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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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作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重大决定,为破解公路基础设施严重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提供了政策依据,对我国公路交通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高速公路从零起步,达到11.2万公里,里程规模成为世界第一,有效支撑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公路交通的旺盛需求。

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促进公路事业发展、规范收费公路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公路网的逐步完善以及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现行《条例》的政策导向、部分制度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亟需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政府债券的“借、用、还”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这使现行《条例》确立的收费公路主要制度所依据的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为此需要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变更为地方人民政府,举债的方式是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二是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难以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

在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历史条件下,现行收费公路政策的初始导向主要是以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为主。

随着路网不断发展和完善,并考虑到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的实际需要,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加之收费政策对调节交通流量的作用,收费公路政策需要由单纯筹措建设资金,向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畅通,实现流量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等综合功能扩展或转换。

从国际和国内公路交通网发展实践看,收费与收税制度的选择,主要是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选择。

普通公路由政府以收税方式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普遍服务;收费公路则由于对不同用路群体提供效率服务为目标,用路者的使用频次存在较大差异,而宜采用直接收费的方式,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用路者负担,解决税负不公平问题。

通过《条例》修订,努力构建“以非收费公路为主、收费公路为辅的两个公路体系”,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兼顾公平与效率,更好地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差异化的出行需求。

三是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网络化运营和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

现行《条例》制定时,有关制度设计是立足于当时尚未成网的公路发展实际的。

随着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已将高速公路由分割式的路段管理转变为集中统一的路网管理,2015年底将基本实现全国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

而现行《条例》中以路段为单位核算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模式,难以适应高速公路的网络化运营,将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网的整体性和通行服务效率。

此外,多年来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返还的成品油消费税,收费公路的养护经费由通行费收入负担。

目前成品油消费税中交通转移支付资金仅能满足现有普通公路一半的养护管理资金需求,不具备承担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支出责任的能力,高速公路养护资金在偿债期和经营期结束后缺乏保障。

四是现行收费公路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的功能逐步减弱。

现行《条例》对政府与投资者、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合理定价、收益调节和财政补贴机制,难以保障投资获得合理回报,新建公路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银行放贷意愿也减弱。

此外,高速公路改建扩容政策不清晰,待建高速公路项目引资难成为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国家公路网规划的实施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五是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相关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

二、修订的原则和目标

此次修订的理念是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重点解决提升高效率服务、保障养护资金稳定来源、使收费公路政策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管理问题。

修订的思路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收费公路的发展政策,规范公路管理,强化社会服务,促进建立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修订遵循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用路者付费”原则。

通过税收提供均等化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主要由公共财政保障建设和养护运营管理的资金需求;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为特定群体提供效率服务的收费公路,未来收费公路将基本为高速公路。

二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原则。

完善制度设计,提高政府收费公路的偿债能力,确保政府性债务的正常偿还。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原则。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规范的特许经营制度、合理定价,保障合理的投资回报,从而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四是加强政府监管原则。

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良好的路况和服务水平。

通过修订努力达成以下目标:

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兼顾和保障不同用路群体的权益,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公路通行服务。

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

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高效率、高水平通行服务。

3、《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确立“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

突出了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的不同政策,体现了两个公路体系统筹发展的导向。

一是从资金来源上,明确政府对非收费公路的投入义务;明确收费公路的多元化筹资渠道。

二是从等级构成上,明确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三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收费公路资产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调整两种类型收费公路的内涵。

一是将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

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在经营性公路中增加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内涵,并统一表述为特许经营公路。

(三)调整政府收费公路统借统还制度。

一是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

二是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是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

通过以省为单位对高速公路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降低了政府收费公路的融资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强政府偿债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一是明确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二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特许经营者的公路养护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的义务,明确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五)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

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并明确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的目标;提高了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改为1000米以上。

(六)调整收费期限。

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修订后的《条例》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

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

三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

四是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

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转让。

一是明确转让政府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债务余额等因素,并严格限制。

二是对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出让价作了规定,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三是明确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签订该特许经营协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四是明确不得以转让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转让政府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可延长不超过5年的收费期限,转让特许经营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经营期限。

(八)强化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一是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二是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养护保通应急、治理超限超载等义务及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经营者的服务职能;四是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五是通过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站数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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