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才发民族文物内涵的界定及其征集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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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民族文物内涵的界定及其征集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而民族文物系以竹、木、皮、毛等“有机物”为主,易于发霉、虫蛀故难于长久保存。

由于人们长期以来对民族文物及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缺乏认识,甚至“文博界”有人仅把“民族文物”视为普通的“民俗资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民族文物的价值及存在的必要性。

中国学者对民族文物的基本定义是:

“民族文物是指在民族形成发展过程中,由其成员创造或与之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以及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的总称。

”“民族文物是一个民族历史以来所创造的物质文化结晶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载体;

是考古学、历史学探讨中华各民族形成发展史的物证;

是民族学深入研究、认识中华各民族传统文化的标本;

是文物学的研究保护对象;

是博物馆工作范畴的藏品、展品与研究、教育资料;

是观众眼中学习资料与审美物象;

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宝贵资源。

”[1](P235、233)在不同的学科理论、工作范畴和事业层面上,民族文物呈现出多重价值和意义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但是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必须从“民族的”视角来界定此类文物。

将各个少数民族的文物统称为“民族文物”,表明它是各个民族历史上制作、拥有和使用过的,反映各民族历史文化并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实物”,是中国学术界与文物工作传统的自然延续。

然而“民族文物”这个概念提出的时间比较晚,直到现在有关“民族文物”的定义、范围,仍然是一个尚在探讨中的、没有得到官方认可的概念。

各民族文化既具有“中华文化”的共性,又具有鲜明的、具体的民族特性。

我觉得对于博物馆尤其是众多的民族博物馆来说,在“民族文物陈列”、“民族文物展览”、“民族文物研究”与“民族文物保护”的问题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过进一步地研究和论证,从学理和学术的意义上,从“民族学”和“博物馆学”学科建设发展的角度上,从开展国际间民族文化、民族文物交流与合作的层面上,确认“民族文物”的定义、概念和范围不是不可以的,应当说这正是中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譬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第1条就以“少数民族文物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题,全面地论述了民族文物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民族文物的展示和研究,可以帮助人们深入了解民族文化演变发展的历史,加深了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多元一体格局,尤其是能够提高和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激发各族儿女的爱国热情,从而进一步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与共同繁荣。

民族文物是自“民族”产生以来,各民族创造并遗留下来的文化遗存,它包括古代民族文物、近现代民族文物。

在时间跨度上,从民族产生开始延续至今。

从理论上讲,民族文物的民族属性,包括所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活动过的民族,汉族也不例外。

但是,社会上极少数人的那种“民族情绪化”的倾向,以为只要确认和使用了“民族文物”的概念,就可以把“汉族文物”排除在“民族文物”之外。

这种既幼稚可笑又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的观点,确实难于让多数人认同,甚至使人感到它的潜意识的可怕。

因为中国本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文物”理所当然地应当是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共同体的文物概念,是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反映所有历史时期的民族共同体的文物,即包括原始民族文物、古代民族文物、近现代民族文物,也应当包括极少数尚待识别民族的文物。

在这里区分“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的时间,一般是以1840年作为历史分界线的。

诚如广西民族博物馆农学坚副研究员所说:

“将汉族文物排除在民族文物之外的做法是不妥的。

”“国外的民族类博物馆,其民族文物工作的对象一般都包括其本国所有的民族,有的甚至包括其他国家的民族,而对国外来说,我们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文物都是同样重要的民族文物。

”[2](P183)

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对民族文物的理解与诠释。

由于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就“民族文物”做出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因而民族自治地方和一些少数民族人口大省,在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为民族地区民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诸多地方性法规,尤其是对民族文物的内涵与外延作了许多有价值的规定和阐释。

譬如,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2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震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6条还规定,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1)长城、岩画、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古脊椎动物化石遗址、古植物化石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2)珍贵馆藏文物;

(3)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4)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

西藏自治区1996年7月12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2条规定,自治区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石窟寺、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经卷;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代表性实物。

凡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及古人类化石,具有历史价值、纪念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在自治区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属于本条例的保护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少数民族历史、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场所;

(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名木古树。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本自治区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及其附属物;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6)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民俗用品、祭祀用具、土司官署、民族建筑、陵园墓地、碑碣、石刻、岩画、重要文献资料、手稿、字画、照片、典籍等;

(7)反映历史上中外关系、民族关系的重要遗址、建筑、遗物;

(8)其他需要保护的文物。

凡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凡自治区境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反映各民族历史的珍贵的生产、生活用品、货币及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年代较久远的或者图案罕见、染织工艺精良并且保存完整的地毯等编织品;

(3)各民族的古旧图书资料、手稿等;

(4)古代遗留下的食物、植物籽种、药材、香料等;

(5)岩画;

(6)反映古丝绸之路历史的遗迹;

(7)反映历史上各民族关系、民俗、宗教的其他代表性实物;

(8)《文物保护法》第2条所列的其他文物;

凡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标本和古生物标本,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少数民族人口成分较多的云南省和贵州省,也通过立法对本地区的民族文物做出了具体规定,如《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办法》第2条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和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凡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贵州文物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映本省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

广义的民族文物是指整个中华民族的文物。

自从民族产生以来,凡是人类留下的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等实物资料皆为民族文物,其中,包括考古发掘品、传世文物和近现代民族文物。

譬如,新疆、内蒙的古代岩画,南方古代的铜鼓,等等。

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样性的特点。

在距今四五千年以前,中华大地上就形成了华夏、东夷、南蛮、西戎、北狄5大民族集团。

各个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互相吸收,经过不断的迁徙、杂居、通婚和交流,逐步融合为一体,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

其结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续至今,有的却由于融合、战争以及生态环境恶化和改换名称等原因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包括那些显赫一时的匈奴、月氏、鲜卑、柔然、吐谷浑、突厥、党项、契丹人等。

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尽管各不相同,但总的方向是发展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汇聚成为统一稳固的“中华民族”。

今天中国的疆域和版图,是中华大家庭中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开发形成的。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识别”,是指对于一个民族成分的辨认,它是新中国成立后落实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工作。

1950—1954年由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机关组织科研队伍,对全国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了第一阶段大规模的民族识别,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

1954年1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首次以人口登记的方式确认了包括汉族及38个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

民族识别第二阶段是从1954—1964年进行的,确认了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为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后改为毛南)等15各少数民族。

此后国家又于1965年确认了珞巴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

至此通过民族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中国共有民族56个,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和基诺族。

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因而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3]。

我国的民族文物种类繁多、内涵丰富、博大精深,具有有形和无形的价值,它们都是各民族劳动人民勤劳智慧的凝聚,是中华民族的珍贵文化遗产。

所以,我们说民族文物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这里广义的民族文物是指从民族产生以来,人类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遗迹等实物资料。

从历史的纵向来看,民族文物又可分为古代民族文物和近现代民族文物。

其中,“古代民族文物”是指我国古代各民族人民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历史遗物、遗迹等实物资料,它包括远古人类如云南元谋、广西柳江、贵州观音洞、辽宁金牛山等远古人类的遗址和遗物,以及古代民族如东北的夷、肃慎、挹娄、高句丽、女真,北方的狄、匈奴、胡、鲜卑、契丹,西北的戎、氐、羌、突厥、回鹘、党项,南方的三苗、越、巴、西南夷、僚、吐蕃等古代民族的遗址和遗物。

古代民族文物凝聚着我国古代各民族人民的聪明才智,是我国历史上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真实写照。

狭义的民族文物是近现代各少数民族所使用的具有民族特点的实物资料。

“近现代民族文物”是指近代以来,各民族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它包括清代、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三大历史阶段的遗迹和遗物等资料。

近现代民族文物丰富多彩,它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

这里的“狭义民族文物”,包括各民族的传统生产生活用品、服饰服装、宗教用品以及工艺品美术品等。

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是构成民族文物的主要部分,并且符合我国民族文物收藏和民族文博工作的实际。

我们通常所说的古代民族文物,就是指我国古代各民族人民创造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历史遗物、遗迹等实物资料;

近代民族文物是指各民族劳动人民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遗留下来的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等。

民族文物又分为“可移动民族文物”和“不可移动民族文物”。

这里的“可移动民族文物”是指各民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风格和特点的,反映其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各种器物,如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工艺美术品,以及服饰服装等。

“不可移动民族文物”是指“不可”或者“不宜”整体移动,尤其是无法与其周边环境一块儿移动的民族文物,如城址、寺庙、楼阁、民居、村舍等。

民族文物就其存在的形式而言,它又包括“有形民族文物”和“无形民族文物”两大类。

这里的“有形民族文物”是以物化的形式存在的,即各民族劳动人民创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

“无形民族文物”主要是指各民族的传统习俗活动,如富有民族特色的音乐、舞蹈、口头文学、传统体育、婚恋习俗、礼仪庆典、民族工艺、生产技能、语言文字、图画符号等。

像纳西族大型古典乐曲“白沙细乐”,维吾尔族的集歌、舞、乐为一体的套曲“十二木卡姆”,摩梭人的“阿注婚”,以及举世瞩目的三大民族民间说唱史诗:

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就是典型的“无形民族文物”。

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都创造了一些与其他民族不同的物品。

对于这些典型的、具有强烈民族风格的物品不存在界定的问题,它原本就是那个民族祖先创造的、使用的,本来就应当属于那个民族的文物。

但是在各民族之间长期交往、交融的过程中,逐渐使用了对方更为先进的一些物品和建筑形式,对于这些文物和建筑物就需要进行界定。

民族文物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物质性、精神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价值的客观性、作用的永续性等基本特征。

民族文物的每一种具体内涵之间,既有彼此的联系和相互交叉,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分离,我们只有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民族文物进行具体的研究和表述,才能够客观地反映出该民族文物的真实内涵。

民族文物尽管一般都没有出土文物的历史那么悠久,而且可移动民族文物比历史文物更容易征集,它们也没有大地泥土的保护层,散落于民间极易消亡。

民族文物现在已经不再俯首皆拾,征集民族文物工作已经带有明显的“抢救”性质。

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的库存典型藏品有不少是孤品,物以稀为贵。

因而在民族文物鉴定定级过程中,实行“孤品优先”的原则,应当说是有其合理性的。

譬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博物馆在文物征集中,就明确规定:

(1)保存在少数民族民间,属于革命历史事件中产生的文物,征集收藏时归属于革命文物类别;

(2)在民间传承,但没有明显的民族属性特征,征集收藏时归属于历史文物类别;

(3)属于民族民间的各种实物,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服饰及加工工具、宗教信仰用的道具及礼器、记事用具、婚姻关系的礼品信物、工艺品、文化娱乐用具、房屋建筑部件、石刻、木雕等,均列为民族文物。

在民族文物征集中,他们还根据文物使用者的族别确认和划定民族文物[4](P156)。

总之,各级民族博物馆的藏品是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民族博物馆开展一切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民族文物藏品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座民族博物馆发展规模、科学价值、工作水平、社会影响以及知名度的主要标志。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

博物馆只有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深入实际,文物征集工作的开展才有可能空间大、潜力深。

因而在新中国刚刚成立后的第10天,中共中央宣传部就不失时机地发出《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尽快地组建“革命博物馆”接收“革命文物”。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以“抢救革命文物”为起点,开展全面的文物保护和抢救工作,这是一次强有力的政府行动,所以,大批的文物迅速集中到文物保管机构。

军队移交给博物馆的实物相当多,譬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野政治部一次就移交实物2645件。

各级地方政府移交给博物馆的文物来源更多,包括“接管敌产”、“土地改革”、“三反五反”、基本建设上缴文物等。

这次全国性的文物征集运动,由于国家领导人带头行动,因而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群众性参与热潮。

譬如,毛泽东、朱德、陈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纷纷带头捐赠,民主人士、社会著名收藏家积极响应。

如“西周青铜器大盂鼎”就是1951年10月,由苏州著名收藏家潘达于私人捐赠的。

北京刚解放不久,北京历史博物馆就收到文化界名人贺孔才捐赠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物5371件,古董商霍明志捐赠的文物万余件;

著名的白云观寺庙,也将明朝刻本《道藏》7332册捐献给博物馆。

各级各类博物馆以“文物征集”为“建馆”的第一要务,纷纷组织人力深入基层征集文物,如“山东博物馆”在一个县一蹲就是3个月;

“革命博物馆”仅1954年用半年时间深入到市、县,一鼓作气地征集到文物15916件。

如果没有这次全国性的征集运动和随后1958—1960年的第二次文物征集运动,就不可能有今天各大博物馆、省博物馆的藏品基础,就没有今天博物馆的那些著名的“镇馆之宝”[5](P30-31)。

1950年10月文化部文物局也曾以“中央民族博物馆筹备处”的名义,印发了《对于国内各兄弟民族文物的搜集范围》的文件,将搜集涉及的范围明确为8大类:

(1)生产工具;

(2)生产成品(附原料);

(3)关于生产的其他资料;

(4)人民生活资料;

(5)社会组织资料;

(6)关于语言文字、艺术、教育、科学、宗教等资料;

(7)特殊个人物品——例如历史名人遗物、现代劳动英雄、战斗英雄所有物等;

(8)各民族的体质、历史及所在环境资料[6](P229)。

尽管这只是国家主管部门针对少数民族文物搜集工作发布的一个具体文件,但是它的意义和影响力却是极为深远的,不能否认20世纪50年代是一个中国普遍重视“民族文物搜集”的时期。

“民族学田野调查”是“征集民族文物”最科学的途径与方法。

新疆博物馆是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综合性博物馆,新疆博物馆建馆50多年来,通过考古发掘、文物征集、馆际调拨和社会团体与个人的捐赠,共获得各类文物及文物资料40000余件。

其中,“民族文物”有2000余件。

“民族文物”的种类有铜、铁、木、陶、玉、石、金银首饰品、服饰、刺绣、雕刻、编织、装饰物、乐器、毡毯、皮革制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精致的民间工艺品等。

除了这些民族文物之外,它们还根据展览工作的需要,抢救性地征集了2000多件“民族文物资料”,作为博物馆的辅助性藏品。

“民族文物”与“民族文物资料”总计达4000余件(套),接近全馆文物总量的10%[7](P69)。

文物征集是民族博物馆建立和发展的坚实基础。

《文物保护法》第37—38条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8](P755-756)《文物保护法》第50条还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9](P756-757)民族博物馆藏品的取得主要靠“搜集”和“征集”,没有“搜集”博物馆就失去了文物藏品的来源。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具有革命传统的国家,地上、地下、水下的文物资源极为丰富。

我国同时又是一个幅员辽阔、资源丰富的大国,蕴藏着大量的珍贵的“自然标本”。

博物馆把出土的、传世的、采集的“文物标本”搜集起来,既是祖国文化遗产得到妥善的保存,以便传之子孙后代,也是博物馆作为文物、标本的收藏机构职能作用的具体发挥。

民族博物馆是民族文物和标本的收藏机构,没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民族文物,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民族博物馆。

民族博物馆搜集藏品的途径,通常有社会搜集、考古发掘和标本采集三个方面。

但是,民族博物馆的文物主要是通过征集方式获得的。

从形式上看,文物工作者征集的是文物,做的是“物”的工作。

实际上文物工作者接触的是保存文物的“人”,是在做人的沟通和思想工作。

沟通的目的是建立一种“亲和力”,取得彼此的相互信任,为了文物的征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达到保护历史文物的共同目的。

有关专家曾认为,“良好的沟通”是用80%的时间聆听对方的“叙述”,用20%的时间在“说话”。

而在“说话”的20%时间当中,又有80%是在“提问”,用提问的方式来激发他们讲话的热情。

首先学会“听话”、再学会“问话”、然后再学会“说话”,这在管理学上就是著名的“80/20规则”,通常一个企业80%的利润来自它20%的项目。

其实在文物征集过程中,也存在着或完全符合这个80/20规则[10]。

这也就是说,“征集文物”是一件非常细致的艰苦工作,要想把一件很有价值的文物从文物持有者的手里征集过来,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我们必须尊重文物持有者的意愿,不能急功近利,要做耐心细致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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