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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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要求
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安全技术
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上海、山东、深圳、南京等概念)
(建质【2009】87号)
附件二超过必然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概念: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阻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特点:
深基坑支护工程具有
(1)区域性
(2)与土质条件有关(3)综合性(4)时空效应
(5)环境效应(6)较大工作量及较紧工期(7)很高的质量要求(8)具较大的风险性(9)具较高的事故率
二、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所利用的规范、规定:
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1999-09-01实施
二、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1998-01-01实施
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2008-05-01实施
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2009-09-01实施
五、关于增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治理的通知
珠建建【2009】76号
六、珠海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国家行业标准大体规定(JGJ120—99)
一、设计原则
3.1.1基坑支护结构应采纳以分项系数表示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基坑支护结构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土体失稳、过大变形致使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破坏;
二、正常利用极限状态:
对应于支护结构的变形已妨碍地下结构施工或阻碍基坑周边环境的正常利用功能。
3.1.3基坑结构设计应依照表选用相应的侧壁安全品级及重要性系数。
基坑侧壁安全品级及重要性系数表3.1.3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重要性系数
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注: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坑侧壁安全品级可依照具体情形另行确信。
四、广东省标准(DBJ/T15-20-97)
一样规定
3.1.1关于建筑基坑支护工程,要求结构选型合理,设计和施工正确。
应专门重视水对基坑支护工程的阻碍。
必需采取靠得住方法,操纵地下水和基坑变形,保证基坑的安全,为地下工程施工提供安全、适用的空间,并为基坑周围环境提供靠得住的爱惜。
基坑支护结构应设置于用地红线之内,只有经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占用用地红线之外的地下空间。
3.1.2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具有以下资料;P8
3.1.3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具有以下资料:
P8
3.1.4依照不同的土质条件,把基坑周围地段按其受基坑工程扰动的程度划分为三个区
(a)一样地基的扰动区划分
(b)软弱地基的扰动区划分
Ⅰ区(1倍基坑深度,受扰动最大区)
Ⅱ(2倍基坑深度,受扰动较小区)
Ⅲ区(2倍基坑深度之外,大体不受扰动区);
软弱地基的扰动区划分为一样地基对应的2倍距离深度。
3.1.5依照周围环境对基坑变形的灵敏程度和基坑工程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坑支护工程划分为三个安全品级。
关于具体的基坑支护工程,当周围的环境及土质条件相近时,可整个基坑采纳统一的安全品级;当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土质条件不同较大时,不同周边、不同部位应采纳不同的安全品级。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安全品级为一级:
1)在Ⅰ区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包括国家爱惜建(构)筑物、地下铁道、人防建筑等。
2)在Ⅰ区范围内,有浅基础或摩擦桩基础的一样性建(构)筑物。
3)在Ⅰ区范围内有重腹地下管线,包括煤气管道、通信电缆、高压电缆等。
4)在Ⅰ区范围内,有对地基变形灵敏的建(构)筑物,包括砌体结构建(构)筑物、陈腐建(构)筑物、挺拔建(构)筑物等。
5)在Ⅱ区范围内在Ⅰ去范围内,有浅基础且对地基变形灵敏的建(构)筑物,包括砌体结构建(构)筑物、需爱惜的陈腐建(构)筑物、挺拔建(构)筑物等。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安全品级为三级:
1)在Ⅰ、Ⅱ区范围内均无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2)在Ⅱ区范围内仅有桩基础的完好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建(构)筑物。
3、除第一、2款情形外,安全品级为二级。
设计规定
3.2.1基坑支护工程应按不同的施工方式、施工时期和施工时刻,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或验算:
1承载力:
所有支护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2稳固性:
所有基坑支护工程均应进行整体稳固性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基坑的抗隆起、抗管涌和抗承压水验算。
3当支护结构兼作永久性结构且有变形操纵要求时,应付支护结构本身进行变形验算。
3.2.2基坑开挖后暴露时刻从基坑开挖至土方回填完毕不宜超过一年。
若是基坑暴露时刻超过一年,或遇难以躲开的台风、雨水季节,则应在确信设计参数时考虑这些因素的阻碍。
3.2.3在选择基坑支护结构型式时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开挖深度、平面形状与尺寸、变形操纵要求、施工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度析比较,选择最优支护结构型式。
表3.2.3(表国标)P11(P8)
1放坡2重力式挡土结构3悬臂式排桩支护结构4支锚式排桩支护结构5地下持续墙6坑壁拱圈7喷锚支护结构(一般喷锚和土钉墙)8组合式支护结构另外:
最近几年来进展有:
9双排桩支护结构10排桩内支撑支护体系11环形内支撑桩墙支护结构12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支护结构13H型钢板桩加横拉板
3.2.4基坑周边各部位的支护结构型式应依照该部位的具体条件确信。
若土层条件不同较小时,采纳同一支护结构型式,不然,宜分区段选择适合的支护型式。
3.2.5基坑变形操纵要求和周边环境爱惜,选择能相应操纵土体水平位移与沉降的支护结构型式。
3.2.6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考虑的荷载有土压力、水压力和地面超载引发的土压力;支撑结构尚应考虑结构自重和施工荷载。
3.2.10基坑的整体稳固性验算时应依照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品级采纳工程重要性系数进行调整。
3.2.11设计人员应依照基坑工程的具体情形提出现场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精度、监测次数和变形报警值等。
3.2.12设计人员应深切现场调查研究,把握监测信息。
依照监测结果,及时修改、完善设计。
对可能显现的险情应制定有效合理的应急方法(如及时堵水、回填土、回灌水、垒砂包反压等)
施工规定
3.3.1用于基坑支护结构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钢筋、钢绞线等),必需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利用。
3.3.2基坑支护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灌注桩一样可依照摩擦桩的要求施工,但嵌岩桩应按端承桩的要求施工。
3.3.3基坑开挖方案应经基坑支护和地下结构设计人员认可,施工应按制定的方案执行。
在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应持续快速施工,做好基坑周边的地面排水并避免给排水管道漏水。
3.3.4基坑开挖前制定合理可行的监测方案。
没有监测方案或监测方案不能知足设计要求时,不得进行基坑的开挖。
3.3.5在基坑开挖和地下工程施工期间,应付基坑变形进行现场监测。
3.3.6基坑支护工程的每道工序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标准及大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上道工序达标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施工。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终止后,应提供完整的完工资料,包括基坑施工全进程监测、现场处置及工程质量查验的资料。
基坑变形操纵
3.4.1基坑支护工程应操纵支护结构和周围土体的变形,避免基坑变形过大而阻碍周围环境、工程桩基和地下室施工。
应依照安全品级和现场实际条件确信基坑变形的操纵值和报警值。
报警值作为现场监测报警的标准,可取操纵值的70%~80%,周围环境复杂时取较小值,反之取较大值。
3.4.2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周围地面沉降变形的操纵值可参照表并结合实际情形确信。
表3.4.2变形操纵值
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
周围地面沉降变形
一级
且不大于30mm
且不大于20mm
二级
且不大于50mm
且不大于40mm
三级
且不大于150mm
且不大于120mm
3.4.3基坑变形计算时,除考虑基坑开挖深度、工程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支护结构型式等因素合理选择计算参数外,尚应结合本地工程体会,考虑不同施工时期、开挖顺序与速度、基坑暴露时刻等时空因素。
3.4.4基坑变形操纵的重点应放在现场监测上,并依照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方法。
4岩土工程勘探与环境调查
4.1岩土工程勘探
4.2环境调查
4.2.1基坑支护工程应按下列项目进行环境调查:
1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层数、基础形状及埋深。
2基坑周边地下构筑物、管线、道路的现状,包括类型、结构及埋深,如遇地下水管(沟渠),尚应详细调查其材料、构造、流量、渗漏等情形。
3基坑周边场地的地形、地貌现状及其变迁情形。
4必要时尚应调查基坑周边建(构)筑的垂直度、裂痕散布情形及建成年份等。
5基坑工程所在地域的降雨量情形。
五、常见的几种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要点
(一)、土方开挖
1、施工方案。
2、分层开挖实施情形。
3、对工程桩的爱惜情形。
4、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查验报告。
(2)孔深、孔径的验收记录。
(3)钢筋笼验收记录。
(4)冠梁的验收记录。
(5)混凝土试块强度。
(6)桩身完整性。
2、地下持续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查验报告。
(2)成槽宽度、深度及倾斜度的验收记录。
(3)钢筋笼验收记录。
(4)混凝土试块强度。
(5)墙身结构质量。
3、水泥土墙及止水幕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查验报告。
(2)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实验、高压喷射实验记录。
(3)水泥土墙墙身完整性及强度。
(4)止水幕墙墙身完整性。
4、土钉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实验报告。
(2)浆体试块强度。
(3)喷射混凝土试块强度。
(4)喷射混凝土面层厚度。
(5)土钉抗拔力。
5、锚杆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成孔记录。
(3)锚杆抗拔力。
6、支撑体系
(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实验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
(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产品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焊接连接时焊工的专项上岗证。
(4)钢结构支撑体系焊接质量。
(5)混凝土结构支撑体系强度。
7、逆作拱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及实验报告。
(2)混凝土试块强度。
(3)拱墙厚度及强度(钻芯法)。
(三)、降水与排水
(1)降水与排水的设计方案。
(2)降水与排水的设置及验收记录。
(四)、监测
(1)监测项目
(2)监测频率
(五)、土方回填(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基坑工程监测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形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和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强制性条文)
3.0.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检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安全,也要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与正常利用,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主体。
第三方监测并非取代施工单位自己开展的必要的施工监测,施工单位在施工进程中仍应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测。
(条文说明)
4.2.1仪器监测项目表P7~8
4.3.1巡视检查P8~9
监测点布置P11~15
7.0.4当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强制性条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转变较大或速度加速。
3存在勘探未发觉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背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刻持续降雨、市政管道显现泄漏。
6基坑周围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显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显现严峻开裂。
9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显现严峻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显现管涌、渗漏或流砂等现象。
11基坑工程发生事故后从头组织施工。
12显现其他阻碍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异样情形。
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需确信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知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及周边环境中被爱惜对象的操纵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信。
(强制性条文)
表8.0.4表基坑及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监测报警值P25~27
8.1.7当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需当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付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爱惜对象采取应急方法。
1监测数据达到检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显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峻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显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现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份、周边地面显现较严峻的突发裂痕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痕。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加或显现裂痕、泄漏等。
6依照本地工程体会判定,显现其他必需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形。
(强制性条文)
七基坑支护工程检测
附件3:
建筑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基坑类型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及数量
排桩(灌注桩)
完整性
低应变法和钻芯法:
低应变法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钻芯法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地下连续墙
墙体完整性
声波透射法和(或)钻芯法:
当地下连续墙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当地下连续墙作为临时性结构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槽段数的10%,且不得少于3个槽段。
水泥土墙
完整性及强度
钻芯法:
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5根,并应截取芯样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土钉墙
土钉抗拔力
抗拔试验:
抽检数量应为土钉总数的%~1%,且不得少于10根。
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
钻孔法:
抽检数量宜每100m2墙面积1组,每组不少于3点。
止水幕墙
完整性
钻芯法:
抽检数量为每50延米1测点,且不得少于5测点。
锚杆
锚杆抗拔力
锚杆抗拔验收试验: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钢结构
支撑体系
焊缝质量
焊缝探伤:
探伤比例为焊缝数的20%。
混凝土结构
支撑体系
强度
依照《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7]155号)执行
逆作拱墙
拱墙厚度及强度
钻芯法:
检测数量为100m2墙面1组,每组不应少于3点。
注:
本表编制依据为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八、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和珠海市建设局文件《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7]155号)。
八、基坑开挖与现场监测P82~83
九、验收
1开挖前条件验收
2完工验收
(1)资料审查(必需提供基坑监测总结报告)
(2)现场回填土已完成
由于支护结构是基础分部中的一个子分部(有支护土方剂分部),应在基础分部验收之前进行基坑支护子分部完工验收。
支护结构是临时结构,当完成地下工程施工、土方回填完毕后,支护结构也就完成了全数预定功能,验收评定要看支护结构是不是不显现破坏或倒塌、不阻碍基坑周围环境的安全和正常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