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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直辖市辖区(县)

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旗)、旗、县级市

街道、镇、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其他

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办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在外省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非国有单位填写“”。

(六)行业类别

是根据企业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根据各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位(位字母加位数字)行业大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部分)

代码

类别名称

门类

大类

农、林、牧、渔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开采辅助活动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大类代码。

(七)企业规模

指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主要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为划分依据。

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单位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

万元

≤<

≤<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

资产总额()

≤<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水上、航空、管理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上表中: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

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

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中未明确标准的行业此次调查时暂不填写。

包括以下行业:

类别名称

 

(八)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号),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不可填写、和三个类型,必须填写其下各项细类。

(九)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使用的“在岗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类。

其中,“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遗到实际用工企业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企业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即无论用工企业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行为实际用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范围;

“其他从业人员指本企业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企业生产或工作并从本企业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

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年度平均人数,即以企业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求得,或以企业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求得。

(十)销售(营业)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

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单位:

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一)企业增加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按收入法计算或生产法计算。

生产法是指,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

收入法是指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之和,即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单位:

难以计算企业增加值的企业,此次调查时可以不填。

(十二)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数,单位:

(十三)成本费用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该指标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单位:

(十四)企业人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的总和,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费用,其范围包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

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财会[]号)中的“职工薪酬”科目再附加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招聘费用等。

(十五)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相当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口径。

本次调查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计入本指标,而交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报酬的计入“其他人工成本”的“劳务费”。

(十六)福利费用

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

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福利费”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

万元年。

该指标资料来源于两方面:

一方面是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福利费(不包括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实际发放数统计。

在采集福利费用总额时,要注意财务福利费的口径与工资总额、保险费用、住房费用的口径有交叉。

与工资总额的交叉主要体现在: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医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在福利费中列支,而按照统计制度都应该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与保险费用的交叉主要体现在:

()按照有关规定,大病统筹有一部分在福利费中列支,因此注意不要重复统计。

()按照财务制度,丧葬抚恤费等项目在保险费用中列支,而我们要求统计在福利费用中。

与住房费用的交叉主要体现在:

我们要求企业公益金中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在福利费用中统计,而这一项目在住房费用中已经有所体现,因此也要注意统计时不能重复。

(十七)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教育经费”。

(十八)保险费用

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

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中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用即会计科目中列入管理费用的“劳动保险费”,它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也是养老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费用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目前有些地区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一个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目前它在财务科目中的期间费用列支,科目为管理费用中的“待业保险费”。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

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备的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

该数据一般来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

(二十)住房费用

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具体包括职工宿舍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

住房费用的具体采集方法:

以企业财务备查帐户“企业住房基金”实际支出数为基础调整计算。

按该办法计算时注意:

“购建租改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大多为一次性的大额支出,应按国家规定摊销的折旧额计算填报每年的费用,否则就会出现人工成本大起大落的情况。

(二十一)其他人工成本

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

包括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对职工的特殊奖励(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业的承租人、承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以及企业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其它用工成本等。

其他人工成本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中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本指标项下,需单独填写“劳务费”。

“劳务费”包括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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