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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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摘要】中小学教师是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输送和培育人才的重要的专业人员,肩负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如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论述了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从建国初期到90年代以来)历史,并且以吉林省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改革措施为例,运用了资料收集,对比分析,归纳总结等研究方法,从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入手,借鉴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深化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探讨性建议。

①树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②对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建议.③选择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模式.④理顺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设立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基金.⑤加快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完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仲裁机制.

【关键字】:

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发达国家与中国吉林省白山市改革探索建议

【abstract】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forChina'smodernizationconstructionistheimportantconveyingandcultivatetalentscultivationofprofessionals,thebuildersandsuccessorsforthesocialistcause,improvethequalityofthenation.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thesocialsecurityisanimportantpart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nowadaysmoreandmoreattention.Thispaperdiscusses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thedevelopmentofsocialsecuritysystem(fromthefoundingto1990s)injilinbaishancity,andhistoryof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socialsecurityreformmeasures,forexample,usingthedatacollection,analysis,andsummarizestheresearchmethods,ofChina'ssocialsecuritysystemfromtheanalysisofthecurrentsituationandproblemsofsocialsecuritysystem,thesuccessfulexperience,withChina'snationalconditions,todeepenthereform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of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thissuggestion.1setof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

(2)for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socialsecuritysystemlegislativeSuggestions.(3)thechoicehastheChinesecharacteristicofsocialsecuritysystem,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4)rationalizing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ofsocialsecuritymanagementsystemofsocialsecurityfundestablished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primaryandmiddleschoolteachers.5accelerateinformationalizedsocialsecurityconstructionperfectsocialsecurityarbitrationmechanismfor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keywords]:

the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socialsecurityreformindevelopedcountries

【Keywords】:

primaryandsecondaryschoolteachersindevelopedcountries,socialsecurityreformwiththeChinesecityofJilinProvincetoexploretheproposed

目录

第1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研究的基本内容与重点、难点································

1.3研究的主要方法及预期的研究成果·····························

1.4文献综述····················································

第2章我国中小学教师这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2.1建国初期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基本情况··················

2.2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改革内容·······

2.390年代以来,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情况··············

第3章发达国家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研究

3.1英美日三国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的各自特点···················

3.2英美日三国中小学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3.3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4章关于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4.1吉林省白山市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分析··········

4.2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4.3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正文

第一章绪论

1.1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1.1选题背景:

教师是向学生传递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的专业人员。

这一群体社会保障的发展与完善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促进作用.长期以来,在封闭式的教师管理体制下,教师的社会保障全系于学校和政府,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是“准公务员”性质的社会保障待遇。

进入8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尚处在试点和“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或政策为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1.1.2选题意义:

通过了解转型后中国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情况及其与各发达国家的各种模式比较分析,以吉林省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为例,探究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关对策,得出一套适合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方案与理论探究,有利于保障教师权益,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2研究的基本内容与重点、难点

1.2.1研究的基本内容主要从四个部分论述:

①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的发展概况②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借鉴意义③吉林省白山市总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分析④对深化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探讨性建议。

1.2.2研究重点是在介绍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发展概况的同时以吉林省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政策分析为例,提出相关问题并且借鉴发达国家(美英日)的成功经验提出一套完整的,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改革方案.

1.2.3然而本文对我的难点在于对我而言,是相关资料不容易收集,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历史概况,不能亲自考察。

对资料的对比分析综合能力不强。

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指导老师的帮助弥补这些不足。

对关于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方面有所见解。

1.3研究的主要方法及预期的研究成果

1.3.1主要方法:

通过概念与命题的方法提出教师概念和教师权益。

通过询问和访谈法获得教师保障相关资料。

通过网络收集资料得出各国教师保障的差异。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与比较各国与我国教师保障的差异和利弊。

通过归纳总结的方法提出健全和完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

1.3.2研究成果:

以吉林省白山市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为例分析出来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国际上现有教师社会保障模式的利弊,得出了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理论及问题解决方法如下:

①树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理念.②对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建议.③选择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模式.④理顺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设立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基金.⑤加快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完善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仲裁机制

1.4文献综述

对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很多学者专家展开博弈:

教授万文涛在著作《关于教师聘任权问题的思考》中提出我国教师由任用制到聘任制的改革中主要面临4个方面社会保障问题:

一是聘用期间,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为平等的缔约人关系,其社会保障如何执行;二是一旦落聘或退休,其身份即由“学校人”变成“社会人”,其社会保障如何延续;三是教师社会保障所应涵盖的具体项目;四是教师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其社会保障如何衔接。

浙江师大教科所 副研究员楼世洲在《论教师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中》提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格局权益分离,内容不系统,对象不全面,保障程度低,难以形成全方位的、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我国中小学教师制度改革方面由到学者认为大体经历了“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个人”保障制两个时期,也有学者将此单独划分为劳动保险条例,社会统筹,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三个阶段.

第2章.我国中小学教师这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教师的社会保障一直是国家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相关责任的格局,也未形成相对独立的教师社会保障体制,而是与其它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相同,大体经历了“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个人”保障制两个时期,也有学者将国企职工社会保障单独划分为劳动保险条例,社会统筹,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三个阶段。

总体而言,只是保障内容、保障水平、保障主体在不同时期发生了一些变化。

2.1建国初期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基本情况

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项社会保障法规性文件是1949年12月由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经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它的实施范围为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企业和职工,从而成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952年6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实施数十年之久的公费医疗制度自此建立;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制度由此确立.到1956年,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为主要责任主体、城乡单位担负共同责任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此时,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主要特点是“低工资、高补贴、高福利”,包括医疗、住房、退休养老、子女入托等都由国家、单位以普遍低水平的方式统包统揽下来。

对教师的“生、老、病、残、死”都承担着无限责任。

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优越的社会保障解除了教师的后顾之忧,激发了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的积极性,促进了教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和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但正是这种“大锅饭”的体制,造成了当代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摆脱的大量历史遗留包袱。

2.2建国初至80年代末,我国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自1957年开始,国家针对前期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教师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

195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

1965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全国总工会也发出了《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教师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调整和整顿。

“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教师社会保险工作也受到严重挫折①。

1982年12月我国新颁布的《宪法》对社会保障的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第44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社会保险费完全由国家和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即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待遇;第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相对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仍较高;第三,保险费用实行现收现付、实报实销的办法,未能坚持保险费用统筹调剂使用,因此,未建立起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工作完全由国家、单位负责;第四,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较为简章,工龄在各项保险待遇的计算中起了重要作用,劳动者享受各项保险待遇,主要都是根据其工龄的长短来计算,或者根据工龄,再比照其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

2.390年代以来,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情况

经历国企改制后,国家相继建立了国企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保制度,形成了“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的体制(即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职工养老金、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和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激励政策。

国有企业改制后较完整的国企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①但教师的社会保障既未形成符合教师这一特殊事业单位职员的体系,也未纳入国企职工的保障体系,仍是参照公务员执行。

与教师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所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在试点探索阶段。

目前,覆盖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

2.3.1养老保险

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0岁或55岁。

从80年代中期开始,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如下:

从1984年起,全国各地先后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上海、广东、宁波相继对建立个人帐户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

199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统一缴费比例。

企业缴费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1997年不低于本人工资的4%,以后逐步提高到8%。

二是统一个人帐户的比例。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三是统一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职工平均月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其帐户储存额(包括利息)的1/120计发。

同时,国家财政通过转换支付的方式,对地方的基金支付缺口给予了补贴。

1998年补贴数10亿元,2000年超过300亿元。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是: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截至1999年底,参保职工人数已达10448万人,离退休人员3170人万人。

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四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2.3.2失业保险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

1998年以来,按照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的“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①。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3.3医疗保险

1992年,广东省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医疗保险改革,从而拉开了对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序幕。

1994年,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并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两江”进行了试点。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在38个城市进行了扩大试点,上海等地探索了先从住院医疗保险起步,再逐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办法。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教师医疗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帐结合。

改变过去由学校包揽、资金来源单一的做法,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

目前,全国教师基本医疗费用的筹资控制标准为: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

同时,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

国家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金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在此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步改革,变过去公费、劳保“双轨”医疗制度为“单轨”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根据不同职业的特点还建立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主要有: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医疗救助等。

2.3.4工伤保险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要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教师工伤保险费按照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伤残等级为四等六级:

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公负伤、致残、职业病发作的医疗费,都属于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国家财政报销2/3,个人负担1/3。

2.3.5生育保险

教师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部分。

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

目前,全国平均费率水平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1%,全国还有一半左右的城市没有实行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绝大多数教师没有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教师)女职工生产(育)时所发生的费用一直是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未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2.3.6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

上海市于1993年率先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开了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

1997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向和覆盖全体城市居民,即凡属城镇居民,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网,为其生活和生存筑起最后一道防线。

《条例》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000年,全国几个主要城市的保障标准是:

深圳319元、厦门315元、广州300元、上海280元、北京280元、天津241元;大多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在200元以下,标准最低的为143元。

2.3.7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全面推行。

1999年,国家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目前,中小学教师都享受了住房公积金政策。

单位及其个人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教师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购买、建造、维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教师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上年结转余额+个人本年月缴存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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