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3稿y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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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3稿yu

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3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内进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是指对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和泥石流进行治理的工程。

第三条凡突发地质灾害按《广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经应急处置解除险情后,需要进一步治理的地质灾害,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若应急指挥部做出了后续治理方案的,按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决定执行;

(二)若应急指挥部没有做出后续治理方案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立项文件,经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列入当年的治理项目,申报专项经费进行治理,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达到消除地质灾害的目的。

第五条广东省政府支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水平和治理效果,鼓励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等应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第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以人民为中心,应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服务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当地人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实施。

第7条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一)特大型和大型项目治理工程项目概算超过1000万元的或威胁100人以上的,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大型和中型项目治理概算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或威胁100人以下30人以上的,由地级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型和小型项目治理费用在500万元以下或威胁人数在30人以下的,由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跨行政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其中一个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可以委托下级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三章治理项目计划编制和申报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由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根据1/5万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地质灾害巡查结果等,初步确定必须进行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评审)确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

第十一条根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年度治理资金预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任务。

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制定县(市、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计划,会同县(市、区)财政局编制县(市、区)级年度治理资金预算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

列入县(市、区)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不准申报自然资源厅的省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具有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计划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工作。

(一)应委托具备地质灾害评估、设计资质机构,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等立项文件,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依据《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2019年8月修订版)进行编制。

2.项目建议书:

根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结论(包括危险性、危害性、危害程度、威胁的对象等)以及相关规划、法规、政策和生活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其主要内容包括拟治理项目概况、必要性、地点、规模、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3.初步设计(含概算):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现行规范等的有关要求。

(二)概算100万元以下或威胁3人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根据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级管理审批权限规定,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地质灾害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对立项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第十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必须经自然资源厅批准;使用县(市、区)财政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必须经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15条经批准后的立项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实施。

第十六条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上,或治理项目规模、范围、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原申报单位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为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跨县(市、区)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协调项目单位,也可以由上级指定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凡政府出资进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承担单位。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法律法规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要求的,由项目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透明公开公平的采购方式确定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等供应商。

非政府出资进行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出资人为项目单位,除由出资人自行决定评估、勘查、施工和监理承担单位外,治理工程的资格准入、质量、安全标准、验收和资料建档等管理,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执行准入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勘查、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执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理。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执行《建筑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其他现行相关地质灾害防治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依本办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

地质灾害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地质灾害治理计划和治理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批准(或已取得属地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五)已经取得立项批文。

(六)具备上述条件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发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X: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式样),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在15天内发放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凡属重大、危险分项分部工程必须按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范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实施。

重大、危险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标准依照住建部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等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季度)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每季度(半年)报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在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和广东省省有关地质灾害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有关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没有规定质量安全标准的,依照有关《建筑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查、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筑法》《地质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地质灾害工程勘查、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具有明确的:

(1)治理范围、治理目的、设计技术参数、标准和合理的主体工程使用年限等;

(2)施工工艺、检测和监测标准;

(3)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并列支相关的概算费用;

(4)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

(5)工程量清单;

(6)概算或预算造价。

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主设计师、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主体结构的质量(在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时,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企业应当修复。

第三十二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国家和广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部分,比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或现行的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竣工及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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