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选题.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0131548 上传时间:2023-04-2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2.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选题.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行政法选题.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行政法选题.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行政法选题.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行政法选题.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选题.docx

《行政法选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选题.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法选题.docx

行政法选题

法学专科毕业作业选题

选题可以由指导教师按照有关要求指导学生自行选定。

选题应当有利于学生结合具体案例写出带有一定学术性的毕业作业。

《毕业作业书写规范要求》(供参考)

根据所给定的案例(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选案例)写出一篇毕业作业。

要求:

1、结合本案例要求写一篇法学文章(可以是关于宪法、行政法、国家赔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等方面的文章)

2、文章应当涉及我国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

3、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等

4、文章应当有涉及该方面的法理分析(如外国一些好的制度)

5、提出对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法选题

参考案例1

《麻旦旦被违法处罚案》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一个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正在看电视,突然被该县蒋路派出所干警和一个司机传讯,并被带到派出所被轮流审讯,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不从,便被拷在所内的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才被送回家。

收审时间达23小时。

在随后派出所出具的一份处罚裁决书上,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

麻旦旦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结果证明麻仍是“处女”。

麻旦旦为此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

其中精神损失500万元。

2001年3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自5月9日起1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74。

66元;医药费1354。

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的发生与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有关)

可以根据以上案例写一篇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或国家赔偿法方面的文章。

案例2

《高亚洲高考保送被取消资格案》

2006年3月,高亚洲以参加第22届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获河南赛区一等奖为由,经原阳县一中向郑州大学推荐保送生。

郑州大学经考核和资格审查后,于4月向河南省招办申请保送生录取审批。

省招办按照郑州大学报送名单及新乡市招办审核的保送生数据库记录进行网上公示后,于5月31日正式公布了保送生录取名单,高亚洲被郑州大学录取。

此后原阳县教体局收回了高亚洲的高考准考证。

让他在家静等大学录取通知书。

6月15日至18日,省招办接到对高亚洲保送资格的举报。

经向高亚洲获奖证书的颁发机构调查取证后,省招办认定高亚洲不具备保送资格,决定取消高亚洲的保送大学录取资格。

为此,高亚洲将河南省招生办、原阳县教体局诉至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高亚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取消原告的保送录取资格符合政策规定,收回准考证的行为也不存在违法之处。

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有关保送生条件的规定,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具备保送条件,而该奖项的颁发机构应当是中国物理学会、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而原告持有的河南省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获奖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保送条件。

要求:

本案例要求写一篇关于行政法、或国家赔偿法方面的文章

案例3

《河北定州征地拆迁案》

2006年6月13日《新京报》报道,2995年6月11日凌晨,河北省定州市南部绳油村外一块荒地上,二三百名男子手持猎枪、钩刀、棍棒,向居住在荒地窝棚里的村民发动袭击,造成6人死亡,48人受伤。

据村民介绍,2003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河北国华定州电厂征用该村土地387亩,村民们认为每亩1.548万元补偿标准较低,希望能够看到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合同,但一直未果,便在土地上打起窝棚居住,致施工方无法施工,双方多次发生僵持。

案例4

《律师诉路政局养路费征收案》

律师宋成军2004年9月3日、2005年1月11日、2005年8月28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7月10日,交纳养路费共计3080元及滞纳金75.90元,他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征收养路费不合理。

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修改,已明确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尽管同时还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实际上应自1999年10月3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实行费改税。

而国办发20002号文件和国发200034号文件虽然规定了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但由于前述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取消公路养路费的规定明显相悖,故上述两个文件不能作为被告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的依据,被告违法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亦应予以退还。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认为应立即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认识是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片面理解。

国务院先后下发的国办发20002号文件和国发200034号文件亦表明了在国务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之前,公路养路费应当继续征收。

因此,被告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合法有据。

经过审理,宣武法院表示,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费用,是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亦应当理解为在国务院依前述法律授权颁布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之前,国家并非立即停止公路养路费征收。

并且,国务院于2000年1月14日、2000年10月22日分别以国办发20002号文件和国发200034号文件明确应当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亦没有违反前述法律的授权。

因此,作为本市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被告自2004年9月始继续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应属合法;同时,被告向原告征收公路养路费3080元及滞纳金75.90元,亦符合法定标准。

据此,宣武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驳回原告宋成军的诉讼请求。

案例5

《杜宝良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

2005年5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杜宝良在北京交管部门发现自己竟然从2004年7月20日到2005年5月23日在驾车运货时,在同一地点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到闯禁行105次,累计罚款1.05万元。

这笔罚款对他来说意味着一年的菜白卖了,但经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自己的确违反有关规定,杜宝良在知道自己违章一周之内还是将1.05万的罚款交到了交管部门。

为此,2005年6月18日,杜宝良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北京市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杜宝良的诉讼请求共有三项内容:

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回已缴纳的10500元罚金;依据“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由交管部门承担错误处罚后果,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

6月13日,杜宝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对他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杜宝良案”。

2005年6月30日,因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举证期限。

7月27日,在北京交管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以内部执法监督的方式,对西单队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后,杜宝良撤诉。

刑法部分选题

案例6

〈从黄中权案分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

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

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

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

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

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

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

随后,黄中权拔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经过审理,以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黄中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 998.78元。

被告人黄中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黄中权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7

〈通过以下案例谈谈你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在成华区圣灯乡人民塘村,趁一女子不备,抢走其金项链后驾车逃逸。

张德军和市民刘××等人闻讯后,立即乘坐张德军驾驶的轿车追赶,并多次打电话报警。

  当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上时,刘××等人责令胡远辉、罗军两人停车,但胡远辉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并与右侧立交桥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后侧翻,致使罗军从摩托车上摔落桥面,造成左小腿骨折等多处损伤,胡远辉摔落桥下死亡。

治疗期间,罗军被截肢。

由于被抢项链价值未达到“抢夺罪”的定罪标准,警方此后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

今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见义勇为奖。

今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属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控告张德军,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

警方对此事明确回复后,伤者罗军及死者胡远辉的妻子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200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见义勇为案”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为:

本案的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实施抢夺行为以后,被告人张德军等人驾车追赶二人,只是意图将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从追赶过程中多次电话报警并责令对方停车的事实可以证明追赶者的这一主观心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以被告人张得军驾车追赶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正当行为。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致本案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伤亡后果的行为,即不能证明被告人张德军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自诉人胡远辉、罗军为摆脱现场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地采取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随后,审判长宣判:

张德军故意伤害他人罪名不成立,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8

〈研究黄静案,分析黄静男朋友是否构成强奸(中止)?

2003年2月24日上午,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教师宿舍楼里,21岁的小学女教师黄静,被发现死在了她自己的床上,并且全身赤裸。

据警方调查,黄静裸死的前夜,曾经跟她的男朋友通宵单独相处。

第二天案发,警方在现场散落的卫生纸团上提取到了男朋友的精液,同时发现黄静的腿上有挫伤伤痕,因此以涉嫌强奸(中止)逮捕并羁押这位男朋友九个月。

案例9

〈通过本案例,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999年3月,被告人李某与在同一家工厂做工的女青年项某相恋并致其怀孕。

同年6月,被告人李某向项提出分手并要其做流产,项不同意。

后项某为此两次欲跳楼自杀,被李某及其舅舅季某劝阻。

同年9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回到其在工厂五楼的工作间兼单身宿舍时,见项某坐在沙发上,手上拿着一只黑色塑料袋,袋里露出一只纯净水的瓶颈。

因李某不理睬项某,双方发生争吵。

后项某拿着纯净水瓶到走廊上,李某听见其将瓶子扔到水池里的声音。

后项回到房内背靠沙发坐在地上,十几分钟后李某见项仍原样坐着,歪着头定定地注视着墙壁,嘴角有鼻涕一样的东西。

此时李某因怕别人看见,即把房门掩上。

后又把房门关上到二楼车间拿衣料,回来见项某仍同样姿势坐着,即怀疑项某喝了农药或其他毒物。

随后,李某将房门锁上,打电话叫来其朋友楼某。

两人先到加油站给摩托车加油。

期间,李某将项某的事情告诉楼某,两人又回到宿舍。

因李某未带钥匙,就到二楼从其妹妹处拿来钥匙,却打不开门。

两人从气窗看见项某还是原样坐着,嘴角有白色泡沫。

李某即与楼某又到另一个朋友谢某家里讲了项的情况,后两人返回厂得知项某已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

当晚9时许,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控方认为:

一方面,是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使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另一方面,被告人李某在具备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客观上要求他实施而且能够实施救助行为的情况下,却没有及时履行这一作为义务,选择了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故被告人李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故意杀人罪,并被法院判处刑罚。

民法学部分选题

案例10

李曼诉陈加侦合伙纠纷案

原告李曼于1985年3月申请经营油漆等化工产品的营业执照,拟成立广东省海南宝岛化工厂。

为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与被告陈加侦协议合伙筹建、经营该厂。

1985年4月,原、被告以350元购买某村瓦房一间作为建厂基础。

1985年6月该厂经向银行贷款后建成投产。

由于双方均未投入资金,于是口头约定:

经营的盈余与亏损分别按50%的比例分配和承担,原告负责该厂的生产技术,被告负责该厂的生产管理,双方均有采购原料和推销的权利和义务。

并约定,谁销售的产品,由谁负责收回货款。

其后该厂曾在1986年6月和1988年两次更名,均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从1985年6月和1990年12月,该厂共向信用社和银行贷款33万元。

建厂初期,经济效益较好;在厂里资金周转困难时,原、被告都曾拿自己的钱垫给厂里使用,后由该厂清还。

1989年,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即解聘厂里一名推销员,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此后双方经常为经营事宜发生纠葛。

1991年7月至9月,原告先后用自己的钱为工厂购买原料,原料入库后,出纳(系被告之妻)即将购买该原料的条据记入该厂的付出账目栏中,并提取了现金,但仅付给原告部分垫付款,剩余24410元原料款,被告则以原料尚在库存中为由拒不支付,只写下欠条。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在由双方共同清偿合伙债务、分割合伙财产后,由原告独立经营该厂,并将该厂价值一半的折价款补偿给被告,同时责令被告归还拖欠的原料款。

被告则辩称该厂是由其在1985年花钱买房兴建的。

现同意原告终止合伙的要求,但要求由被告来继续经营该厂;只有在此前提下,方同意退给原告50%的合伙财产。

开庭审理时,被告又改称原告系中途加入合伙,未出资金,现原告未经被告同意

即自行停止生产,造成经济损失28897.5元,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提示:

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查证属实的情况:

1、原告李曼提供的1985年3月15日《工业企业登记申请书》中所记载的申请人是李曼。

被告陈加诊所提供的《商业企业登记申请书》中所记载的申请人为陈加侦。

由此可见,陈加侦所称“该厂系自己所办,李曼系中途入伙”,属不实之词,应不予认定。

2、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未经被告同意自行停产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反诉,经查,该损失是被告之妻即厂内出纳不及时结账付款以致该厂资金周转困难所引起的,对此双方都有过错。

案例11

张某诉林某买卖合同案

2002年5月10日早晨,原告张某(10周岁)随父母到姑父廖某家玩。

张某发现廖家桌上放有一块手表(该表为劳力士表),即在离开廖家时拿上带走。

张某因为玩游戏机需要用钱,于当天将该手表卖给在本市北门地段经营冷饮的被告林某(当时张某称此表是他捡的)。

次日,廖某发现手表被张某拿走,便告知张某之父。

张父经询问张某,得知手表以12元价格卖给了林某,便找到林某要求退表还款。

林某当时承认买了张某的手表,并表示同意当天下午从家里去来。

但到下午又称此表被其丈夫以25元的价格卖给了本市二道桥一名不相识的人,无法退还。

原告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该手表的价款800元。

提示:

如果全面观察此案情,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同学们在分析探讨本案时,注意本案例的标题及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想对本案例作全面分析与探讨,还须预设其他条件。

案例12

关于财产继承的案例

(要求:

下面两个案例作为一项毕业作业的试题完成)

(一)老教授郑某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

1996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留有两个儿子(即郑某的两个孙子)。

1998年春,郑某去世,遗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当时因故遗产没有分割。

2000年,郑某的两个儿子又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遗有一个女儿(即郑某的两个孙女)。

2001年准备处理郑某的遗产,郑某的女儿、两个孙子、两个孙女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

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2.郑某的两个孙女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他们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

(二)甲早年丧偶,有乙、丙二子均已成年。

长子乙娶妻,次子丙未婚。

因丙吸毒,兄弟二人时常争吵。

甲病逝之次日,乙又因丙吸毒再次与丙争吵,一气之下,遂起杀弟之念,将丙杀死。

甲留有遗产五万元,请依法确定乙的继承权。

案例13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人约定:

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

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提示——请从法学原理上考虑如下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

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案例14

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

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

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提示:

本案中涉及的诉讼时效有关问题,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经济法部分选题

案例15

案例分析:

1983年春,被告A、B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

至1992年时,两被告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

1994年秋季,原告C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

1995年春季,原告C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种植时,两被告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

1996年春,C又准备在此地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两被告种上,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年秋开垦的,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

两被告答辩称:

此地是我们早年开垦的,大部分地虽已经两年未种,但我们并没有放弃此地。

原告去平整地时,我们已经讲明是我们的。

我们考虑原告出了一定的劳务,所以才让他种了一年。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非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个人都无权对国家所有的荒地进行开垦使用。

因此,原、被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荒地,是错误的,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该院于1996年6月5日判决如下:

将原告C与被告A、B争执的土地收归国有。

案例16

2000年6月,王某与李某出于投资的目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出租给张某,租金收益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由于房价一路飙升,王某与李某就该房是出租还是出售产生分岐。

王某主张出售,李某希望继续出租,以期获得更多投资收益。

李某表示,王某若执意出售,自己愿意购买,但承租人也有意购买。

按照《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同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认为其享有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

李某认为自己是该房的共有权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双方为此各执己见。

 

案例17

2001年4月13日,某号601室的朱某与物业公司办妥入户装修手续后,开始对自己的房子进行个性化装修,在外阳台内贴了深红色面砖。

不久,物业公司告知朱某,整栋房子只有601室突出一块深红色,与房子的整体色调不合,要求朱某将墙壁恢复原状。

朱某认为,阳台是自用部位,自己在自用部位的墙面上贴红色面砖,既没有损坏建筑物,也没有影响建筑物的外貌,因此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要求。

法院认为,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由业主自用的部位,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

因此,朱某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阳台内贴上红色面砖,是一种个性化装修,而非对外墙的损坏,遂作出判决,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18

案例分析:

原告等诉称:

原告居住的楼房,底层为被告所有,二层以上的产权为原告等所有。

被告擅自在其底层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屋内地面将基础梁暴露在外,用膨胀螺栓把槽钢固定在楼房框架和四周墙体上,明显加大了楼房主体的负荷。

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等的住宅墙体开裂,层面渗水,水管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等的居住安全。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等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被告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的楼房主体结构和给排水系统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被告辩称:

被告是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对属自己的房屋进行装潢改造,所有工程都是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后进行的,并且得到了房屋安全鉴定机关的鉴定认可,根本不侵犯原告们的权利。

原告们所称的损害是楼房质量问题,与被告的装潢改造无关。

原告们所诉无理,应当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等户与被告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所在偻房的安全。

被告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增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