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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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可达性分析48
7.1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限值可达性分析48
7.2标准执行技术经济性分析51
8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55
8.1标准适用范围55
8.2标准结构框架55
8.3术语和定义56
8.4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56
8.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57
8.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63
9标准实施的建议70
1项目背景
1.1任务由来
为了有效防治汞污染,促进涉汞行业可持续发展,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联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了本标准,即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黔环科[2017]19号)的制定工作。
1.2工作过程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和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在接到贵州省环保厅所下达的项目任务后,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布置编制任务,并制定了工作计划。
为推进本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的开展已完成如下工作:
(1)资料调研
①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汞污染防治管理及技术状况调研
通过网络及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国际组织汞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进行调研,包括汞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状况,汞污染防治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各国汞污染防治技术路线等。
②贵州省汞污染防治管理及技术状况调研
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问卷、资料搜集及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贵州省重点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状况调研与分析,对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明确我国重点涉汞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及解决对策。
(2)编制《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综合考虑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技术等因素,并参考国外相关污染预防技术,确定《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编制了初稿、编制说明。
2017年12月完成文本及编制说明初稿。
(3)专家研讨会及专家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将邀请涉汞行业专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信息进行研讨,包括专家研讨会议及函件征求意见,邀请来自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会议,就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行研讨,也将深入调研,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测试和验证工作。
(4)文本及编制说明质量提升
课题组将积极组织相关会议,做好分工合作,推进文本及编制说明质量提升。
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逐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5)专家审议会
2018年4月27日召开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家审议会,邀请国内及省内行业专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提出了修改建议,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技术政策制订的必要性
2.1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
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造纸、印染、化工、制革、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治理,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湖库及河流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加大重点跨界河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推进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对5大重点防控行业和4452家重点防控企业实行多方面的有效监控。
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
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
2.2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其一,汞与其他重金属不同,由于具有长距离迁移性,作为全球性污染物已被纳入世界环境政治议题,目前一般认为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汞生产国、使用国和排放国,履约进程和减排情况必将受到特别关注。
旨在消除汞污染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于2017年8月对缔约方正式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环境条约。
该公约对全球范围内几乎所有与人为活动有关的汞及其化合物的使用、排放和释放纳入了管控,主要包括原生汞矿开采、汞的有意使用、无意排放、汞废物及污染场地等。
随着工业的发展,来自冶炼和燃煤行业的汞排放使我国成为最大的大气汞排放国;
我国PVC生产行业由于以煤炭而非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使用大量的汞作为触媒剂,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用汞行业;
生产和出口的添汞产品几乎供应全球,废弃的含汞产品对全球废物流产生重要影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的《汞排放定量定性估算工具包》中的所有11大类59小类排放源在我国基本都存在,涉汞行业众多、排放面广。
从国际履约的角度,作为汞排放大国,我国的汞减排任务尤其艰巨。
其二,汞是环境中毒性最强的重金属元素之一,且由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富集性,即使在非常低的浓度水平下也会对人体健康以及水陆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所带来的风险。
汞可以通过空气、水和食品进入人体,对健康危害极大,20世纪50年代日本水俣病爆发之后,汞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的《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2018年)中,汞均是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时至今日,贵州地区的废弃汞矿和冶炼区附近地区历史遗留问题仍比较突出,其他无意排放汞的行业(如燃煤、有色金属生产)也加重了环境汞污染负荷,从零散的基础信息资料看,局部地区存在突出的风险隐患。
2.3排放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1)从目前国内管理和研究进展来看,国内相关机构针对汞及其汞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及监测技术等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但相关成果分散、缺乏系统性,尤其是在国家层次针对汞及其汞化合物行业污染防治的政策导向和技术路线等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有待通过开展该领域环境排放标准研究以弥补缺失和不足。
(2)目前涉汞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执行情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12mg/m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规定危险废物焚烧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1kg/h。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规定汞冶炼行业汞及其化合物大气排放浓度限值及特别排放限值为0.01mg/m3,并适用于现有汞采选及冶炼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01mg/m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0003mg/m3。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指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精矿、氯化汞触媒、含汞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的工业企业,贵州省内主要的汞及其化合物工业包括汞矿采选冶炼、汞化工和含汞废物处置行业。
目前该行业现有的排放标准或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或参考《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存在不同标准对同一污染物限值要求不同的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哪个标准成为具体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困扰。
(3)目前涉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执行情况: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现有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污水中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烷基汞不得检出。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水污染物总汞排放限值0.005mg/L。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汞排放限值为0.005mg/L。
目前贵州省主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执行的排放标准或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参考《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不同标准对同一污染物限值要求不同的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哪个标准成为相关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困扰。
(4)目前涉汞行业含汞废物标准执行情况:
2016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开始实施,名录中HW29含汞废物列出了我国主要的含汞废物的来源和危险特性。
表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含汞废物来源和特性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003-29
汞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和集
(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T
贵金属矿采选
092-002-29
混汞法提金工艺产生的含汞粉尘、残渣
合成材料制造
265-002-29
氯乙烯生产过程中吸附汞产生的废活性炭
T,C
265-003-29
电石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
265-004-29
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单体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103-29
铜、锌、铅冶炼过程中烟气制酸产生的废甘汞,烟气净化产生的废酸及废酸处理污泥
非特定行业
900-022-29
废弃的含汞催化剂
2007年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并同时出台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其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废物浸出液中汞浓度超过0.1mg/L的则判定为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
×
”(×
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由于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涉及的大部分为含汞废物,均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进行鉴别和管理,其他废物遵从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因此本标准中未涉及固体废物排放限值说明,相关体例也在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所体现。
基于上述背景,作为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尽快制定、颁布《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既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更是推进贵州省涉汞行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需要。
通过该排放标准,对于全面理顺贵州省涉汞行业污染防治的减排要求,推进汞污染防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3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3.1基本原则
3.1.1坚持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含汞的产品或工艺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汞排放。
一种特定的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汞排放可以被视为最初投入的汞在一个产品或工艺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被持续分配到各种媒介或排放途径中的过程。
本技术政策统筹考虑水体、大气和土壤等多种环境因素,以及污染物从源头产生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采取协同控制的综合技术措施。
以行业为主,水、气、声、渣全盘考虑。
同时,随着国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变化、汞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适时修订,本技术政策将不断完善提高,实现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将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实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1.2坚持全面控制,分步实施的原则
本标准中汞污染防治技术对照当前涉汞行业生产工艺各工段产污节点、汞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各环节依次编写,全面控制涉汞行业,重点控制重点涉汞行业汞污染,包括汞矿采选冶连、汞化工和含汞废物处置等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各个环节。
指明了在各工段和环节中所应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及鼓励开发的新技术,分步实施,有目的、有步骤的减少涉汞行业汞排放。
本技术政策体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协调关系,具有经济上可承受、技术上可行,综合效益最佳的特点。
3.1.3坚持与现行管理体系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如何结合几种重要的涉汞行业汞环境污染的成分和排放特点,结合现有汞污染防治技术系统配置和单元设计,明确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核心环节。
如何将本标准的编制与现行汞污染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相衔接,推进本技术政策的合理定位。
如何结合不同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及设施特点,结合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明确切实可行的技术政策导向。
3.2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在编制方法方面,课题组将在对国内外汞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进行系统研究,对贵州省现有涉汞行业汞污染处理设施的技术选择、污染防治以及管理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技术政策的内容框架及具体内容。
在本标准的制订过程中,严格执行该类标准制订的有关规定,确实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项目实施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图1项目实施技术路线
4我国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政策及法规现状
4.1国内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4.1.1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对大气汞污染防治工作日益重视,围绕松花江汞的控制开展一系列防治工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展了大量汞的大气排放研究,与汞污染控制的法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为了推进汞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2011年颁布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中国涉汞相关法律法规如表2所示。
表2中国涉汞相关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发布时间/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年颁布,2000年修订
人大常务委员会
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
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体系和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根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4月实施,2005年4月修订
规定了中国境内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2004]408号
国务院
规定了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颁发许可证。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1年2月
规定到2015年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在重点区域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在非重点区域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中国政府分别于1992年5月和2004年4月批准了涉及汞的《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
2002年开始实行进口汞的定点加工,对汞的进口进行防治。
2005年中国已明确将含汞催化剂列入“含汞废物”。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中对于氯化汞催化剂项目明确规定为限制类。
2008年,新修订的《危险废物名录》中HW29再次明确了含汞废物种类。
2009年11月,环保部牵头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监测工作。
中国已开始逐步建立汞污染监测系统,加强污染监控。
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
涉汞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禁止部分产品包括农药、化妆品和高汞电池。
淘汰落后工艺包括土法炼汞、汞法烧碱、汞法提金、年产汞10t以下的企业需确认也列入淘汰目录。
限制PVC生产能力在8万t/年以下的乙炔法。
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明确指出“鼓励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的开发与生产;
高效节能电光源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
废旧灯管回收再利用;
含汞废物汞回收处理技术和汞替代品的开发与应用。
限制新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
高汞催化剂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落后方式炼汞工艺及设备;
淘汰汞制剂,含汞开关和继电器,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2015年)”。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
《汞公约》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规定:
(1)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2)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
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
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
(3)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
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4)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5)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
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6)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
(7)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汞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
(8)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能源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汞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排放和释放等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汞公约》履约时间进度要求开展核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4.1.2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已制定和修订了汞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以及相关标准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规范等标准体系,其中与汞及其化合物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和监测标准如表3至表5所示。
表3中国环境质量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大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
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规定中国领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二、三、四、五类水体汞标准限值分别为0.00005mg/L、0.00005mg/L、0.0001mg/L、0.001mg/L和0.001mg/L。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甲基汞标准限值为1.0×
10-6mg/L。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4848-19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规定除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外的地下水质量一、二、三、四、五类水体中汞浓度应分别≤0.00005mg/L、≤0.0005mg/L、≤0.001mg/L、≤0.001mg/L和≤0.001mg/L。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规定一级土壤(自然背景)汞浓度≤0.15mg/L,二级土壤(<6.5)汞浓度≤0.30mg/L,二级土壤(6.5~7.5)汞浓度≤0.50mg/L,二级土壤(>7.5)汞浓度≤1.0mg/L,三级土壤(>6.5)汞浓度≤1.5mg/L。
表4中国涉汞行业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现有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污水中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烷基汞不得检出。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的用于金属熔炼的工业炉窑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汞排放浓度为0.05mg/m3,其它工业炉窑一级标准的最高允许汞排放浓度为0.008mg/m3。
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用于金属熔炼和其它工业炉一级标准禁止排汞。
车间空气中汞卫生标准
GB16227-1996
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
规定车间空气中汞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2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规定了现有污染源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12mg/m3,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于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浓度限制为0.0015mg/m3。
新污染源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12mg/m3,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于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浓度限制为0.0012mg/m3。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规定危险废物焚烧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1kg/h。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大气:
锡、锑、汞工业企业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