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新开工的各种因素准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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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编制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3、组织翻译、复制、审核和编辑引进装置的流程图册、机械简图手册、模拟机说明和操作手册等资料。

4、组织编制技术培训资料,并以适当方式将各类试车方案(摘要)置于试车现场。

5、组织编制各种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法。

6、收集设计修改项目、操作方法的变更和在安装、试车中出现的重大疑问。

7、准备试车操作记录表、本。

第二十三条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组织生产准备部门或聘请设计、施工等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化工装置的试车计划和方案;

应在化工投料试车二个月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和《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确保安全可靠。

总体试车方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详见附件2:

《总体试车方案》编制提纲)。

第二十四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各种培训教材、技术资料、试车方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

1、培训教材主要包括:

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控制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主要设备结构图,工艺流程简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及消防、气防知识教材,计算机仿真培训软件等。

2、生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及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环保及职业卫生技术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控制与联锁逻辑程序及整定值、设计修改项目和安装试车过程中的重大疑问等,各种报表、台帐、技术档案等。

3、综合性技术资料主要包括:

企业和化工装置情况、原材料手册、物料平衡手册、自动控制系统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备品备件手册、安全设施一览表、阀门及垫片一览表、轴承一览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

4、各种试车方案应覆盖全部试车项目,主要有:

(1)供电:

外电网到总变电(总降)站、总变到各装置变电所、自备电站与外供电网联网、事故电源、不间断电源(UPS)、直流供电等受送电方案。

(2)给排水系统:

水源地到化工装置区、原水预处理、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污水处理场试车方案。

(3)工艺空气和仪表空气:

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

(4)锅炉及供汽系统:

燃料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烘炉、安全阀定压、各等级蒸汽管道吹扫、减温减压器调校、锅炉(二台以上)并网等方案。

(5)其它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

(6)空分装置:

空压机、空分管道及设备吹扫、试压、气密、裸冷、装填保冷材料等,氮压机、氧压机、液氮、液氧、液氩等系统投用方案。

(7)储运系统:

原料、燃料、酸碱、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润滑油(脂)、中间物料、产品(副产品)等储存、进出厂(铁路、公路、码头、中转站等)方案。

(8)消防系统:

消防水、泡沫、干粉、蒸汽、氮气和二氧化碳、可燃和有毒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火、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

(9)调度通讯系统:

呼叫系统、对讲系统、调度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等方案。

(10)化工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试压、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

(11)化工装置的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装填、干燥、活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

(12)自备发电机组、事故发电机、自备热电站等试车方案。

(13)化工装置的大机泵、超高压和超高、高径比大的设备以及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试车方案。

(14)联动试车方案。

(15)化工投料试车方案。

(16)事故应急预案。

(17)试车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第二十五条引进装置要翻译并复制工艺详细说明、电气图、联锁逻辑图、自动控制回路图、设备简图、专利设备结构图、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并编制阀门、法兰、垫片、润滑油(脂)、钢材、焊条、轴承等国内外规格对照表。

第二十六条化工装置的总体试车方案和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其余各种试车方案、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等,应经建设(生产)单位或试车领导机构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

第五节安全准备

第二十七条建设(生产)单位应保证化工工程建设、生产准备和试车期间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化工装置试车之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试车期间,还应根据需要增加安全管理人员,满足安全试车需要。

第二十九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条建设(生产)单位要充分收集和整理汇编国内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和事故案例,本企业化工装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等,明确化工装置试车前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形成培训教材,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三十一条建设(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新职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参与试车的施工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外聘保运人员等进行相应的、严格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按风险评价管理程序,运用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先危险性分析(PHA)等方法,对各单元装置及辅助设施进行分析,辨识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制定相应措施,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爆炸、防冻裂、防灼伤、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等,作为安全预防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大、中型化工装置以及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应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技术,系统、详细地对工艺过程和操作进行检查,对拟订的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列出引起偏差的原因、后果,以及针对这些偏差及后果应使用的安全装置,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五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按照化工装置的规模、危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编制三级(一般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企业内部审批程序,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组织学习和演练。

化工装置试车现场的应急通道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试车前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其数量符合要求;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布置合理;

疏散通道设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设置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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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生产)单位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及安全评价资料,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化工装置周边环境的安全条件,及早准备相应的措施,确保试车周边环境的安全。

1、化工装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周边计划搬迁的村庄、居民区、建(构)筑物、工厂设施等应搬迁完毕,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遗留疑问应彻底解决。

2、涉及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易中毒及严重噪音污染等危害的化工装置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周边企业和居民区进行危害告知。

3、周边各种生产、生活活动可能对化工装置试车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生产)单位应将此类活动及有害因素报告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

第三十八条建设(生产)单位应在化工装置试车前,研究和制定试车的区域限制措施。

1、试车前,必须划定限制区域,实施化工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

除必须参加现场指挥、联络和生产操作的人员外,未列入试车范围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区域;

所有进出限制区域的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明确联系方式和工作区域。

;

2、所有进入限制区域内的人员,应实行划区管理、定位管理措施,在试车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规定区域。

3、试车前,装置区域内需在明显位置标识区域限制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六节物资及外部条件准备

第三十九条物资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必须对主要原料、燃料的供应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确认所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可以确保按期、按质、按量、稳定供应。

2、建设(生产)单位应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编制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溶剂、添加剂)、化学药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的供应计划,并按使用进度的要求落实品种、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3、供货周期较长的物资,特别是需要国外订货的部分,应提前做出安排,确保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4、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和备品配件应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妥善储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并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架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

5、对于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以及国内暂不能供应的催化剂、化学药品等,可组织或委托测绘、剖析和试制,并做好试用和鉴定工作.

6、各种随机资料、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留存备查。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应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8、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到位。

第四十条外部条件准备

1、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信等协议,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2、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厂外公路、铁路、码头、中转站、防排洪、工业污水、废渣等工程项目进度,及时与有关管理部门衔接开通。

3、建设(生产)单位应落实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抗震、防雷、特种设备登记和检测检验等各项措施,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做到依法试车。

4、建设(生产)单位需依托消防、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及时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四十一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概算,编制年度生产准备资金计划,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

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试车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及早筹措落实。

第七节营销及产品储运准备

第四十二条营销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尽早开展市场调查,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制定营销策略,建立产品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机构;

在化工投料试车前,应落实产品流向,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或合同。

此外,应编制产品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办理有关的许可手续。

第四十三条产品储存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设计方案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储存设施,保证产品储存能力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制定产品储存、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化工投料试车前,储存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完整衔接,确保产品输送和储存的安全、通畅。

当产品营销和储存能力不能满足试车需要时,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

第四十四条物流准备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要落实产品运输的方式和渠道,建立完善的运输资质、证照、安全设施查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品运输的有关手续。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

依托外部运输力量的,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和安全协议,保证产品物流渠道畅通。

第八节其它准备

第四十五条后勤服务保障准备

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试车的时间、地点、人员、环境等因素,围绕饮食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急救、防暑降温、防寒防冻、气象讯息等后勤保障内容,落实保障措施,做到人员、措施、设施、标准到位。

第四十六条技术提供、专利持有或承包方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装置现场技术确认,提出并落实整改意见。

2、对装置DCS、ESD等系统参数进行整定与确认,检查各工艺参数符合技术要求。

3、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

4、根据专有技术的特点提出试车计划、目标及要求。

5、参与编制生产考核方法和规程,配合做好项目的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十七条设计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对建筑安装工程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对设计(包括变更设计)进行全面复查。

2、提供施工图版的操作手册、分析手册、安全导则.

3、参与审核业主的操作法、安全技术规程、分析规程等,确认各项操作指标。

4、参与项目的工程交接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按试车统筹控制计划的要求,完成工程扫尾和有关试车任务。

2、参与总体试车方案的编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3、在化工投料试车前组织试车服务组织,负责巡回检查,做好相关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发现疑问及时处理。

4、出具工程质量监理监督结论。

5、办理完成有关特种设备的质量技术监督手续。

第四十九条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配合的有关准备

1、提供保质期内的备品备件清单和备品备件。

2、指导设备的安装,单机试车的条件确认,单机试车方案审核确认,解决单机试车中的设备疑问,参与联动试车和化工投料试车工作。

3、提供设备操作、维护、检修手册。

4、对建设(生产)单位人员进行设备原理、事故处理、开停车、操作及检修的培训。

5、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第三章预试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车之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

第五十一条预试车总体要求

1、预试车必须按总体试车计划和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试车。

2、预试车应在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消防及公用工程等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进行。

3、预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有关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建设(生产)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预试车前,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它生产或待试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5、预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试车,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

6、确需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建设(生产)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留到化工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

7、预试车工作全部结束后,建设(生产)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是否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

第五十二条

预试车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等情况和装置的规模、复杂程度,主要控制以下环节: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

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

水冲洗;

蒸汽吹扫;

化学清洗;

空气吹扫;

循环水系统预膜;

系统置换;

一般电动机器试车;

汽动机、泵试车;

往复式压缩机试车;

烘炉;

煮炉;

塔、器内件的装填;

催化剂、吸附剂、分子筛等的充填;

热交换器的再检查;

仪表系统的调试;

电气系统的调试;

工程中间交接;

联动试车。

第五十三条预试车阶段记录'

1、预试车报告应由试车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经参加试车各单位的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预试车报告应包括试车项目、日期、参加人员、简要过程、试车结论和存在的危险隐患及处理措施。

3、试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应由试车工作机构组织提出,试车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4、每个试车项目必须填写试车记录,并由参加试车单位的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节单机试车

第五十四条单机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对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负荷试车。

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等,安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第五十五条单机试车前,工程安装及扫尾工作应基本结束。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试车的要求,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并负责整改消除缺陷。

建设(生产)单位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疑问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及早发现和解决疑问。

第五十六条单机试车前,试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

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

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

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

第五十七条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建立试车小组;

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建设(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

指挥和操作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

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建设(生产)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化工装置实际需要,制订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

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造等单位联合确认。

试车操作应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

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建设(生产)单位编制方案,施工、建设(生产)单位实施。

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

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阀芯或全开。

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

吹扫、清洗结束后,应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

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

必须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

如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生产)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第六十三条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空气、工艺空气、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供应。

第六十四条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建设(生产)、施工、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检验等单位的人员确认、签字。

引进装置或设备按合同执行。

第三节工程中间交接

第六十五条当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建成,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建设(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中间交接。

工程中间交接一般按单项或系统工程进行,与生产交叉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办理单项以下工程的中间交接。

工程中间交接后,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负责,直至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

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3、管道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成,工业炉煮炉完成。

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负压试验、气密试验等完毕,清扫完成,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门等)已调试合格。

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毕。

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它与联动试车无关的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及完成时间已明确。

第六十七条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

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4、工程尾项清理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六十八条工程中间交接应先由建设(生产)单位组织总承包、生产、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证明书及附件上签字。

引进装置或设备的工程中间交接按合同执行。

第四节联动试车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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