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舞台剧委托代理合同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导演舞台剧委托代理合同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导演舞台剧委托代理合同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1.3.1.3所有商业或商业活动的展示,但纯粹个人娱乐的活动除外;
1.1.3.1.4所有演出表演前的彩排、训练;
1.1.3.1.5涉及作品的片段展示或展演;
1.1.4代理乙方上述舞台剧作品所涉及的预算制作、费用支出、项目结算、利润分成等财相关务事宜;
1.1.5代理乙方上述舞台剧作品所涉及的版权运营、交易、置换等事宜。
1.2负责乙方因上述舞台剧作品而形成的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的策划、制作、发行和联络;
1.2.1第1.2条所列广告宣传及以营销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2.1.1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
1.2.1.2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
1.2.1.3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
1.2.1.4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
1.2.1.5广播、电视、电影等等载体;
1.2.1.6VCD、DVD、CD、BD及相关光盘载体;
1.2.1.7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媒体;
1.2.1.8微博、微信、Facebook、视频网站以及其他新型载体和工具;
1.2.1.9舞台、剧场或其他表演场地;
1.2.1.10其他与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的相关活动或渠道;
1.2.2第1.3.1条所列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包含甲方所代理乙方舞台剧作品项目中推广宣传的广告企划和推广实施的表演和活动;
1.2.3广告宣传或营销推广包括对媒体、内容的最终决定权;
1.2.4所在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的相关内容由甲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侵权和未经甲方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行使法律诉讼。
1.3代理乙方因上述舞台剧作品而进行的相关表演培训、舞台艺术交流、艺术作品品鉴会、剧本朗读会等各类线上、线下活动;
1.4法律事务代理
1.4.1甲方代拟、代签乙方所有与以上代理内容相关的合同,对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甲方最后决定合同的内容;
1.4.2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依据合同必须完全履行;
1.4.3签署本合同,则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以上代理事务所涉及项目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
甲方作为乙方的法律顾问,全权处理乙方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并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法律事务协助。
1.5行政事务代理
1.5.1第1.6条行政事务代理是指:
1.5.1.1乙方演出活动中甲方认为需要处理的乙方的各种行政事务;
1.5.1.2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1.5.1.3行政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公关、联络、后勤、服务等。
1.5.2其他乙方任何可以委托和甲方认为必须代理的是想,可另签补充合同。
1.5.3一旦甲、乙双方行政事务代理经约定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家属、好友或其他关系人不得对甲方行使对乙方的行政事务管理进行干涉。
二、乙方对上述委托内容的确认和补充
2.1乙方同意第一条所列全部内容委托甲方为全权代理人。
2.2乙方暂不委托甲方代理第一条内容中下列事项(乙方如选择第2.1条此处可不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乙方完全同意第一条所列内容,并补充如下授权代理事项:
乙方同意在不委托甲方代理的各项事务中或合同执行结束前,在乙方选择其他的代理方式的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选择权。
2.4乙方同意,在取消部分委托授权时,甲、乙双方将根据委托代理内容,就经济收益和收益分配方面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执行。
如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对甲、乙双方经济利益产生冲突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重新确认。
第二章名称、肖像和名誉权
三、名称和肖像
3.1为了演出事务及品牌运营需要,甲方会根据合同约定中涉及三部舞台剧作品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与乙方协商确定其创作或制作过程中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3.1.1乙方作品名称、宣传口号或其他等的使用;
3.1.2乙方旗下工作室名称(原则上归乙方个人所有,但涉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进行运维和推广);
3.1.3对自己代理经纪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代理公司。
3.2肖像权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和非盈利使用,如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而获利,乙方有权享有相应的报酬(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执行)。
3.1.1本合同标的中约定的三部舞台演出作品所涉及的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舞台排练、线上线下活动、演出现场等所涉及的照片、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按照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约定,甲方享有其相关权利。
3.1.2乙方必须将所有合同中约定涉及三部舞台剧作品的肖像(包括但不限于艺术照片、广告照片、各类媒体形象照片、剧目作品舞台排练、线上线下活动、演出现场等所涉及的照片、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在一个月内陆续交于甲方归档保管,甲方保证乙方及合同约定三部作品所有肖像的完整性,使用合法性。
3.1.3合同期内,合同中约定的三部舞台剧作品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行使。
四、名誉
4.1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
甲方对外不得否认与乙方的代理关系,并依据乙方的实际利益和状况进行有利于乙方的宣传。
4.2甲、乙双方都必须维护和捍卫自己和对方的声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也不能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
4.3当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时,甲、乙双方都同意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愿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
4.4甲方承诺在代理乙方作品过程中,不因形象的使用或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
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而有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
4.5第4-4条甲方的其他商业活动和雇员的名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5.1依据本合同和其他附则约定的关于商业保密的有关约定;
4.5.2非本合同有关的甲方的业务活动和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
4.5.3出现法律纠纷,必须出示相关法律文件而与法律纠纷无关的相关资料。
4.6甲方承诺不因代理行为而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害,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4.6.1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失;
4.6.2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造成损害;
4.6.3甲方人为因素在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带来名誉损害的。
第三章著作权
五、所有因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著作权,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署名权和取得报酬权。
甲方从乙方按照如下约定进行执行:
5.1.舞台剧作品:
1..*******;
由甲、乙双方的共同投入创作和制作及运营,其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分别归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甲方占作品版权比例为50%,乙方站作品版权比例为50%。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5.2.舞台剧作品:
2..*******的修改提高版本,由甲、乙双方共同投入创作和制作及运营,其作品的著作权(即版权)分别归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甲方占作品版权比例为50%,乙方占作品版权比例为50%。
5.3.舞台剧作品:
3..*******,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创作并担任剧中导演或编剧、作曲工作(具体委托合同另行签订),其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5.4.乙方参与以上演出项目表演的署名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拥有乙方表演权的其他权利并代理该权利的行使。
5.5.乙方因自身拥有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
5.6.甲方必须维护乙方所涉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所涉及上述作品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六、乙方享有创作权、表演权,次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6.1商业表演:
舞台剧、声乐、影视、广告、礼仪等:
6.2非商业表演:
乙方宣传推广表演、形象推广的公益性表演、甲方正常的公关表演、其他非商业性表演;
6.3合约期内,因乙方创作合同约定外的其他作品而形成的作品著作权,甲方在对其营销推广中可以按佣金比例提取收益。
七、著作权的报酬权
7.1乙方享有著作权中的报酬权。
7.2乙方作为主要作者的身份的舞台剧作品(上述第五条第5.1,5.2款中的作品),有权使用著作权作品中其所获得的比例部分并享有因此形成的经济收益权。
第四章收益分成方式、代理费和税
八、收益分成方式和代理费
8.1在本合同标的舞台剧作品演出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约定按照本合同中第三章第五条第5.1款、第5.2款、第5.3款所约定的比例,扣除实际产生的运营成本后,对税后项目利润进行分成。
即:
8.3.1舞台剧作品:
1..*******在实际制作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税后利润,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成;
8.3.2舞台剧作品:
2..*******的修改提高版本,所产生的税后利润,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进行分成;
8.3.3舞台剧作品:
3..*******,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该作品在实际创作过程中所产生劳动的报酬(具体合同另行签订),乙方不再享有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
8.2以上所提甲乙双方分成方式包括甲方为乙方代理的所有演出活动收益,但不包括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所有演出活动,若是乙方自己安排或联系的,乙方有权在扣除合同约定项目所需要的实际正常运营成本和正常利润外的超额利润部分进行提成,提成比例为超额利润的50%。
8.3已经签署本合同并同意全权委托甲方代理第一章第一条内容的乙方,甲方对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行为不另行收费。
8.4其他甲、乙双方约定的经纪代理费情况:
九、经济收益分配
9.1经济收益包括第八条所列收益分成方式和代理费,乙方因代理业务而获得的报酬,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形成的一切经济收益。
9.2全权代理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条所列各项经纪代理事务,因本合同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停止,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9.2.1同期间甲、乙联合创作制作的舞台剧作品,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影响约定的收益,舞台剧作品版权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比例归甲、乙方所有,但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代理关系后,乙方因合同变化而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应该获得的报酬和经济收益归甲方所有。
9.2.2与舞台演出、影视表演、广告制作,合同终止的舞台演出、影视、广告制作、发行播映等正在进行或还没进行,形成的收益不受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约定的经纪代理业务关系的影响。
十、特别约定
10.1甲、乙双方代理业务关系可采取不同经纪代理费和收益分配方式,特殊内容可另行制定特别约定条款。
10.2特殊内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10.2.1乙方完全出资,委托甲方代理制作乙方业务,委托内容和经费另行约定,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应参照本合同有关内容□(同意打√);
十一、税金
11.1所有酬金和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11.2下列情形,由甲方代扣税金:
11.3以甲方名义签订合同,并由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或收据的;
11.4商业演出或表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由甲方代理乙方代缴税金的;
11.5代理乙方从事商业性广告活动,涉及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甲方代缴的;
11.6其他必须纳税的情况。
十二、个人酬金和所得收入结算期限和方式
12.1一般经纪代理或部分授权经纪代理业务,甲方经纪代理乙方所取得的合法收入,采取按项目或每个演出单元结束为结算期限,支付周期应该在十日内,即每个项目或演出单元结束且甲方实际获得因此形成的经济收入,按约定应该支付乙方的收入,在十日内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乙方。
12.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下列形式支付其所得:
(同意在□打√)
12.2.1.现金支付;
□
12.2.2.乙方指定账号,甲方通过汇款支付薪金;
12.2.3.乙方通过甲方购买物品或代理支付某些款项;
12.2.4.其他合法支付形式
。
12.2.5.甲方的所有支付活动不另外扣取任何费用,但因协助乙方购买物品或其他乙方个人有关费用,代理活动中本身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十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甲方的权利:
13.1.1.有权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
13.1.2.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合同约定内所涉及的三部舞台作品进行策划和设计,并对乙方不利于整体发展目标的言语和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
13.1.3.有权安排与所涉想项目活动形象及品牌定位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
13.1.4.有权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各种社会关系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13.1.5.合同期满时,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13.2甲方的义务:
13.2.1有权在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
13.2.2完全履行合同,并以优质服务兑现代理内容;
13.2.3依法经营,保证经纪代理业务的合法性,并保证乙方的名誉和权益;
13.2.4维护乙方正常从事演出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
13.2.5保证乙方参与创作的作品高质、高效、持续的运作,并保持合同标的所涉及作品进入良性的市场循环,回收前期投资并不断产生盈利。
13.3乙方的权利:
13.3.1有权在本合同所涉及的演出项目中担任核心创作人员;
包括舞台剧作品导演、编剧、音乐总监;
13.3.2有权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
13.3.3有权享有甲方运营上述作品中所占版权比例部分的收益权;
13.3.4有权参与甲方运营上述作品中,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13.3.5当甲方侵害乙方权益或甲方越权代理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4乙方的义务
13.4.1乙方应在合约期内按照甲方要求担任上述舞台剧作品的导演、编剧、音乐总监等职务,并完成相关创作、排练、演出工作,以及配合甲方完成及本合同中约定所涉及的各类代理工作;
13.4.2乙方应配合甲方,创作完成出高质量的舞台剧作品,并对上述舞台剧作品的艺术质量、艺术水准、创作周负责;
13.4.3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要求建议(包括听取甲方对作品提出的建议并进行修改,从而使作品有更好的生命力及市场活力),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演出活动的要求;
13.4.4对甲方全权代理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乙方名誉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必须完全履行;
13.4.5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与国内外任何演艺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经纪代理合同或相关类似合同;
13.4.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损害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对甲方安排的各种盈利和非盈利活动,乙方须按要求参与。
十四、关于经纪代理活动的其他约定
14.1签署本合同,为便于甲方对乙方广告策划宣传,及时安排各类演艺活动,乙方必须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4.1.1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4.1.2准确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门牌号等);
14.1.3通讯、联络地址;
14.1.4有关学历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14.1.5要家庭成员详细状况;
14.1.6其他认为必要的资料。
14.1.7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如下情况:
14.1.8社会关系和背景;
14.1.9从艺经历;
14.1.10演艺潜质和演艺特长;
14.1.11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质;
14.1.12个性特征、爱好等。
14.2乙方可对公司情况和经纪代理人作深入了解,有充足理由,可以提出更换指定制作人。
14.3乙方的联络、通讯、居所发生变化,应及时告诉甲方,保证甲方能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联系上乙方。
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在一周前告诉乙方说有关演艺活动的安排。
第六章保密和隐私保证约定
十五、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之事项属商业行为范畴,期间涉及甲、乙双方商业秘密、商业利益、个人隐私、名誉,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双方同意就需要保密之内容进行约定。
十六、甲、乙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
16.1本条所称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6.1.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16.1.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16.1.3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16.2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第十六条第16-1款所指泛绿文件内容和约定。
乙方必须对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与乙方之间一切法律文件内容保守秘密。
16.3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
16.3.1甲方的业务活动;
16.3.2形象、品牌、广告宣传以营销推广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16.3.3乙方对本条的承诺也包括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16.4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的所有情况,但必须尊重乙方的个人隐私。
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乙方的个人材料进行包装、使用,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6.4.1个人简历资料,个人文字和图画、照片、剧照、摄像视听材料;
舞台剧作品项目资料,文字和图画、照片、摄像试听材料等;
16.4.2已有的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16.4.3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第3-2-1款约定,乙方应对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所有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交甲方保存,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
对乙方的肖像和形象,甲方不得作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展示、复制出版、使用,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
第七章违约责任、合同修改和终止
十七、违约及违约金
1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17.1.1违约金标准:
以守约方自签约之日起至另一违约时止,按所涉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甲、乙方花费相加总额或预算总投入资金的30%为依据作为违约金参考数。
17.1.2部分违约,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赔偿金标准:
以违约实际造成损失总额的3-4倍作为赔偿金参考数。
17.1.3
完全违约,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以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害加合同未履行部分对守约方造成的潜在的经济损失金额得3-4倍作为赔偿金参数。
即如果因一方违约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除依据第十七条第17.1.2款标准赔偿外,还应以违约时起至合同有效期满止,剩余时间天数累积计算应赔偿的数额。
17.1.4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免责条款。
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不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7.2.1
甲、乙双方协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7.2.2
因一方违约或过错、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完全个人行为而造成的人身等其他方面的损害或伤害,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17.2.3
享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动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个人承担。
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十八、合同的修改
18.1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变更主要内容或部分条款:
18.1.1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经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但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仍应履行;
18.1.2因甲方或乙方建议,另一方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
18.1.3因甲、乙双方都认为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应该修改,并协商达成共识,可进行修改。
18.2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
18.2.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义,或失去了合同旅行主体,合同可终止;
18.2.2合同一方因触犯法律,或被依法制裁,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8.2.3因合同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终止,但违约因依第十七条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18.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第八章委托代理期限
十九、本合同有效期为
3年,自签字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的有效期即甲方经纪代理的期限。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甲、乙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续签合同,如另一方同意,可延续本合同,期限另行协商,也可重新签订合同内容;
如一方提出续签,另一方明示终止合同,则合同到期自动失效;
如一方提出续签,另一方无续签或终止合同的明确表示,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期。
二十一、依据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况,当一方续签合同时,承诺方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表现。
第九章术语定义和界定
二十二、本合同有关术语定义和界定为:
22.1“艺员”指因本合同而从事演唱、表演、舞蹈、创作等演艺活动的人员,本合同中主要指签约的乙方。
22.2“演出活动”指从事表演、演出、演奏、舞蹈、展示等行为的一切艺术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演艺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演唱会、电视、电影、戏剧、广播、广告、摄影、出版物等。
22.3“产品”,指艺员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艺员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22.4“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合同成立而形成的一切与乙方的经纪代理合同约定的表演和非表演的个人形象、图片、其他所有载体的影像权。
22.5“邻接权”,指因表演而形成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邻接权按照项目甲乙双方所占版权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