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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管线入廊标准

StandardforpipelineintourbanutilitytunnelofShaanxiprovince

(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管线入廊标准》编制组

2018年3月

 

前言

为促进我省地下综合管廊事业的发展,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的(陕建标发〔2017〕10号)编制立项的批复,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城镇综合管廊入廊管线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相关标准,结合陕西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

本规程共分14章,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给水工程;5.再生水管道;6.雨水管道;7.污水管道;8.天然气管道;9.热力管道;10.电力电缆;11.通信电缆;12.入廊管理;13.维护管理。

本标准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

西安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西安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B座26层,邮编710000,邮箱:

dixiaguanlang@)。

本标准主编单位:

西安市地下综合管廊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丝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安综合管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中冶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施文鑫梁新德牟宏杰孙富田唐伟曲连峰

罗朝洪郭凯郭庆彬卫建军潘新阳朱晓伟

张平尹瑞高凡张峰杨成邓成云

齐临东宗金宇王茂刘哲兰骏辛仁帅

乔小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次

CONTENT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fication69

Listofquotedstandards70

1总则

1.0.1为了规范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的管线入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达到技术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用顺利、依据检查、有序安装,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内城镇综合管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个管线的入廊管理。

1.0.3本标准以“规划”和“设计文件”以及现行国家、陕西省以及管线的行业管理文件为依托,强化“入廊管线二次设计”的管理,理清管廊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主管单位的责权利,力求确保管理的科学、可操作和先进性。

1.0.4本标准的各个管线管理标准与本标准的通则一并使用,按照通则规定的程序组织现场的移交、入廊后的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做好各项巡检和日常检查记录。

1.0.5本标准主要依据下列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同时还应参考陕西省、各个行业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管线入廊二次设计及维护管理工作。

1.0.6本标准对未规定的内容,参考现行的国家、陕西省、各个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未规定内容是指给水及再生水、雨污水、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电)缆以外的其他专项及配套工程。

1.0.7本标准第六条中所列专项及配套工程项目除遵守本标准通则外,应按照附录所列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管线入廊后的验收,并应符合陕西省和各个地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地方法规。

1.0.8工程中采用的材料、构配件、配套设备以及器材等在验收时,设计、供货方、安装方、监理、管廊管廊单位需要统一验收,并形成完整的验收检查资料和质量证明。

1.0.9入廊管线的施工质量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

1.0.10管线入廊的质量标准、移交管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附属工程subsidiaryfacilityoftheutilitytunnel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以及标识等系统。

2.0.2通信线缆communication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弱电智能化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0.3定期维护periodicmaintenance

对综合管廊设施设备按一定时间周期进行保养、维护的养护方法。

2.0.4监控系统supervisionandcontrolsystem

使用采集、监视和处理设备,通过收集、处理综合管廊运行状态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等信息,对相应设施的工作状态进行控制,以保障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系统。

2.0.5视频监控系统CCTV-closedcircuittelevisionsystem

通过摄像机以及附属设备(镜头、云台等)采集综合管廊内视频图像信息,通过网络传输至监控中心并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或显示屏上显示的系统。

2.0.6红外入侵报警系统infraredintrusionalarmsystem

采用红外技术检测和判断是否有物体侵入综合管廊并向监控中心发送相关报警信息的系统。

2.0.7无线通信系统wirelesscommunicationsystem

采用无线通信技术进行数据传输,将相关人员定位数据、人员巡检信息通过无线网络传输至监控中心

2.0.8有线通信系统wiredcommunicationsystem

采用通信技术,通过通信电缆,实现综合管廊内的通话。

2.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firealarmsystem

用于自动发现和通报火灾早期灾情,有利于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系统。

3基本规定

3.0.1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城镇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城镇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3.0.2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3.0.3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3.0.4综合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对管廊进行运营和维护,并按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

3.0.5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0.6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指导意见形成的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执行。

3.0.7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3.0.8管廊内敷设的入廊管线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条文说明】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4给水管道

4.1一般规定

4.1.1给水管道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相协调,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4.1.2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管廊中的给水管道做为城市供水及再生水系统的一部分,故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给水及再生水专项规划相协调,给水管道在设计时也应充分考虑综合管廊的总体设计。

4.1.3给水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的设置应与综合管廊的信号传输接口进行联通;当管线采用自成体系的专业控制系统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综合管廊控制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

4.2入廊标准

4.2.1给水管道入廊前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合理确定管道附件安装设置要求。

宜与管廊主体同步设计,分步实施。

4.2.2给水管道管材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压、外部荷载、施工维护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钢管可采用沟槽连接。

4.2.3给水管道根据管廊断面布置、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一般采用支(吊)架及支墩的安装方式。

4.3基本设计

4.3.1给水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3.2给水管道冲洗排水出路宜在管廊外设置排水阀(井);管道的检修放空宜设置在管廊外,条件不满足时可利用管廊内排水泵进行放空。

4.3.3给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及阀门,宜优先采用具有远程控制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条文说明】管廊内输水管道、配水管道的管径确定应通过计算确定。

配水管网必要时还应进行平差计算,因规划阶段的设计深度有限,设计阶段进行必要的复核计算是需要的。

考虑到管廊的使用期限较长,设计应考虑远期管径增加的可能性。

4.4.4管廊外给水管直埋敷设时,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及场地地址情况合理选择。

4.3.5给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特性通过计算确定,应满足《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给水管道在管廊内的安装净距在《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已有要求,但当采用支架等方式安装时,安装间距可参见国家标准图集《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的相关要求。

管径不大于DN400的给水管采用支架安装时,其安装相对方便,所需的安装空间较小,因此可适当缩小与管廊侧壁的净距。

4.3.6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管线应考虑管道伸缩需要,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4.3.7给水管道在管廊内的安装净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要求。

当管径等于或小于DN400,并采用支架安装时,在满足安装间距的前提下,与管廊侧壁的净距可适当缩小。

4.3.8给水管道的阀门、管材及管件的内防腐材料和承插口处的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输配水设置及防护材料的完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4.3.9给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考虑防腐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0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的上方,且不应有接口重合;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4详细设计

4.4.1管廊内给水管道宜置阀门、排气阀、泄水阀、测压、测流以及流量自动控制等装置。

4.4.2给水管道隆起点上应设自动排气设施,管道布置平缓时,宜间隔1000米左右设一处自动排气设施。

4.4.3当给水管道设有市政消火栓时,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条文说明】给水输配水管道排气设施设置原则与室外给水管道设计相同。

4.4.4给水管道阀门、管道附件等选用应充分考虑管廊内预留空间,安装时不应影响到其他管道的设置。

4.4.5当管廊内输配水管道系统需要进行压力(流量)调节,且调压(流)装置设置在管廊内时,应满足管廊内空间及受力要求,必要时设置减震设施。

【条文说明】主要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4.4.6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

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6m。

【条文说明】考虑到综合管廊内空间位置的限制,因此阀门宜选择便于操作的、体积小的阀门。

对新型阀门进行比选,可优先采用,如双向流耐磨硬密封旋球阀、上装式偏心半球阀等。

4.4.7饮用水管道系统严禁与再生水管道系统连接。

4.4.8给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在显著位置应设置“给水”耐久标识,给水管道的颜色标识宜根据《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设计标准》确定。

4.5安装施工

4.5.1从事给水管道的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5.2给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4.5.3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并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工程验收

4.6.1入廊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一般应符合下例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4.6.2给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

对于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5再生水管道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节适用于以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绿地灌溉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和地下水回灌用水等为污水再生利用途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纳入城市综合管廊的污水再生利用管道工程设计。

【条文说明】再生水管道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再生水工程专项规划相协调,管道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5.1.2应结合工程近期、远期规划,综合确定纳入综合管廊的输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和水质保障措施。

【条文说明】再生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5.1.3再生水管道水力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5.2入廊标准

5.2.1入廊管道管径不宜大于DN1200,大于DN1200的再生水管道若纳入综合管廊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条文说明】入廊再生水管道管径不宜大于DN1200,大于DN1200的再生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5.2.2输配水管道管材可采用塑料管、钢管及球墨铸铁管等。

管材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压、外部荷载、施工维护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再生水管道管材的选择应根据水量、水压、外部荷载、施工维护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塑料管、钢管及球墨铸铁管等。

5.3基本设计

5.3.1可能产生水锤危害的再生水输配水管线,应采取水锤保护措施。

5.3.2配水干管宜布置成环状管网。

枝状管道末端应设置排水阀(井),并应考虑排水出路。

排水阀(井)宜布设在管廊外部。

5.3.3再生水管道水力计算、管道敷设及附属设施设置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5.3.4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的安装净距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当再生水管道管径小于DN500时,并采用支架安装时,在满足安装间距的前提下,与管廊侧壁的净距可适当减小。

5.3.5再生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宜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条文说明】管道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5.3.6管道试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5.3.7管道接口宜采用刚性接口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球墨铸铁管道在管道的弯头、三通等处,需设置止推或拖拉墩,或采用自锚接口。

采用钢管及球墨铸铁管等金属管材时应进行管道防腐。

5.3.8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

5.4详细设计

5.4.1输配水管道中宜设置阀门、排气阀、泄水阀、测压、测流等装置。

5.4.2再生水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或阀门。

5.4.3管廊内再生水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管上任意两个相邻阀门之间不宜超过3条配水管,且阀门设置间距宜为lkm~2km。

2主干管变径处设置阀门时,宜设置在小口径管道上。

3干管与配水管的连接处阀门宣在配水管起端设置。

4输配水管道的起点、终点、分叉点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阀门。

5输配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方便事故检修隔断及放空排水的需要。

5.4.4输配水管道的隆起点及平直段每1000m应设置排气阀。

5.4.5再生水管道的温度变形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转角管段进行自然补偿。

若根据计算需要选用管道补偿器时,应根据敷设条件采用维修工作量小、工作可靠和价格较低的补偿器。

5.4.6输配水管道宜设自动检测与控制系统。

5.4.7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5.4.8管廊内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量“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5.4.9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量“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5.5安装施工

5.5.1从事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5.2工程所需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并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6工程验收

5.6.1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施工。

4.6.2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

对于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6雨水管道

6.1一般规定

6.1.1综合管廊中的雨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总体规划、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以及海绵城市规划相协调。

6.1.2雨水管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同时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1.3综合管廊内雨水管渠的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技术规范》GB5040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主要考虑结合海绵城市和低影响开发的国家政策导向。

6.1.4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取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6.1.5在条件允许时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压力流。

当采用压力流排水管道应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消减水锤的措施。

6.2入廊标准

6.2.1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及附属设施应保证其严密性。

【条文说明】考虑到综合管廊的安全性,规定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中压力管道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综合考虑对压力管道的定义、管材综合造价等因素并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提出排水管渠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2MPa。

6.2.2重力流雨水管道入廊时,设计综合管廊的坡度宜结合雨水管道坡度进行同坡设置;当受地形条件限制,综合管廊坡度无法满足雨水管道坡度要求时,局部雨水管渠可与管廊呈一定坡度敷设。

【条文说明】局部排水管道与综合管廊呈一定坡度敷设时,将严重影响管廊单侧竖向空间,故仅在局部坡度不合适之处时采用。

6.2.3雨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条文说明】除钢管宜采用刚性接口外,其余管材宜选用柔性接口。

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钢管一般采用刚性接口。

管道沟槽式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6.3基本设计

6.3.1雨水管渠的设计宜与海绵城市设计相结合。

6.3.2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输送雨水时,可采用独立舱室或采用渠道与其他管道共舱,且雨水检修口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舱室共用。

当与其他管道共舱室时雨水渠道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的措施。

6.3.3当雨水纳入综合管廊采用管道排水时,宜采用支墩或支架固定。

雨水管道支撑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保证管廊其他管线的安全及防止综合管廊内空气异味,保障综合管廊内部的卫生条件。

6.3.4雨水管渠纳入综合管廊前,宜设置沉泥槽,并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4详细设计

6.4.1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最大的间距,当管渠内部空间能够满足检修要求时可适当放大。

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

1雨水管渠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渠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2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应根据需要设置密闭的内置检查井或检查口。

压力排水管道应设置压力检查口。

3在同一断面接入综合管廊内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量不宜超过3条。

6.4.2管道设计和布置要求如下:

1雨水管径变换时,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雨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2采用重力流排水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变化、冲击负荷等对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可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设计标准,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3管廊外雨水支管直埋敷设时,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及场地地质情况合理选择。

【条文说明】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为便于管道的养护和维修外,设置内置检查井或检查口,但检查井或检查口孔口盖板应保证密封,防止管道内气味及有毒有害气体进入管廊,同时也防止雨水、污水外渗。

支管过多,综合管廊内施工不便,维护管理也不便操作,应尽量将支管集中后接入综合管廊内检查井,这样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施工难度和维护工作量。

6.4.3重力流雨水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宜设置排气装置,重力流雨水管道可通过检查井及设置排气管进行排气。

压力流雨水管道应在管道的高点及每隔一定距离处设置排气阀。

6.4.4排气装置可结合综合管廊排风口设置,确保气体顺畅排出;当排至综合管廊以外的大气中时,其引出位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6.4.5容纳雨水管渠的舱室,应监测环境的温度、湿度、水位、O2等环境指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监测H2S、CH4等环境指标。

【条文说明】采用水面平接可减少埋深,但施工不便,易发生误差;也可采用管顶平接,可便利施工,但可能影响综合管廊的整体设计高度和埋深;设计时应因地制宜选用。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属于市政管线,管径一般大于300mm,转角有此限制。

雨水管渠遇到暴雨的应对措施,采取设置溢流和调蓄设施的方法。

6.4.7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

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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