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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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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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

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

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

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

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

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

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

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

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

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

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

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

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

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

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

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

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

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

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份。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

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

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

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

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欣欣。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

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

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被告为学校;被告为教师;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

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

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

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犯罪案例分析

  1、追求享乐心理

  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通的一种心理现象。

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但一些人往往又追求高消费、摆阔气,整天想着不劳而获,做人上之人。

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手头“吃紧”,向家里伸手又难以满足时,便产生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动机。

  某重点大学学生高某其父母皆为工薪阶层,入学不久他找了女朋友。

起初,家里每月给的600元的生活费完全可以应付每个月的生活开支。

但是,从第二学期开始他经常带着女朋友出入宾馆、饭店,600元的生活费显得捉襟见肘。

于是,他整天与朋友一起潇洒之后想得最多的就是怎样能弄到钱。

2001年5月的一天,他同寝的同学亲戚给他捎来2000元,还未来得急存入银行,便被高某盗走。

案发后,高某被开除学籍,同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高某追求享乐的心理需求,导致了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据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盗窃行为及个别女大学生卖淫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都是追求享乐。

  2、打击报复心理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熟的过渡期,看问题缺乏全面性,对困难和挫折缺乏想象力,有较强报复心理。

有的人恋爱不成而生恨,有的人被对方非礼后千方百计寻求报复,有的人仅仅因为一两句话或一点小事,就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想伤害对方。

  省某高校学生江某下课后与女朋友一起回寝室,迎面走过来的同专业男同学某看了女朋友一眼,江某大为不快,与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在一起。

在两人撕打过程中,江觉得没占到便宜,在女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后又回到寝室拿来一把水果刀,将某刺伤,造成重伤害。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由报复心理引发的犯罪在青年人犯罪中占较大比例。

江某即属于报复心理很强的一类人。

大学生青春年少,血气方刚,对事情缺乏忍耐,动辙报复于人而酿成终生大错,小不忍则乱大谋,自古成就大事者,必先学会忍。

否则,你报复我,我再报复你,那世界将永无宁日。

  3、寻求刺激心理

  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求新欲望,但如果在求知求新过程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而形成不正常的寻求刺激心理。

  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

每每盗窃成功后,又将盗来的物品精心销毁或遗弃。

被捕后她坦言:

“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很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该女同学为满足享受刺激的心理需求而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反映出其法律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她极其稚嫩和为享受刺激而苦心设计刺激的不健康心理状态。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心理问题而引发犯罪的案例。

  4、逆反心理

  这是一种故意对对方的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的心理状态。

青年学生中常会出现的个别人“不受教”、“不听话”,与教师“顶牛”、“对着干”现象。

这种与常理背道而驰,以反常的心理状态来显示自己的“非凡”、“高明”的行为,往往来自“逆反心理”。

  某高校学生王某家庭经济富裕,在学生中间很有优越感,平时对辅导员或班级干部的要求、号召一向不太买账。

有一天,下课后他故意从写有“禁止穿越草坪”处穿过。

校园管理人员上前阻止,他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管理人员,致使该管理人员左眼失明。

王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王某有禁不止,明知故犯,以此来显示自己非同一般,多么了不得,这是典型的逆反心理在作怪。

作为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故意践踏草坪实属不该,故意伤害他人更是法律所不容,其中的教训值得吸取。

  5、嫉妒心理

  嫉妒心理是面对他人的某种优势而产生的不愉快的情感,它俗称“红眼病”。

这是对别人的优势以心怀不满为特征的一种不快、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的负感情。

青年学生一方面由于心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围日益扩大,置身于一种充满竞争的学校或社会环境中,于是个别差异在相互交往中被突出了。

因此,优势地位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进而看到别人的长处,而自己又无力或不愿改变现状,于是就对对方表示不满、怨恨,甚至加以损害。

  某高校女大学生某以优异成绩考入该校生物工程专业。

入学初她因高考成绩突出被推选为班级学习班长。

一段时间之后,班级团支部调整,她有意当支部书记,但未能如愿。

结果是她同寝的另一名女同学吴某因工作能力较强、爱好广泛、群众关系好而以高票当选。

对此,她心理很不是滋味。

有一天她趁上课之机,悄悄溜回寝室盗走了吴某的随身听、手机充电器、衣服、化妆品等,总价值3000余元。

吴某发现被盗后,立即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案子很快告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某由于自己被冷落而嫉妒人气旺盛的吴某,并把对吴的嫉妒渐渐地演变成制裁,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

到头来对别人制裁不成,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这个有几个马加爵什么的例子我复制不下来你打开看看

  复旦投毒案,指2016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6年2月18日上午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1月8日上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林森浩投毒案终审维持原判: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

  xx年9月下旬,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

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

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

他们此前还在劫杀了一名的哥。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

  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省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

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某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的本色。

但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

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的集体活动,甚至和同寝室的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看来极其乏味的程序代码。

读大三那年,他设计编写的“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多家知名软件公司的老总刮目相看,纷纷邀请他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的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

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

老总对他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

可惜3个月后,他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的哥

  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一个所谓的朋友——罗吉军。

罗吉军也是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

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

  罗吉军当时系一家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日子过得非常滋润,公司还为他配了专车。

但没过多久,随着该公司原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出事,罗的日子便不好过了。

罗干脆辞掉工作,和卓科来到“闯世界”。

可他们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xx年9月的一个夜晚,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两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后,罗吉军鼓动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两人一拍即合。

此后一段时间,罗吉军和卓科悄悄地跟踪那些坐名车的老板,伺机寻找下手的机会。

可这些老板大多带有保镖,防非常严密,令他们无法得手。

于是,两人只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为了方便跟踪那些老板的车辆,罗吉军和卓科决定先搞辆汽车,他们将作案目标瞄准了司机。

xx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携带水果刀、电击棍和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桂芳苑小区打了一辆非法营运的“黑的”,伺机杀死了司机,

  抢得100多元现金、40多元港币及一台手机。

他们连夜赶到省市,将尸体埋到一座荒山上,然后迅速逃离。

  由于呆在担心案发,罗吉军和卓科决定转移“根据地”,到有钱人比较集中的干一桩“大买卖”,以便在30岁前弄到当老板的“第一桶金”。

富翁死于“得力干将”手中

  xx年春节前夕,罗吉军和卓科窜到。

卓找到了一份网络管理员的工作,罗则到富商林某的公司做销售员。

他很快获得林某的赏识,成为林某的“得力干将”。

罗见林某的生意做得很大,知道他家非常有钱,心中起了歹念。

  4月底,罗吉军偷偷地配了林某家的钥匙。

为了掩人耳目,他不顾林老板的苦苦挽留,以“回老家做生意”为借口辞职。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罗吉军和卓科在市龙湾区租了一间房子,由卓跟踪监视林某,摸清他每天的生活规律和活动去向。

7月28日凌晨1时许,见林某从外面回家,在附近守候多时的罗吉军和卓科用丝袜套在头上,戴上了口罩,用钥匙打开林家房门,像幽灵一样溜了进去。

  在三楼的卧室里,已经熟睡的林某还没来得及反抗,就被罗、卓用绳子反绑了双手双脚,并用胶带纸蒙住了眼睛。

他们在林某家里搜得1000多元现金、一台手机和一台DVD机。

之后两人逼林某交出信用卡。

但林某说信用卡放在公司的办公室里,而且钥匙一直由秘书保管。

罗不相信,便拿了林某身上的一串钥匙跑到邻近的林某公司办公楼试了一番,卓则在原地负责看守林某。

罗发现钥匙真的打不开办公室的门,又跑到林某的车上去寻找,结果也不见钥匙踪影。

  罗吉军回到林某的住处后,继续逼林某讲出藏放钱物的地点,可林某始终一言不发。

这时,卓科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但罗不同意。

两人最终用绳子将林某活活勒死,并掩埋了尸体。

  第三桩“买卖”提前流产

  尽管已夺去了两条人命,但由于没抢到多少钱物,罗和卓又在继续物色新的目标,准备选择时机干第三桩“买卖”,幸而在动手之前案发。

  7月30日,警方接到林某家人报案,称林某已失踪多日且音讯全无。

  8月下旬,警方在对林某的社会关系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一个曾在林某公司工作过的名叫“罗辉”的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经调查,“罗辉”就是罗吉军,而此人在进入该公司工作时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伪造的。

同时罗吉军和一名叫卓科的人来往密切。

  9月14日晚,民警在一家网吧

  将卓科抓获。

卓如实交代了伙同罗

  吉军两次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后,民警循迹追踪,将罗吉军抓获。

  二、案例分析

  人人都有自卑感,人人都追求成功与优越,这是构成人类精神生活的必要要素,罪犯也不例外。

低劣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引起个人自备感主要因素之一。

案例中的卓科出生于省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是属于社会经济低的人。

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很可能采取不符合社会要求的、

  过度的补偿行为来克

  服自备感。

这样做往往会触犯社会禁律,导致犯罪。

特别是当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

这个是他犯罪的潜在心理因素。

  犯罪是有需要和动机的。

卓科大学毕业证书没拿到,工作不顺,并且罗在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这就形成他对最基本的需要---生理需要的缺乏。

两人去海边商讨。

需求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

于是需求变成了活动的动机。

可以说这是有一定强度的需要促使形成的犯罪动机。

  卓科和罗这次的犯罪是预谋型犯罪行为。

预谋型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是一种基本的、典型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模式。

这种模式从犯罪动机的形成,到作案的准备,到实施犯罪,都是犯罪人有意识、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

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都很明显---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积极创设寻觅发现犯罪情景,以实现犯罪动机。

为了达到目的他们在进行作案准备的时候就实施了第一次犯罪。

在杀害的哥后,他们表现为不安与恐慌。

因此逃离了,转移作案地点。

  但是他们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犯罪动机依然存在。

犯罪动机具有维持和调节功能。

如果犯罪没有达到目的,他们就不断进行调整,使之不偏离原来的方向。

它将驱使个体维持这种犯罪行为,或转换方向以达到目标。

因此,罗和卓科逃到,并找上富商林某实施犯罪。

  从上文可以总结出,卓科本来也是个勤奋上进的大学生。

他受到的教育使他在犯罪过程中出现心理的对立面。

他说“就这么一点钱,没有必要再杀一个人”。

这是产生心理冲突并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的动力。

可是由于不良诱因的刺激,卓科不但没有接受进一步的教育是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反而因同伙(罗)的拉拢、,实施了第二次犯罪。

让犯罪心理进一步向恶性转化。

  杀害林某后,由于夺得的金钱不多,卓科和罗的犯罪目的依然没有得到实现,于是他们继续密谋第三宗作案。

相信如果他们没有被警方人员捉获的话,他们会一直实施直到达到他们的犯罪目标。

  学校方面,应该在大学生毕业前对他们进行正确的择业和创业教育,要让他们认识到成功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无任何捷径可走。

而作为用人单位,要善待刚毕业的大学生,多考虑他们的感受,帮助他们不断进步和提高。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学生犯罪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毕业后的心理失衡而引起的。

  罗吉军和卓科之所以犯下如此重案,并不是由于一时冲动,而是有着更为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他们的出身都比较卑微,然而他们周围的生活圈子都比较优秀。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想有一番大的作为。

但现实社会中能干出一番作为来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

罗吉军和卓科渴望创业,但又不愿脚踏实地,而是不惜铤而走险,其实,学会享受平淡生活的幸福该有多好啊!

法律案例分析1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

刑事还是民事

  1、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犯罪客体的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的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

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量刑:

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

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继承纠纷案例评析

  一、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进一步指出: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确定遗产围

  1、概括: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列举: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另外,《继承法》第4条还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注意:

夫妻一方死亡时,其遗产的确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1/2

  承包承包收益为遗产,承包人身份不能继承

  遗产中首先应当扣除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确定继承人的围

  1、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围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配偶:

死亡时与死者有婚姻关系的公民

  子女:

婚生子女

  私生子女

  养子女

  继子女

  父母:

亲生父母

  养父母

  继父母

  兄弟姐妹:

有全血缘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包括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外祖

  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人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注意: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无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

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继承法规定的不法行为或行为,从而被人民法院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是法定丧失和自动丧失

  注意: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无继承权、、继承权放弃的时间和方式

  注意:

胎儿有继承权

  按什么方式继承

  1、继承原则: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法定继承:

  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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