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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车间的培训由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的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培训计划的制定。

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半年、季度、月培训计划;

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三条培训的原则。

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

企业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主;

车间、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艺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以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为主;

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培训以危险源的危险因素、现实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为主。

第五条培训的形式。

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演练、安全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第六条培训的学时要求。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学时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不得少于8学时;

新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七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即指对新招收的职工、新调入职工、来厂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所进行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

应包括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法规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概况的介绍,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以及防火制度等等)的教育与培训,还应包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的介绍等。

车间安全教育:

应包括车间的概况的介绍,如车间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及其特点,车间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车间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情况,车间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车间事故多发部位、原因、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介绍车间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车间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车间文明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并根据车间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还应介绍车间防火知识,组织新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现场安全教育:

应进行具体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如工作场所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易发事故的危险因素,重点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并实行安全操作示范。

第九条建立培训档案,实行登记存档制度。

要建立培训台账,培训结束培训计划、培训名单、课程表等有关资料存入培训档案。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确保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落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安全设施。

第二条检查形式:

(1)联合检查。

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2)日常检查。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

针对季节性易发事故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性检查。

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检查。

(5)自检。

班前班后进行的自我安全检查。

(6)互检。

员工之间进行的安全检查。

(7)交接检查。

交接班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检查方式。

企业采取季(月)检查与不定期的巡回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各部门、各车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检查整改。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按期解决,一时整改不了的,可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员应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的重点,设计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路线,检查点和控制点,制订出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表》,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检查人员对生产车间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时,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填发整改通知,督办解决,并提出安全生产奖惩建议,报安全管理员。

第七条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操作状况;

(2)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压力、容积等);

(3)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器具(如警示牌等);

(4)现场作业环境(照明、通风、电源等);

(5)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

(6)消防设备设施情况;

(7)生产系统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相关思想精神状况;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9)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结果,由安全管理员每周汇总整理,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汇总后的报表,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存档备查。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工,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

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四、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制度

设备是生产力三要素之一,是进行社会生产的物质手段。

设备管理的好坏,对企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要严格按照设备的运转规律,抓好设备的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维护,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

为此,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扩为主的原则。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责任制,确保在用设备台完好。

第二条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

全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

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已操作的设备;

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板手、听诊器、抹布)。

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

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备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第四条搞好设备润滑。

严格执行石油化工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

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

三级过滤:

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

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第五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

第六条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第七条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五、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及设备的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第二条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第三条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

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第四条深基础、人工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摸清作业环境条件,要充分考虑地下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气体、塌方、漏电、断绳、落物等诸多不安全因素,保证各类装置完好、灵敏可靠,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每班不得超过2小时。

深基坑边坡支护要经力学计算并经审核、审批。

槽、坑、沟、井边设围护,1m以内不得堆土,1.5m以内不得存放材料、机具。

第五条临时用电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

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六条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第七条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第八条现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

高空施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第九条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第十条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第十一条装卸爆破器材要白天进行,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爆破前要设警戒线、发出信号,待危险区域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完毕,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十二条拆除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严禁顺序颠倒,不得伤及毗邻,脚手架和模板拆除应按设计,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则,严禁向下抛掷。

第十三条吊架、挑架、挂架、模板支撑系统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经过审核、批准的设计计算书、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现场各种脚手架、临建、洞口临边防护、模板工程、基坑支护、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及施工机具搭设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单必须有量化的验收内容,签字手续齐全。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安监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第三条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第四条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监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第五条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到安监科办理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监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第六条安监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账,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第七条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监室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监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各项工作健康运行,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第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4.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7.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职责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认真履行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联系(承包)职责,并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

7.负责组织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机动(或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或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职能部门进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负责组织机动(或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的整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

7.定期召开机动(或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或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机动(或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

第七条分管经营副职安全职责

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供应、销售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供应销售系统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会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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