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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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汇总

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汇总

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

⒊负责全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

⒋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⒌加强经费收支、资产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⒍根据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⒎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19条 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财会管理工作。

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

⒉协助处长做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等。

⒊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⒋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记帐会计岗位职责。

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

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⒌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

⒍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计划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⒎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⒏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⒐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⒑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⒒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21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

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

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⒋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

⒌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⒍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

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节 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考核制度

 

   第22条 财会人员任用的基本条件。

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在财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熟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不断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 局机关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命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24条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职条件。

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⒉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⒋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 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

⒈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⒉具备大专以上财会专业知识;⒊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⒋遵守职业道德,对人真诚、热情;⒌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6条 本局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财处处长、副处长。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计财处的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27条 局机关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

考核的方法按人事部门、本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称职。

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作出较突出的贡献,视为优秀。

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

⒈违反财经纪律,有侵吞公私财物行为的;⒉帐目不清楚,不准确,处理混乱,帐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⒊由于个人过失等原因,给单位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28条 计财处一般会计人员由计财处长负责考核,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负责考核。

   第29条 对财会人员考核要在局统一安排下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惩、职务晋升、岗位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30条 局机关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 财会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31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32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某些科目不需用的可不以不用,但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33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计财处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直实、有效等。

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记帐凭证每3日送交稽核人员审核。

   第34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35条 本局机关采用记帐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

⒈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帐凭证;⒉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⒊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帐;⒋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分类帐;⒌月末,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的余额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对帐;⒍月末、根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6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局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计财处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明细帐、支出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以及其他辅助帐簿。

总分类帐、往来明细帐和日记帐采用三栏式帐簿,财产物资明细帐采用数量金额式帐簿,收入、支出明细帐和专用基金明细帐采用多栏式明细帐簿,其他帐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帐簿。

总分类帐和明细帐要平行登记。

帐簿启用时,其封面及启用表、目录填写齐全、正确,登记帐簿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连续登记,定期结出余额。

按规定进行错帐更正。

要定期对帐,按期结帐。

   第37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38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9条 帐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40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41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采用汉字。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42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计财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

   第43条 稽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

稽核岗位由计财处长兼任。

   第44条 稽核人员对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程序性进行审核。

有权对不合规定、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经济业务内容,查对原始记录,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对违反财会制度或损害国家、公众利益的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要向处、局领导或有关监督部门汇报。

对违法乱纪人员和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45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出入库单、验收证明、经济计划、种类经济合同、种类清单和其他证明经济活动的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46条 稽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情况进行审核,记帐凭证填制后,必须对每一页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⑴记帐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内容相符;⑵会计科目的运用和金额填列是否正确;⑶记帐凭证的摘要、日期、附件张数、章印、编号等是否齐全;⑷审核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合法、合理。

   第47条 稽核人员对帐簿的设置、种类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月末相关帐户余额是否对应或一致,帐簿的启用、结帐和对帐、记帐错误的更正方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48条 稽核人员对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填制方法按照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49条 稽核人员对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对核签的凭证、帐册、报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对有关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50条 稽核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51条 为了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机关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第52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帐、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出纳、审批、记帐、财物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材料保管员,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

报帐人员、稽核人员、内审人员岗位相分离。

   第53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人员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

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

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54条 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提出意见,经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55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办公室经办人员每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购买。

各类财产物资的购买实行严格的验收入库制度。

局办公室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机关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

   第56条 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经济专用章与法人私章分管)。

   第57条 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

帐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58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

审核由计财处长担任,批报由主管财务的局长或授权计财处长在一定限额内(如经常性开支800元以内)担任,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59条 局机关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

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

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60条 各处室的费用支出凭证必须先由各处室的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后的凭证报计财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戳记,再由审批人员批报。

无上述审批手续,出纳不得支付。

   第61条 局机关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长或授权人员审批;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局党委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62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

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63条 通过银行转帐的经济业务,收款人必须和发票盖章单位名称一致。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64条 原始记录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原始管理和核算资料,是对经济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直接记载,是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的基础。

   第65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原始记录名称;②填制日期;③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④原始记录编号;⑤经济业务内容;⑥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第66条 原始记录的格式由计财处根据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67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⒈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⒉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⒊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⒋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

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⒌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⒍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⒎原始记录记载后要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68条 各种原始记录要由各业务部门和计财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正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69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方式包括技术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两个方面。

 

第六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70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行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向税务部门购领的发票和向银行购领的银行结算空白凭证及本局内部印制使用的票据,也按本制度执行。

   第71条 局机关所有票据的购领、印刷、保管、缴销、管理统一归口计财处。

具体工作由记帐会计负责。

   第72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

⒈局计财处需票据从财政局综合处领取。

⒉各处室所用票据从局计财处领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有何种理由,一律不准擅自购买、印制票据或向其他单位借用以及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领取票据,一经发现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73条 记帐会计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结算票据和发票在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

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

票据使用完后,由财政部门核销。

   第74条 票据的使用。

⒈收取工本费的项目只能使用《行政机关工本费收据》;与外单位以及与本局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发生往来结算,职工归还借款以及对外的预收、暂收款应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

⒉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⒊填开票据各联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的各种票据不得提前盖具印鉴,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盖具。

⒋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

⒌收据的记帐联,应按发生的日期及时入帐,不得跨期。

应登入单位统一的财务帐内,不得登入另设帐簿。

   第75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

⒈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⒉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

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

⒊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⒋票据使用后的存根联必须和会计档案一起保存。

⒌计财处长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⒍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非法携带空白发票、票据的单位,除责令限期更正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⒎私自印制、伪造票据,购买现金收据、假发票的单位除一律查封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76条 全局必须在新年度开始前编制新年度的经费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年度以内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出来。

   第77条 预算的编制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行政计划的需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在维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求发展。

   第78条 编制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坚持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打入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预留硬缺口。

   第79条 在编制预算时,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定额,做好重点项目的调整研究和评估工作。

   第80条 编制预算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统一编报口径以及统一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收支数字指标。

内部需要增加的表格,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81条 本局编制预算的技术方法采用“零基法”,以先进合理的定额为基础。

要保留一定的机动财力。

   第82条 计财处汇总编制初步方案,报局根据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编制经费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本局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

   第83条 预算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

全局的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做到收入要打足,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84条 如遇有难以预料的特大事件、突发事件或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计财处应按规定报请财政部门追加预算。

   第85条 计财处应根据全年预算和工作进度的实际情况,编制分月预算计划,报局党委会审批后具体执行。

同时在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作一次全面分析,发现问题,找出原因,及时研究解决。

   第86条 计财处每月要根据,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年终编制决算,同时全面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87条 本局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务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88条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我局的财政预算资金。

计财处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拨经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89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⒈首先须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的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⒉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⒊严格按照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坚持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乱集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乱收费。

⑴超越管理权限制定收费的;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⑷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⑸没有《收费员证》的人员收费的;⑹不使用规定票据收费的;⑺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90条 其他收入是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的除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固定资产临时出租收入、非独立核算部门的服务性收入、利息收入等。

这些收入必须按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规定执行,不能超越规定任意以各种形式取得收入。

   第91条 各项收入的确认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收入的实现。

发生收入退回时,直接冲减收入。

   第92条 实行财务收支统管制度。

非独立核算的处室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局机关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93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是:

⒈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⒉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⒊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职工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截留。

⒋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计财处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⒌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帐户,并及时、准确地记帐,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度。

 

第六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94条 支出是指我局为了实现管理职能、完成行政任务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95条 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应分清支出的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

   第96条 本局经费支出的列报口径:

⒈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并在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时列报支出,不得以编制的定额或预算数列支。

⒉职工福利费和由单位支付的工会经费等,应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按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⒊购入办公用品,一般直接列报支出;购买的行政用材料,原则上也可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对单价较高、数量较多的行政用材料,应通过“库存材料”科目核算,待领用出库时再列作经费支出。

⒋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时列报支出,同时列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⒌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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