即时传达上级指示各台风

信息。

4、全面检查承包人防台工作落实情况

1、专人全时值班,及时接收、传递建设办信息。

2、全面检查承包人落实防台情况、抢险小组准备情况。

3、对重点监管部位执行双岗、双人全天候检查

4、每2个小时向建设办报告防台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1、停止所有施工作业。

2、撤离危险区的人员、设备、船舶全部进入防台锚地。

3、抢险人员、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

4、派专人(3人以上)对重点部位24小时巡查。

5、每1个小时向总监办、建设办报告防台情况。

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一级防台

1、宣布进入一级防台部署

2、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员、全面进入抗台,

3、视情况必要时协调外援力量

1、全员进入抗台。

2、每1小时向建设办报告防台情况,遇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1、全员、全天候进入抗台。

2、遇重大险情时,立即采取抢险措施,并迅速向总监办、建设办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人员伤亡时

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处理。

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报告、调查、处理。

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报告处理。

 

第一节重大危险源管理

1、总监办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单独编制完成所监理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及目录。

管理办法应包括管理方案,检查、监控、验收制度等。

上述管理办法和目录须报建设办。

2、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的28天内,应单独编制完成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危害辩识、重大危险源清单、风险评估制度与风险控制措施、检查制度等。

管理方案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监办审批,审批后报备建设办。

3、重大危险源施工点必须悬挂警示卡(牌),提示存在的危险。

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责任人、等级,监控要求,检查方法,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

4、监理必须对重大危险源施工过程全程监控和检查,对其变化进行记录,发现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节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本规程所称的高处作业,是国家标准·(GBT3608-93)规定的“凡《高处作业分级》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承包人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在进入高处施工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高处作业施工前除日常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外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资格考试合格。

6、高处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体检,严禁酒后进行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8、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9、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或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恶劣天气过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0、攀登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11、施工作业人员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12、悬空作业应有牢固的立足处,设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13、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监理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

第三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1、总监办规定必须报批的大型构件吊装项目,作业前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吊装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报总监办审查,通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2、承包人所使用的吊装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符合本规程中机械设备准入管理的要求。

3、起吊物件所使用的钢丝绳、吊钩、吊环、吊车起重制动轮、吊车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操作起重吊装机械设备人员必须符合本规程中人员管理的要求。

5、现场施工起重区域必须设置明显标志,主要通道要派专人监护。

6、禁止在有雾、雨天气等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安装和吊装重物。

7、禁止在风力达6级以上时进行吊装作业。

8、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对大型构件吊装项目期间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或不按批准后方案作业的,应指令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节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1、承包人在准备进行水上作业前,必须按本规程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总监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涉及需要报批的水上水下作业项目承包人应事先与海事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3、承包人的各类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本规程中机械设备准入管理的要求。

4、施工船舶上的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设备必须配备齐全、安全有效,并经过当地海事、船检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测。

5、承包人应配备施工作业区和避风区范围在内的潮汐表和航行通告,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作好记录,了解和掌握水文、气象、助航标志、水下碍航物等水区环境情况。

6、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当地的台风情况,制定防台风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防台风预案须经总监办和海事部门批准。

7、承包人必须按海事部门核准的施工水域内作业,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区的范围,如需扩大施工作业区应事先征得海事主管部门的同意。

8、施工船舶在实施各种锚泊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锚泊方式,防止出现走锚而危及船舶和大桥构筑物的安全。

9、施工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作好记录,严禁向水域排放和倾倒。

10、使用船只接送人员或运送物料,必须制定防止超载、超员的奖罚制度并严格执行。

11、制定并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栈桥设施、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桥墩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2、制定并落实施工船舶计划调度管理制度,施工船舶的作业动态须报总监办和海事等相关部门。

13、在可能发生落水淹溺事故的场所,应设置防止落水的安全设施,并对安全设施经常检查。

14、夜间作业的场所和通道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但在航道方向上的强光应当适当遮蔽。

15、桥上施工作业时,遇桥下航经船舶,并对航经船舶有危险或威胁时,承包人应暂停作业,待船舶通过后再行作业。

特殊情况需要封航时,须报海事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6、对存梁支架进行荷载试验,明确支架状态,使之满足钢梁架设要求;对吊装的浮吊进行检查,并对吊装的整个过程进行监控。

17、水上拆除作业必须制定方案报总监办批准,并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

18、潜水作业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节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管理

1、总监办应在施工准备期编制特殊天气施工安全监控措施报建设办。

2、承包人应在施工准备期根据项目特定环境条件和施工现场特点,制定特殊天气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及相应规章制度报总监办审查批准。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与气象部门签订气象服务协议,提前做好针对炎热高温、大雨、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下的安全防范工作。

4、施工现场危险点如大型支架、栈桥、水上平台等,要在特殊天气来临前,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5、现场塔吊、高层脚手架和水泥储料罐等高大设施要进行沉降观察,其基础范围不得堆积杂物。

高耸构造物避雷设施必须完善,以防止雷击事故的发生。

现场板报、告示牌等,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倒塌伤人。

6、水上作业平台、施工作业船舶要按海事部门相关规定在特殊天气来临前,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7、遇到大雨、大雾、雷电和6级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高处、起重吊装作业。

8、特殊天气期间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主管等主要人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应提前做好起动应急预案的准备,落实专门的救援队伍和设施装备,确保能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意外事故。

9、监理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特殊天气安全施工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监办审批,审批后报备建设办。

现场临时用电应严格按批准后方案实施,如需更改方案,必须按本规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的要求重新报批。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电线、电缆必须按要求敷设,不可随地拖拉。

3、施工现场配电箱必须采用铁壳配电箱,箱内的电器(漏电开关、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应与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相匹配,所有配电箱要统一编号,实施专人管理。

4、户外使用电气设备和用电器具,应采取防雨措施。

移动式电器、机具设备应采用防水电缆供电,跨越道路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夜间施工必须有电工值班。

5、装设临时线路或断电维修应悬挂警告标示,在特别潮湿或危险的场所,应采用橡胶套或塑料管护套电缆,导线必须按规定的高度安装。

6、施工现场凡与用电金属外壳有连接的机械设备,如混凝土搅拌、龙门吊、塔吊等,必须有可靠接地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7、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人员完成,专业人员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8、施工现场配电室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四防一通”要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并配有安全防护用品。

9、监理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包人的临时用电情况。

第七节临时承力工程与设施管理

1、临时承力工程与设施是指作为承重构件的临时工程,主要包括大型支架(满堂脚手架、钢管支架和外脚手架)、桁架、托架、水上平台、码头、施工临时栈桥等。

2、临时承力工程与设施在制作、架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按本规程规定程序报批。

3、承包人应根据总监办审查批准后的方案编制工序作业指导书,对施工作业人员除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外,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使其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方案,必须按本规程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5、临时承力工程与设施完工后,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节关于跨路施工的安全管理

1、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编制跨路施工交通疏导方案,经总监办审查同意后向交警、路政、城管等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并按批准后的方案编制工序作业指导书,对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墩、柱前20米应有防撞设施和引导设施,支架30米前设置限高架,确保临时支撑结构和正在施工的结构物的安全,避免因汽车撞击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施工区域前1000米、500米、200米应设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警告标志、限速标志。

5、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牌摆放应符合规范要求。

标志牌、雪糕筒、隔离设施须使用反光材料,夜间应有警示灯和照明灯(注意防眩),使施工区域有明显的轮廓、诱导。

6、施工区域必须围挡,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封闭,不允许其它车辆和行人进入施工区域。

7、跨路的施工区,应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保证有足够的净空,同时采用密目安全网对行车道上空围护,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

严防施工材料、物件掉落。

8、施工过程中如需更改方案,必须得到总监办及交警、路政、城管等部门书面同意。

9、出现交通事故时,应迅速与交警联系,并及时疏导交通,严防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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