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合作意向灵山总工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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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参保执行120天的免责期。
保障费
第五条保障期限一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40元;
保障期限二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80元,每人参保份额最多限额为5份。
第六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除单位集体加保外),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不同份额参保。
第七条保障费的缴纳可视具体情况通过多渠道解决。
(1)个人缴纳;
(2)从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中列支或从工会经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3)单位行政或工会与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出资比例应按各单位实际情况定。
指定疾病的范围
第八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指定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至保障期限内确诊首次患以下各种疾病:
1、肝癌、肺癌、胃癌、肠癌、膀胱癌、骨癌、喉癌、鼻咽癌、淋巴癌、皮肤癌、前列腺癌、睾丸癌、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等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2、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颅内原发性肿瘤摘除手术;
4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非典型肺炎;
7、异体心脏、肾脏、肝脏、肺、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0、四肢瘫痪;
11、主动脉手术;
12、致病性禽流感。
(具体定义见附则)
保障责任
第九条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经国家认定的自治区、市、县级(二级)医院确诊初次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的其中一种疾病(非典、禽流感患者除外),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经过审核后,最迟应于保障期满后60日内向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申请给付。
保障期满60日后申请给付的权力自动消失。
第十条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一种以上的指定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一次性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每一份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第十二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在每一年或二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后30日内续保,取消120天的免责期。
但在本期保障责任终止之日起到下一期保障责任生效之日前,职工患上保障计划所指定的疾病,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将不负责给付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续保时增加份数的,所增加的份数执行120天免责期。
超期续保,视为新保,也将重新执行120天的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者,保障人不负责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八条所列的指定疾病;
2、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内被确认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的指定疾病(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病除外);
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意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
种欺瞒、作弊行为;
4、医疗误诊;
5、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的指定疾病。
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合同正本、经保障人盖章签发的“参保单”及被保障人所在页的“明细清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个人给付申请;
4、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5、被保障人同意保障人进行病案调查的委托书;
6、县级(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
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报告、手术记录、血液检验单等,以及保障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被保障人委托他人领取保障金,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十六条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收齐需被保障人提供材料和手续齐备的申请起,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保障金。
附则
第十七条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指定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一、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除以下六种疾病外,均属于本保障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原位癌的概念:
指癌细胞未突破组织的基底膜。
);
4、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参保时被保障人已患肝硬化的,在保障期间内确诊为肝癌的不属保障责任。
二、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且已经进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或血肌酐持续大于707μmol/L。
参保时被保障人已患慢性肾炎、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高血压肾病的,保障期限内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不属于保障责任范围。
三、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指首次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施行摘除手术。
包括经颅底实施的颅腔内肿瘤摘除手术。
但伽玛刀(γ-knife)、X-刀等放射治疗不属于保障范围。
以下几种疾病的手术不属保障范围:
脑囊肿、钙化、肉芽肿、血肿、脑动脉畸形、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
四、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因心脏瓣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且已进行了心脏瓣膜更换术。
通过瓣膜切开术、动脉内手术、经“胸壁打孔”手术或其他非心脏切开手术进行的瓣膜修补术及瓣膜修复术、切除术和先天性心脏引起的心脏瓣膜置换术除外。
六、非典型肺炎
指由自治区、市政府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诊的患者。
七、异体心脏、肾脏、肝脏、肺、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术:
指接受了异体心脏、肾脏、肺、肝脏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其它器官组织的移植不属于本保障责任范围。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
是指一组由于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及不明原因引起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以造血干细胞损伤,外周血全血细胞减少为特征的疾病。
以骨髓检验报告为准。
九、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十、四肢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经过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的。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十一、主动脉手术
是指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以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
这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仅采用动脉内导管治疗的手术不在本计划保障范围内。
十二、致病性禽流感
广西壮族自治区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均可参加本保障计划。
第二条参加本保障计划必须是身体健康,尚未发现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外阴癌、输卵管癌的在职女职工。
第三条参加本保障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以基层工会组织为单位集体参保。
参保单位须有80%以上女职工集体参保。
每次参保不能少于5人。
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二年为一期,于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总互助办)和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协会办公室)收到缴纳的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单、明细清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一年或二年保障期满的二十四日止。
第五条保障期限一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25元;
保障期二年,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50元,每人参保份额最多限额为5份。
第八条被保障人自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经国家认定的自治区、市、县级(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初次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宫体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外阴癌、原发性输卵管癌中任何一种,最迟应于保障期满后60日向市总互助办或互助协会办公室申请给付保障金。
第九条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一种以上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一次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一十条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每一份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第一十一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一十二条被保障人在每一年或二年一期的保障期满后30日内续保,取消120天的免责期。
第一十三条发现支下所列情况之一者,保障人我负责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八条所列的指定疾病。
2、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内被确认患本计划第八条所指的指定疾病;
第十四条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合同正本、经保障人盖章的“参保单”及被保障人所在页的“明细清单”复印件;
3、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4、被保障人同意我单位进行病案调查的委托书;
5、县级(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
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报告、手术记录、血液检验单等保障人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6、被保障人委托他人领取保障金,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7、市总互助办或互助协会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收齐需被保障人提供材料和手续齐备的申请起,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保障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一条凡自治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以往未患有或未施行保障计划内所指定的各种疾病以及手术者)、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且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参加本计划,也可在所辖社区工会或本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参保时,职工必须持用人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保障期限一年,于各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总互助办)和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协会办公室)收到缴纳的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单、被保障人明细清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每人每期的保障费每份20元,每人参保份额最多限额为5份。
第五条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可参保一次,参保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选不同份额参保。
保障范围
第六条本计划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指定疾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至保障期限内确诊首次患以下各种疾病:
第七条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于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以后经国家认定的自治区境内的自治区、市、县级(二级以上)医院确诊初次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非典、禽流感患者除外),向参保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工会经过审核后,最迟应于保障期满后60日内向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申请给付。
保障期满60日后申请给付权力自动消失。
第八条被保障人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一种以上的指定疾病,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一次性给付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每一份柒仟伍佰元整。
(¥7500.00元)
第十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在每一期的保障期满后30日内续保,取消120天的免责期,但在本期保障责任终止之日起到下一期保障责任生效之日前,职工患上保障计划所指定的疾病,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将不负责给付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超期续保,视为新保,也将重新执行120天的免责期;
第十二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者,保障人不负责给付保障金的责任:
1、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计划第六条所列的指定重大疾病;
2、被保障人在保障合同生效之日起120天内被确认患本计划第六条所指的指定疾病(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病除外);
4、被保障人在广西自治区境外医疗机构确诊治疗的;
5、医疗误诊;
6、确诊一年后才报案的。
7、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的重大疾病。
8、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的指定疾病。
第十三条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4、参保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7、被保障人委托他人领取保障金,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收齐被保障人需提供的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保障金。
第十五条:
本计划保障范围所指的指定疾病必须符合下列定义:
一、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指定疾病、女职工安康及农民工
互助保障计划操作实务
一、保障对象范围、健康涵义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指定疾病、女职工安康及农民工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保障对象包括自治区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央、外省(市)在桂单位职工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农民工。
在职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和单位离岗退养人员。
2、参加本计划职工“身体健康”的标准一般是指能正常上班工作劳动,未患有或未施行保障计划内所指定的各种疾病以及手术者,一般视为健康。
3、在职职工指:
男:
60岁以下:
女干部55岁以下(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女工人50岁以下的在职职工。
二、参保手续
1、本计划是团体会员制的保障计划,参保办理必须是基层工会组织或行政组织。
2、团体单位统一填写“参保单”和明细清单。
保障合同编码由保障人统一配给。
(1)明细清单的填写
明细清单一式三份,名单中“序号”要以参保单位所有人员数累计,不能以每页为限;
“身份证号码”要正确无误填写,使用的是由公安机关发放的,十五位数或十八位数的均可;
“健康状况”符合参保条件一般填写“健康”,如有下列情况要在本栏内说明
(一)、已有残疾;
(二)、由于身体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三)、已患有肝硬化、慢性肾炎、高血压肾病、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受益人为被保障人本人。
“保障费”栏按参保份数的合计金额(小写)填写;
右上角应写明第几页;
右下方由经办人、工会负责人签章,并要加盖工会公章(或参保单位公章)。
(2)参保单填写
“参保单”一式三联,参保单位、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各执一份。
参保单位详细准确填写“参保单”,“单位名称”要填写全称,不得简化;
“职工总数”指职工全体在职职工人数。
3、审核参保单
参保单位的“参保单”和“明细清单”(及电子文档),交由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审核,经办人签章,保障期限以市总互助办、互助协会办公室收到保障费和收齐参保资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或二年后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一份配“参保单”(第二联)交参保单位留存、一份配“参保单”的第三联交市总互助办、一份配“参保单”第一联交互助协会办公室留存。
4、收缴保障费
参保单位应一次性交清保障费。
收到保障费以后,由保障人开给统一发票,发票只开给参保单位团体,个人将持有保障卡(代收据)。
三、给付手续
1、给付申请
给付申请需提供以下几种材料:
1)保障合同正本、经保障人盖章签发的“参保单”及被保障人所在页的“明细清单”复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人个人给付申请;
4)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
5)被保障人同意保障人进行病案调查的委托书;
6)县级(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
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