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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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内容摘要]:
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
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主题词]:
见索即付、保函、备用信用证、URDG、ISP98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
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维修保函。
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结构和术语-见索即付保函通常有直接结构和间接结构两种。
直接结构最少有三个当事人:
申请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
担保人:
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
受益人:
即合同另一方,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
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
直接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
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
间接保函结构。
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
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发出反担保函,,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国际备用信用证
起源和概念-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
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二次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一备用信用证。
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500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较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备用信用证。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
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用途和种类-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
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成以下几种:
l.履约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履行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代申请人赔偿保函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此外还有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之概述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因1978年制定的《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强调担保人有条件地支付担保项下的利益,不能及时补偿受益人,所以未被商业社会广泛接受,导致产生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由曾经非常成功地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与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共同组建新规则起草联合工作组,完成了新规则的制定。
1991年1月由国际商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并以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
规则明确只有将适用条款写入保函,URDG才适用该保函。
新规则将好的惯例整理汇编,以供各当事人以写人合同的方式加以采用。
新规则为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在某些方面还为委托人与担保人或指示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一个合同框架。
如同其他的国际商会惯例规则,URDG只处理当事人之间协议所能适当管辖的问题。
该规则不涉及国家法律和法院所管辖的领域,例如委托人可对认为欺诈或权利滥用的付款要求申请获得禁止令的特定情况,这些纯粹的法律问题而非合同问题。
因为URDG的适用仅取决于合同,所以各当事人可在适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议排除或修改任何规则条款。
URDG正文开始前有一篇导言,阐述了新规则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各当事人的合理愿望及国际商会对鼓励采用好的、有关各方均感公平的见索即付保函惯例所给予的关注。
当出现违约时,在要求快速补偿的受益人和要求防范不适当要求的委托人之间保持一种公正的平衡。
URDG本身由分为六个部分的二十八条组成:
A:
规则的适用范围
B:
定义及总则
C:
义务与责任
D:
要求
E:
效期的规定
F: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URDG适用于本规则第2条a款所界定的见索即付保函和第2条C款界定的反担保函。
URDG条款包括直接保函和间接保函,但仅限于为第三者出具的保函,而不包括担保人为自身出具的保函,尽管后者在某些国家的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少见,但见索即付保函极少有这种情况。
正如人们所知,从法律角度讲,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
尽管URDG正文并未提及备用信用证,而只是在引言中略作描述,但从技术上讲,备用信用证同样属于URDG所管辖的付款承诺范畴。
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且处理备用信用证的银行实务更接近于UCP而不是URDG,所以,引言中表明希望备用信用证继续沿用对其需求更详细更适用的UCP规则。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1983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1993年的UCP5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5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
“本惯例适用范围内”这句话的含义是指:
只有UCP500中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条款方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其他的条款就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这是因为,UCP500主要是为商业信用证制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做法上与商业信用证有诸多不同之处,所以UCP500中有些条款对备用信用证不能适用。
为此,UCP500在其适用范围一项中对备用信用证作出了UCP500适用于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这一灵活规定。
必须承认,并不是UCP500的所有条文都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恰恰相反,多数条文却并不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UCP中关于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条文及有关货物装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被认为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而UCP500中一些有关诸如银行的责任与义务等跟单信用证基本事项的条文则能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
国际商会在名为《UCP500与UCP400之比较》的第511号出版物中进一步指出:
“……必须承认,无论对于商业信用证还是备用信用证来说,并非UCP500所有条文均适用,而对一张备用信用证来说,UCP大部分条文均不适用。
如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欲排除UCP某些条文的适用,他们就应在备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排除UCP中特定条文对该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
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备用信用证在适用UCP500条款方面的不确定性,致使备用信用证的许多特点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极易导致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为此,1998年4月6日,在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学会和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终于公布,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备用信用证在国际规范方面的空白。
按照ISP98的规定,只有在明确注明依据ISP98开立时,备用信用证方受ISP98的管辖。
一份备用信用证可同时注明依据ISP98和UCP500开立,此时ISP98优先于UCP500,即只有在ISP98未涉及或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依据UCP500原则解释和处理有关条款。
ISP98共有十条规则,89款。
这十条规则分别为:
总则;责任;交单;审单;通知拒付、放弃拒付及单据处理;转让、让渡及依法转让;取消;偿付责任;时间规定;联合/参与等。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所以两者在性质上、应用上基本上相同,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从法律观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备用信用证等同于见索即付保函,但两者还是有重大不同。
备用信用证如今已发展到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包含着比见索即付保函用途更广的范围。
另外,由于两者适用的惯例有所不同:
备用信用证适用于ISP98或UCP500,而见索即付保函则适用于1992年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这将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故在国际经贸的往来中,有必要注意对两者的选择和适用。
这也是笔者选择对两者适用的国际惯例做比较
研究的初衷。
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之共性非常明确的是,不管当事人之间协议适用URDG,还是ISP,他们都可以确信下列规则会被无条件适用,而不管协议里面是否对此有具体规定:
1、无论是适用RUDG的见索即付保函,还是适用ISP的备用信用证,都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它们虽然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则都独立于基础合同,无论该性质是否在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中做了特别申明。
、条的规定)
2、无论是适用RUDG的见索即付保函,还是适用ISP的备用信用证,都具有不可撤销性,也就是从开立之日起,就对担保人或开证人具有约束力。
条的规定)
3、担保人或者开证行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一致的。
4、URDG和ISP均适用于文本性和电子化的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条和ISP第条的规定)
5、担保人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且他们的审单责任都局限在单据表面的形式上审查。
6、即或受益人并没有提交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但担保人或开证行都必须检查已经提交的任何单据。
7、如果申请延期未获得同意,符合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延期申请都被视为是付款请求,受益人有权获得付款。
8、对提交的单据中,不属于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担保人或开证行不得审查。
四、《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之异性
1、电子化交单-URDG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保函和反担保函中写明对电子交单的认可。
只要电子单据符合保函的要求,无论保函和反担保函是以纸张或电子化的方式开立的,其都被予以认可条);而ISP98则规定只有备用信用证里明确规定或承认电子交单时,电子单据才可以被认为符合要求。
条)否则,由开证行来决定认可或拒绝电子交单条)。
2、付款请求的时间确定-ISP98规定如果开证行对要求付款的备用信用证不能确认,那么付款请求的时间应该从信用证被确认的那一天起算条);URDG对此没有规定,如果发生类似问题,将根据个案中的适用法来确定。
3、转让-如果保函中写明是其可以转让的,那么保函的转让不需要再征得担保人的特别同意;即或备用信用证表明是可以转让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仍然要征得开征行的同意。
4、通知委托人的义务-URDG要求担保人在收到付款请求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委托人,在受益人申请延期时,担保人负有同样的通知义务;而ISP98并不要求开征行履行上述两项通知义务。
5、担保人/开证行的自由斟酌权-担保人无权单方面修改保函的内容,否则将面临丧失对委托人的追偿权的风险,哪怕这种单方面的修改仅限制于对担保人利益的考虑和操作上的便利,也是不行的;在ISP98第条列举的有限情形中,开证行为维护自身对申请人的追偿权不受侵犯,有权单方面修改信用证条款以及ISP的某项规则。
开证行在这方面的自由斟酌权包括:
接受营业日终止后的交单,而根据ISP98第条的规定,这样的交单被视为是在接下来的一个营业日内的交单。
视日期注明晚于提交日的单据为相符单据,而根据ISP98第条,这样的单据被认为是不符单据。
6、最后期限日交单-如果是在最后期限日交单,因为担保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担保人在那一天停止营业,其付款责任将被免除,受益人无权因此要求延期。
但是如果停止营业的原因是由担保人的故意引起的,则13条的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由个案中的适用法来确定担保的有效期是否延长;而根据ISP98第条的规定,无论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还是开证行能够控制的原因所导致的停止营业,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都将从开证行重新恢复营业之日起自动延长30个历日。
7、各单据之间的不符性-URDG要求担保人审查所提交的单据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如果存在,则拒付,而不论保函是否对此做出了约定;然而只有备用信用证里明确写明,单据之间不符则开证行拒付,开证行才有权因此拒付。
8、交单的语言要求-RUDG对此未做规定。
但事实上,根据适用法,在必要的情形下,尽管提交的单据所使用的语言不是保函上所使用的语言,但担保人仍然应该审查这些单据,必要时还应予以翻译。
严格解释上讲,URDG第12条只免除反担保中指示人向担保人传送保函时出现翻译错误,或没有翻译所产生的责任;然而根据ISP98第条的规定,任何交单所使用的文字必须与备用信用证所使用的文字相同,否则其付款请求将遭到拒绝。
9、请求付款时是否要求提交其他申明-根据URDG所开立的保函,在请求付款时,必须按第20条的规定,除了提交书面的付款请求书外,还必须按保函要求提交其他相关书面文件,这些文件必须申明i)委托人违反了其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ii)委托人违约的事实方面,而不管保函对此是否有明确说明。
同样,在反担保函中,请求付款时,必须按第20条的规定,提交书面申明,即担保人已经接到受益人按本条款递交的付款请求书,也不管反担保函中对此是否作出了明确说明;但是根据ISP98第条的规定,提交任何申明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备用信用证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一项申明,但该申明的内容并不需要具体化,ISP98认为这样的申明足以代表付款的期限已到,因为备用信用证中表述的付款情形已经出现。
该申明不需要说明申请人已经违约,更不需要说明申请人在哪些方面违约。
因为ISP98同时规范有条件支付的备用信用证,以及一经受益人请求即行付款的备用信用证,后者请求付款时根本不需要任何违约事实的出现。
同理,在反备用信用证里,请求付款时根本不需要提交任何申明或文件,除非反备用信用证里有特别规定。
10、权利排除-URDG在对担保人和委托人的权利排除方面没有规定;但ISP98针对开证行规定,开证行无权主张在拒绝付款的通知中没有提及的单据
不符点。
针对申请人规定,如果开证行对不符单据予以付款,申请人没有及时提出反对,则申请人无权抗辩开证行的付款请求条)。
11、适用法和管辖法院-除非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有其他约定,适用法应该是担保人或指示人的营业地所在地法。
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签发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担保人所在的营业地法。
除非保函和反担保函中有其他约定,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关于保函的纠纷,以及担保人和指示人之间关于反担保函的纠纷由担保人或指示人的营业地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按签发保函和反担保函的担保人所在营业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ISP98对这两者未做规定。
12、其他-ISP98对迟延付款、汇票的承认与流通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条);URDG对此无规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这些差异外,当事人在决定采用URDG还是ISP98时,还需要非常小心ISP中关于一些术语的解释,尽管大多数这些解释只是对一些通用语言的说明。
比如ISP98第条规定:
“Including”指“包括但是不限于”:
“
AorB“指”要么A,要么B,要么A和B三种情形“:
”eitherAorB“指”要么A,要么B两种情形,不包括第三种情形A和B“:
”AandB“指”第三种情形A和B“。
其他一些规定,可能容易使不熟悉法律英语,不谨慎的当事人陷入圈套,带来很大的商业风险,比如:
“statedinthestandby”只指备用信用证的文本内容,但是“providedinthestandby”既包括备用信用证的文本内容,又包括备用信用证所采用的规则的内容。
“stated”和“provided”两者的中译文非常接近,国内经常认为二者是等同的含义,但是如果在ISP98里混淆两者,极容易造成商业风险。
如果信用证里出现打印错误,比如将“standby”打印成“standbbby”,而该信用证又要求所有文字必须“准确”或“等同”,受益人如果不在付款请求书中重复该书写错误,其将遭致拒付。
条)
五、结论
总体而言,ISP98比RUDG规定地更为详细,以同样的方式打印,ISP98一共89个条款,没有附录,占43页,而URDG只有28个条款,只占9页。
造成这样的差别最主要的原因是,ISP的起草者试图对备用信用证领域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都提出一套规则。
ISP的范围广泛在前言中就被提及:
“因为在很多纠纷和破产申请中,备用信用证被广泛使用,许多值得细细斟酌的相关问题在有关商业信用证的规范里未被涉及,因此ISP试图给律师和法官在解释备用信用证的实务领域提供指导。
”
在这样的目的下,ISP起草工作组做了大量努力,尽可能地考虑到该规则可能适用到的大范围潜在的人群。
除了银行家、商人,还尽可能地照顾到评定机构、政府机构、契约受托人、律师和法官的预期。
因此,ISP最后以大量的法律术语和高度详细的描述出台。
URDG却选择了不同的方式,起草者们主要致力于见索即付保函中出现的基础性和普遍性问题。
极少出现的问题留给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协商,或者把问题留给适用法来解决。
故准确把握两者的共性和异性,才能在适用规则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