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办发〔2017〕5号)等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兰州工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含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以兰州工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
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承担直接领导负责。
第五条财务处、科技处、审计(监察)处、学院(部、中心)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1.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合同(任务书)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学院(部、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3.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4.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5.审计(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按照主管部门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有间接费用开支要求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实验室(平台)改装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校内外单位的测试、计算、设计、检验、化验加工、数据采集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入户调查、被试、心理测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难以取得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说明具体情况,报学院审核,学校管理部门审批后报销。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外埠差旅费、市内差旅费、汽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租车费等。
其中汽油费、过路(桥)费限于野外调研及考察等相关科研活动,且项目经费有预算,报销时需要提供事由和详细行程,报学院审核,学校管理部门审批。
需租车,且一次性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需要由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校管理部门审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出差住宿执行分类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单位:
元/人·天)
人员
地区
教授
副教授
中级及以下人员
一类
700
500
400
二类
600
500
400
三类
600
500
400
四类
500
400
350
①一类地区:
北京市、上海市;二类地区:
三亚市;三类地区:
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四类地区:
其他省市。
②旺季地区和期间以财政部发布的为准,旺季住宿费限额标准统一上浮20%。
如上浮后低于财政部标准,执行财政部标准。
③参加会议或完成科研任务的,会议组织方指定的宾馆住宿费高于规定标准或完成科研任务确有需要的,提供说明,经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可据实报销。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人数、天数由项目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等费用。
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项目组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打印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
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
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1.实验室(平台)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平台)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2.协作费指支付给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部份研究工作的费用。
13.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其中,间接成本包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消耗。
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及各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
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1.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2.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1)科研管理费:
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科研管理部门从事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科研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列支,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5%提取。
项目经费到账时由科学研究处开立科研到款单并一次性提取管理费。
(2)绩效支出:
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在对项目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安排的相关支出,以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绩效支出需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分配。
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审核表》(见附件),经过审核后发放。
绩效支出应在结项之后发放,若科研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按要求结题,不能发放绩效支出。
(3)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
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费用,据实预算,由学校依据相关文件收取。
(4)其他间接费用:
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水、电、气、暖消耗等补偿费用,据实预算,由学校依据相关文件收取。
3.学校作为子课题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编制预算,并与牵头承担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
4.绩效支出前,需根据预算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分年度进行,不得一次全额发放,一年不超过2次。
项目组需提取绩效支出前,项目负责人需根据项目任务书、项目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相关人员的科研实绩,填写《兰州工业学院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审核表》报送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根据科学研究处审核后的绩效考核表等材料办理绩效支出的相关手续。
绩效支出不得一次全额发放,一般一年不超过2次。
5.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因故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任务书或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合同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项目组编制并经学校科技处审核的经费预算实施管理。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除科研合同(任务书)约定外,人员经费预算按以下标准控制:
技术开发项目人员费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的40%;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规划类项目人员费支出不超过经费的50%;软科学、软件和智库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经费的60%。
第八条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发放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发放,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税后)。
1.劳务费(元/人·月)
人员类别
技术专家
科研辅助人员
博士生
硕士生
本科生
支出标准
≤6000
≤4000
≤3000
≤2000
≤1000
2.专家咨询费
(1)专家咨询费的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300-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2)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标准应符合项目立项单位所在地(或项目执行地)的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一般不超过每天150元,按照上年社会平均日工资和每天150元/人孰低原则支付劳务费。
(3)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补贴,每天不超过50元,发放志愿者补贴的不得再以报销形式列支餐费和交通费等支出。
(4)如有的专家没有明确的专业技术职称级别的,需参考上述规定,但不得超出上述规定支付。
(5)需邀请省外高层次专家论证、评审的,专家咨询费按2000元/人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标准执行。
需附如下说明:
咨询专家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6)参与咨询、论证、评审和答辩会的工作人员按照≤500元/人•场•次执行。
3.专家学术报告费由学校组织的从科研经费开支的学术报告会,其所聘请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元/场·次):
人员类别
院士等
教授等
副教授等
中级技术职务
支出标准
≤5000
≤2000
≤1500
≤1000
注:
院士等含省部级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人员); 教授等含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厅级职务专家;副教授等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专家。
工作人员参照咨询、论证、评审和答辩会标准。
第九条经费的拨付
对于各类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在科研经费到位后,科技处对科研经费实行一次到帐、分阶段拨付的管理方式,把经费管理与项目进度管理结合起来。
科研经费的分阶段拨付以经费管理卡分期入帐方式实施。
拨付的科研经费按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条绩效考核
纵向项目绩效考核以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进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为依据。
横向项目绩效考核应达到委托单位要求。
绩效考核结合相关项目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绩效支出。
第十一条经费的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务有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并按项目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分类审批。
报销有关票据必须按经费项目类别(如差旅费、会议费等)分类粘贴。
1、报销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相关程序
课题组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批--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2、报销金额超过5万元的相关程序
课题组经办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批--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科研处负责人签批--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结余经费管理
1.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成果发表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如项目下达部门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下达单位。
3.横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可申请提取不超过结余资金20%的科技服务奖励,剩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可用于课题组新设横向项目的研究。
科技服务奖励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经费预算需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外拨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十五条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预算法》和财务制度,根据合同(协议)约定及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填写《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由学院(部、中心)、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主管科研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核。
预算审核通过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预算的调整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以调减。
其他科目之间可以相互调整。
确因需要调整预算的科研项目,可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部、中心)、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项目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报销须按照预算执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部、中心)、科技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入账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到账前确需先开具票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处确认、财务处批准后,可暂借票据。
原则上,已借票据的项目款项当月必须到账。
第十九条科技处负责制作《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列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限等内容。
科研项目立项后,如确需变更项目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后报财务处备案,并修改(同步更新)项目信息。
《科研经费使用登记卡》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的依据,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科研项目结题后上交科技处。
如遗失,需向科技处申请补办新卡。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入账后,学校提取管理经费。
国家和地方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和预算的项目,按规定和预算执行。
其他项目学校提取实到经费总额的5%作为学校管理费。
第六章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二条在科研经费开支中,不得列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严禁编制虚假合同和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如有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决算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
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并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及存档。
第二十四条对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科技处和财务处有权终止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按下达部门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学院(部、中心)和科技处应及时了解科研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监察)处根据国家及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审计(监察)处将进行调查并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学院(部、中心)、科技处和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外拨经费审核。
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5万元及以下的须由科技处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共同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项目批复的预算、合同(任务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涉及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转让等,均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以谋取私利。
因项目研究需要,外协设备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说明,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三十条科研合同(任务书)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各学院(部、中心)应按照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审批制度。
学校科技处可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学校签订科研合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兰州工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一、项目信息
项目来源
财务处代码(财务处填写)
项目类别
合同经费
万元
到帐经费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二、经费预算(金额单位:
万元)
预算科目名称
合计
合同经费
到帐经费
备注(计算依据与说明)
合计
1
仪器设备费
2
实验材料费
3
测试化验加工费
4
能源动力费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6
差旅费
7
会议费
8
实验室改装费
9
专家咨询费
10
数据采集费
11
协作费
12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3
劳务费
14
印刷费
15
成果鉴定验收费
16
管理费
17
其他费用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所在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兰州工业学院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填写说明(此页不需要打印提交)
一、预算科目说明
1、仪器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实验材料费:
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能源动力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