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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装合同法货物运输合理损耗

袋装合同法货物运输合理损耗

篇一:

仓储合同下大宗散货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大宗散货在仓储过程中会发生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与海上运输相比,其处理方式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

首先应确定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产生原因,多重原因应综合考虑。

其次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具体比例,有合同依合同,无合同依惯例,最后还可参考案件中无争议部分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案情〗

原告:

营口阿斯创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货物代理及仓储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进口矿砂的清关、仓储等货代事宜。

该协议第二条第6款第(9)项约定,被告保证分包重量准确,小包的每包净重40kg(或25kg)0.2,吨袋的每包净重1000kg(或1250kg)0.2。

第二条

第6款第(10)项约定,进口货物入库时,被告要记录每个集装箱号相对应的重量、件数、批次号,如与进口单据的重量、件数、批次号不一致,需在货物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确认,未经原告确认发生的少货现象,被告应按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赔偿。

自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原告共委托被告办理了18批货物的进口货代及仓储事宜。

被告共向原告开具18张入库单,其中前2批货物的入库单上标注了入库吨数,后16张入库单上均只记载了货柜数。

进口散装货物系由被告进行分包,同时被告自述有两批进口时就以吨袋包装的货物未再进行分包。

自2021年9月至2021年6月,原告多次指示被告将原告的货物对外发货,被告据此制作了18组出库单分批发送给原告。

2021年6月28日,原、被告与原告的审计人员对仓库进行了库存盘点,盘点表上记载了5批货物的进库、分包、出库以及库存等信息,该5批货物分别对应第5-9批入库货物,三方在该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2021年6月28日,原、被告与原告的审计人员对仓库进行库存盘点,盘点表上记载库存为金红石27吨。

中国铁合金在线网站显示的金红石销售价格,6月、7月、8月均为1020元/吨。

原告诉称:

原告共计进口金红石8174.20吨,被告根据原告指示共实际发货8104.966吨,被告仓库现仅余金红石27吨,短缺货物42.234吨。

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库存货物金红石27吨,以及向原告赔偿短缺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2584.60元。

被告辩称: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采取的是入库数量不定、损耗不定的代理模式,货物的实际数量应以出库数量为准,原告以进口申报数量计算入库数量没有依据;涉案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筛、分包等多个环节都存在损耗,其合理损耗率应在0.3~0.5。

〖裁判〗

允差与合理损耗。

关于短缺货物的数量计算,现双方确认1~4批货物已发货完毕,5~18批货物共入库

5886.55吨,共出库5823.539吨,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以0.2计算,减去剩余库存27吨,共短缺货物24.238吨。

本案中,双方最终盘点发生于2021年6月28日,故应以2021年6月的金红石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7吨金红石,并赔偿货物短缺损失人民币247227.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日趋扩大,提供仓储服务成为许多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之一,起诉到海事法院的与仓储相关的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本案正是其中典型一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涉案货物的允差与损耗如何确定,这是涉大宗散货案件的常见问题;

二是涉案货物的入库数量如何确定,这主要涉及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一、大宗散货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本案中,涉案仓储货物为散装金红石,从货物属性上分类应属大宗散货。

由于大宗散货本身的自然特性,导致相关案件中对于货物的重量计算通常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扣除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问题。

由于称重方式与称重工具等的原因可能导致货物重量在评估时产生误差,此为计量允差;由于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扬尘、隙漏,此为合理损耗。

此外,有些含水量高的货物,还可能由于自身水分含量的变化而影响货物的重量。

以往的海事司法实践对于大宗散货在运输中的允差与损耗问题讨论较多,而在包含仓储内容的货代案件中,同样面临允差与损耗的确定问题,这与运输案件中的处理方式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值得探讨。

首先,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产生原因。

虽然允差与损耗是必然存在的,但不确定其具体发生原因,就无法判断最终应扣除的比例。

在仓储案件中,保管人对仓储物负责的区间是入库后出库前,对于货物的计量允差,如果货物整包入库整包出库,则不存在计量允差问题,而如本案的情况,货物是散装入库分包出库,则在分包过程中由于称量工具的精度问题,就可能产生计量允差。

对于货物的合理损耗,如果货物系存放在室内仓库,从入库到出库未曾移动位置,则损耗相对较小,而如本案的情况,货物经过分包、混矿以及移库等多种操作,其损耗相对也较大。

但总体而言,相较运输案件中的水尺公估、长途运输,仓储案件中的允差与损耗的比例应当相对小一些。

其次,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具体比例。

首先应看双方合同有无约定。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分包约定了0.2的计量允差,但由于并非所有货物均由被告分包,故整体而言允差应不到0.2。

其次应看有无行业惯例。

在海上运输方面,对于常见的货物如煤矿等,由于运输实践和审判实践两方面的积累,存在一些相对确定的惯例,而在仓储合同方面并无类似依据,且如本案货物金红石与煤矿相比并非常见货物,较难形成行业惯例。

最后还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

如本案的情况,由于前4批货物双方没有争议,可根据该4批货物实际出入库的数据计算差值,作为确定整体允差与损耗的参考。

最终,本案综合考虑了至多0.2的分包允差与实际履行中0.17的损耗结果,最终酌定以0.2计算货物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二、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本案系在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包含仓储内容的书面合同,被告也实际向原告出具入库单、收取仓储费,原、被

告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仓储合同下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

向存货人给付仓单的义务;对仓储物进行接收、验收的义务;存储物出现危险时的通知义务;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容忍义务等。

其中,关于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对于进口货物,被告要记录每个集装箱号相对应的重量、件数、批次号,如与进口单据的重量、件数、批次号不一致,需在货物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确认。

据此,被告需按该合同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与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不一致,需及时通知原告确认,以双方确认的数量作为实际入库数量;如未通知原告确认,则应推定入库货物与进口单据记载相一致。

从举证责任上看,原告仅提出进口单据记载重量,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实际入库数量,但由于被告对货物入库数量负有验收义务,经被告验收未提出异议的,应以进口单据记载计算入库数量。

经验收后发生货物短少的,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二:

2021合同法作业34

合同法作业三

一、案例讨论题(共1道试题,共100分。

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法作业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10分。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关系B.

收养关系C.

监护关系D.

财产关系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

赠与合同B.

买卖合同C.

租赁合同D.

承揽合同

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

债务人承担B.

代位权人承担C.

全体债权人承担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4.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

主体的变更B.

客体的变更C.

内容的变更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

二分之一B.

三分之一C.

四分之一D.

五分之一

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2个月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

可以解除合同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9.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是书面的B.

可以是口头的C.

必须是书面的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10.

货运合同的货物()。

A.

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B.

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

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D.

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1.

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A.

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

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

C.

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

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

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A.

工商管理机关B.

合同审批机关C.

人民法院D.

合同仲裁机关E.

上级主管机关

3.

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

B.

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

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

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C.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5.

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

买回B.

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

房屋买卖D.

易货交易E.

招标投标买卖

6.

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

汇票B.

存款单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7.

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

加工合同B.

定作合同C.

修理合同D.

复制合同E.

检验合同

8.

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

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C.

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

为诺成、双务合同E.

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9.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A.

合同履行完毕B.

合同有效期届满C.

完成受托事务D.

履行已不可能E.

合同被解除

10.

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

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

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

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名词解释(共5道试题,共15分。

1.

要约的撤回满分:

3分

2.

合同的履行满分:

3分

3.

合同的转让满分:

3分

4.

不可抗力满分:

3分

5.

房屋租赁合同满分:

3分

四、简答题(共2道试题,共14分。

1.

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满分:

7分

2.

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满分:

7分

五、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1分。

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30分。

1.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

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

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2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

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

201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

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

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

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

还是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法律政令的变化而导致合同的解除。

(2)拒绝履行。

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3)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正因为如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

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原文来自:

wWw.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

袋装合同法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答: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

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

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

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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