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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yb

文件号

JTH/03-38(2010)

分发号

锦天化

[机动处]文件

类别:

设备管理类标准编号:

Q/JTH.G02.03.0018—2011

标准名称:

测量设备配备、降级、报废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

机动处起草人:

周素娟审核人:

朱文广

批准人:

郑书君发布时间:

2011.01.01

标准内容:

测量设备配备、降级、报废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量设备配备、使用和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条件的管理,防止使用不合格测量设备所产生的影响,确保测量设备测量量值准确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量设备的配备、降级和报废的管理。

三、测量设备配备的管理

第三条测量设备的配备,要以满足生产和管理需要为标准,按量值溯源关系进行配备。

第四条配备的测量设备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测量设备时,要由机动处报上级计量部门同意。

第五条测量设备的配备范围包括:

1.公司级最高计量标准;

2.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测量设备;

3.能源计量和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的测量设备;

4.工艺过程控制仪表及配套设备;

5.其它测量设备。

第六条根据生产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配备测量设备时,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配备申请计划,经机动处审核,设备经理批准后,由采购部门采购。

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购买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测量设备,禁止购置已经淘汰或无制造许可证的测量设备。

第八条不合格测量设备的管理

1.发现不合格测量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维护或使用人员将其定置存放,做出明显标记。

对不合格测量设备所产生的测量数据要进行必要的追溯,数据的追溯由出具数据的部门实施。

2.对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在经专业人员检查修理后,仍不能达到设备的技术要求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可以作报废处理或降级使用。

3.对需要重新启用的不合格测量设备,必须经专业人员再次检定或确认,合格以后,才能投入使用。

4.对多功能、多量程的测量设备,在一种或几种功能、量程不合格时,其他处于正常状态还能使用的,经确认并贴上相应标记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测量设备停用、降级、报废的管理

1.测量设备在使用或检定过程中,发现无法保证准确度要求而需要修理的测量设备,应办理停用手续。

由于某种原因暂不使用的测量设备,也要办理停用手续。

具体由使用部门填写《测量设备停用申请表》,报机动处电仪科审批,同时设备管理员要做好停用测量设备的记录和标识。

停用的测量设备重新启用时,使用部门要先提出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修理后的测量设备,经计量检定部门确定已无法保证原来的准确度要求时,由使用部门报机动处申请,做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3.申请降级使用的测量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测量设备降级使用申请表》,经机动处电仪科初审,机动处处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做降级使用。

降级使用的测量设备,计量检定员要在检定证书上注明降级后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并对测量设备做好标识。

4.测量设备经修理后确认已无使用价值,可由使用部门填写《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机动处电仪科初审,机动处处长审核,主管经理批准后,通知使用部门做报废处理。

属固定资产范围的报废测量设备,还要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5.报废的测量设备统一处理,机动处对厂控测量设备的资料进行封存;其他测量设备由相应的维护部门封存。

第十条计量检定室的管理

1.计量检定室,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

计量检定室的面积、温度、湿度、防尘和防震等环境条件,须符合检定规程中的要求。

2.检定室内的卫生,应保持清洁,由专人管理。

3.标准室内的标准仪器和所有测试设备,只供本室工作人员使用。

非本室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动用。

4.检定室内的标准仪器,应专人维护保养和管理。

仪器的附件,应齐全完好。

5.标准仪器、及测试设备等各种物品,要定置定位放置整齐。

与检定(测试)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室内。

6.使用标准仪器时,要做好使用记录。

使用者要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私自拆卸、修理标准仪器。

7.标准仪器一律不得借出。

其它仪器借出时,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并详细登记,用后及时收回。

仪器借出和收回时,应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

对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丟失者,要给予处罚。

四、罚则

第十一条违反上述规定,机动处将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

设备管理类标准编号:

Q/JTH.G02.03.0019—2011

标准名称:

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账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

机动处起草人:

周素娟审核人:

朱文广

批准人:

郑书君发布时间:

2011.01.11

标准内容:

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帐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用好、管好现有测量设备,充分发挥测量设备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经营成果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

三、管理细则

第三条机动处负责厂控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间对所属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工作。

1.仪表车间负责在线测量设备的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工作;

2.质监处负责安全、环保、质量类测量设备的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工作;

3.计量标准及其标准仪器由仪表车间、质监处负责其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工作;其他标准仪器由相应使用部门保管。

4.保卫处负责用于安全监视和火灾报警测量设备的技术档案及台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分类归口的管理原则,台帐管理的划分如下:

1.强制检定类测量设备台帐;

2.标准仪器、质量测量、安全环保类测量设备台帐;

3.过程控制仪表类测量设备台帐;

4.其它类台帐。

第六条测量设备档案的内容

1.设备一般特点及技术特性:

如设备编号、位号、名称、主要规格、制造厂、安装地点、投用日期和操作运行条件等;

2.设备检修记录、校验记录;

3.附属设备明细表;

4.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5.计量标准器具和测试仪器档案,包括检定规程、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检定合格证或复印副本、使用记录本、检修记录和事故登记等。

第七条测量设备台帐的格式内容

由于测量设备的种类很多,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台帐的项目。

台帐的内容,可包括:

名称、测量参数、规格型号、量程、准确度、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等项。

第八条机动处及车间的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及台帐主要包括

1.测量设备的设备档案。

2.测量设备台帐。

3.安装使用说明书。

4.检修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检修工作票;检修总结;收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5.备品备件计划、月工作计划、周期检定计划及年度检修(校验)计划。

6.测量设备事故台帐。

7.静、动密封点台帐。

8.测量设备隐患台帐。

第九条测量设备技术档案的保管与使用

1.凡是归档的测量设备档案,应字迹工整、图样清晰。

为便于长期保存,一律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

2.测量设备技术档案的使用,要在测量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3.如将档案丢失,应由丢失档案的部门及时提出丢失报告,在未做出处理前禁止借阅其它档案。

4.图纸、资料一律不准代替或转借,不准带出厂区。

5.测量设备的检定和校验记录,保存期为三个周期。

6.设备迁移,调拨时,其档案应随设备调出。

主要设备报废后,档案由设备所在部门封存。

7.技术档案必须齐全、整洁、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整理填写。

人员变更时,必须由主要领导组织按项认真交接。

第十条测量设备台帐管理的要求

1.过程控制仪表类的测量设备台帐,实行三级台帐管理,即班组、车间、机动处;标准仪器、质量测量、安全环保类的测量设备台帐,实行二级台帐管理,即使用部门和机动处;强制检定类的测量设备实行一级台帐管理,即机动处。

2.测量设备台帐的登记填写与变更,以基层班组或使用部门的台帐为依据,逐级负责。

3.各部门新增、减少、更换测量设备,要按要求每年年底将变更的测量设备台帐报到机动处,以确保测量设备台帐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上述规定,机动处将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

设备管理类标准编号:

Q/JTH.G02.03.0020—2011

标准名称:

测量设备确认和量值溯源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

机动处起草人:

周素娟审核人:

朱文广

批准人:

郑书君发布时间:

2011.01.01

标准内容:

测量设备确认和量值溯源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测量设备的确认过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使测量结果最终能与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实现量值溯源的统一和准确,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量设备的确认、量值溯源的标准配置及人员资格的管理。

三、定义

第三条测量设备:

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所有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第四条计量确认:

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要的一组操作。

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检定、校准、必要的调整或修理,随后再检定、校准,以及必要的封印和标记。

第五条溯源性:

通过完善的量值传递,使测量结果能够与有关的测量标准,通常是国际或国家测量标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溯源性就是量值溯源。

四、具体要求

第六条测量设备的确认采用的文件及要求

1.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2.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的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3.没有正式检定规程的确认项目,各部门可自行编制“企业检定(或校验)规程”,经机动处审定,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备案;

4.设备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确认计划

1.年度测量设备确认计划(外委),由机动处编制、审核,并上报主管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2.内部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确认计划和抽检计划,由各部门自行编制,并报机动处,经审批后执行。

3.确认计划安排原则

⑴均衡安排,不影响生产经营使用及方便溯源的原则;

⑵与主装置或主体设备检修同期性的原则;

⑶需外送确认时,避开因对应的因素致使计划不能落实的原则;

⑷符合国家计量法制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确认的实施

1.外委的确认计划由机动处电仪科组织实施;

2.公司各部门的检定、校准确认计划和抽检计划,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对确认计划的完成情况,各实施部门应填写报表上报机动处。

第九条测量设备的溯源管理

1.测量设备溯源,按溯源链实行逐级检定或校准。

对无法进行溯源的测量设备,可采用比对或自校准等方法进行确认。

2.公司最高标准器,送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溯源;其它测量设备应溯源到公司最高标准器。

对公司不具备溯源条件的测量设备,由机动处负责联系,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检定或校准。

3.使用的各种标准物质,其生产厂应取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鉴定定级证书,并提供本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及使用有效期,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条测量设备确认周期(间隔)目录,见后面附表。

第十一条计量标准器的选配

1.公司最高标准器的性能,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2.工作用标准器的误差,不应超过被测对象误差的三分之一。

3.计量标准器的选配,在满足技术性能的前提下,还应考虑经济合理、方便溯源等因素。

4.机动处对标准器的配置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资格确认

从事公司最高计量标准传递的人员,应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员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计量标准和人员检定资格的考核,由机动处协助仪表车间完成。

五、罚则

第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机动处将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测量设备确认周期(间隔)目录附表

序号

测量设备名称

确认间隔(月)

备注

1

台秤

4

2

自动包装秤

6

3

液体灌装秤

6

4

轨道衡

6

5

汽车衡

12

6

砝码

12

7

质量流量计

12

8

活塞压力计

12

9

各种标准器及配套设备

12

10

标准水银/铂电阻温度计

24

11

信号发生器

12

12

电位差计

12

13

直流电桥

12

14

毫安表

12

15

电流/电压表

12-24

准确度≤0.5的为1年,其它为2年。

16

交直流电阻箱

12

17

电能表校验仪

12

18

超声波流量计

36

19

涡街流量计

36

20

可燃气体报警器

12

21

射线监测仪

12

22

电阻测试仪

12

23

兆欧表/绝缘电阻表

12

24

直流高压发生器

12

25

功率因数表

12

26

功率表/频率表

12

测量设备确认周期(间隔)目录

序号

测量设备名称

确认间隔(月)

备注

27

电能表

12—36

28

电秒表

12

29

天平

12

30

硅表

12

31

标准校验筛

12

32

大气采样器

12

33

空盒气压计

12

34

传声器

12

35

噪声仪

12

36

测氧仪

12

37

测爆仪

12

38

露点仪

12

39

粘度计

24

40

酸度计

12

41

光度计

12

42

密度计

12

43

电导率仪

12

44

折光率仪

12

45

气相色谱仪

24

46

水分测定仪

12

47

油份分析仪

12

48

氧化锆分析仪

12

49

微量硫分析仪

12

50

硅酸根分析仪

12

51

总有机碳测定仪

12

52

拉力材料试验机

12

53

运动粘度测定器

12

测量设备确认周期(间隔)目录

序号

测量设备名称

确认间隔(月)

备注

54

开口闪点测定器

12

55

湿式气体流量计

12

56

汽油机油破乳化测定器

12

57

温湿度计

12

58

恒温干燥箱

12

59

玻璃量器

12-36

碱性的为12个月

60

低温浴槽

12

61

扭力扳手

12

62

双金属温度计

12

63

玻璃液体温度计

12

64

热电偶

12

65

压力表

12

66

热电阻

12

67

变送器

12

68

通用量具

24

包括各种卡尺、千分尺、指示表

69

各种开关

12

温度、压力、流量、液位

70

分析仪表

12

71

DCS的各种卡件

12

72

水表

首次检定

类别:

设备管理类标准编号:

Q/JTH.G02.03.0021—2011

标准名称:

测量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起草部门:

机动处起草人:

周素娟审核人:

朱文广

批准人:

郑书君发布时间:

2011.01.01

标准内容:

测量设备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量设备维护与管理,确保使用的测量设备达到相关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保证测量设备完好及测量结果的准确,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测量标准器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及过程控制中测量设备及配套设备的维护、检修与管理。

三、定义

第三条测量设备:

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仪器、仪表和器具等所有装置。

四、具体要求

第四条职责划分

1.在线测量的测量设备由各生产工艺车间使用和日常管理,由仪表车间负责定期巡监、维护保养和检修。

2.贸易结算、销售经营及监控管理的测量设备,由各生产工艺车间、运销处、保卫处及三产公司等部门使用和日常管理;仪表车间负责贸易结算、销售经营的测量设备的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和检修,保卫处负责监控系统和消防报警系统的测量设备的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和检修。

3.安全、环保、质量类的测量设备由质监处负责使用、维护、检修和管理。

4.标准仪器由相应的使用部门负责保管、维护保养、管理。

第五条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必须是检定合格的,并保证其是在检定周期内。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是校准合格,并保证其是在确认周期内。

第六条测量设备的维护人员,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各种测量设备的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进行测量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进行;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损坏测量设备的铅封和确认标记,不得擅自改变测量设备的检测参数。

第八条计量标准器和实验室测量设备,要做好防尘、防震、防锈等工作,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九条生产过程中的测量设备及配套设备的维护检修,按原化工部颁发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进行,并要达到后附的《仪表完好标准》要求。

第十条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部门,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要制定出定期维护保养的具体工作内容、实施时间,以及应达到的标准,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一条测量设备的存放环境,应具备防潮、防尘等条件。

第十二条测量设备的事故和隐患管理,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仪表完好标准

(一)一次仪表(包括一次元件,但不包括最后一个根部阀,也不包括管道上的法兰、套管等)

1.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

2.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程,位号要标记清楚;

3.仪表技术性能符合出厂标准;

4.技术资料齐全(包括校验记录、检修记录、设备档案);

5.取压管、冲洗液管、表体、风管线等无渗漏、电缆绝缘性能好。

(二)二次仪表

1.外观整洁,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

2.安装横平竖直,位号标记清楚;

3.仪表技术性能符合出厂技术标准;

4.技术资料齐全(包括校验记录、检修记录、设备档案);

5.风管线等无渗漏、电路绝缘性能好;

6.仪表控制质量满足工艺要求。

(三)执行机构

1.外观整洁,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

2.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程,位号要标记清楚;

3.技术性能符合出厂标准,规格满足工艺要求;

4.技术资料齐全(包括校验记录、检修记录、设备档案);

5.执行机构的法兰、盘根等无渗漏,电路绝缘良好。

(四)附件

1.外观整洁,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

2.安装符合相应技术规程;

3.技术性能符合出厂技术标准;

4.技术资料齐全(包括校验记录、检修记录、设备档案);

5.风管线不渗漏、电缆绝缘良好。

(五)测量回路

1.反应灵敏、测量准确;

2.回路防爆性能满足生产装置要求;

3.具备以下资料:

⑴装置的PI图

⑵重要接线图

(六)控制回路

1.控制平稳,提降量反应灵敏,控制质量满足工艺要求;

2.控制点偏差符合相应仪表技术要求;

3.联锁保护回路在自动状态运行;

4.回路防爆性能满足生产装置要求;

5.具备以下资料:

⑴装置的控制流程图;

⑵联锁保护回路原理图及接线图;

⑶设定值数据表。

第十四条完好仪表操作标准

1.仪表完好率、投用率、自控率达到98%以上;

2.泄漏率:

静泄漏率达到0.5‰以上,动泄漏率达到2‰以上;

3.维修仪器、工具、消防器具等要齐备好用,摆放整齐;

4.规章制度齐全;

5.表盘清洁,无掉漆及缺孔;

6.交接班记录要完整无缺,清晰工整;

7.地面、墙壁要清洁无尘,门窗玻璃要明亮无缺;

8.电源、气源开关标志明显、正确;

9.室内照明完好无缺。

五、罚则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上述规定的,机动处有权按照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类别:

设备管理类标准编号:

Q/JTH.G02.03.0027—2011标准名称:

轨道衡、汽车(地)衡检斤计量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

机动处起草人:

周素娟审核人:

朱文广

批准人:

郑书君发布时间:

2011.01.01

标准内容:

轨道衡、汽车(地)衡检斤计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衡、汽车(地)衡的使用、维护、维修的管理,保证原料进厂、产品出厂计量的准确性,维护企业和用户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检斤计量活动及轨道衡、汽车(地)衡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需用轨道衡、汽车(地)衡检斤的物资包括:

钢材、设备等大宗有重量标志的物资(汽车(地)衡计量限1吨以上),及以重量单位进行计量核算的原材料、化学品、废旧物资、产成品等。

三、职责划分

第四条机动处负责轨道衡、汽车(地)衡及相关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安排相关设备的维修(包括外委维修);负责编制周期检定计划,并按期向国家计量部门申请检定。

第五条  运销处负责轨道衡、汽车(地)衡及其操作室、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

要由专人使用和管理,使设备、附属设备及操作室整洁、规范放置,确保检斤设备运行可靠。

并与供应处一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提供轨道衡、汽车(地)衡数据采集的业务流程。

第六条仪表车间

1.负责编制轨道衡、汽车(地)衡数据采集汇总程序,依据运销处、供应处提供的实际业务流程。

2.负责轨道衡、汽车(地)衡及相关设施的日常巡检,发现异常情况或故障,应及时维修处理,若需外委维修,要上报机动处。

3.负责轨道衡、汽车(地)衡的定期校准,保证其精度准确、灵敏。

4.负责轨道衡、汽车(地)衡软件维护。

改变软件及参数时,要将相关记录交机动处一份备案。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轨道衡、汽车(地)衡数据与ERP系统的联接。

四、具体要求

第八条运销处检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检斤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检斤。

检斤时,汽车和火车一定要减速,防止损坏设备。

第九条运销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轨道衡、汽车(地)衡精度失准或出现其它故障时,要及时通知仪表车间,必要时要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改变、调试、加装轨道衡和汽车(地)衡的软件及参数,不得擅自改变计量精度。

第十一条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轨道衡、汽车(地)衡操作室及动用检斤设备。

五、处罚

第十二条检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及追究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检斤活动的;

2.因检斤人员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导致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3.伪造检斤数据的;

4.服务意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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