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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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公司***矿文件
矿发〔2016〕133号
关于印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现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
第三条 通风区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
第四条 通风区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
第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保证“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
严禁任何人员关闭主机,特殊情况确需关闭主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配齐瓦斯、一氧化碳、抽采监测、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
第十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十一条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十二条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供电源供电或局部通风机电源,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通讯电缆、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正常运行。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一)断电范围内;
(二)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四)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等。
第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
第十五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两帮)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上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
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及距全风压第一交汇点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T3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共用一条回风系统时,除在每个工作面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这两个工作面的回风流交汇点往外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布置掘进工作面时,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开口往里10-15米增设1台甲烷传感器,该传感器按照采煤工作面T2进行管理;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四)除采、掘工作面外,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
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3.装煤点的下风侧;
4.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回风巷道内;
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
6.角联巷道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巷道;
7.井上、下煤仓及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8.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等。
(五)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总回风巷应安装高低瓦斯浓度甲烷传感器。
(七)瓦斯抽采泵站的传感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2.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等。
(八)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表1)的规定。
表1: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
≥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
≥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
≥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
?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
≥
?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
≥
?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
≥
?
采煤机电源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
≥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
≥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分风口处
≥
≥
?
采区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
≥
?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
?
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
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
≥
?
除全风压供风的进风巷外,双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
≥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
≥
≥
?
掘进机、连续采煤机、锚杆钻车、梭车电源
采区回风巷
≥
≥
?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
—
—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5
≥
?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
≥
≥
?
机车电源
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无轨胶轮车
≥
≥
?
车辆动力
井下煤仓
≥
≥
?
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
≥
?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内
≥
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
≥
?
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第十九条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三)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四)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前探钻孔、瓦斯抽采钻孔等钻孔时,打钻地点的回风侧5-10米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或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五)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六)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八)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均为大于或等于24ppm。
第二十条风速、风向传感器的设置
(一)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
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二十一条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二十二条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第二十三条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
(二)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三)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第二十四条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一)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开关传感器;
(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二十五条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三)采区回风巷。
(四)总回风巷。
第二十六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检修机构
(一)通风区应设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矿井的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等工作。
(二)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站)宜配置甲烷传感器和测定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流量计、甲烷标准气样、空气标准气体等仪器和装备。
第二十八条调校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检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且无异常后方可入井使用。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应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控制逻辑等。
(四)便携式瓦检器每半年检定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
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
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调校时,应首先在新鲜空气中或空气样调样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然后再通入1%-2%的甲烷标准气样,使仪器显示值与标准气样一致。
(五)分站、传感器等安全监测仪器在井下连续使用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六)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定期进行调校。
(七)高压气瓶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做到不误显、不误报。
出现误显或误报,必须及时分析处理;
(二)安全监测电钳工必须24小时值班,并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管理人员及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采掘机组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
入井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立即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汇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四)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等设备及电缆应明确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炮采或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须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
(七)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
(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九)安全监测监控的仪器仪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
(十)使用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人员在领取时必须对仪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第三十条地面中心站
(一)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且数据库不丢失;
(二)中心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三)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四)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五)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六)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一)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二)监测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人员,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
(三)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
(四)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应对瓦斯超限、误报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
第五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牢固树立“监测故障就是事故”的理念。
当井下作业范围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监控设备、装置不能正常监测时,所监控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一个采区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采区全部停止作业,一个矿井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矿井全部停止作业,只有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故障或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通风区调度和通风区区长汇报。
矿调度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矿长汇报;监测中心站向通风区调度汇报,通风区调度向精煤公司通风部调度汇报;矿调度向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和精煤公司相关部门汇报。
第三十四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区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三十五条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矿、区值班人员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反馈。
第三十六条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时,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分析报告传精煤公司通风部备案。
第六节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一)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二)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三)检修记录;
(四)巡检记录;
(五)传感器调校记录;
(六)中心站运行日志;
(七)安全监控日报;
(八)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九)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十)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监测系统动态图布局合理,界面清晰,内容准确,图页及参数随采掘工作面变化及时修改,并上传精煤公司。
图页必须符合精煤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动态图绘制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十条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日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核签字。
监测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表头;
(二)打印日期和时间;
(三)传感器设置地点;
(四)所测物理量名称;
(五)平均值;
(六)最大值及时刻;
(七)报警次数;
(八)累计报警时间;
(九)断电次数;
(十)累计断电时间;
(十一)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
(十二)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第四十一条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表头;
(二)打印日期和时间;
(三)传感器设置地点;
(四)所测物理量名称;
(五)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六)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七)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
(八)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
(九)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
(十)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第四十二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表头;
(二)打印日期和时间;
(三)传感器设置地点;
(四)断电测试起止时间;
(五)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
(六)校准气体浓度;
(七)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四十三条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修改。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每3个月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第四十五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七节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1.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
(一)开机前检查机器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二)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三)机器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
(四)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五)做好设备清洁工作。
2.周维护的主要工作:
(一)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
(二)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
(三)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
3.月维护的主要工作:
(一)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
(二)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
(三)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
4.年维护的主要工作:
(一)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
(二)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
(三)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
(四)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
(五)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
第四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
1.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2.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种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日巡检记录表中。
3.每位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各自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4.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及设备卫生清洁,吊挂符合规定。
5.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说明损坏程度和维修所需材料,以便维修处理。
6.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行走及检查时严禁违章。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回收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等有关规定。
2.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及时安装或回收安全监测设备及监测线缆。
矿井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应包括:
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3.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人员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认真调校,符合规定并经现场负责人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井下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